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620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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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的中央政府受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的支配。每个部门都有其分支机构,它们具有不同的、重叠的和地区性的管辖范围:11个行中书省,分别管辖185个府;只有两个御史台,监管多达24个提刑按察使;一批数量不时变化的行枢密院,分别监管多达60个都元帅府。
明代的开国之君发起的造反运动采用了元代的政府结构和名称,这是他当时掌握的惟一模式,他成立的机构自称都元帅府。在1356年,当未来的洪武帝在南京设立了相对自治的政府,它的主要部门是一个行中书省和一个行枢密院。1364年称吴王时,他把地区性的军事建制改成一个帝国规模的政府,最终形成一个中书省、一个大都督府和另一个御史台;到1367年,每个部门都由两人负责。随着他控制了新的领土,新领地就成了一个统一的省[104],归三个平级的机构共同管辖:在1376年改名为承宣布政司的行中书省,一个在1375年改称都指挥司的都元帅府,一个提刑按察司。每个省的这三个部门都有两名高级专使,这六人组成一个议事会共同负责全省政务。省不设可以取得省军阀权力的督抚。
历史学家总是把1380年单独列为明代组织结构和行政作风变化的主要转折时期,因为在这一年年初,洪武帝撤销了其中央政府的整个上层机构,并把权力牢牢地掌握在自己手中,重大变化是随着中书省的资深丞相胡惟庸的贬谪、受审和处分而发生的,胡被控想篡夺皇位。[105]洪武帝认为,现存的政府结构有可能使权力集中在大臣之手,从而危及自己的权威。他最终撤销了所有中央政府的顶层机构:中书省、都督府和御史台。
撤销中书省之举是1380年改组的最突出的一个方面,不但两名丞相,而且所有的其他官员都被剥夺了职位。留下的是以前隶属于中书省的六部,但此时它们处于平等地位,互不统属,各有一名尚书负责。六部此时直接置于皇帝的个人监管之下,在帝国的文官政府中组成了各机构的最高层。皇帝的报复心理是如此强烈,以致他诏令永不设中书省,并且在他有生之年中,他反复作出长久束缚其后继者的声明:任何胆敢提出重新任命丞相的人均予处死。
对帝国军事建制的控制是以稍微不同的方式进行改组,但同样未获得圆满的效果。原来的大都督府一分而为五个平等的都督府,前面加上表示方位的中、左、右、前、后的前缀字。它们各管辖各省的一批都指挥司,和一定比率的不隶属于都指挥使司而驻守在京城周围的卫所。它们都没有都督的规定编制,其数量逐年不同,没有固定的模式。因此没有一个在位的将领或指挥使能取得超过军事建置中的一小部分的控制权。
1380年的改组对各级监察机构也有严重的影响,不过这种影响很快得到缓解。出于种种不明的原因,皇帝甚至取消所有的提刑按察司,但它们在次年被重新设置。所谓的撤销京城御史台之举与断然撤销中书省相似。全部高级的执行职位被一扫而光,监察的职责就落到了许多低级的监察御史身上,他们聚集在原来隶属于御史台而此时是群龙无首的察院中。这种混乱状态在1382年得到纠正,这时监察御史被组成以现有的省命名的12个新机构——道,在每个道设一监察都御史,作为行政的协调官员。然后在1383年,在诸道之上设一包括三级都御史的新的上层执行机构,这一重组的监察机构改称都察院。这样,都察院在中央政府最高层中是惟一被恢复的整体。即使如此,恢复基本上也是表面的,因为在对官场保持监视督察时,所有的御史直接向皇帝报告,并对他负责。
总之,在1380年以后,明政府被组建得没有一个官员能全面控制军事、行政或监察的部门。执行的控制权依然掌握在皇帝手中,从而使他在此时成为五个都督府、六部以及聚集在都察院的数百名监察御史的惟一协调人,而都察院则纯粹是为内部人事安排和行政目的而组建的。
新协调机构的出现
