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630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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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一切日常的开支除了用田赋支付外,还可以用役来支付。役不能简单地看成是徭役。典型的徭役劳动力是在特定的基础上征用的,用于维修道路和开凿运河等工程,徭役从未被制度化。另一方面,役则包括大范围的物资和劳动力的征用,在永久性的或半永久性的基础上被固定下来。
役是根据累进税制的观念征用的,就此而言,它与遵循统一税率原则的田赋不同。全部人口都被组织起来,这样,每110户组成一个里。每个里分成10甲,每个甲由10户组成。所剩的10户是被评为110户中最富裕和人口最多的户。它们每10年轮流担任一年里长。同样,每个里的一个特定的甲有劳务的义务。在在任的里长的监督下,里的甲在当地征税和解税,并代表全里应付一切物资和役的征用。其他单位缴付正常的税,但就劳务而言,它们列在不服劳役的名单上。因此,每户需要每10年一次向它的甲提供劳务。在10年一轮终了时,新的人口调查就要进行,人口和地产数据被编进黄册。于是里甲就被改组,以反映新的人口数据。
向里甲征用物资范围很广。首先,每个里甲必须供应地方官署办公用品、油、焦炭和蜡烛。军事装备(包括弓、箭、刀剑和冬季军服)也由这些户提供。向皇宫进贡的每一种想像得到的物品都定期由产地运送。这些物品包括地方的土特产品、草药和矿产药的极品。役还包括一些需要付现钱的项目。除了向里甲伸手外,地方政府无钱设宴招待来访的显要人物,甚至无钱押送或处决犯人。这些费用,再加上地方巡视、官署的建设、陈设和维修等费用,以及对参加科举考试的当地考生的补贴,都由里甲来负担,所以里甲一直是地方一级惟一的正规财源。
各级帝国政府(从中央到县)只有一批骨干的领官俸的官员。像今天的那种领薪水的政府雇员在当时都征自地方的里甲,政府不付报酬。这些人充当随从、护卫、仓库的收货人、运河水闸管理员、政府马厩的马夫、地方税站的巡丁。帝国的驿站,名义上归兵部管辖,但分布在全国。它们也不用公帑维持。地方的里甲向驿站提供马匹、坐轿和船只。所有这些服务都由地方的里单位提供。为了解运税赋,在里甲制以外,富裕户被指定为粮长。粮长负汇总地方的税赋,并组织和运输到指定的粮仓。粮长一般负责里甲的财政义务,而提供搬运劳动力、记账员和向村内征税的初步工作则是里甲承担的义务。1494年后,民兵作为帝国的体制已经确立,民兵的兵源和后勤支援就成了里甲的户的额外的劳务义务。
役的征用单位是丁。但实际的分类工作充满着复杂因素。事实上役的征用对象不是个人而是户。它不完全是人头税,它还始终承担某些财产税的义务。无偿劳务只是役的一部分。此外,政府分配的某些工作不但无报酬,而且还被财政责任拖累。例如,计量员要对政府粮库的短缺承担责任,驿站的服务人员实际上承担为来往官员提供食宿服务的无限度的义务,这些官员的人数取决于兵部颁发的通行路条。还有,明代所谓门丁实际上是该建筑物的总管,个人要负担维修费用。在16世纪,甚至巡丁也被分配查获违禁品的定额,不能完成时就自己垫付:这种定额已被列为收入官署的预算收入。问题在于,在太祖制定的制度下,官署都没有由中央政府拨款的运营预算。一切行政开支都由当地民众支付。这一级政府的一切拨款、记账和开支的程序都被免去了:役被指望去填补这一空白,这个空白是明代财政管理制度在基层有意识留下的。
为了便于服劳役,户被分成上、中、下三类。分类计划的根据,部分是户的男丁人数,部分是户拥有财产的数量。一旦分类工作完成,政府只要下发征用令,具体的物资和劳务的分配工作由里甲单位去做。[18]这一制度在明代早期运营得很令人满意,因为政府是在清教徒式的严肃氛围下工作。征用量不大,男丁的评估和户的分等一般反映了经济的实际情况。但到15世纪末期,确保这一制度顺利运营条件几乎消失殆尽,里甲制就处于压力之下。逐渐增加使用白银而不是个人服役去履行劳役义务的做法也损害了原来的组织。
