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621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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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其他两大专门机构也归礼部监管,其一为光禄寺,它为祭祀和庆宴等类似事件提供精美的饮食和服务;另一个为鸿胪寺,它负责所有国家职能的礼仪事项。它们分别由从三品和正四品的卿主管。[119]
礼部还通过京城的僧录司和道录司管理僧、道的神职人员。国家批准并任命这两个机构两名佛教长老(善世)和两名道教长老(正一),他们各有挂名的正六品品级,但无官俸。[120]它们应该监管全国佛道神职人员正规的考察和度牒事项。
兵部负责全部军事方面的行政事务——武官的任命和升降,军事设施、装备和兵器的维护,帝国驻防制度的运转,战略计划的制定,以及其他不属于实战和战地指挥性质的军务。它有四个职能各异的司:武选清吏司、职方清吏司、车驾清吏司和武库清吏司。[121]直接隶属于兵部的机构是会同馆,它实际上是国家接待朝贡国使节的宾馆。[122]太仆寺由兵部间接监管,它指导全帝国的一批牧马场的工作,并在山西和陕西,以及在甘肃和辽东设分牧马场(行太仆寺)。[123]兵部还监管四个苑马司——一个设在北京师区,一个设在辽东,两个设在甘肃,其职能与行太仆寺相似,可能还重叠。[124]
刑部监管审判和惩处的程序。[125]在1390年之前,它分成四个不同职能的司,后来则按户部的模式组建,共设13个司,每省一个。它与都察院和大理寺紧密配合工作,但对它们没有管辖权。
工部主管政府的建设工程,负责定期服劳役的工匠和劳动者的征用、政府设备的制造、水道陆路的维修、度量衡的标准化,以及对山、川、湖、沼泽地及其他被认为是公有地和国家资源的利用。[126]它设四个司:营膳清吏司、虞衡清吏司、都水清吏司和屯田清吏司。另外它还设大批辅助性仓库、供应机构、工场(制造纺织品、金属制品、皮革制品、马具和颜料等)、一个宝源局和分布于全帝国的许多抽分局。抽分局原属于户部,但在1471年转归工部,它通常征收实物的林业产品,以便供应工部造船的需要。
中央政府的行政职能部门又得到了几个独立的服务机构的协助。其中最重要的机构之一是翰林院,它由正五品的学士主管,为皇帝及朝廷提供文学、编修和学术上的帮助。[127]它的人员起草和润色更具庆典性的公告和其他国家文献,编修皇帝主持的历史和其他著作,向皇帝读解典籍和历史,参加庆典,在一定程度上参加议政。翰林院成员包括侍读学士、五经博士和一批专业的史官。前面已经谈到,文官考试前三名进士一般被任命为翰林院的史官,他们在那里开始盘算在将来被推荐进内阁任职,而其他新科进士常常被任命为观政,领庶吉士之衔。
服务性机构还包括:钦天监,它从事天象观察,发布天气预报,解释反常的自然现象和制定年历;上林苑监管京城的苑园和皇帝观赏的百兽馆,以及一个太医院。[128]
前面与科举联系起来反复提到的国子监为国家支持的学堂制定教育政策,另外它也是一个为监生参加正规考试提供教、学日程的职能中心。其主管为从四品的祭酒。正六品的司业协助他工作。它设一个绳愆厅,一个博士厅和六个堂,共有32名从八品助教、正九品学正和从九品学录。国子监通常称太学。
1420年后除了内阁和与其有联系的中书科,所有的中央政府机构在京师(1421年后改南京为京师。——译者注)都有其对应的骨架组织,它们都行使与京师地区有关的行政职能。
在省一级的全面行政管理原来由每个省的行中书省负责。它们是按照京师的中书省模式组建,不过不设丞相之职。相反,每个行中书省由平章政事主管。1376年,行中书省被承宣布政司(一般简称为布政司)代替,每个布政司由两名从二品布政使主管。命名的意图甚至比行中书省更为明确,即这些机构是在特任的基础上由中央政府设立的。但事实上,这些布政司相当长期地存在下来。布政司配备人数不定的从三品参政和从三品参议;设一个有一名从六品经历和一名从七品都事的经历司;设一个有从八品照磨和一名正九品检校的照磨所;设一个有从六品例问主管的例问所和一个有从九品司狱主管的司狱司;另设一个库,一个仓和一个维修建筑物的局,它们分别由一名从九品大使主管;以及人员不等的胥吏。