洪武帝在14世纪80年代造成了中央和省级政府权力的极端支离破碎,以致不准任何人再行使丞相和都督的职能,但随着明朝日趋稳定而需要稳定的行政程序,这种情况很难完整地保持下去。各级机构亟须协调;以后的诸帝也许不如开国皇帝那样勤奋,可也肯定不像他那样多疑,于是就逐渐放弃了他继承的某些过于集中的权力。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他们并没有正式改变开国皇帝遗留下来的政府结构,而是以特命的名义设置各种协调的职位取而代之。这样,这些职位得以存在,但从来没有可能成为作为稳定的体制而向皇帝权威挑战的潜在基础。随着有关人员性格的不同(官员和皇帝都是如此),协调官员的权力也变化不定。
为以后协调中央政府的安排的种子是在1382年播下的,当时洪武帝从翰林院召集一批低级别的大学士单独在宫中效劳,如充当太子的师傅和皇帝的一般顾问。在永乐朝初期,他开始利用这些大学士做中书省的实际工作,为皇帝办理政务文案工作,到15世纪20年代,大学士们开始在政府中发挥重要的执行人的作用。
大学士名义上仍是翰林院成员,他们被分配到皇宫庞大的宫殿群中六座指定的建筑物中工作(即华盖殿、武英殿、文渊阁、东阁、文华殿及谨身殿大学士。——译者注)。六个职位并不总是全部有人担任,但供职的大学士很少低于三个。直到16世纪中叶,他们在国家文献中以他们在宫中的任职地相称,如文华殿大学士。从此,文献中才出现了正规化的集合名词“内阁”,不过自永乐时代起,这个名词已被非正式地使用过。
最初,内阁大都作为个别的咨询者发挥作用,向皇帝提出建议,并接受皇帝单独的任务,有时才以最松散的集体形式出现。甚至到16世纪,内阁只有规定得很模糊的集体责任,其大部分成员充当一位非正式的被公认的、资深大学士(首辅)的、多少仍具独立性的助手。但作为一个新的最高层的执行集团,他们通常被总称为政府。
内阁升为公认的执行权威之事在1424年得到推动,当时洪熙帝封大学士为正式行政机构中的实职高级官员,而把他们的翰林职位降为兼职。为了使他们的威信更加巩固,他还封他们带有尽可能高的品位的崇高而显赫的头衔,以及丰厚的补贴俸禄。从此以后的整个明代时期,那些实际上担任大学士的人就以这种方式有效地掩盖其原来较低的翰林职位。由于他们有高级而显贵的品级,以及在政府等级结构中一般担任六部尚书或侍郎等实职(虽然实际上只是名义上的),他们在礼仪上总是优先于其他文官。
15世纪20年代一种不寻常的君臣组合导致内阁升为一种稳定和重要的体制。永乐帝的两位最近的继承人洪熙帝(1424—1425年在位)和宣德帝(1426—1435年在位),他们都受过儒家士大夫的治国论的精心熏陶,而且对他们的文士顾问都空前地尊敬。特别是宣德帝,他对曾担任其父洪熙帝老师的人,以及对曾担任其祖父永乐帝和其父大学士之职的人,都抱有一定的敬畏之心。在这两位皇帝富有同情心的统治下,三位有坚强个性的人使内阁形成一个稳定的执行体制,尽管它的地位仍不是正式的。他们就是后来历史学家不断将其列在明代伟大的政治家兼学者前茅的“三杨”:杨士奇(1365—1444年),1402年任大学士至死;杨荣(1371—1440年),也从1402年任大学士至死;杨溥(1372—1446年),1424年任大学士至死。三杨与洪熙帝和宣德帝的关系,特别是与1442年去世前支配着年轻的正统帝的洪熙帝遗孀张太皇太后的关系,无疑是明代历史中最为平稳和最互相尊重的君臣关系。[106]
由于大学士的早期生涯一般在翰林院而不是在实际的行政职位上度过,又由于环境需要他们在工作时与有权势的宫中宦官紧密合作,所以他们与官场中的其余官员的关系通常是不平静的。在中国帝国政府内总是出现所谓的内廷和外廷的紧张关系——即一方为皇帝及为他效劳的人,一方是在皇帝指导下治理帝国的官员集团。在明代,那些在六部行使职能的尚书和侍郎,几乎都有在京城和省的丰富的行政经验。对他们来说,大学士似乎在外廷(他们本人就在那里取得突出的成就)是没有根基的人,只是充当内廷的代表和传声筒。也就是说,大学士是皇帝权威的象征和工具,不代表大臣和官僚的利益。结果,大学士常常发现自己处于调停者的地位,既不被他们效忠的皇帝信任,也不被他们渴望领导的官员集团信任。他们能对双方施加的影响不是来自他们在制度上扮演的角色(这远不如过去的丞相),而纯粹是来自他们个性的力量。但是尽管如此,在后来疏于朝政的诸帝领导下,有些首辅大学士仍有可能对政府行使几乎是独裁的权力,如1542年至1562年任大学士的臭名昭著和腐败的严嵩(1480—1565年),和在1567年至1582年任大学士的具有法家思想的改革家张居正(1525—1582年)。[107]
