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631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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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钞关没有经营预算,关税收入从未被分配去扩大其业务。钞关的关署从里甲征用的劳役服务就是为其他官署服务的那种劳役。所有的文书和巡丁都从当地民众征调,政府指望他们无偿工作。虽然关税税率很低,但政府也没有防止贿赂和勒索的有效办法。负责征税的官员对运输的大宗主要商品和小贩的货物不加区别。一切货物在钞关申报时都要详细计算:这种申报常常可能包括3000种货物。长途运输的货物屡次受到检查和征税。罚款很厉害。富裕的商人“被劝说”“自愿捐献”。官员们还要对付大运河上宦官和军人的船只。这些船只也夹带私货谋利。
在王朝初期制度化中取得杂项收入的某些手段后来在解运程序败坏时从来没有被系统地改组。鱼税原先向捕鱼人征收。应税物品包括鱼胶、麻、铜、清漆、桐油和朱砂。把造船所需的物资包括在清单内的理论根据是,捕鱼人有船,因此可以要求他们把这类物资贡献给政府。但是到了16世纪,许多地区对流动的捕鱼人失去了控制;有的地区则发现所涉及的物品数量太少,不足以单独开征。它们干脆把鱼税的数额加到地区的田赋之中。剩余的鱼税征收站,不论在府或是在县,就尽可能征收实物或现钱。这些以谷物、白银、造船物资和铜钱形式的收入就被分类,并送往户部、工部、南京户部和宫内的广惠仓。总收入的大致数额每年约在5.8万两左右。大部分县的税额不到100两,有特殊情况的一些县,不足5两。
林产品税名义上归工部管。但是15个征收站根本不是作为统一制度的一个部分在运营。在边境的征收站实际上由军队控制。北京附近的征收由宦官监督,他们征收木板和圆木,供皇宫之用。只有在南方主要水道上的五个站在财政上有点举足轻重。其中四个(即淮安、沙市、芜湖和杭州)征收白银,收入解缴政府的船坞。剩下的南京附近的站收实物,木材被送往南京的一个制造宫廷家具的工场。现存的零星账目显示,到16世纪晚期,从这些林产品征收的现钱和实物的年总收入,其总值接近10万两。
地方的营业税、店铺的准业税、酒醋的特许证税、产业转让的印花税、配给盐的规费(与鱼税相似)都是令人厌烦的税费。这些地区的税费定额在明朝初期都被规定为纸钞,在以后的两个世纪从未被修改。在许多地区,征收到的数额按16世纪帝国政府规定的比率折成白银,就小得微不足道。然而收入仍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瓜分。这种令人厌烦的税费的一个典型是配给盐。在15世纪初期定出这项规费时,政府的原意并不是要创造一项新的收入来源,而是想让纸钞苟延残喘。政府指望每个成年人每月付的一贯纸钞,就能得到一斤配给盐,而且必须以纸钞支付。最后,无盐可供配给,但征收仍在继续:支付折成了白银,于是就成了一种小规模的人头税。
有些杂项收入本不应出现在国库的报告中。它们应作为服务机构的库存现金或应收款来处理。但是明代的会计制度非常复杂,所以不可能用其他方式来归并这些项目。芦苇税在长江各岛的岸边开征。朝香费在全国朝圣地向朝拜者征收。共济金从骑兵的饷银中扣除,它与集体保险的保险金相似,其偿付基金应该用于赔偿战马的偶然死亡。速递金是一项由运输漕粮的附加税盈营余组成的科目,它从纳税人那里征得,但被军运的士兵集体截留。四项单独的账目包括宫廷工匠的劳务、北方士兵轮流来京的劳务、伺候京官的个人随从的劳务这几项的折现账,以及驿站服务的储金账。两项单独的账目记录交给钦天监的纸张和提供给光禄寺的烹饪材料。
如果26项杂税全部被征收,到16世纪晚期杂项收入每年可以提供378万白银。但是岁入更可能低于300万两。这些应收的物品被分成许多份分送到十几个支出机构。送交户部的数额在16世纪在85万两和36万两之间徘徊。[34]
16世纪的再调整及最后的崩溃
主要管理问题
在16世纪期间,财政管理面临许多难以处理的问题。问题之一是缺乏适当的货币制度。明初纸钞的失败已被历史学家认识到了,但后来补救这种局势的措施的失败却很少有人注意。在15世纪非正规的在交易中使用未铸的银块的做法远远不是一种理想措施,因为它主要是对纸通货失败的一种没有计划和没有控制的反应。
