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632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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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6世纪,一名纳税人可能被评定以若干石谷物作为他的基本缴付额。但这项基本的评估额只能用作其缴付额的一般指数。“一石谷”可能同时包括几部分税:一部分应缴实物,一部分应缴白银,还有其他部分应缴棉布。缴付这些物品的份额取决于指定地区必须上缴的货物表上的数量。每种缴纳物还要包括支付运输和处理费用的不同种类的附加税。劳役甚至更加复杂。均徭制己经把征用的劳役分成两部分,一部分包括征用的物资,另一部分包括劳务。这些贡献被送交各级政府官署,它们必须被逐项计算。
以银折役的征收办法始于15世纪,到16世纪日趋普及。尽管如此,文官政府和里甲都没有把征集后的税赋送缴的机制。结果村民们要缴纳几十种名目的税费,而且他们支付的税率并没有全部明确地宣布。提编制的引用要求预付下一年的劳役,这进一步使情况复杂化。它需要在地方的里甲另设一批征税代理人。由于这一征收制度是在军事防御使的监督之下,他们也委托催税员,建立另一个指挥渠道,以便向里长和应税户施加压力,这些户甚至在无能为力时也要提供所需的物资。同时代的何良俊描述了南京师区华亭县的境况。他指出一个月内有12种不同的税赋期限,许多村民被抽调去当征收员,这样就妨碍了他们去干农活。这种严峻的形势给予一条鞭法改革巨大的动力。甚至在16世纪的第二个25年,许多省级的和地方的官员己经了解里甲制已不合时宜。役的账目变得太难掌握,而且过于复杂,以致不能证明用它们来继续管理村、里的事务是正确的。在这种制度下分配的任务的财政负担沉重得足以使个体的户破产。尤其是因为有了豁免权的最有权势的户,累进税制的原则都没有遵守。全部取消轮流服役和财产资格、把劳务平均分摊给地区内应税地和全部男丁,每年以银征税等措施要比里甲制实用得多。
然而,这种征税观念只为贯彻一条鞭法的征税提供了一个大致的轮廓。实际上,每个地区各有自己的问题。有的县的田赋太少,而劳役则过重。在这些县,甚至把部分役摊入田赋的附加税中也是困难的。对丁的计算也缺乏一致性。没有一个县的在册总丁数如实包括应税的全部男丁。有的县计算每个户的丁数较少,每户的丁数可能与户的财产相称。其他的县计算每户的丁数相当多,但计算的许多丁贫困得无力缴税。免税的事例、城镇人口和未耕地的田亩数都形成了应予重新调整的特殊情况。虽然最受人欢迎的算法是丁四田六(即田应占役的财政负担的60%,而所列的丁占40%),但准确的比率因县而异。
在把所需要的税赋负担分摊到应税地时,地方官员还采取了不同的方法。有的地方用亩作为基本的征税单位。但这一措施对每亩产量差别很大的地区是不公平的。在这种情况下官员们宁愿采用计税的基本单位,即谷物的石,作为征税单位,并实施一种“捆绑式”的附加税。但这种方法需要大量的计算工作量。现以嘉定县的税率为例,它为了记账,甚至把税率算至小数点后的第13位。第三种方法是把应税田亩折成抽象的财政丁。例如,每50亩被认为相当于一丁。这个田亩数就作为一个实际的丁被征税,役就这样加到正规的田赋之中。南京师区的武进县甚至一反以上的做法,把实际的丁折成抽象的亩。由于这个地区能把大部分役转成应税田亩,亩可以被方便地当作基本征税单位。把人数相对少的丁折成比例摊入耕地的附加税的做法实际上节省了计算和记账成本。
有人可能指望,这一改革会把一切税赋并成单一的田赋。但现实远远没有达到这一理想。许多县设法归并它们负责的受托征收的税赋。但上级官署仍需要它们一贯占用的实物税和劳务。从理论上说,把银用作缴税的手段应该有利于税赋的合并。但是在明代,帝国从来没有建立中央的银库,也没有建立为中央政府税务管理服务的省级官署,政府也没有设立统一采购的机构。帝国的收入从来没有与用于地方的收入明确地分开。税收的征收和支出的责任依然在地方、府和中央政府的机构之间分离。另外,每个接受税赋的机构分别负责向那些应该缴纳的人征收。只要这种状态继续盛行,改革就不能深刻地影响总的财政状况。
