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622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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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开始存在的1370年直到1377年,通政司称察言司,从名称可以看出它与传统的监察官员的清晰关系。从1379年也许晚至1393年,给事中隶属于通政司,甚至在此以后,通政司也像给事中那样受权可否决奏折。特别在明朝的最初几十年,即在内阁发展起来和由宦官任职的中书房日趋重要之前,通政司是一个有影响的机构。通政使被称为天子“喉舌”。虽然在15世纪威望下降,但他仍被认为是九卿之一;九卿为被正式召至朝廷商讨国家大事的官员的总称。这个集体还包括六部、都察院和大理寺的主管。[143]
在省一级,除了巡按和都察院派下的代表,提刑按察司(简称按察司)进行监察工作。[144]每个省都设这个机构,以及布政司和都指挥使司。在元代政府结构中,相应的机构直属御史台。明代则不是这样,但两者之间有如此密切的关系,以致按察司被总称为“外台”。
每个按察司设正三品按察使一名,由人数不等的正四品副使和正五品佥事协助工作。副使、佥事与布政使的对等人员一样负责分司工作,每个分司有规定的地理或职能的辖区,称为道。各省分设三至九个分巡道,二至七个刷卷道,一至12个兵备道或海防道,各道都按照其地理位置命名。另外,除了少数有所不同,每省设一个提督学道、一个清军道和一个驿传道。如同布政司,相邻各省的按察司各设分司,管辖京师区的一部分地方。
总之,诸按察司被要求对所有地方政府官员进行监察,应该采取不论何种纪律行动,以维护政府的风气和使百姓免遭官僚腐败和压迫之苦。它们在许多方面重复和支持京城都察院派来的巡按和其他官员的工作,而按察司则被指望进行配合。除了行使监察职能外,诸按察司在司法管理方面也直接发挥作用。它们监督知县对诉讼的处理,并充当申诉的法庭。此外,每当需要处理重大事务时,按察使就会同布政使和都指挥使,组成一种省级的议事会。随着巡抚和总督的设置,以及御史在地方不断扩大的活动,按察司的非司法职能的重要性似乎在下降,而其司法职能则日趋重要。但它们的监察职能并未完全消失。尤其是负责监督一切地方防务的兵备道台变得更有权力;后来到明朝晚期,据说他们人数之多,简直在全帝国泛滥。[145]
明代的政府制度在许多方面并没有赋予司法部门特别自主的地位。甚至每个知县就是他辖区的主要司法官,司法案件不过是作为一般行政的一个方面来处理。但是大部分判决必须经过行政等级中更高层次的一系列复议才能批准。案情愈严重,批准它所需的权威性就愈高;死刑的判决需要皇帝的批准。正常的程序要求断案记录定期送往按察司复议,然后送往京城的刑部。但是发生在地方军事单位的案件则采用另一条路线。它们通过指挥使司上报京城的都督府。发生在按察司的案子或者控诉它们的案子,则被送往都察院复审。[146]
除了这一层次的复审,京城还有一个称大理寺的自主机构。它由一名正三品的卿主管,并设左、右二司。它进行未经皇帝审阅的最后案情核查,以决定司法调查结果和判决是否得当。经刑部、都督府和都察院批准的案卷都要送交大理寺。除了涉及死刑的判决,大理寺显然受权颁发批准书,案子就被发回有关的惩办当局(一般都是原来经办该案的知县)。如果大理寺发现不公正的情况,它有权把案子退回案发地的知县重审,或者转给另一知县重审,或者把它提交给京官议事会,或者最后只能请求皇帝裁决。