第一次劳役的全面修改是1443年的均徭制。[19]此法最后得到皇帝的批准并在1488年全面推行。均徭制把劳役的10年一轮次分成两个五年一轮次。它仍按照里甲制实施,每一年,里要求它所属户的十分之一提供所要求的征用物资,另外十分之一的户提供劳役。户此时又细分成九等,从上上等直至下下等。所需要的劳役任务由知县公布,随同任务还宣布该任务财政负担在九个等级中属于哪一等。在村民服役时户的分等和劳务的分等原则上应互相吻合。这样,税赋的分摊在一定程度上处于政府的控制之下。对各户来说,以前劳役轮次中间的九年间隔期被减到了四年。
在16世纪,政府对征税程序作了进一步的修正,作为称之为一条鞭法改革的全面归并财政账目的一部分内容。通过一系列程序的变化,役部分地和逐步地与里甲制分离。大部分劳役被取消。所有的户每年仍负有应召服劳役的义务。一有可能,征用的物资和应服的劳役可以折银缴纳。相当大的一部分财政义务从户转为现行田赋的附加税。所余从户的丁作为部分税收征收。在南方各省,男丁不再分等,因此,以前的累进税制的原则实际上被取消了。由于财政制度中的许多障碍,没有一个地区全部取消里甲制,也没有完全取消把男丁作为一个财政单位的做法。实物税的实施也远没有中断。尽管存在停止抽调村民去服无偿劳役的普遍要求,这种做法仍在实施。甚至在16世纪实行一条鞭法改革后,中国北方的许多地区仍保留男丁分等和各户分等的税制。换句话说,14世纪明代第一代皇帝定下的税制模式基本上依然没有变化。
转到田赋部分的劳役在地区之间也大不相同。在长江三角洲的几个府,由于田赋数量巨大,把相当大部分的劳役归入田赋是比较简单的事情。有几个县,归到田赋的劳役数可以高达90%,只把10%的劳役义务留给男丁。[20]但这些百分比是误导人的。事实是,这些地区较大部分的田赋是征收实物。每个县必须征召成批的征税代理人在当地征收全部税赋,并承担一部分远程运送工作。处理这些事务的行政费用和支出是很高的,劳务账的收入绝对不够,所以只能由被抽调人和平民百姓来负担。归入田赋的劳役最高占劳役的70%(在南方各省),在北方各省占50%。
在16世纪晚期,少数县的劳役账存有白银不足3000两,而南方诸省少数县的账上至少存有7000两。现以七个省35个县作为实例,计算显示,一个县平均征收代替劳役的白银为9724.26两,其中包括从田赋的附加税中征收的部分。[21]全帝国以银折役的总收入似乎应在1000万两左右。至少此数的一半是作为田赋的附加税征收的。
估计数额为2100万两总值的田赋不包括折银的劳役。但是这里提到的纳入税赋的农业生产的估计的百分比则把摊入田赋的劳役计算在内。
乍一看,征收的资金似乎应该绰绰有余地支付一个县的运营费用,但事实是,虽然表面上收到大笔款项,但并非所有的税赋都用于县内。从征收的税额中县必须支付帝国政府和皇宫的开支,以及一切中间层官署和服务机构的费用。一个县平均每年花2000两银子,以支撑辖区内的帝国驿递体系。[22]在征役最高的东南各省,最大的支出项目是维持民兵和地方武装力量的费用,其数额常常超过总收入的25%。结果,大部分县存留的经费不够办公之用:有时只有300—500两。
盐业专卖
严格地说,盐业专卖不是单一的专卖事业,而是由十几种在非竞争性基础上经营的专卖事业组成。依照前几个王朝建立起来的制度,政府指定一批排他性的地区进行盐的分配,每个地区有一个支持它的盐场。在这些地区越界运盐应定为重罪。
专卖的成功取决于对产盐劳动力的控制。官方规定,在册的盐户保留长期不变的地位:理论上其成员既不能改变职业,也不能改变居住地。盐户的男丁被定为盐丁。在明代早期,中央政府规定的一般定额要求每丁每年产盐3200斤。[23]生产者每产400斤,政府就奖他大米一石。
盐业专卖的经营机构没有分配盐的运输设施。盐的存货或是卖给批发商,或让盐商把粮食运往边境哨所,进行物物交易。不论何种情况,盐商必须去盐场取盐。这种以物易物的方法称开中法,它发展于宋代。
与以前几个王朝经营的盐业专卖的方式相比,明代的管理明显呈现出衰败的趋势。明代的盐务行政官员自己也承认这种趋势。明制与以往制度之间的巨大差别在于,明代的盐业专卖应将其全部收入上缴给帝国国库,这一要求使专卖业无钱资助自身的经营。
在14世纪晚期纸钞流通后,政府开始用纸钞代替谷物付给盐户。纸钞很快贬值,后来毫无价值。此时,以纸钞补贴盐户的做法停止了。从此,政府以人头税的形式征收盐税。大部分产盐区的盐户减少,不过实际上产量稳步上升,与人口的增长同步。盐大量在黑市出售。政府在15世纪认识到盐政的这一弊病,就授权制盐者把余盐卖给有执照的商人。盐课司再从这些商人抽取特许经营税。其结果是大量的盐被吸引到新的销售渠道,而使在册盐户作为人头税必须缴纳的盐的定额拖欠了下来。与此同时,非法走私贸易不但没有减少,反而繁荣起来。