最后,在巡抚、都督以及从京师都察院派来的时刻注视着它的巡按的监督下,布政司[129]负责全省的民政。它负责人口和土地统计、税赋的评估和征收、开支、人员的考评、礼仪的奉行、建筑、治水、中央政府和地方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系等事务。为了便于发挥中央政府和地方机构之间的协调作用,其人员分成六个曹,其名称仿照六部,各曹处理与部相关的事务(下至县一级的属员也按此方式组织)。为了周密地监督下级行政单位的活动,布政司将其部分权力下放给分司,各分司各有相应的官员负责。各分司的辖区称道,主管称道台。道有多种,因省而异。有的按区域管辖,即在一定范围的地区内行使布政司的一切权力。其他的道按职能管辖,即其职权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甚至紧接省的范围,但其权力只限于特定的职能。由于北京和南京周围的京师区没有布政司,其邻省的布政司通过分司在它们之中分别对京师区进行省一级的监督。
每个省设三至八个分守道,其地域名称表示它职权的范围。例如,江西布政司有南锐分守道,其驻地在江西北部的省府南昌;湖东分守道,其驻地在江西东北部的广信;湖西分守道,其驻地在江西西部中央的临江;饶南九江分守道,其驻地在江西北部中央边缘的九江;赣南分守道,其驻地在江西僻远西南的南安。它们负责全面严密监督其分管区的府。
至于按职能管辖的道,每省有六个督粮道,有几个省设督册道。由于省情有很大不同,而且又因时而异,有的省还设道台,监督邮政、灌溉、储粮、屯田和其他特别的政府关心的事务。省布政使、参政和参议与都指挥司和省按察司的对等的高级同僚总称“方面”;省布政司的高级官员与省按察司的对等同僚又总称“监司”。
在省一级以下,其行政等级往下排列依次是府、州和县。百姓直接与县级政府接触。州直接控制它所在的县,协调控制其他几个县;府辖几个府,一般还辖几个独立县(原文如此,应为州。——译者注);州和府主要行使监督职能。[130]这些地方机构的官员,特别是县级官员,总称“有司”。
府由正四品的知府主管,下面有人数不等的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和推官(正七品)协助工作。知府全面负责他辖区的一切行政事务,但只在得到省当局的同意才能采取行动。
设在北京和南京的府分别是顺天府和应天府,因其特有的名称而与众不同。它们各设一名正三品府尹、一名正四品府承、一名正五品治中、三至六名正六品通判和一名从六品推官。每座京城出于警卫目的,被分成五城,每城设兵马指挥司,负责巡逻和防火。[131]
州一般是府和县之间的中介监督机构。每州设一名从五品知州和人数不等的从六品同知和从七品判官。[132]
县是政府的基层单位,配备一名正七品知县、一名正八品县承和一名正九品主簿。知县及其属员估征地方税收,为国家征用的劳役提供住所,监督照顾老人和穷人,举行国家规定的祭祀和其他典礼,维持治安和司法断案。民间称知县为“父母官”,这个名词反映出它的职责范围是没有限定的,还指望他们与百姓的接触要以仁爱为主。[133]
与这些所谓“线性”等级机构并存的,还有其他许多高度专业性的行政职能机构和服务机构。它们包括由兵部领导的行太仆寺,由户部领导的国内的钞关和由工部领导的抽分局。另外还有六个都转运盐使司及总共14个分司,七个盐课提举司,四个位于远西与境外部落进行以茶易马交易的茶马司和13个铁冶所。三个位于福建泉州、浙江明州(宁波)和广东广州的市舶提举司控制着与海外国家的朝贡贸易,它们在明代初期起逐渐被皇宫委派的宦官所控制。[134]
在地方一级有一大批专业小机构,知县对它们有一定的监督权。它们包括巡检司、驿、递运所、宣课司(还有其他名称,常有分支机构)、河舶司、批验所、仓、库和造局。[135]
一切地方单位还有一些机构须向中央的一些司署进行登记,这些司署监管着地方的佛道神职人员。它们是僧纲司、僧正司和僧会司以及道纪司、道正司和道会司。[136]