地方政府的行政和后勤能力在16世纪期间稍有加强,但还不足以使地方政府能放弃个体纳税人履行的一切劳务,或者在需要时放弃强制民众去履行界限不清的财政责任的做法。总之,在明代统治的前两个年代(大致从1370年至1380年),财政管理非常注重管理记录的保管,但很不注意实地操作的实际需要。面临着改革的需要,税收总的水平提高得不快,不足以应付新的行政费用。地方政府人员的不足也不易得到纠正。此外,把每两银子或相当值的贡献物资的账笔笔记下,或把平民百姓提供的劳务详细记录在案,有着许多技术困难。改革还因缺乏足够的帝国通货而受阻。顾炎武在17世纪指出,在有的地区,流通的银两勉强够缴税,但在其他地区,则完全不够。
总之,一项更基本的改革需要政府的改组和对公共财政理念的新的理解。一条鞭法的改革事实上由省和地方官员实施,实际上没有中央的指导和协调。在改革的前后,政府机构都没有受权甚至为自身的维持设立偿债基金。预算这类费用大部分仍沿用传统的做法:轿夫的人数、木炭的数量、油的供应都按过去的标准计算,而很少(如果有的话)顾及实际情况,而且劳务或物资都被折成银两。因此,一条鞭法改革充其量是对现行税的结构的修补。消除个体被征调者履行的劳役,有的地区做得比其他地区较为彻底。这种变化在相当程度上改革了税的征收。许多以前未列出的税项此时以公开的税率列出。但是,改革并没有使税赋结构现代化。在采用一条鞭法改革时有些地方政府发的税单样品显示,纳税人仍被征收十几种单独的税项。政府官署只为纳税人算出总额。不用说,“征税前分配”的原则仍被继续采用。[45]
不正当的征税和腐败
由于明代官僚官俸低得不切合现实,他们只能保持财政清白的相对意识。虽然贪污公款被嗤之以鼻,但从公众那里取得个人的额外收入的行为,特别当金额在公众舆论中被认为是在合理的范围内时,就不被认为是违法。甚至很少人会称这种行为违反了道德准则。事实上,在16世纪地方行政官员委任的征税代理人会定期和自动地把这类收入以“常例”的名义送到官员的官署。当里长被指定时,他就要送礼金给知县。以后当托运的税赋送到地方政府时,知县及属员和知府就会收到小额礼金。当缴实物税时,这类奉献就以“样品”形式赠送。数额很小,知县的份额不超过主要税赋的2%。带货过县辖区的商人也要向当地知县送礼,数额通常不到过境货物价值的1‰。常例的意义在于,它们实际上是强制性的,虽然特别清廉的官员会拒收这种赠送。在16世纪中期,似乎很少官员会从常例一项中收到低于500两银子的收入(这是他名义上的官俸的18倍)。
有些不正当的征收模糊地归入合法的范畴中。当政府的办公预算不足时,知县就命令轮值里长每天到他官署报到。在不正当的官方开支中,最大的一项是招待来访的显贵人物的费用及知县本人和其属员的旅费,费用由轮值的里长支付。虽然经常受到批评,这种做法仍始终贯彻以下的原则,即政府应通过被治者特定的贡献得到支持,而不是通过周密的财政计划的支持。同样,盐政官员向经常与政府交易的当地商人提出要求,以满足他们不正当的条件和劳务召唤。这类特权常常被官员集团滥用。据说,16世纪60年代一名南京师区的知府在自己的府中用纳税人的钱养了一批戏子。
纵容贪污的官员能大大地增加他的个人收入。诉讼为他们提供了一个非法勒索的共同财源。曾当过知县的顾炎武指出,每当富人被控杀人,主审的知县就能立刻中饱白银几百两。
水利工程为监工官员提供另一个中饱私囊的机会。由于物资和劳动力费用都取自地方的里,而且实际上没有预算控制,这样就给他们留下在管理上做手脚的余地。史料文献多次提到,负责官员积累“结余”收入超过几千两。有收入的官署被认为是肥缺,特别在南方各省的这类官署更是如此。盐业专卖的管理在16世纪是如此腐败,以致任何人在被任命为盐政官员时其名声就已经被玷污。1616年,全部六名都转运使都以渎职罪而被起诉。[46]
不在收入机构任职的官僚从同僚那里收取礼物。京官实际上得到省和地方官员的资助。海瑞被其同时代的人视为16世纪最正直的官员,他声称当省级官员到北京述职之年,正是京官敛财之时。明代官员的通信中经常提到交换礼物。现存海瑞的通信集中提到这类事情的有六起。他收到的一名防御使的礼物,其价值足够购买一块土地。