1420年后,都察院、科、通政司和大理寺在南京都设有重复的骨架形式的机构,但南京的这些机构的任命大都是闲职。
各级军事组织
明代的兵制由两个等级组织系统组成,一个是行政的系统,另一个是作战系统。行政的和作战的军事组织遍布于全帝国,但它们自然而然地集中在军事需要最迫切的地区,特别是沿海一带和内地边境。
行政的等级组织
基本军事行政等级组织的最高形式是中央政府的五军都督府[147],它们与六部和都察院平级。如同中书省,其前身为单一的枢密院。在早期,枢密院被改组成单一的大都督府,但在1380年中书省被撤销时,大都督府转而又分成五个平级的组织。
每个都督府由人数未予规定的正一品都督、从一品都督同知和正二品都督佥事主管,各级都督一般都是有公、侯和伯等爵号的贵族。五军都督府总称五府,各有自行划定的地理辖区(辖区原先甚至不相邻),并在辖区内监管所有部队的活动。它们关心的是军事行政中专业的“本行”方面,而兵部则处理人事、补给之类的问题。在战地作战方面,都督管战术,而兵部则决定战略方针和军队的部署。
省设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148],每个都司分归京城某个都督监管。从15世纪以后,共设16个这种机构:13个省各设一个,沿北方边境三个重要地区——辽东、近代热河省的大宁、今内蒙古的万全——各设一个。此外,陕西、山西、福建、四川和湖广各设一个行都司。每个都司或行都司受一名正二品都指挥使、两名从二品都指挥同知和四名正三品都指挥佥事的节制。
下级的军事行政组织基本上由卫、千户所和百户所组成,各以其地理位置命名。
每个卫受一名正三品指挥使、两名从三品指挥同知和四名正四品指挥佥事的节制。每卫还各设两名从五品的镇抚,并设一所武学。
1374年后,每个卫,至少在理论上,有5600名士兵,分属五个千户所。每个千户所设一名正五品千户、两名从五品副千户和两名从六品镇抚。理论上由1120名士兵组成的千户所又进一步平均分成十个百户所,每所设一正六品的百户。每个百户所的112名士兵包括相当于现代军士的人员:两名总旗,各控制五名小旗,小旗又各管十名士兵。[149]另外,还设独立的守御千户所,它按照标准形式组成,直接受都指挥使节制而不属于卫。
在15世纪初,据报道帝国共有493个卫和359个守御千户所,但在明朝以后年代中,其数量大增。[150]
在组成省和京师区的地域内,这些军事行政单位与各级民政单位并存,并没有任何独立的辖区。许多卫所实际上驻在府州城镇的城墙内。但在帝国定居地分散的边境地区民政单位很少,这些地区普遍驻留军事单位,并受它们管制。
除了这些分布于帝国的单位外,北京最邻近的周围地区还惊人地集中了全按上述形式组成的卫。它们是京卫,共74个,其中33个进一步被分出而组成上直卫(亲军卫),负责保卫皇宫。[151]在这些卫中,最重要的是锦衣卫。锦衣卫与东厂和西厂的宦官合作,从事秘密的特务活动。其官员行使几乎不受限制的警察和司法的权力,它的监狱(镇抚司,通常称诏狱)是一个恐怖的滥使酷刑的场所。锦衣卫的官署还为宫中的各种食客和宠幸(包括画师)提供闲职。锦衣卫不受都督府管辖,其他15个京卫也同样独立,直接听命于皇帝。
1420年以后成为副都的南京也集中了大量的京卫,京卫共49个,其中17个为锦衣卫。它们都隶属于南京的5个副都督府。南京的实际军事控制权被授给三名特别任命的显贵人物。一位是守备,这个头衔一般被授予公、侯或伯(但常常由宦官取而代之),他们总被指定为皇帝个人的代理人。他的同事是协同守备,通常为侯或伯。南京三人执政的第三人为参赞机务,这个头衔正常情况下被授给南京的兵部尚书。[152]