所有地方单位有三种学堂:医学、阴阳学(训练看风水)和儒学。[137]只有儒学在政府中占有重要地位,并单独受到国家的资助。每个府、州、县驻地设一儒学。每所儒学设一教员(府为教授,州为学正,县为教谕)和二至四名训导。
在县以下的一级,帝国政府通过称之为里的组织与大部分城乡居民接触,里负责维持地方治安,裁决地方争端,培养道德和组织宗教,兴办和维持诸如灌溉和初级学堂等主要村社服务,一般地执行法律。理论上的理想形式是110个相邻的户应组成一个里,其中最殷实的10户每十年轮流提供一名里长。其他100户分成10个甲,每甲中的一户被指定提供一名甲首,他对里长代表他的10户。在明代中期有些里被重新命名为保,但地方组织的所谓的里甲制和保甲制主要以同样的方式办事。
里长承担的一个责任是征收地方的田赋。进入16世纪之际,田赋不是交给县的官员,而是交给特别指定的粮长。粮长从殷实户中选出。他代表一个区的几个里,从中他每年可征收应缴粮近一万石。粮长负责每年将一万石粮食交给知县,或者直接送京,或者缴给遍布全帝国的指定的粮仓。随着人口增长,社会变得更加多样化,国家的财政制度变得更加货币化等情况,粮长的负担也变得非常复杂和沉重。在16世纪,他们逐渐在地方上消失,知县依靠雇用的代理人向里长或直接向各户征收税赋。这有悖于开国皇帝的初衷,他要地方尽可能地自治,有时甚至禁止知县去巡视他的辖区。[138]
各级监察和司法机构
有几种监察机构是独立于中央政府和省的各级基本行政机构之外的。除此之外,中央政府包括了一个特别自主的大理寺。
在传统上,监察的职能包括几种称之为察官的官员对民政和军事活动进行主动的和被动的监视。这些察官在政府的作用应该限于荐举该荐举的人员,和弹劾失职和滥用职权的人员。与他们相辅相成的是各种谏官,他们有规定的职能,即注意皇帝的言行,批评他的错误。这些分工在元代被取消,元代把监察和进谏的职能集中在传统上是最高监察机构的御史台。明代在14世纪80年代短暂地恢复了谏院[139],但总的说承袭了元制。因此,从严格的组织意义上说,明代统治者与元代统治者一样,把注意力集中在弹劾不够格的官员上,而不重视针对皇帝的进谏,这种做法意在促进皇帝独裁的发展。[140]
与六部和五军都督府平列而位于中央政府最前面的最高监察机构为都察院。[141]在明代建国之初,这个组织按传统御史台,配备两名从一品御史大夫,两名从二品御史中承,及各种有传统头衔的人员,其中包括侍御史、治书侍御史、殿中侍御史以及分别在察院工作的监察御史。京外没有元代的那种行御史台。
在1380年撤销中书省后,御史台经历了一次彻底的改组,但作为中央政府中惟一的其权力没有被永久分散的最高级机构,它改称都察院。它的最高领导是两名正二品都御史,由两名正三品副都御史和四名正四品佥都御史协助工作。其本部设一个经历司,一个司务厅、一个照磨所和一个司狱司。都察院的主要属员为110名正七品监察御史,他们在冠以省名的道工作。尽管冠以省名,道在地理上并不分设在帝国各地,它们不过是都察院的部门,以京城为基地。它们集体地被人们以旧名察院相称。
也许在明代政府中没有别的机构被指望去从事像指派给都察院那样广泛的活动。它受命监督权所有官员和政府机器(不论是朝廷、各级文官或武官),当似乎有正当理由时,它有权请求或直接采取调查、预防、纠正和惩办等措施。给御史起的各种各样的名称反映了御史职责范围之广。最普遍的称呼也许是“天子耳目”或另一个称呼“耳目官”。御史作为进谏者的兼备的职能可从“直指”这一名称中看出。他们与给事中被称为“言官”和“言路”。御史和省按察司的官员总称为“风宪官”(简称风宪)。“三法司”这一名称被用来指称都察院、刑部和大理寺,这说明了它们的司法职能。