政府在与盐商打交道时,有一种违约的倾向。盐商运粮到边哨后,常常发现盐场没有现盐,以支付他们运送的粮食。1429年,仍有一批1402年前发的期票还没有兑换到盐。[24]
1440年,每年盐的产量被正式分成两类:80%为常股盐,所余的20%为存积盐。常股盐用作正常的流通,存积盐用于应付紧急事件,如突发的军事需要。但是由于政府很少拥有存积盐,新的措施就提供了让盐业专卖来刺激生产的一种手段。这一分类制度刚一建立,存积盐就马上用于易货交易,甚至常股盐的购买者在等货时也是如此。由于存积盐马上有货,它对盐商似乎更有吸引力,因此立刻成了一项有吸引力的投资。1449年,朝廷进一步把存积盐增加到60%,把常股盐减到产量的40%。不久以后,这两类盐拖延交货之事司空见惯。一位巡视两浙的盐务御史报告说,在1471年甚至存积盐也拖欠了10年。[25]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在盐业专卖的管理方面不得不应付三种互相制约的因素,当政府拖延交货时,盐商就必须将冻结的资金的利息加到盐的零售价格之中,从而促使盐价上涨。当盐价飞涨,非法走私就变得更加有利可图。为了减少非法销售,政府被迫降低盐价和易货的比率,以便与走私盐的价格竞争,但这样就势必减少政府企图实现的收入。在16世纪初期,盐的非法交易在某些地区已经根深蒂固,以致它最终把官盐赶出了市场。到16世纪中期户部和都察院官员算出,两淮区盐产量的四分之三已经落到非法盐商之手。[26]
在1535年作出的一种安排下,中央政府控制的四个产盐区进行易货贸易,以支付供应驻防北方边境一带部队的开支。在拿到边境巡抚颁发的粮仓收据后,盐商有权在指定的盐场提取规定数量的盐。盐从按税制征收的常股盐中提取。但盐商离开产盐的禁区前,他们还被要求购买一定数量的余盐,当局从中可征特许营业税。在开始前如不与政府进行易货贸易,没有人能与产盐者打交道;如不私下购买余盐,盐商也不能达成易货协定。事实上在通过检查站前,这两种盐必须混合包装。政府希望通过继续实行易货制度,迫使盐商在边境维持商屯,并希望这种商屯能稳定粮价,虽然这项政策在以前并不有效。授权私卖为余盐提供了一个合法的流出渠道,混合包装确保税盐作为人头税运出。[27]这种做法直到王朝终了一直未变。
为了应对政府的规定,盐商也进行了一些再调整。到15世纪晚期,边境的商人不再经营盐。他们在运送粮食给边境部队哨所后,就把粮库收条卖给住在产盐区或其附近的商人。到16世纪,这些当地的商人也停止把盐分销到内地市场。他们的经营有点像金融家或出口代理人。一旦盐通过了产盐区周围的检查站,他们就把它卖给一批内地的分销商。[28]这种商业的专业化已成为必不可少,因为在正常情况下,从运送易货的粮食到领到盐,需要长时间才能完全一笔交易。有时这一过程能拖到10年。只有投入大笔资金并且连续地经营这项贸易,这种营业才能获利。当地的有些盐商还必须经常注意一些技术性的细节,即如何从在册盐户获取余盐,如何满足官员的要求。随着制度的发展,它的运作变得有利于一些当地的商人。他们变成了投机商。在从边境商人以低于面值的价格购得粮仓收据后,如果当时没有其他购盐者,他们就贿赂盐政官员提前发货,有时甚至贿赂他们推迟给其他商人发货的日期,这样在当地就能获得暴利。
专卖的机制是如此复杂,以致每当其中一处严重失调,整个运营就趋于崩溃。有时边境的部队哨所不能吸引足够的商人以满足它们的粮食供应需要。有时由于私盐的存在,内地的零售价格太低,以致分销商不能获利。大部分时间出现的问题是,盐政当局不能从在册盐户征收足够的盐来满足它的定额。有时甚至盐商在盐引中投入了大笔资金而盐却颗粒未收,因而不能另外筹措需要缴付营业税的现钱。虽然内地各省食盐严重短缺,但检查站却常常扣押大批食盐,不予放行和流通。
在正常情况下,每个都转运盐使司负责征收盐课。盐价和交换率在整个16世纪和17世纪初期一般保持不变。盐的收入被认为是岁入的正规项目并先行挪用。在几次战争的紧急关头,定额被临时增加。但在增加后,随之而来的是以后定额无例外地剧减。如同田赋,盐的收入也有规定的最高限额。它受制于边际产盐者的能力、商人负担的利率和非法市场的状况。运盐总落后于规定日期两年至三年,管事的官员也不能确定他处理的是哪一年的积欠。官员出入于官署,每个人都忙于解决亟须解缴的现钱。另外,商人收盐的优先权从未实现过。当年的收入还欠缺时,官员以预收将来购盐的特许营业税为借口,强迫商人借钱给他们。
