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619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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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以不同方式取得军户的资格。为开国皇帝服兵役的人,或在建立明朝时期与他并肩作战的将领,在建国之际会发现他们的家庭自动地被登记为军户,当卫所巩固后,他们就定居在那里,以确保新的行政区域的臣服和安定。这些人以及他们的世袭继承被称为“从征”。明代官军中次大部队被称为“归附”。这些人原来在元军中服役,或者是与洪武帝争霸的地区军阀的部队,他们向明朝投降并为之效劳。据说,每当洪武帝控制了新的领土,他的武官逐村访问所有男丁,要他们选择当臣民或当兵,根据他们的决定就将其家庭永久分类。从武的人后来就称归附。在明代的卫中的第三部分人是一些犯了充军罪或谪罚罪而被判处服役戍边的人,他们的家庭从民户转入军册,并规定要世代承担军户的责任。
最初几十年的明朝也向民户征召(垛集)士兵以便其军队满员。永乐帝在位时曾下令,命有三个以上儿子的民户必须送一个儿子服兵役,而其他的家庭则被指定为预备户(贴户)。每名新征的士兵成立一个有世袭义务的新军户。如果另外出现军事危机,士兵从有一个以上儿子的贴户中抽调。[87]这种征用方式不能普遍和长期实施,显然是一种偶尔的、地区性的和有限度的做法。尽管如此,到15世纪20年代,这种做法仍产生了帝国军户相当大的部分。
士兵似乎没有固定的退休年龄。在明初时期,70岁似乎被认为是最大的服役年龄,后来显然是60岁。但是考虑的重点始终是该士兵是否适合服役。如果一名士兵年龄太大,身体太弱,不能胜任其任务,如果他在执行任务时死亡或受重伤,当局就要物色代替他的人。超过10岁的男孩,如果身体结实健康,就被考虑为适合在将来“征召”入伍;在13岁或14岁时,这些男孩显然被认为随时可以入伍了。
替代人通常来自士兵的最亲近的家庭,他们与士兵一起生活在驻守的卫所。这些人可能包括士兵之弟,他们即使不是必须,也被鼓励与士兵一起参加受训和随同作战,就像武官的舍人那样。兵户中这些额外的男丁被称为余军或余丁,并形成了一支可随时使用的预备军。如果一名士兵死亡,或出现其他情况而必须取代,而手头上又无人可以接替,那么士兵所在的卫所的武官就上报兵部。兵部就核查簿籍,以确定被取代人所代表的军户,然后通知管辖它的地方当局,地方官员就前往应负责任的家庭,要其提供一名取代人,取代人于是就被派去接替部队中指定的位置。军户中的年长者只要他们在服役年龄期间,并且身体状况还顶得住,在指定取代人时往往谨慎从事;但军户如果雇用或收养无亲属关系的男丁服役,即属非法。如果负提供责任的军户不能找到,或者没有可以服役的男丁,地方当局就知照兵部结案。
这一长期保持一支庞大的常备军的计划原则上是可行的,但它在建朝期间就产生了种种问题。早在1370年,据称有四万名士兵开了小差;此后,随着中央政府为填补部队空缺而向卫的武官和地方当局施加压力,代替制度的弊病不断增加。当原来指定的军户为逃避未来的责任而逃离或迁离其村落时,地方当局就强征任何人入伍,特别是同姓的人或者当时打工于逃逸者自家土地上的人。服役的士兵普遍地虚报其籍贯,以掩护其亲属不被征召。军户往往提供过老的或其他方面不合格的男丁充当替代人。替代人往往在应召途中失踪。一些二流子向军户自荐去充当替代人,到规定的岗位报到,但立刻逃离,转而又向其他的户自荐,在短期内用假名出现在几个卫中服役。有的卫所的武官为了不因他部队的高逃离率而受处分,就派出自己的亲信到处强征他们能找到的人入伍。到1420年代,看起来易行的代替制度已经臭名远扬地失控了。
从洪武朝开始,专门解决难题的能手(通常是监察御史)奉命离京去“清理军伍”。到15世纪20年代,一批批官员定期被派往全国执行“清军”(“清理军伍”的简称)任务;从15世纪40年代直至15世纪50年代,这类任务通常是由监察机构正常地负责。1428年一名清军御史非法强征数百名男丁入伍,并残酷地虐待提出抗议的村长。当他的不法行为被当廷告发时,他强征的152名替代人被释放,但其他1239人则留下终生服役,其处理原则是,他们已经服役并接受了军饷。这些人得到的惟一安慰是,他们的家庭不再有强加的世代从军的义务。[88]