从一开始,明廷不愿意再提供一种与自己的合法货币竞争的通货,顽固地拒绝铸造铜钱。从1433年起的七年中,朝廷没有铸造铜钱。[35]政府时断时续地使用金属通货,直至1448年。因此,民众就使用以前王朝的铸钱,假钱普遍出现。在1503年,朝廷才重新让帝国的铸币厂开工。但铸钱的数量不够。行政官员对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没有足够的认识。铸币厂的财政拨款不足。所需的物资和劳动力都是征用的。质量控制松弛,工艺粗糙。这种情况只能助长假钱的铸造。货币制度的混乱状态限制了商业,引起了粮价的上涨和失业的增加。由于不能摆脱这种困境,1564年经大学士徐阶的建议,嘉靖帝完全放弃了铸造铜钱的做法,而决定鼓励使用白银以取而代之;尽管政府曾经大力禁止银的使用,但白银已经成为一种普遍使用的交易手段。从此,铸币厂在交换率有利时,只偶尔铸造少数的铜钱,但没有进一步作出生产一种帝国通货的努力。
16世纪使用白银作为交易的共同手段的缺点是货币的供应很受限制。由于收获后缴税的期限,以银缴税的要求使农作物的价格受到不利的影响。征税和解税进一步从正常的流通中抽取了大量的白银,从而形成了高利率,并造成了小农的苦难。同时,政府完全失去了对货币和信贷的控制。必须强调的是,在这种财政安排之下,官署手头上都没有周转资金,也无权调节货币的供应。甚至私营财政体制的发展也受到了阻碍。直至1600年,活跃于信贷市场的私方只限于经营当铺。[36]
虽然明代的税率一般是低的,但征收的计算是根据划分细微的等级。当按贵金属计算时,税额只有极细小的差别,常常带有几百分之一或1‰两白银的零头。征收附加税或征收实物的折现更加剧了这种情况的复杂性。16世纪南京师区的嘉定县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它要求基本田赋中每石谷物征劳役0.0147445814487两白银。实际上,由于纳税人的基本税额不会是谷物的整数,所以在复杂的计算中数字的位数可能会更多。这种征税做法反而给下层的征税员和记账者提供了天堂。
对武装部队的支持提出了另一个问题。有人认为在明代早期几代皇帝时,军队达到了高度的自给自足。现存的证据明确指出了这种主张的谬误。所报道的注册在军屯的田亩数和从这些田亩中取得的总收入不仅不准确,简直不可能。有些统计中的谬误已被明代的作者揭露。[37]
1965年,王毓铨在主持一项关于明代军屯的集体研究计划后,称关于军屯的成就是夸大其词和没有事实根据。[38]
虽然不能断定明初军队后勤工作确切的详细情况,但军队的大部分供应很少人怀疑是来自田赋。在15世纪晚期和16世纪初期,指定用于支持武装部队的财源大为减少,原因不是出于法律规定,而是出于不可控制的局势。1449年的土木事件后,大部分边境哨所号召务农的士兵去服现役。所留的土地以低租率租给平民耕种。在内地,原来分给士兵的土地被他们售出或抵押。分给军屯的田亩损失惨重。到16世纪中叶,有些地区保留的土地只有原来分配数的三分之一;有的地区公开承认不再保留军屯的土地,部队不得不全部靠田赋供养。
从明代的最初几年起,内地各省来自田赋中的存留收入的相当大的部分用于供养军队。相比之下,其他的正常开支就显得无足轻重。但在16世纪,情况大有改变。在中国北方,大部分收入不得不被分出,去支付皇族成员的俸禄。可以说实行终身供养明朝开国皇帝直系后裔的政策是缺乏先见之明的。明太祖本人有26个儿子,仁宗有9个,英宗有10个,宪宗有14个。在1492年,明太祖第五代后裔之一的庆成王据称有子女94人。皇室以如此的速度繁殖,以致到1502年,山西和河南两省的全部存留收入不足以支付居住在这两省的亲王和皇亲的俸禄。