明朝还对其他两个“名誉”京都作了特别的军事安排,它们是明代开国皇帝的故乡中都和嘉靖帝(1521—1566年在位)出生地兴都。每地各设留守司,以监督驻守该地皇室祖坟的卫;留守司独立于两地的都指挥使司,但受北京五军都督府之一节制。[153]
其他特种类型的部队有护卫和仪卫,它们都是亲王随从的一部分。地方的卫戍部队虽然已经完成某些训练,但作战的训练则专门在北京的三个训练营进行(五军营、神机营、三千营。——译者注),其中之一负责训练火器的使用。训练营不时增加,甚至包括团营和其他特种组织。全帝国的卫的部队定期轮流调到训练营或南京的训练营,在那里充当一种作好战斗准备的预备部队。但是前面已经谈到,训练营制在1400年代晚期严重败坏,在明朝的后半期,这些部队主要充当建设工程的劳力。[154]
作战的各级组织
明代制度中没有脱离卫所驻军的正规作战部队。当进行征战时,高级将军或在都督府任职的贵族被特别任命为将军或大将军率领军队;部队从驻守地方的卫或从京城的训练营调出,转到战地指挥部。战事结束,将军或大将军交出临时作战指挥权,部队就回到原来的卫服役。
特别在需要经常保持守卫警惕性的北方边境地带设有相对固定的作战指挥部。它们是设在城、堡、寨、港、关口以及其他需要长期采取防御措施的战略要冲。从附近的卫的守军中轮流调出的部队去驻防这些防御地点,他们在那里接受特命的将领的指挥。
参加征战或指挥固定防御地点的将领都接受相对临时的任命,他们在正规的各级某个军事行政组织中有品级、头衔或实职。[155]在大区制定战术部署指挥作战的将领被普遍称为总兵官或镇守。有的另外有将军之衔。指挥较小地区的将领称副总兵官或参将。每名参将一般还节制一名游击将军。级别较低的军官有守备、提调官等其他头衔。在明朝初期,所有重大的作战指挥权都被授予贵族和都督府的高级将领,但在16世纪和17世纪时,作战指挥部的数量太多,以致指挥的职位被正式地授给较低级的军官。得宠的宦官获此荣誉的情形屡见不鲜,而这种指挥权甚至偶尔也给文官。无论如何,总的原则是,作战的士兵不受在其卫中监管他们的军官指挥,有时也有努力改变这种格局的行动,例如1449年土木灾难以后在北京设立团营之举。这些士兵就在不论是训练的还是征战的同一指挥官麾下服役。
在明代成熟的制度中,几乎每个省都有总兵官监督士兵作战,而这些士兵在卫中则受都指挥司的监管。还有其他的总兵官,最著名的是沿长城的九个防区的总兵官。但是,在15世纪随着巡抚和总督的出现,所有兵役中的作战指挥官一般在这些高级文职显贵的监督之下行事。
明代施政的质量
在本章的前面几个部分已对明代政府实际运行的许多方式作了论述,其他方面将在下面论明代法律和财政管理的两章进行讨论。对一些特殊的问题、危机和挑战,政府如何作出反应,或者为何不能作出反应,在第7卷中也有详细的论述。
在中华帝国的历史中,对任何时代的政府的效率这一问题是很难评定的。最详细的证据几乎总是从行政条例和其他各种文献中找到,这些材料反映了统治阶级的利益,而且主要说明政府应该怎样去执行,而不是说明它实际执行的情况。大部分传统的历史、传记或其他官方或非官方的材料都有同样的偏见。传奇小说是一种人们希望可以从中窥见一些真实情况的材料来源,它们往往绝大部分由同一阶级的愤世嫉俗的成员或食客所写。所有这些材料反映出明代的愚昧、腐化和效率低下得难以置信的官僚主义。特别是传奇小说,它们把明代政府描绘成贪财、伪善、怯懦,充其量是侈谈原则而毫无效率的一潭死水。[156]但是,这些材料来源也透露出为了明智地解决困难问题而作出的种种努力、无数献身和殉难的行动以及许多创新的制度安排。