尽管有不断的清军行动,卫所制度的状况继续恶化。到16世纪初,据估计,许多卫所的80%—90%的士兵开了小差;到16世纪的后半期,据说卫所部队不但不能歼敌,而且不能保卫自己。[89]
卫所的生活是不尽如人意的,这部分地是由于卫的军官虐待和利用他们的士兵。[90]更具体地说,从15世纪20年代起这种情形大规模发生,驻守在新疏浚的大运河沿岸的各卫所必须提供从富饶的长江三角洲各府北运漕粮至北京和边防戍军的运输劳务。承担运输任务的士兵生活特别艰难,于是大批出逃。[91]
从15世纪早期起,最受凌辱的士兵莫过于各卫所必须轮流送往北京和南京两京的团营(亦称三大营、京营。——译者注)服役的那些人,这种部队的轮换的原意是在两京的能干的将领领导下对士兵进行强化训练,同时万一在需要大规模防御行动和征战时,能提供一支庞大的作好战斗准备的部队,特别在北京更有此必要。训练不是很有效,部分原因是宦官从早期起就在团营起着重要的指挥作用。1449年英宗帝率领的导致土木之变灾难的京军就是团营组成的。新兵从各省被匆忙地召集,在北京组成一支新的防御力量,训练再次受到重视。但是不久,团营又陷入了以前的无能状态,以致分配到团营的士兵就成了宦官、贵族和浮夸的将领的私人奴仆,或者成了进行宫殿建设工程的劳动大军。在永乐朝时,团营提供了70万至80万的实战军队,而到16世纪,可用于军事训练和服役的士兵降至两万人。其他的被分配者(在10万人左右)被官方认为不过是卑下的劳动者,被所有人藐视和虐待。他们所在的大本营被贴上老朽(老家)的标签,并被认为不适合执行军事任务。每当战斗的可能初露端倪时,所谓作好战斗准备的部队中的许多人就吵着把他们重新划归老家。1550年当蒙古的俺答汗突入长城并威胁北京时,负责京营的兵部尚书丁汝夔率兵五六万出城迎击入侵者。但是蒙古人一出现,据官方史书报道,全部士兵“驱出城门,皆流涕不敢前,诸将领亦相顾变色”[92]。指挥作战的尚书后来被处死。最后,在1644年,当京城的部队出城消灭造反者李自成的劫掠的军队时,据称他们一听到炮声就四处溃逃,京城除3000名宦官部队外,已无兵可守。[93]
卫所士兵的基本军饷是每月谷物一石,但实际数量因每名士兵最近的亲属中依靠他的成员人数而异。骑兵的军饷高于步兵,这大概是骑兵要饲养他的坐骑的缘故。在征战或去京城团营的途中,还规定有专门的粮食补贴。一切衣着、兵器和装备都由政府供给。粮食口粮一部分被折成其他支付形式,但规定的粮食似乎足够供养士兵及其依靠者。但是,军官对士兵的苛刻待遇包括了许多减少士兵实际收入的方法,以致在明朝的后半期,不断有服役士兵的生活已沦于极其悲惨境地的报道。
从15世纪中期起,卫所军队在全国得到地方民兵(民壮)的辅助。在最基层一级,民众到处被登记在册,组成通称为里的组织,而里长应该在里内维持治安。知县一般应该组织数百人的民兵进行训练,这种做法取决于他辖区内的里的多少(也就是取决于人口密度),训练一般在农闲时进行;这样卫所的士兵不必劳神去应付小规模盗匪活动或地方骚乱。但是民兵不是可以征召执行卫所任务的国家资源,他们只能被指望在其故土以部分的时间参加。
当卫所制积累下来的弊病变得过于明显以致不能置之不理时,政府就转而求助于招募,即从民户、匠户以及武官队伍中的舍人和余丁中招募付给报酬的志愿军。早在永乐朝时,这种做法是在非常局部化和临时性的基础上推行。在1449年明军于土木惨败后,政府就大规模地依赖招募,以便在紧急情况下有助于恢复北京的防御力量。到15世纪末,每当政府在需要不仅仅是消极防御的情况时,招募就成为一种制度。在16世纪后半期,与以日本为基地的称之为倭寇的劫掠者斗争以及与俺答汗和其他蒙古酋长作战的,正是这些招募来的士兵。后来在16世纪90年代日本入侵朝鲜时,招募兵协助力挽狂澜。而在当时,卫所制的士兵勉强只能护卫沿运河运输的漕粮,为大规模建设工程提供劳动力,在战略要地勉强地维持静态防御的局面。每当出现军事危机时,政府就要召集专门的募兵。[94]