在南方各省,由于存留的收入分流到京城和皇宫的维修方面,用于供养军队的资源也变得不足。浙江在1480年报告说,该省每年供养士兵的开支已超过了留存收入的全部。此外,明代的田赋很少能足额收齐,而且从来没有出现足额收齐的记录。在16世纪,在一个地区收满规定田赋定额的八成就被认为是一个了不起的成绩。经常下令减免税赋,有时是因为遇上自然灾害,有时是因为出现值得大庆之事,如新帝登基,皇后生下长子。税赋的豁免时有发生,批准的原因是为了勾销那些变得不可能征收的拖欠。这些行动增加了财政赤字。由于实际收入很少能满足计划的开支,上级官署经常向下级施加压力,催促先起运最高层政府行政必不可少的项目的资金,而几乎不顾及基层的实际情况。对待起运收入一般比对待存留收入更加认真。因此,习惯的做法是把有些项目在固定的预算中视为现在所称的“硬拨款”,把另外一些项目视为“软拨款”。在资金不足时,可以对“软拨款”打折拨给,或者拖欠,或者干脆置之不理。士兵的饷银和低级皇亲的俸禄就属于后一类。
在1449年后的一个世纪突出地表现为中国历史中防御设施惊人地衰败的时期。官方记载的田赋的存留部分的总数达1170万石谷物,如果把它们全部运给部队,各省也许能维持一支最低程度的武装力量。但是,实际的运送量不会超过设想中岁入的一小部分。(但有的地方志坚决认为,军事开支占该区留存收入的很高比率,有时接近八成。这些数字必须被认为是从未足额给的“软拨款”甚至在16世纪的最初几年,许多卫配备的人员不到其核定兵力的15%,许多营帐值班的士兵不到应有人数的5%。兵部公开承认,10名士兵中有8名已经开了小差。皇帝的诏书中也承认,许多单位的士兵有好几年未领军饷。有关拖欠军饷的史料不胜枚举。[39]
当蒙古部族首领吉囊和火筛在16世纪早期对北方侵袭,以及俺答在世纪中叶威胁北京本身时,边防指挥部不得不加强其防御阵地。当倭寇攻打南方沿海诸省时,形势变得更加紧急。许多地区仓促组建新军。为实行这些紧急军事计划而提出的财政支持的要求甚至更加迫切了。
第三个问题是官员薪水的预算资金的不足。政府官员的官俸明细表在1392年由明太祖订出,自实施以来,它理论上一直没有变动。但是在14世纪和15世纪当收入不足时,政府就减少了以谷物支付的官俸的价值,其办法是把官俸以不切合实际的低交换率折成纸钞和其他物品支付。原来的官俸表规定,最高级官员的每年官俸为1044石谷物,最低级的为60石,本来就不丰厚。折付实际上就是违约。京官不论品级,每月支领谷物一石,实际上成了实物配给。然后,根据官俸表所定,从四品及以上的官员的薪水的50%,更低品级官员官俸的更小部分以胡椒、苏方木、棉布、丝织品,有时甚至以豆类、没收的衣服和废旧物品折付。折付部分的官俸的实际价值绝超不过谷物官俸原值的20%;在大部分情况下,它低于谷物官俸原值的5%。在16世纪,政府将官俸折银支付。但是已经以折扣价折成其他物品支付的那部分官俸却没有折回原来的谷物标准,然后再按当时的粮价计算,而是按照已打折扣的物品的市场价值计算。这项新措施一直实施到王朝垮台,它使一名知府(正四品)的年俸达到62.05两白银,此数不足以供养一个小家庭。一名知县(正七品)年俸27.49两白银,此数不到皇帝一天的伙食津贴。[40]在16世纪晚期,北京一所典雅的住宅可抵押7000两白银。一个白天劳动者一月挣银一两。考虑到明代官僚的总的生活标准,也许可以保险地说,如果政府的所有职位都无薪水,也不会有多大区别。官僚在政府支出中总表现为一个无关紧要的项目。但是在当时,实际上很少官员靠他们的薪水为生。这种情况也适用于低级的胥吏和宦官,宦官与文官一样,其收入聊胜于无。
在明代,这些问题都未得到解决。16世纪行政官员所做的是,尽其所能作出一系列再调整,以缓和这些问题的严重性。
扩大军费的再调整
16世纪军费的增加是可以预见的,增加有种种原因。除了由于军屯的衰落而引起的收入损失外,与卫所正规军一起的雇佣兵的出现也在很大程度上促使军费的增长。在16世纪初期,北方几个边境指挥部的雇佣军人数已经超过卫所正规军。既然是雇佣军,新来的人员就指望能按期支领军饷。直至这个世纪中期每年每人6两银子一直是合适的。以后,白银的扩大使用和征兵计划的扩展使军饷持续上升。在世纪末之前,许多募兵的饷银是一年18两,此数包括粮食的补贴。这个数额在17世纪成了士兵的标准军饷。战马的购买、火器的广泛使用、长城的建筑以及新战略指挥部的设立,促使16世纪军费的增加。
在16世纪,记载中只有一个事例注明全面开征田赋的附加税,以便筹措对付紧急军情的资金。在1551年,南方诸省的田赋定额另外增收1157340两附加税。但从那时起,这类资金通常是在地方一级零星筹措的,与总的政策或财政计划无关。而中央政府则集中力量,给北方边境指挥部提供额外的补助。南方的巡抚和总督被授予便宜行事之权,以解决省内的财政问题。