社会史学家的任务是要对这种做法作出更广泛的报道。但从财政史的角度看,这种有组织的腐败与其说透露了道德败坏的问题,不如说揭示了一个制度缺陷的根本问题。预算上列的项目不一定能得到拨款,账面上也不总是全部列出征税收入的类目。因此,账上的信息是半真半假的。财政混乱是由用于实施预算和支付工资的收入的不足引起的。
根据现在保存的法令、奏议、帝国和地方账册以及私人文件,有人估计在16世纪晚期,全部官方列出的收入项目,包括行政收入、税赋及其他杂项收入,每年达3700万两白银。按照何炳棣的计算,当时明帝国的人口接近1.5亿人。[47]估计的总收入接近300万日工所挣的工资总额。这个数字说明,从全国总产值抽取的这一份额实在太少,不足以维持一个有效率和廉洁的政府。此外,即使这一预期的收入也很少被足额征收到。
在16世纪晚期,许多官员企图把未列出的收入来源并入正规的税册中:这正是一条鞭法改革的一个目的。税制改革的这种努力只取得有限的效果。技术的困难和社会的习俗都对这种设想的实现不利。到16世纪晚期当大部分税赋以银征收时,常例逐渐被并入“火耗”类目的税中。财政的程序要求把未铸的大小不一的银块重新熔铸成供运往政府银库的椭圆形的银锭。在熔铸过程中,银的实际损失为1%—3%。在16世纪结束前,有的行政官员另外又抽取2%作为他们的熔铸费。由于行政纪律的松弛和生活费用的上升,在17世纪这类税收剧增。顾炎武报道说,在他的时代,火耗多达主要税赋的二至三成,和次要税赋的七至八成。
张居正管理下的财政稳定时期
在1572年至1582年大学士张居正指导下的这10年期间,政府财政表现出明显改善的迹象。到1587年,旧的太仓库已经积累了600万两白银,银锭上铸有“永不使用”的字样。处理流水账的新库的地下银库中也有400万两。委托民户维护的军队马厩已经出售,收入几乎有400万两,存于兵部的常盈仓内。据说南京的几座银库也有储备250万两。南方各省地方和省的银库内也有小额盈余。列举的资金约等于国家总岁入的一半。这种充裕的情况似乎可以对迄今提出的明代财政危机(即收入不足引起的财政危机)的解释提出挑战,并可以解释为明代的收入足以应付国家的需要。但是这种表面上的丰裕不足以阻止一场财政危机,因为明代的财政管理是不健全的。
事实是,在与俺答达成了和平协议和倭寇的威胁减轻时进行了财政紧缩。张居正命令对一切往来账目进行严格的审计,有的账他亲自审查。在他的严厉的措施下,一切被认为是不必要的或不迫切需要的政府职能或是被暂停,或是推迟执行。领取政府薪水的监生人数减少,宫廷采购的宦官被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省级官员被命令减少使用徭役,一般到原来水平的三分之一。帝国驿站制度提供的宾馆服务实际上全部被削减。但是尽管有这些经济措施,民众的大部分税赋依然没有减少。这些节约所得全被转入政府银库。欠税者被有力地告发,他们的拖欠也被认真地催缴。在张居正在职时,捐纳和僧道度牒的出售仍在继续。他的紧缩计划扩大到军队的后勤方面。由于蒙古人暂时被平定,北方边境一带的卫和巡逻士兵被削减,这样额外的开支和配给得以节省,而更多的士兵可以重新务农。负责边防的总督经劝说削减了来自北京的年拨款的20%的支出。
从整体说,财政制度的这种重新安排没有创新。政府官署没有改组,整个行动可以看成是企图对存在的预算收入进行空前的榨取。甚至没有设想导致更根本的改革的步骤(诸如使官俸正规化,使库与库之间和几个库内部的资金的转移更有效率)。《明史》中一段材料断言,张居正在1591年下令帝国全部地区实行一条鞭法改革。但张居正自己的书牍证实,他也曾拒绝加紧推行那项改革。他为皇帝起草的诏令容许地区和地方官员找出和推行适合他们辖区的征税方案。[48]