明政府在名称上对卫所制的士兵和所有的其他士兵作了区别,前者称军,后者称兵(卫所军士为世军,军外募民为兵。——译者注)。这种区别无法用英语精确表达。这不是士兵与民兵之间、正规军与预备役士兵之间的区别,也不是正规军与非正规军之间的区别。在明朝的最后一个世纪,各类的兵士几乎成为明朝的正规作战部队,卫所建制的军逐渐成为一支部队,它一部分是领部分养老金的驻守农夫,一部分是在和平时期为防守的要塞配备的一批守望人员,这些人还被指望在战争时期牵制敌人,直到征募的兵到达投入正式战斗为止。兵的招募有多种来源。它们以小单位形式受自然形成的领导人指挥,但更高的层次单位,则受战术指挥的上级的节制,也受监管它们的宦官或显赫的文官的节制。当战斗结束,兵就得到报酬,被遣送回家。
有经验的民兵是有用的募兵,还有其他几个群体因为它们的专业化的战斗素质也特别受欢迎。沿北方边境一带,有一些友好的蒙古人、回纥人和其他亚洲腹地定居地的民族,这些人精于骑术,熟悉定期威胁中国北方的草原袭扰者的行事方式。政府常常暂时利用从这些定居地征召的夷兵来保卫长城沿线。在湖广、四川和偏远的西南有大批松散地并入帝国的土著民族,他们依然保持着部落的生活方式。有几个土著集团是出名的愿意应召的凶猛的战士:贵州的狼人和永顺的苗人在15世纪初期被用以征讨越南,于16世纪在东南沿海被用来对付以日本为基地的倭寇的侵袭,甚至明末的几十年在北方被用来对付满洲人。[95]一名女首领秦良玉屡次率领称白杆兵的四川部落民对抗从17世纪20年代起蹂躏华北的国内叛乱者。[96]在中国人口稠密的地区利用土著部队的做法存在着种种困难,因为汉人认为他们粗野而不受管束,在他们协防的地方,由于他们的粗暴,很少没有受到像敌人所造成的那种破坏。
汉人群体也经常被号召去平定远方的动乱,他们被称为乡兵。他们包括来自现代河南几部分的精于使用匕首的爬山能手,各地的强悍的矿兵,善于用长棍作战的山东人,注重武艺的佛教寺庙的和尚,福建泉州的拳师,来自现代河北的掷石行家,福建沿海的水手,几个地区的盐工(他们是少数能熟练使用火炮的汉人)。[97]有的地方领导人,后来甚至像戚继光等将领,在地方当局的支持下,组建和率领专门招募的部队。他们以其将领的名字而为人所知,例如戚继光的部队称戚家军。
在1618年满洲人叛离明朝后,军事制度的紧张状态加剧。在17世纪20年代整个时期,当宦官干政和文官之间的党争几乎使帝国政府陷于瘫痪,而新的挑战以国内叛乱的形式出现时,局势更加恶化。[98]屡次提出的一个建议是贿赂和诱使明朝的宿敌蒙古人去袭击和打垮满洲人。长城一带中部和西部的镇的卫所部队向东转移,以协助阻挡满洲人的推进,但许多士兵沿途开了小差。京官四出成批招募兵员达5000多人,但只有少数人受过某种训练,甚至更少的人从未到过战场。《实录》的1621年条目的最不寻常的官方编者评论哀叹道:“自东乱(即满人起义)以来,征兵之祸,无一能比。皆因兵丁均征自市井无赖之徒,对敌作乱无能,擅长[境内]作乱。支用几百万银钱而未得一兵一卒。最差者已逃离军伍沦为盗匪,莠民与饥民均投靠叛逆。中原此类事件不胜枚举。”[99]
考虑到当时的评论者和后来的分析者报道的明代军事建制的毫无希望的境况,明帝国晚至1644年莫名其妙地还能把满洲人(和蒙古人,他们不久就成为满洲人的盟友)抵御在长城以外,同时还要对付国内的几大叛乱,这几乎是奇迹。
对军事的财政支持
虽然明代的财政管理在本卷其他地方(见第2章)作了论述,但在这里对军事建制的支持作一概述也许是有必要的,这主要是军队应该自给的观念是原来卫所制的组成部分。洪武帝原来的出身是一个贫穷的孤儿,所以几次三番地坚持,他的军队务必不要成为平民纳税人的负担。他多少不确切地号称,他要设法维持百万雄师,不用平民百姓负担分文。他夸口的根据是采用元代的做法——建立军屯,即更为人熟悉的屯田。[100]
随着明军逐步取得帝国的控制,国家继承了无数农田,这些农田或是在蒙古人统治的元朝末年的动乱中被抛荒,或是元代国家和蒙古贵族的土地。洪武帝还没收了许多大地主,特别是富饶的东南的大地主的财产。这样,官田这一大类就形成了,其中有的给宅基地所有人重新开垦,有的租给务农平民,但大部转给驻守的卫所部队。曾有一个打算,即给每个百户所提供农田(屯)为它自己所用。原来的想法是按每名士兵50亩的比率供地。有人指望,通过亦农亦兵,军队能够生产足够的粮食供应整个军事建制。一般的规定是,平常时期,训练和作战任务需要占用大约百户所的30%的人力,其余70%的人力则被用来在该所的农田上劳动。但在有些情况下,还有所谓的屯田千户所,它们或是依附于卫所,或是独立,承担全日务农的责任。
