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734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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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敦约翰:《巨人的时代》,第19页;斯彭斯:《利玛窦的先驱者》,第34页;哈利斯:《利玛窦的使命》,第7页。
[28]西比斯:《利玛窦的先驱者》,第29—30页;见敦约翰:《巨人的时代》,第19—20页。
[29]译见敦约翰:《利玛窦的先驱》,第83页,引自冯图瑞:《利玛窦神父的历史著作》,第2卷,第416页。
[30]哈利斯:《利玛窦的使命》,第82、84页。参见西比斯:《利玛窦的先驱者》,第58页,注72,一位新抵达日本的耶稣会士证明,他正在重新开始生活。
[31]哈利斯:《利玛窦的使命》,第55—56页;西比斯:《利玛窦的先驱者》,第35—36页。
[32]有关简略的传记性摘要,参见由傅吾康在《明人传记辞典》写的条目,第2卷,第1137—1144页,和哈利斯《利玛窦的使命》,特别是第6—18页。有关利玛窦在中国的至关重要而不可缺少的资料,是他本人的记载,在《利玛窦文集:利玛窦从欧洲到中国的原始资料(1579—1615年)》,德礼贤神父编,三卷本(罗马,1942—1949年)。英语中其生平最完备的记载,在芬森特·卡罗宁《来自西方的智者》(伦敦,1955年)中可以找到,还可以从敦约翰的《巨人的时代》中找到,第83页和第84页。利玛窦经历的各方面的详尽的再现,见斯彭斯:《利玛窦的回忆》。上述著作都收录有关利玛窦的更深入的书目。
[33]西比斯:《利玛窦的先驱者》,第32页。
[34]西比斯:《利玛窦的先驱者》,第36页;赖特:《反对改革》,第91页;帕克:《罗马教廷》,第67页。即使在中国,利玛窦仍还保持与克拉维斯的联系。
[35]参见彼德森:《西方自然哲学》,第297页。帕特里夏·赖夫:《自然哲学教科书,1600—1650年》,载《思想史杂志》,第30卷(1969年),第23页。
[36]参见哈利斯:《利玛窦的使命》,第7、151页。
[37]利玛窦:《利玛窦文集》,第1卷,第154页,注207。利玛窦明确提及他正在学习他所称的官话。参见哈利斯:《利玛窦的使命》,第38—39页。
[38]哈利斯:《利玛窦的使命》,第8—10、40—41页。
[39]哈利斯:《利玛窦的使命》,第10页。
[40]译见哈利斯:《利玛窦的使命》,第41页,引自冯图瑞:《利玛窦神父的历史著作》,第2卷,第60页。
[41]译见哈利斯:《利玛窦的使命》,第43页,引自冯图瑞:《利玛窦神父的历史著作》,第2卷,第91页。
[42]译见哈利斯:《利玛窦的使命》,第44页,引自冯图瑞:《利玛窦神父的历史著作》,第2卷,第122页。
[43]哈利斯:《利玛窦的使命》,第86—87页。
[44]利玛窦:《利玛窦文集》,第1卷,第259页,注312;根据哈利斯的译文稍有改动,见《利玛窦的使命》,第86页。
[45]利玛窦:《利玛窦文集》,第1卷,第240页,注295。
[46]参见斯彭斯的简述,载《利玛窦的回忆》,第185—188页。另见哈利斯:《利玛窦的传教》,第44、124页。
[47]利玛窦:《利玛窦文集》,第1卷,第240页,注295。
[48]根据李之藻在其唐代的景教碑文中讨论。李:《读景教碑书后》,第13a页,见李之藻:《天学初函》,第1卷,第85页。李可能是由利玛窦告诉他此事。参见哈利斯:《利玛窦的使命》,第87页,和保罗·鲁尔:《孔子还是孔夫子》,第18页。
[49]利玛窦:《利玛窦文集》,第1卷,第335—337页,注429。部分译文见哈利斯:《利玛窦的使命》,第89页。
[50]利玛窦:《利玛窦文集》,第1卷,第346—347页,注7。
[51]从哈利斯的译文稍作改动,《利玛窦的使命》,第90页,引自冯图瑞:《利玛窦神父的历史著作》,第2卷,第19
9—200页。参见鲁本斯所绘的卷插图,载敦约翰:《巨人的时代》,第177页。
[52]哈利斯:《利玛窦的使命》,第90—91页。
[53]利玛窦:《利玛窦文集》,第1卷,第378页,注491。改译自哈利斯,第70页。
[54]参见敦约翰:《巨人的时代》中的译文,第39页,引自冯图瑞:《利玛窦神父的历史著作》,第2卷,第201页。
[55]参见敦约翰:《巨人的时代》,第41页。
[56]这篇文章的一种万历刊本,名叫《友论》;它后来出现的标题则叫《交友论》。
[57]敦约翰:《巨人的时代》,第44页,引自冯图瑞:《利玛窦神父的历史著作》,第2卷,第248页。
[58]利玛窦:《利玛窦文集》,第1卷,第359—360、362—363、376—377页,注469、475和注490;敦约翰:《巨人的时代》,第40页;斯彭斯:《利玛窦的回忆》,特别是第135—142页。
[59]利玛窦于1596年秋所写的两封信,见敦约翰:《巨人的时代》,第46页,引自冯图瑞:《利玛窦神父的历史著作》,第2卷,第215、230页。另外参见利玛窦:《利玛窦文集》,第2卷,第46页,注536。
[60]敦约翰:《巨人的时代》,第47页,参阅冯图瑞:《利玛窦神父的历史著作》,第2卷,第242页。
[61]利玛窦:《利玛窦文集》,第2卷,第6—7页,注503。
[62]由于1596年提出的历法改革一个冗长的奏疏,促成讨论突然进行。参见威拉德·彼德森:《传教士来到明廷之前的历法改革》,载《明史研究》,第21卷(1986年),第49—55页。
[63]利玛窦:《利玛窦文集》,第2卷,第8—10页,注504—506;另见敦约翰:《巨人的时代》,第50页。
[64]哈利斯:《利玛窦的使命》,第14页;敦约翰:《巨人的时代》,第53—60、69—71页。对于礼物的讨论,参见斯培斯《利玛窦的回忆》,特别是第194—195页,以及在利玛窦《利玛窦文集》中的目录,第2卷,第123—124页。
[65]利玛窦:《利玛窦文集》,第2卷,第353—354页,注769,对敦约翰《巨人的时代》中的译文稍作改动,第92页。
[66]参见哈利斯:《巨人的时代》(译者注:原文如此),第146页;利玛窦:《利玛窦文集》,第1卷,第3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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