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618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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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骄人政绩的官员去世,礼户就授予带奉承性的谥号,如海瑞就被赐予忠介的谥号。死去官员的谥号后常加缀以“公”一字,但此字仅表示尊称,相当于“阁下”,不能与贵族爵号的“公”混淆。
武职
军事建制在明代政府人员中是最大的一部分。在1392年,据报道有16489名武官和1198442名士兵长期正规地在服役。在明朝的其余时期,其人数变动甚大,直至明朝的最后几十年,据报道在册将领和士兵分别是10万人和400万人。下面将会看到,这些数字(特别是晚明的数字)不能说准确地代表了明代的战斗力。[78]尽管如此,明代的军事编制一直是庞大的,需要社会付出巨大的代价才能维持下去。此外,明代的武将作为一个集团不像文官那样受到高度重视和有权势,但个别军人一直在最高级的议政会上起着突出的作用。
明代军事制度有两个特别值得注意的特点。首先,在明代最初几十年后,军人几乎完全处于文官的支配和控制之下:在整个王朝,对军人的行政管理由文职的兵部指导;从15世纪以后,文官还在作战战术方面接受了监督控制权。其次,与文官建置的原则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军事服役主要建立在世袭的基础之上,将领和士兵都是如此。
明制的基本军事单位为卫,往下分成千户所,再下又分成百户所,在一系列所之上是省和中央政府设的监督的官员。这些官员中最为突出的是贵族成员。另设一个独立于这一行政等级制的战术指挥组织,卫的官兵被派去临时受训和执行实战防御或实际征战的任务。关于有等级的指挥组织将在以后的分节中讨论。这里将把注意力集中放在行政结构的人事组织方面。
武官
与其文官的对应人员一样,武官也分品,每品又分成两等。但是武官的品级从最高的正一品往下只到从六品,共有12等的区别而不是文官的18等。卫的最高级职位只是正三品,指挥使就属这个品级。所有卫一级的职位都可世袭,因此可通称为世官。省级和中央级的监督官员的执行职位不能世袭,被称为流官,这些职位由来自卫一级世袭职务的候选人充任。因此,个别正四品的指挥佥事根据其表现,可能会被提升为正三品的省一级的都指挥佥事。但如果他去世或退休,其后嗣不能继续担任正三品的省级职务,而只能回到原来正四品的职位上。
武官所能继承的对象不是他可以担任特定品级的职务的资格,而这种资格对文官来说却是一条进入官场的间接的世袭途径;武官可以承袭的是特定的、具体的卫中特定的、具体的职位,这个卫对武官来说,等于某个人的出生地。这种制度可以用明代最著名的将领戚继光(1528—1588年)的事迹来说明。戚的第六代祖先死于14世纪80年代为开国皇帝服武职时期,曾为其子赢得山东省北部沿海登州卫正四品的指挥佥事的继承权。在承袭此职一个半世纪后,戚继光16岁时在1554年其父死亡后继承这个职位。他连续地得到提拔,并在1574年获得了最高的正一品的都督职位,在京城的都督府任职。由于一次战场上作战的小失误,他在1559年被剥夺了世袭特权,但后来的成就又使他在1571年重新获得较低品级的世袭特权,这样他的后裔就有权要求在登州卫出任正五品的千户;后来由于皇帝恩宠有加,他又获得了让他另一个儿子在有威信的锦衣卫中袭任正六品的百户的特权。当戚继光在1585年谢事时,事实上他的两个儿子的确担任了这两个职务。这种情况与戚继光只在登州卫任职四五年和从未在锦衣卫任职的事实无关,更与1561年至1567年他曾在战术指挥的司署中担任过浙江和福建两省高级指挥将领以及(1569年至1583年)在北京东北的蓟州镇担任过高级将领的经历无关。他的根在登州卫,他一生经历的薪俸基本上向登州卫支领,他的正常的继承特权应用于登州卫。