1617年,从地方商人收取的预收款已经累计到使两淮区整个制度不能运营的程度。户部的一名官员通过授予地方商人特许权的办法解决了问题。这些商人被组成10个称为纲的联营组织,每纲负责向政府缴等额的预付款。从此,其中9个纲有资格与政府就当年的盐产量进行易物交易,以现钱结合通用的盐引支付。所剩的一个纲则在其成员中分得一小部分盐,作为给政府预付款的象征性的补偿。但这一小部分盐并不是来自额外的产量,而是从发送给其他9个纲的每个盐包中扣下来的。总之,这等于是强制取消对公众的债务,而由债主自己去偿还象征性的数量。作为回报,政府授予这10个纲理论上是永久性的专营权。[29]
盐业专卖是有利可图的。根据计算,两淮地区,产运一引的成本在1600年为白银3两。政府每引的收入,包括易货贸易的谷物和特许营业税在内,将近3.5两。在地方商人把同量的盐交给内地分销商时,一引的最低价格为9两。在内地港口,每引的零售价很少低于15两。按照这个价格,一名劳动者必须花4天的工资去购买他一年的盐的分配额。当专卖制处于混乱状态时,零售价会直线上涨到正常水平的3—4倍,1610年代湖广的情况就是如此。[30]在这种情况下,这种日常必需品实际上超过了平民的购买力。
根据1578年的记录,帝国盐的产额(包括余盐)超过4.86亿斤,或者接近56万引。在16世纪晚期和17世纪早期行政官员经常提起的200万两白银的总收入只用于支持军队。此款大约一半先交给户部。虽然这笔总数最终要送到北方军事驻地,户部为了保持分配的灵活性仍希望保持这笔现钱收入的控制权。这笔收入的分类支出见表2-2。[31]
这个总数甚至少于9世纪初期唐代的同一财源的数额,那时比所讨论的时期早800年。唐代使用这笔收入去扩大贸易。[32]明代政府实际上在征收前就花掉了收入。此外,由于管收入的官署经常负债,专卖事业就倾向于鼓励和支持高收益率。这种财政负担最终用盐价以间接税的形式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表2-2 约1570年至1580年盐业专卖的估计岁入(单位:两)
杂项收入
除田赋、役和盐的收入以外的一切收入都可归为杂项收入。没有完整的项目表。至少有26种见之于明代的不同财政账目。没有一种的岁入大到超过50万两银子。
一种收入来自工商业的税源。这些税源包括内地的关税(年税额343729两)、地方营业税(15万两)、沿海关税(9万两)、官办矿业收入(15万两)和鱼税(5.8万两)。另一种来自行政方面的收入,其中包括捐纳官品收入(1565年的年收入最高,为51万两)、僧道人员的度牒费(20万两)、惩处的折现和罚款(30万两)。第三类包括来自劳役和供应物资折现的收入。这一类最突出的是工部征收的开支账目征自除广西、云南和贵州以外的所有的府县(1556年以后年征收额为50万两),其次是兵部征收的稳定的折役收入(1588年为37万两)。另一项不属上项各类的收入是茶马贸易收入。它是从陕西征收的茶的许可证税,征收的实物被用来在西北边境与讲突厥语和西藏语的民族交换马匹。这是非现金的收入。在1570年代和1580年代,每年以这种方式获取约一万匹马。[33]征收的茶的许可证的货币价值为10万两。这一项数字在杂项收入类中是值得注意的。
以上所列项目显然缺乏稳定的收入来源。工商业的收入来源被忽略了,结果是,海关和官办矿业的收入也随之缺乏。这种情况可以部分地溯源于王朝之初。对外贸易和工矿事业以前从未被视为公共财政的主要部分。重视农业收入和地区自给自足的观念一旦建立,就不容易改变。政府的结构、主流的意识形态以及技术上的困难,都阻止了财政措施的任何大转弯,内地钞关的经营不善为这个问题提供了一个例子。
内地的钞关设在苏州、扬州、淮安、临清、河西务、北京的崇文门以及九江。除了九江,都位于大运河畔。各关独自运营,承担自己的年征收额。在官僚机构内外,没有一个官员具有长期发展钞关的经历,或对它有专业兴趣。与钞关合作的省级官员认为内地钞关的征收工作是他辖区一件没有报酬的财政负担。此外,当实施定额制时,官僚们最不愿意打乱现状。当一名官员不能完成定额时,就可能有损于他的前程,那些超定额的也会遭到同僚的冷落。在明代,没有一名官员因增加国家收入而受到公众的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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