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714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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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吴晗:《江浙藏书家》,第141页,引朱彝尊:《静志居诗话》(1819年)。关于阎起山,见第223页。
[181]吴晗:《江浙收藏家》,第130页。
[182]吴晗:《江浙藏书家》,第59、126、140等页。
[183]吴晗:《江浙藏书家》,第205页。
[184]吴晗:《江浙藏书家》,第32页。
[185]吴晗:《江浙藏书家》,第11页。
[186]《河间府志》(1540年),第28卷,第58b—59b页;第5卷,第1b页;第17卷,第15b页。
[187]谢顾:《瑞昌县志》(1568年),第5卷,第6a—7a页;总卷数没有包括据说已经散佚的17卷。
[188]《瑞金县志》(1542年),第3卷,第3a—4a页。
[189]陈洪谟:《常德府志》(1538年),第9卷,第4a—1
1b页。马泰乐(音)的《明代中国的私人书院》(论文,芝加哥,1987年)有关于学堂和书院图书馆的较详细的材料。
[190]丘浚建书库的记载收于《琼州府志》(约1619年),第11卷,第26b页;转载于李熙、蔡藩:《琼山县志》(1917年),第14卷,第27a—40a页。石室被用作学堂书库长达一个世纪,1614年才被代替。
[191]张世域:《龙泉县志》(1878年),第5卷,第2a—3a页;书中指出,“御书阁”通常专门称呼展示皇帝书法的亭阁。
[192]一次不成系统的调查发现,1431年前只有3个府有学堂图书馆的确切证据,它们是南直隶的扬州、浙江的严州和江西的袁州。袁州的学堂图书馆建于1339年,它的两个县的图书馆分别建于1395年和1396年。见严嵩:《袁州府志》(1514年),第4卷,第6b—9b页。在扬州,一座原已存在的学堂图书馆在正统朝时期(1436—1449年)被替换;《扬州府志》(1733年),第12卷,第3b页。严州的桐庐县有一座明以前的御书阁;《严州府志》(1613年),第3卷,第16a页。
[193]建于15世纪30年代的学堂图书馆,见《扬州府志》(1733年),第12卷,第10a页;《严州府志》(1613年),第3卷,第12a页。建于15世纪40年代(或更普遍地建于正统朝时期),见刘梧:《惠州府志》(1542年),第7卷,第2a、16b页;王家士:《光山县志》(1556年),第1卷,第27b页;《湖州府志》(1877年),第11卷,第22a页。蒂莫西·布鲁克的《开发知识:明代学堂图书馆的建立》(载《晚期中华帝国》,17,第1期,1996年6月)对明中叶学堂图书馆的发展进行了讨论。
[194]张岳:《惠安县志》(1530年),第9卷,第10a页。
[195]让·巴布斯蒂·杜·霍尔德:《中国通史》(伦敦,1741年),第3卷,第63页。
[196]《大明律》,第10卷,第1a—10b页;《大明会典》,第37卷:又见苏更生:《明初的商政与商税》,载《明史研究论丛》,吴智和编(台北,1985年),第2卷,第436页。
[197]《扬州府志》(1733年),第10卷,第10a页。
[198]丘浚:《大学衍义补》(1506年;1971年台北再版),特别是第25卷,第1b—28b页;参阅皮埃尔一厄蒂埃尼·维尔:《养育百姓:1650—1850年中国的国家民用粮仓制》(安阿伯,1991年),第11—13页,内有丘浚的经济哲学的讨论。英语作品中对丘最透彻的研究,见朱鸿林:《丘浚(1421—1495年)及其〈大学衍义补〉:15世纪中国的经世思想》,普林斯顿大学论文,1983年。
[199]丘浚:《大学衍义补》,第28卷,第6b页。
[200]丘浚:《大学衍义补》,第25卷,第13b页。
[201]丘浚:《大学衍义补》,第25卷,第7b页。
[202]《明史》,第5451页;黄仁宇:《明朝的财政管理》,收于贺凯编:《明代的中国政府》(纽约,1969年),第74—75页。
[203]朱衣编:《汉阳府志》(1546年),第3卷,第36a—37a页。
[204]黄汴:《一统路程图记》,第151页。
[205]黄汴:《一统路程图记》,第204页;憺漪子:《天下路程图引》,第373页。
[206]见关于《格古要论》的评论,载《中国人的鉴赏:〈格古要论〉》,珀西瓦尔·戴维编译(伦敦,1971年),第144页。
[207]玛格丽特·梅特利:《16世纪景德镇的组织和生产》,载罗斯玛丽·斯科特编:《景德镇瓷器》(伦敦,1993年),第69—73页。又所引数字见迈克尔·狄龙:《明代的一个工业中心:景德镇》,载《明史研究》,6(1978年),第37—44页;袁清:《1550—1700年景德镇的瓷器工业》,载《明史研究》,6(1978年),第45—53页。
[208]《南京户部志》(1550年),第14卷,第28a—30b页。盐引给持引人购200斤(一包)的权利,另加5斤用来弥补损耗,称为耗盐。在明朝开始,当盐由政府代理人专营时,每张引值400斤;当把分配承包给私商时,每张引减值一半,为200斤。实际上每张引购盐数差别很大。见黄仁宇:《税收和政府财政》,第193页。
[209]见海伦·邓斯坦:《明代的河东盐政》,剑桥大学论文,1980年。
[210]汉斯·乌尔里克·沃格尔:《公元前311年至公元1911年四川的产盐史考察:专卖和生产组织》(斯图加特,1990年)。
[211]黄仁宇:《税收和政府财政》,第190页。
[212]黄仁宇:《税收和政府财政》,第195页。
[213]《扬州府志》(1601年),第111卷;引于张正明、薛慧林:《明清晋商资料选编》,第79页。山西商人和边境商人的关系在寺田隆信的《山西商人研究》(东京,1972年)中进行了讨论。见张正明等的同名汉译本(太原,1986年)第199页以下各页。
[214]程梦星等:《扬州府志》(1733年),第32卷,第80a页。
[215]在明初,运输任务由士兵负担,后来改由商人负担。见莫里斯·罗萨比:《明代与亚洲腹地的茶马贸易》,载《亚洲史杂志》,4,第2期(1970年),第142—143页。
[216]《南京户部志》(1550年),第12卷,第36a—39a页;《大明律》,第8卷,第16b—17b页。三个茶马司设在洮州(今临潭)、河州(今临夏)和西宁。四个四川茶货栈设在成都、保宁府、重庆府和博州宣慰司。关于马的成本,见黄汴:《一统路程图记》,第84页。关于九江的批验所,见《九江府志》(1527年),第9卷,第11b页,该批验所于1527年关闭,其职能由南京的批验所(应天府批验所)承担,该所仍如九江批验所,归户部的九江司管辖。1440年,私运茶的惩处扩大到与交易有关的任何人,包括运茶的马车夫和船夫、帮助私运的货栈主或经纪人。1842年,惩罚力度加大到与贩运私盐的惩罚相当。
[217]《南京户部志》(1550年),第12卷,第39b—40a页。
[218]珀西瓦尔·戴维:《中国人的鉴赏》,第10页。
[219]《大明律》,第8卷,第19ab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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