继承制度从明朝建国时期就开始实行。后来明代的大部分武官之所以任职,是由于他们当时的祖先在协助洪武帝夺取江山和巩固帝国时建立的功勋,或者是由于他们的为永乐帝效劳的先人在1401年为他夺取皇位和在以后的征战中作出的贡献。兵部负责监督这一继承制度的顺利运行而不被滥用,它显然也谨慎行事。正妻的长子是合法的继承人。如果军官死时没有这样的继承人,其妾所生的长子或者该军官之弟可以要求接替,他一般被接受任职。如果父亲死时其子不满10岁,上述的接替只能是临时的,当后嗣年满20岁时,接替人就必须让位。不论在何种情况下,继承人的权利必须得到所在卫的当局的保证,而继承人则必须通过合格测试,才能实际服役。测试着重于骑术及马上和马下的箭术。规定时有变动,但在正常的情况下,未能通过及格考试的继承人被容许见习一年;如果届时他仍不能通过,那么根据兵部规定,家属中最近一支的继承人就得到了立业的机会。[79]
后裔或合格的接替人的直接继承并不是开始武官生涯的惟一途径。某个人在任何时候可以因战功突出而获得武官的地位。这种候补武官的主要资源包括家人,即侍从(舍人),这些人是武官的男亲属或随从,其地位相当于中世纪欧洲骑士的扈从。武官的舍人包括其弟、子、侄子,甚至包括显然无亲戚关系的食客。可以推想,每名武官有三四名舍人作为扈从,有时人数甚至更多。舍人被政府改组成无品级的准官员,领取国家的薪水,与庇护他的武官一起驻防,并且参加战斗。舍人可以因战功而被推荐担任武官。普通士兵因非凡的战功,同样可以被推荐担任武官。
另一条进入武官的途径是考试中举,这种考试与影响大得多的文官科举考试相呼应。虽然在王朝伊始之际对它有所规定,但武考直到1464年才设置;经过一段不正规的时期后,武官考试从1504年开始定为三年一期,如同文官考试。主要的应考人是武官的舍人,他们有资格在由所有重要的卫办的武学中受训,并在各卫受权按照府、州、县的兴办模式建立的儒学中受训。军人的儿子还有资格考虑进入由文职行政单位办的儒学深造,为此,如果他们有意并具有必要的文才,可以不受歧视地参加文官科举考试进行竞争。在整个明代最有权势的文官之一张居正(1525—1582年)就有这种背景:他的父亲曾是一名普通士兵。张居正在1547年的文官考试中中式而成为进士,最后成为首辅大学士,作为年轻的万历帝的事实上的摄政者而左右着政务。[80]
武官考试要求最低限度的儒家传统的文学水平和重要的兵法书籍的知识,但考试需要考生精通骑射之术。结果,虽然原则上“一视同仁”,但实际上它们只对那些在习武环境中成长起来的人,如武官的舍人,提供发迹的机会。有些年轻的世袭军官也参加考试,以期得到迅速的晋升。但是武官考试每三年只产生50名进士,以这种方式获得武官的地位并不能严重地改变武官的世袭性质。[81]
明代统治的第一个世纪以后,人们捐纳武官身份的情况如同捐纳文官那样,也变得可能了。这种程序的详细情况及其后果尚不清楚,但捐纳武官身份的现象在武职中一定不如在文官集团中捐纳文官那样重要。
除了直接承袭以外,通过其他途径任职的武官显然没有自动将其职位传给其后嗣的特权。后来只有在承认他们的战功而根据皇帝特殊的恩赐时,他们才被授予这种特权。
一旦任职,武官没有特定的任期。但是按照规定,每到第三年,一名武官必须表现出他继续具有骑射的本领,每五年,所有武官都要经过对他们的工作和能否胜任的考察。如同文职官员,位居极品的武将不受他人的评估,而应该上呈自我评定(自陈)。如被提升,武将在有机会表现其优点(在战场上更为可取)之前,只能得到试职,然后才能把新任命改成实职。到卫以上流官的任命只能由皇帝作出,其依据通常是要求贵族成员和其他高级官员议出的提名。如果一名武官未能履行其分配的战术任务,通常是暂时中止其身份和停发其薪俸,直到他能成功地完成特定的任务,例如在指定地区平息无法无天的行为。关于武官的军事生涯,还没有大范围的统计数字,但手头上的证据给人的印象是,他们的任期比文官更稳定,对他们的标准也定得较低,部分原因是他们普遍是文盲。[82]
在明代初期,武官获准可在55岁时退休;但在明朝的大部分时期内,正常的退休年龄为60岁。没有退休金,因为一个成员可继承退休者的职位和薪俸。如果武官因公死亡,也没有子、弟,那么死者之妻或一位活着的父母可享受其全薪三年,从此无限期地领半薪。如果死者之子或弟尚年幼,不能立刻继任,他可领半薪,直到他年满20岁能够就任继承的职位为止。