在省一级,协调承宣布政司、都指挥使司和提刑按察司的需要逐渐产生了皇帝派出的代表,他们的权力虽然足以达到协调的目的,但还不够省抚权力应有的标准。1392年洪武帝派他的太子“巡抚”西北。这个姿态成了永乐帝在1421年行动的先例,当时正值明朝首都从南京迁往北京而引起行政混乱之际,他总共派出26名高级京官到帝国各地“安抚”军民,在以后年代中,六部和都察院的高官被派出执行使命,有时是“巡视”,在需要应付军事危机时,有时充当镇守。
从1430年开始,洪武帝定期派京畿显贵外出执行这类临时使命。“巡抚”开始成为留驻在各省以及特定的边境区和其他军事要冲的协调人,任期不定,后来有时延长至10年,甚至20年。由于辖区并不总与省的边界一致,这些显贵的头衔应该是巡抚,而不是省抚。这种官员的正常职责是监督和协调他管辖地区的行政工作。
视地方情况需要,巡按要关心民政和军务。当军务成为他辖区的重要问题时,他通常被任命为巡抚兼提督军务,或巡抚兼赞理军务。[108]由于巡抚都是文官,他们的出现是文官日益支配军人的重要的一步。
巡抚陆续奉命前往各省:在15世纪30年代初期被派往浙江、河南、山东、湖广、四川、江西、山西和陕西;1444年被派往云南;1449年被派往贵州;在1566年前不定期地被派往广东,1570年此职废除前定期赴任;1569年前不定期被派往广西;1556年定期被派往福建。其他巡抚奉命前往特定的地区:1497年被派往地形崎岖不平的南赣区,该区为广东、江西和湖广的交汇地,又远离三省的省府;1597年在朝鲜与日本人斗争之际被派往天津周围地区,该地是通往北京的沿海战略门户。另外,在1435—1436年,巡抚还被派往甘肃、宁夏、延绥、宣府和辽东等沿北方边境的防御重地;在15世纪稍后的时期,被派往紧靠北京西北和东北的两个区。当17世纪满洲人开始向明代的北方边境施加压力时,巡抚的人数剧增。
1453年后,他们被正式授予副都御史或佥都御史的名义上的兼职,以便利行事。他们拥有大臣的和御史的头衔,就有足够的威望被正式的省级当局公认为领导。巡抚尽管有几个头衔,但他不被认为是某一机构的成员,也没有规定配备的下属官员。他被认为是皇帝在省一级的代理人,监督和领导那些实际处理全省事务的人。他与都察院驻在他辖区的巡按有密切协商关系;他在都察院的名义上的高级身份实际上是使他的地位高于巡按的一种手段。
一个专门任命的总督职务后来从巡抚制中分化出来。总督是协调范围甚至更广的文官,他被临时委派去处理影响一个以上的巡抚辖区的军事问题。1430年一名侍郎、1451年一名副都御史被任命为总督,去监督征运从长江三角洲运往北京的漕粮的工作。这项任务成了一项持续的使命,并包括了淮河流域的淮安区的兼职巡抚的工作。从此,总督不时地被委派去执行其他非军事的监督任务。例如,指挥沿黄河的治水建设工程。但1441年随着委派一名兵部尚书充当总督去对付一次云南叛乱时,这一设置本质上是军事性质的。从15世纪后期,总督的委派愈来愈频繁。虽然有的总督如同巡抚,多少成为政府的固定职位,但大部分仍是短期的任命。总督管辖的地区有时非常广泛,甚至包括五个省。一名官员曾被任命为江西、浙江、福建、湖广和南京师区(江南。——译者注)的总督,另一名总督一度同时监督陕西、山西、河南、湖广和四川。一名总督常常兼任他督管区内一个省或其他地方的巡抚。[109]
如同巡抚,总督在京城的正式机构中也有实职。他们通常是挂名的兵部尚书兼都御史。总督的全称是很复杂的,例如兵部尚书兼都御史,总督两广军务,兼管军粮,另外节制盐政,兼广东巡抚。在明代最后20年期间,总督人数大大增加。
所有这些协调官员一旦逐渐形成,省的政务由巡抚支配,多省区的军务由总督监管,中央政府则由大学士控制。这些人虽然是正式政府以外的挂名特任官员,实际上却是各级政府的主要执行官和决策者。