为了给北方边境增加供应,户部逐渐成为一个运营机构,虽然职权有限。困难在于,户部在过去只作为一个总会计官署在发挥作用,所以它不能具体控制帝国的财源。它这时发现自己没有可供处理的正规收入来源。一切收入都已被分给许多特定的预算,并分流到不同的供应渠道。账目处理也不会产生可观的新收入。户部的确命令北方诸省增加它们解往军队哨所的税额。记录显示,1502年山东、山西、河南和北京师一起,从它们的税收中共给边境的防御工事运送了160万石谷物或相应物资。1578年起运的总数在330万石上下。[41]应付给皇亲的津贴大部分被拖欠。许多低级的皇亲几十年领不到津贴。困境驱使他们闹事。但到那时,税赋在账上已被榨干了。
尽管如此,户部解缴到边境指挥部的银两持续增加。1500年以前,北京每年给边境的卫支付不到50万两。在1540年代和1550年代期间,支付额从未低于200万两,例如在1551年至1553年的紧急期间,每年的支付额也许超过400万两。[42]这一世纪从1570年开始的以后年代中,给北方边境的卫的每年津贴被长期固定在310万至350万两之间。[43]
这些资金来自不同的税源。户部从盐业专卖收入中抽取100万两现银。漕粮每年定额定为400万石。1541年以后,运来的实物很少超过250万石,其余的150万石则征收白银。这样又可抽取100万两。户部的收入的几个部分来自内地钞关的关税,配给盐的收入、征用牲畜饲料折现收入和官地(原来专门拨作御用马厩和百兽苑之用)的地租收入。由贡献地区原来作为谷物定额一部分的棉布之类的供应皇宫的物品不时地被折成现银。剩余的资金来自惩处的折现和卖官鬻爵的收入。在16世纪的最后25年,这些来源的收入预期值为400万两。经扣下用于维持京都(包括京卫的饷银)的大约700万两(原文如此。——译者注),总数的余额通常被起运到14个军区。
1569年,兵部侍郎谭纶声称,军队有批准的兵员3138300名,但实际兵力只有84.5万名。后一个数字似乎相当合理。约50万名士兵连同至少10万匹战马在北方边境一带服役。连同北京的补贴、北方诸省解缴的税款以及14个战区内部解决的物资和资金,供应北方军队的预算的总数达817万银两。这一供应水平勉强够维持日常的防务。而此时各种补贴的递解已经耗尽了户部筹措资金的能力。
在帝国的南方,对征讨倭寇的压力迫使省级当局和地方当局开征许多新税,并在原来的附加税上另加新的附加税,所有的举措都是为筹措兵饷。这些税赋向到那时还免征的寺观产业、原来税率较低的林地、新铁矿和冶炼场、运越省界的盐、过桥商品和海关征收,有的地方甚至开征屠宰税。由于由地方官员和武官管理,总数从未公布过,因此就不能有汇总的数字。从现存分散的税率材料看,管理的效率是低的。例如,福建征收的沿海的关税一般按货价的1%或2%征收。在1600年前,广州关税的岁入不超过4万两。[44]
但额外收入的主要部分来自役,换句话说,来自农村。总督开始很合乎情理地命令,民兵的兵役可以用货币折缴,收入用来资助新募的军队。筹措资金的第二步称提编。到16世纪中叶,大部分地区仍采用均徭制,即每个纳税户有被征用物资和服劳役的义务,每五年一次。按照提编的制度,政府要求定在下一年服役的户在当年服现役。但实际上既不需要物资,也不需要劳役。一切义务都被折成现钱而转作军用。第二年所需要的物资和劳役依次由原定在第三年服役的户提供,依此类推。
所提到的各种举措使帝国得以度过这些军事危机而不用改变其根本的财政安排。但帝国财政机器的运转已达到其极限。此外,这些新规定使整个组织比以往更加复杂。结果,大量潜在的税赋收入未被征收,而新的办法只能开辟分散的、税额不足的新收入来源。
一条鞭法改革及其局限性
明代的财政运营是以我们现在称之为“征税前分配”的原则为基础,即在征税制度建立时已经有了收入分配的重要分类的设想。这样,一名典型的纳税人要缴一定数量的税用于帝国防务,一定数量的税用于公共卫生,第三部分的税用于发展运输体系,等等。总之,税赋的估计直接反映了预算的结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明代,收入的发生连同其相应的财政责任都是在政府的较低层次实现的。用于处理公共基金的银行业务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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