从开国到末代,明代的官员随时可向皇帝抱怨政府的缺点,并且常常引起激烈的反应。明代中期和晚期反复而普遍的抱怨是,皇帝或他们的代理人不遵守根本大法和开国皇帝的祖训。这是极具讽刺意义的,因为在中华帝国历史中,没有其他本土统治者像洪武帝那样蔑视、不信任和虐待他的官员——特别是文官。他魔鬼般地清洗官员,其中最著名的案子是出于对胡惟庸丞相和蓝玉将军幻想的破灭。与此有关的是他改组了政府的结构,这些行动即使不使其追随者产生恐怖心理,也旨在威慑他们,从而使他能独揽处理政务的大权,另外还能预防以后发生任何会危及其继承者专制权力的变化。
洪武帝申辩说,他对官员集团中大部分成员的敌意是不无道理的,其根据是文官虐待平民百姓。他孜孜不倦地教导其官员、贵族和近亲,要他们恪守《论语》中提到的为人正直和行使仁政的原则。[157]可是从君臣关系这一观点看,人们只能评价他逆转了从“开国明君”至“末代昏君”这一王朝循环规律,而中国人历来就是用这一规律来解释他们的政治史的。不论以何种标准来衡量,他是那种最坏的“开国昏君”。他给明代的其他历史时期投下的阴影,可能是明代统治最邪恶的一个方面。
明亡后实际上所有的历史家都坚决认为,明代的最终衰败以至灭亡是由于洪武帝在1380年取消中书省的行动,以及他要求其继承人对胆敢建议再设丞相或其他类似首辅大臣职位的任何人务必立即处死的训示。在他死后,君臣们同样都中了他设的圈套,即政府能在强有力的统治者领导下有效地进行工作。由于以后的明代诸帝的能力和爱好各不相同,当他们过于年轻单纯,或过于漫不经心而不能胜任时,皇帝的大权就会落在其他人手中。在明代中期和晚期的政府制度中,被安置能如此行事的“其他人”就是宫中的宦官和翰林院出身的大学士,而所谓的明代的根本大法和开国皇帝的告示是禁止这样做的。接连不断的始于15世纪40年代王振的宦官专横和始于16世纪杨廷和的首辅大学士左右朝政,后来都激起了严重破坏朝政的党争。这些争端于17世纪20年代在东林党和魏忠贤之争的灾祸中达到了高潮(见第7卷第9、10两章)。[158]
惟一公正的判断最终必须考虑到历史的事实,即明朝经历了超过两个半世纪的风风雨雨,这正是人口增长、城镇发展、农商扩大、货币化和通货膨胀出现、有迷惑力的新事物和新思想从早期近代欧洲引进的多事的时代。它经历和承受了几次国内叛乱,一次把安南(越南)并入帝国的未遂企图,沿海日本掠夺者施加的屈辱,与日本人在朝鲜进行的一次代价高昂的战争和蒙古人的再三侵犯而存在了下来,明代诸帝也许的确是粗鲁、暴虐、任性、漫不经心,或者只是头脑简单和颓废的人(这肯定是常有的事)。回想起来他们政府的许多方面看来是行不通的,或者是自食其果的。但事实依然是,通过努力使国家度过一个漫长而多事的时代,政府是为王朝的利益和中国的利益服务的。
总之,事情的真相似乎是,明代诸帝是不值得称道的统治者,明代的官员经全面衡量好坏都有。许多明代的中国人完全可以希望有更开明的统治者和更加始终如一的干练的官员。但还是应该这样说,尽管明代政府有种种弊病,但与同时代其他大社会的政府相比,它给中国平民所加的负担显然是轻的。很难想像,明代的中国人能设想出一个更令人满意的政制。因此,考虑到它如何维持其政权,以及如何在道德上和物质上使臣民能够生活下去,明代政府总的说应该算是同时代世界上最成功的庞大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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