不管军屯制多么适合地在中国适宜务农的地区实现其目的,但它并不能很好地支持必须集中在长城一带防线的部队,那里的土地充其量只能勉强耕种。在明朝的最初几十年,大运河的运输体系尚未运转,从南方运输余粮到缺粮的北方必须依靠危险的海运,这个事实加剧了供应问题。因此洪武帝的朝廷采用并修改了宋代克服这一问题的巧妙的计划,办法是利用传统的国家分配盐的专卖事业。
产盐中心是在华东的中部沿海区。盐批发商在那里购买盐引,盐引上注明可在国内规定地区零售的盐的特定数量。1370年,政府宣布不再出售这种盐引,只有商人把粮食运往北方边防军才能获得,这种制度称为“开中”。虽然商人把粮食用船运到长城边关不比政府容易,但又鉴于商人在分配盐上能获得的诱人的厚利,于是富商们不久在北方开发所称的商屯,被诱去种地的佃农可从商屯中生产粮食,以便运给附近的守军,这样就能获得其主子渴望的盐引。[101]
看来在15世纪20年代相当长一段时期,军屯和商屯的结合一定程度上供应了军事建制所需要的粮食。然后,随着大运河运输体系开始运送粮食到新的京城北京,以及北方诸省民众的重新定居和恢复,使它们有可能给边境守军提供粮食补贴,以粮换盐的开中制的作用不断降低,但即使如此,直到17世纪,它依然是边境供应制度一个组成部分。同时,内地的士兵逐渐丧失其作战本领而成为国家的专业的、但无效能的农民兼佃户。在16世纪期间,军屯逐渐被废弃,或者事实上为私人所有,因为官员和大地主接管了它们而成为私人财产。
1449年土木之灾暴露了卫所制的缺点,于是政府开始转向招募以补卫所制之不足,这样国库开始不断流出资财去贴补士兵。虽然对这种事态发展没有预算的规定,中央政府开始以白银发放补贴(年例),维持边境的守军。[102]在整个16世纪,北京定期从国库支付这类补贴200多万两白银,后来支付300多万两,而国家每年只有约400万两白银收入来补充国库。据说16世纪90年代的朝鲜征战又额外支出了1000万两;1618年满洲人起来造反后,年例的支出直线上升。1618年至1627年,牵制满洲人的企图的费用估计达6000万两。强行向平民百姓加征的附加税名目繁多。原本就从未实现过的士兵自给的理想此时全部成为泡影。在明朝的最后几年,新招募的士兵得不到许诺的入伍津贴,战地部队领取拖欠的饷银则遥遥无期,中央政府破产了。
政府结构
明代政府成熟的组织结构与金字塔相似,皇帝则高居塔尖。这个金字塔有三面,包括行政管理、军事建制管理(为了简明,这里只涉及其管理而不论述其作战方面)和专找弊病的监察和司法监督的各级机构。金字塔及其三面各有三级:中央、省和地方。总的说,它是一个明确的、连接得很好的结构,权力集中在皇帝身上,其程度达到以往任何主要王朝没有达到的程度;而且在结构内,职责各有明确的界定和区分。开国皇帝响应了早前忽必烈汗所表达的观点,即各级一般的行政管理是施政的根本;统治集团的军事机构指挥着军人;监察和司法约束和整顿政府的所有机构。[103]前面讨论过的武职人员在各级军事机构任职。文官及胥吏则在各级一般行政机构和监察司法机构任职,个别官员在其官宦生涯中可以方便地在这两类的各级机构中来回调动。也就是说,没有独立于文官的特殊的群体在监察和司法机构任职。
这些等级结构中各级基本组成部分将在表1-7概括地列出。所有这些组成部分,以及那些比较次要的部分,将在下面按等级进行讨论。
表1-7 政府的等级结构
新制度的沿革
明代地方一级的机构多少是从元代被完整地保存下来。背离本土传统的是地方军事建制的世袭性和仅仅是理论上的自给自足,而这些在蒙古人统治的元朝已经初见端倪。但在中央和省一级,新的政府形式有了发展,以致与唐宋时期的政府结构相比,成熟的明政府呈现出了一个崭新的面貌。
重组元代遗留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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