一般行政的等级
为明帝个人配备的人员基本上包括宦官侍从。但在理论上皇帝的最高级的议事大臣是总称为三公和三孤的显要人物。他们的传统头衔是太师、太傅、太保、少师、少傅和少保。这些显要的第二层次的人物与太子有联系,他们包括太子太师等等。在最低的第13层次是太子宾客。这些人都有正式的实职任命,有正一品到正三品的品级。但这些头衔实际上只是用于封给诸如大学士等行使职能的官员的补充荣誉称号,以追加其威望和补偿。
在明朝的第一个十年以后,当正一品的丞相(相国,或宰相)作为多少是事实上的首相主持中书省的工作时,明代诸帝逐渐通过一个较不正规的组织来对付整个官员集团。内阁及其一批大学士就可称为为皇帝效劳的参谋集体。随着内阁成为一个比以往更有实权的机制,它就把一批中书舍人(都是从七品,负责起草工作)吸收进来。[110]最直接受大学士控制的是以其处理的文件的性质而命名的两个房,即诰敕房和制敕房。与大学士一起在中书科工作的其他人员从技术角度讲都是翰林。还有一些被认为更直接地受皇帝个人控制的官员被组织在文华殿内的东房和武英殿内的西房工作。后一批人后来纳入宫廷出版文献的编制,他们出版的钦定著作的宫廷版本印刷之精美,堪称榜样。
另一个由皇帝自己支配的人员任职的机构相对地自治,它称尚宝司,由正五品的卿主管。这个机构与宦官的对等机构紧密合作,负责保存许多重要的国玺并监督它们的使用,这些国玺作为皇帝权威的象征而被妥为珍藏,如不加盖,皇帝的诏令都不生效。[111]
在中书省的执行官员的监督下,后来在内阁的较松散的协调下,1380年明政府的非军事的例行公务在中央政府一级主要由六部管理,在省一级由承宣布政使管理,在地方一级由知府、知州和知县管理。
六部为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和工部。由一名尚书(1380年前为正三品,以后为正二品)主管和一名侍郎(正三品)协管。具体工作由4个或13个清吏司执行,每个清吏司配备一个以上的郎中(正五品)以及若干名员外郎(从五品)和主事(正六品)。关于部内的事务,各部都有司务厅,由两名司务(从九品)主管。此外,户部和刑部各设照磨所,配备照磨(正八品)和检校(正九品)。各部各有一批从事文案工作的胥吏,人数从43名(吏部)至187名(刑部)不等。[112]有的部直接节制单独的、但附属于它们的机构;有的部还监督有关的、但不直接附属于它们的机构。
吏部全部负责文官和胥吏的任命、考察、提职、降级、请假、退休和授勋等事务。[113]这些工作由文选清吏司、验封清吏司、稽勋清吏司和考功清吏司分别负责。人事安排的程序是如此重要,以致吏部尚书被公认为是各部的老大。
户部负责人口和耕地的统计、税赋的估计和征收以及政府收入的处理。[114]在部内,责任的分配不是以专业的职能为基础(如吏部),而是根据其管辖的地域范围。该部有13司,每省冠以省名(如四川清吏司),每司各管有关省的部办事务。除了各司有其正规的省管辖范围外,北京和南京周围两个京师区规定的部分事务则无定见地交由不同的司处理。但在每个司内,则设四科分别承担不同的职责,它们是民科(管统计)、度支科(管一般账目)、金科(管专项账目)和仓科(管仓)。由户部主管的国家财政管理将在本卷其他章节详细论述。[115]
直属户部的机构有宝钞提举司、钞币局、印钞局和许多仓场与银库。此外,还有12个钞关,它们向航行于大运河的私人船主征收过境费。过境费为中央政府的一种收入,不经省当局之手。
礼部负责国家的礼仪和祭祀、文官科举考试的管理以及朝贡国使节的接待。[116]如同吏部,它也有四个职能不同的司:仪制清吏司、祀祭清吏司、主客清吏司和精膳清理司。直属于礼部的有一个行人司、一个铸印局和一个教坊司
与礼部关系密切和间接隶属于它的是几个服务和礼仪的机构。其中最重要之一是太常寺,它在正三品的卿的主管下全面负责祭祀礼仪和音乐。[117]直属于太常寺的机构是四夷馆(负责与朝贡国的来往交通通信)和神乐馆。[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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