监察御史对庞大的政府机制行使监察的职能。虽然是文官集团中的一般成员,因此也受到都察院监督官员的政绩考核,但他们在很大程度上是独立的代理人,可直接朝见皇帝,并主要对其负责。他们接受正式的和非正式的使命和任务,从而使他们拥有特定的职能或地域上的管辖权。其中最重要的是巡按的使命。巡按是都察院的更重要的也是皇帝在当地的总代表。每省被分派一名巡按。另外,还有两名在北京师区和南京师区;在辽东、甘肃和宣大(即宣府和大同)各派一名。每名巡按被派往一地,为期只有一年。在此期间,他应该前往他辖区的各地。他口头调查和核对犯人的审讯案卷,视察地方政府的所有部门,观察民情,自由地讯问官民,接受民众的申诉和请求,查阅政府案卷,在认为必要时向地方当局提出建议、规劝或推荐。他有权在直接呈送给皇帝的奏折中弹劾任何人,并可自由地向皇帝提出新政策的建议,或者批评现行的政策。在一些次要事务中,他可以主动指示地方官员进行、停止或修改特定的活动,而且有权对低级官员和胥吏进行体罚而不用等待审判或批准。有关一切重大的政务,省当局都要与他商讨;在他被派去的区内,他与巡抚会同商议有关事宜。巡按的威望是很高的。
其他有关御史的使命涉及更加有限的职能。清理军务使(简称清军使)定期访问地方,他们视察总的军务状况,特别是调查募兵的情况和逃兵的补充。另设刷卷御史,他们不厌其烦地查阅政府机构的档案,以确定业务是否确当地进行而没有延误;巡盐御史,调查贩运私盐的证据和国家的盐的专卖是否管理不当以及其他许多御史。当进行征战时,御史受命监军,并把战事的胜负独立地上报皇帝。在发生很异常的情况时,御史奉命去省,监督救济饥荒,或洪灾蝗灾的善后工作,进行专门的司法调查和审判,以及皇帝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命他们去做的其他事项。
不在特定时间外出执行这类使命的监察御史就在京城都察院内的道署内工作,其例行工作是审议省按察司送来的断案记录,对京城的一切政府机构进行细致复杂的审计和视察。他们每次都上朝觐见和参与议政,并参加吏部举行的官员评估的过程。
除都察院提供的这类监察工作外,还有正七品给事中提供的更加专门的监察,给事中在京城的六个互相合作但各自独立的科内任职。[142]在唐宋时代,给事中是门下省成员。元统治者取消了他们的御史职能而成为记录皇帝起居注的记事官。明代恢复了他们御史的职能,但不设门下省,从而使他们在中央政府内具有自主的地位。
六科与政府结构的六部相对应,因此,相应地被命名,如吏科。它们不隶属于相应的部,也与它们没有任何组织关系。它们在组织上也不隶属于都察院。六科不但独立于其他机构,每科各自都是独立单位。六科没有协调的监督官员。每科设一正七品都给事中和左、右给事中(从七品)各一名,此外还有一般的给事中,其人数不等,在四名至八名之间。
如同监察御史,给事中品级虽低,但威望和权力很大。他们的影响部分地来自参与了某些监察的任务,特别是被皇帝派出进行专门的调查任务,而主要来自他们控制着中央政府文件的往来,以及他们能对国家文献行使专门的否决权(封驳或科参)。每个科专门负责监督其对应的部的文件来往流动。通过通政司或是通过由宦官任职的文书房上呈给皇帝的奏折似乎都有副本供给事中细阅。当皇帝对这类奏折的批复从宫中发出时,它们就被交给轮流担任上谕接受者的给事中。他们就转而知照有关的部,部则抄下要求它们行动或从长计议并作出答复的谕旨。六科保存谕旨送交给它们的日志,并且视情况需要定出部必须报告或呈报每个文件计议结果的最后期限。在这个过程的任何环节上给事中有权否决奏折、谕旨或是部的报告,理由是它不合规定的格式,或是其内容不妥或不明智。这种否决意味原作者必须重新考虑其文件。但是,给事中不能独断地坚持对奏议者或皇帝经过考虑的判断施加影响。在有些情况下给事中不过是编排和斟酌他认为不合适的文件。
除了这一最重要的职能外,给事中也参加朝廷觐见和许多政策讨论,对不明智的行动或政策提出意见,并与都察院以不同的方式进行合作。他们与御史的关系是如此密切,以致明代的文献反复地把他们与御史一起称为“科道”。
在中央政府中,还有一个具有监督权、否决权和自主地位的机构是通政司。它由正三品通政使主管,由正四品的左、右通政和一名正五品参议协助工作。司署配备一名有正七品经历和正八品知事的经历司为它工作。通政司的主要职能是接受呈给皇帝的奏折,登录其要旨,记下宫中的批复,然后将批复送科,以便知照有关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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