这一财政改组的负面效果是明显的。在张居正任职的10年期间所积累的大量白银储备(平均每年超过100万两)已经引起了农产品价格的下降。由于银锭未能使政府或经济全面地振兴,这些紧缩措施的结果可能是弊大于利。张居正之所以不能打算对税制进行根本性改组,与其说是因为没有这些想法,不如说是由于中央领导层政治的僵持状态。北京的朝廷在许多地区、个人和党派利益集团之间保持一种微妙的平衡。名义上一切权力集中在皇帝身上,实际上坐在龙椅上的人要么没有得力助手,不能认真考虑这一问题;要么就是过于懒散,即使批准了一项政策也不能大力推行。虽然官僚集团内无人能在朝廷中建立起扎实的权力基础,但都尽其所能去阻止其对手超过自己。事实上,张居正以推行明太祖制定的法律的名义所实行的紧缩计划,已经使大学士成为被普遍批评的目标。不论是他的仰慕者或是批评者都一致认为,他利用在正常情况下只有皇帝才能使用的权力实行其财政紧缩的举措,这项举措之不得人心与他死后被贬默有很大的关系。在当时的政治大形势下,他不可能采取更加积极的姿态。他私人的通信中到处出现这样的陈述,大意是他没有行动自由,甚至不能对他的同僚暴露他的计划。
虽然张居正采取的各种措施不牵涉到制度变化,但它们仍表示了要为更加根本的改革做好准备。基本上实行了两个多世纪的财政结构和实践不是容易推倒的。在10年中张居正只是设法造成国库的富裕,而且他快要做到使帝国财政数据井然有序的地步。1580年晚期,他终于集合了足够的政治力量,命令在全国进行土地勘测。6000平方英尺的亩(约合1.5英亩)被用作田亩测量的普遍标准。每个地区的土地产量只限于分成三等。在一开始,没有在各区内重新分摊税额的打算,土地测量的原意是在每个县的平民中重新分配税的负担。土地勘测虽然不是完全失败,但肯定没有成功。在有些地区,张居正大学士的命令被忠实地执行;在其他地区,官员们只作了一些小的调整就把旧数据填进新的报表。有的县把衡量单位作了折中。结果,地区的报表五花八门,无法列表显示出最后的结果。张居正在1582年7月9日去世时,土地勘测仍未完成。他死后整个计划立刻遭到批评。有人建议放弃新的报表。几周后颁布的法令容许各地区自行决定是否用新的土地测量结果作为计税基础。[49]
因此,尽管张居正有着良好的意愿,但他对明代的财政改革只产生有限的积极效果。他的国库中积累的银两无疑会延长王朝的寿命,但不能给它以新的生命。1592年,明军被派往朝鲜去阻挡丰臣秀吉的入侵。同年,在宁夏进行了对哱拜的一场征战。始于1594年对杨应龙和苗民的镇压在1600年结束。如果没有张居正生前积累的国库储备,这三大征战很可能不会进行。不过到17世纪初期,银锭花费殆尽,财政状况比张居正在职时变得更差。
17世纪最后的崩溃
在明代历史的大部分时期中,皇帝都在没有竞争的基础上治理天下。蒙古部落民的边境袭扰、沿海海盗的掠夺、自然灾害和农民起义有时威胁国家的安全,不过从来不是严重的。帝国官僚对皇帝的忠诚是不可动摇的。在整个明代,都没有文官武将揭竿而起反对国家。此外,普通百姓对国家的管理不当极为容忍。作为一个规律,农民造反者就因他们是桀骜不驯的冒险者而失败,因为他们不能取得受教育的精英的支持。詹姆斯·帕森斯的近期研究指出,甚至在明代晚期,造反的领袖面临着同样的困境。虽然他们能成功地聚集农村的追随者,他们绝对不能吸引城镇居民参加他们的事业。由于这些条件,王朝能以最低的军事和经济力量存在下来。它不必认真对待行政效率。在16世纪,为数有时不足百人的海盗团伙能毫无阻挡地深入内地数百里进行掠夺。王朝的生命力不是基于其优势,而是因为没有别的对手替代它。
在16世纪的世纪之交,努尔哈赤的崛起改变了这种状况。不久满洲人也发展了文官政府、有效率的军事组织制度和铸造新兵器的冶炼工场。1618年福山一战后,他们在满洲的地位稳固了。战后满洲人就在等待时机。
1644年出现的明代的崩溃有着种种原因。神宗的挥霍无度、朝臣对皇帝的离心离德、16世纪90年代派遣宦官征税的举措、朝廷的党争、熹宗朝魏忠贤的掌权、庄烈帝的个人指挥战争,最后还有农民的叛乱,这一切都促使王朝的垮台。很可能,如果没有早期的错误,对付努尔哈赤本来会更加有效。如果避免了后来的错误,王朝至少能生存得更长一些。但是不容改变的事实是,17世纪初期的明帝国对与一个敌对国家进行一场全面战争准备不足,尽管明代对一些敌国仍拥有许多明显的优势。
基本事实是,政府不能动员国内的财政资源。在17世纪军费最高的时候,其数额为一年2100万两。根据1623年所定的筹措资金计划,约三分之二的军费由增加田赋来弥补,余额则通过强制压缩其他开支、处理粮仓储存、取消免税和开征当铺新税种等措施的所得来支付。政府连续下发了七次增加田赋的命令,每次增加额度都超过了前一次。但1639年最后一次增税后,这些紧急附加税的总额也只达到每亩0.0268两。此外,10%的增税是向所有基本田赋超过一两的税额征收的。受祸灾的地区免征。1635年实施的第五次增税增加10%,但只包括帝国中部的五个省[50](这里所指的亩都是财政亩)。
为什么当时有人大声疾呼这些税率太高?根据16世纪晚期的记载,在大部分地区对田亩征收的可计算的税种的总额是在作物价值的5%—10%之间。由于在17世纪初期一亩的平均收入从每亩0.5两银到1.2两之间(取决于具体县的农产品价格),附加税不可能把征收额提高到每亩总收入的10%以上,许多地区的税赋水平显然仍接近10%。长江三角洲的府的确提供了一个例外。从明朝开始时,这个区域的基本税率已经高于帝国的其他地方。但17世纪的几次增税主要按照财政亩分摊,这就使这个区域的增税率远远低于其他地区。此外,1618年后的增税的冲击因通货膨胀而得到缓冲。许多省的农产品价格比16世纪后期的价格高出40%。每年2100万两的应急经费即使被足额征收,也只够供养50万名士兵,所以很难相信,由于征税用于战争,中国的农业经济已被榨干枯竭。
有一点值得注意:在晚明,田赋既是国家制度,也是社会惯例。民众已经习惯于地区的税赋定额,并且要设法凑钱去缴纳。税后的农业收入被精心地在土地所有者、租用者、债主和其他涉利各方分配。常例仍贡献给地方行政官员并由村收税员收取。随着财产的出售,税赋义务可以以私人契约的形式转让。利润分配所得的盈余,除了少数例外,被重新投入地产或有关的投资方面。其结果是人均投资的回报减少。在两个多世纪中,税赋从未被用以调整社会的机制,税赋这时受到了这些机制的压力。
虽然到17世纪,税率的修改仍不是不可能的,但这只能非常缓慢地用加强占用农业收入的办法做到。甚至在16世纪实行一条鞭法时,地方行政官总是一次分摊一项,以免引起激烈的动荡。许多地区的税赋改革花了几十年时间才完全完成。在1583年南京师区嘉定县规定长期以银折缴漕粮时,这个措施引起了该区的税收大量减少。它立刻引起了嘉定县的农田价格直线上涨,并随之产生许多诉讼。[51]人们很容易想像到一次重大的增税引起的社会后果。
过去明代的官员反对增税,因为这样会引起更多的欠税。当处理不当时,增税后的税收会比实行前更少。在增税开始实行时,有的边际土地拥有者确实无力缴纳,地方官员就必须抓捕和责打他们。在个别情况下,欠税人可能被责打致死。甚至最残暴的措施也根本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当一个县长期内积累了大笔拖欠的税款,拖欠款反而收不回来。这样官员就不得不向皇帝请愿,要求勾销拖欠的税款。但是勾销欠税助长了欠税之风。许多富裕的土地所有者,特别是那些有官员身份和取得功名因此不会受肉刑的人,也拖欠税款。他们拖欠的时间愈长,欠税愈可能得到豁免。
1618年以后税赋逐户增加。从军事观点看,这种缓慢而又无效的动员国家财政资源的举措严重地不利于战争。后来满洲的总督报告说,军队的后勤供应处于极为糟糕的境地。甚至弓箭也供应不足。当士兵被命令披上盔甲时,里面没有穿衬衣。部队常领不到兵饷。在征战持续进行和战时附加税不断加征时,欠税情况变得不可控制。1632年户部报告说,340个县中有一半以上拖欠当年的税赋,而其中134个县分文未缴。[52]在随后的几十年,逃兵与流窜的农民武装团伙纠合在一起。结果,政府不得不再筹措用来镇压盗匪的税赋。在1635年、1637年和1639年命令的最后三次增税,事实上希望增加额超过前四次增收额的总和。现在还没有详细的记录,但各地无疑都没有完成任务。在战场作战的部队向民众征收供应,这种行径与他们应该镇压的盗匪没有什么不同。浙江省命令征税提前两年,但解税依然落后一年。在北京被围的王朝最后几天中,守军已五个月未领到兵饷。帝国的财政机器被迫超负荷运转,在王朝垮台之前就毁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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