如同文官,武官也能获得与其品级相应的散官称号。共有30种散官称号,其中最高的四个级与文官的最受尊重的称号相同。相对于正式品级的全部系列称号见表1-5。
如同文官,武官因特殊功勋也按品级被授予勋号,见表1-6。最受宠的或最杰出的武官可获得公、侯或伯的贵族品级,其高贵程度依次下降,勋号是否有世袭特权,则由封赏的皇帝决定。
表1-5 授予武官的散官称号
①《大明会典》,第122卷,第2513页。
由于有种种头衔,一名著名的武将的全称可以是平江伯(贵族头衔)中都督(名义地位,正一品)延绥总兵官(实职);或者是尚护国(勋号)金吾将军(散官头衔)扬州卫指挥佥事(世袭身份,正四品)升任后都督同知(名义地位,正二品)陕西指挥同知(实职)。为了避免混乱,一名武官脱离其名义的职位(它往往是其原来的世袭职位)而另外独立执行任务,就用表示他只领取这个职务俸禄(带俸)的带前缀的头衔来指称;不论谁去履行所分配职位的任务,就称“管某某职位之事”,即管事。
武官按品级领取的官俸与文官对应品级的官俸完全相同,从正一品每年1044石谷物到从六品96石谷物(见表1-4)。如同文官,这些官俸的一部分折成谷物以外的货币和商品。由于大量谷物的折换和吃亏的折换率,使文官的实际收入变得很低,但武官们没有深受其苦。相对地说,武官的官俸较多。此外,不论在何种情况下,文官和武官在中央和省级同一级别职位任职,武官的官品高于文官。因此,在中央政府,位居都督的资深武官位居正一品,而一个部的文职主管则位居正二品;省级机构的高级武官位居正二品,而与之相当的机构中的高级文官位居从二品或正三品。更有甚者,由于高品级的武官往往有贵族的头衔,每当任何一级的文武官员聚会议事(他们经常被召集议事)时,文官一般必须让武官优先发表意见。
表1-6 授予武官的勋号
①《大明会典》,第118卷,第2450—2451页。
武官比文官享受的更多好处是,皇帝经常分赏特别的、额外的奖励。每次军事行动后,不论其规模多么小,诸皇帝按惯例分赏礼物给参加战斗的官兵,其标准以对蒙古人作战的赏赐最多,往下分成若干等级,直至赏赐最少的清剿内部盗匪的行动。以这种方式可以得到提升,但也可以得到银两、纸钞、成套衣服和布匹等赏赐。最精确的标准可用斩杀或俘获的敌人数量来衡量,即计算多少敌人被杀或俘获,被杀或俘获的敌人中是否包括其首领。[83]
尤其是,武官们臭名昭著地滥用他们的权力,并且通过以下的手段来中饱私囊:虚报他们所统辖的士兵名额以取得空缺士兵的口粮;克扣实有士兵的口粮和饷银;夺取国家专门拨作供士兵口粮之用的农田为自己所用;接受寻求脱离兵役或其他特殊待遇的士兵的贿赂;向每一个可以想到的受害者勒索钱财。这些胡作非为的行为在武官中当然不是普遍的,但腐败是如此盛行,以致武官团的声誉在整个明代不断下降。[84]随着军事指挥日益置于宦官的监督之下,且又在文官的领导之下,声誉的下降又伴随着武官的自珍自爱意识的下降,而两者之间可能又有着因果的关系。总之,到15世纪初,武官已被降到受命于宦官和文官权贵的技术人员的地位,虽然前面已经提到武官享有品级、官俸等有利条件。尽管如此,世袭的武官直到王朝终了时继续是明朝拥有军事力量的支柱。
军人
明代的军事建制通常称卫所制,它是卫再加上其组成部分千户所和百户所(这一建制的基本单位)的简称;它最为人所熟知的特征是严重地依赖自我延续的和世袭的士兵的观念。人们(甚至《明史》)普遍地把这一制度与被誉为唐初伟大的军事成就府兵制相比(“盖得唐府兵遗意”)。[85]但是,也有人提出有许多区别[86],其中主要的不同点是唐代的府兵由职业士兵组成,而明代的卫所士兵则包括一个世袭的等级。
把民众世代地分成等级的做法在中国本土的传统中并非没有先例,但这种做法在唐代,特别在宋代已经很不盛行了。然而在元代,蒙古人试图桎梏他们的臣民,严密地将其分成若干社会阶层。洪武帝的一视同仁的平均主义态度,再加上元明过渡期的社会动荡,促使他松懈了元代严格的等级划分,这样,明代的大部分家庭被简单地登记为民户。第二个大类为军户,仅存的另一大类,也是相对而言较小的一类是匠户。匠户主要包括各种世袭的手工劳动者,其中有的是在京城的官办的工场劳动的全日工人,他们生产贵重的和日用的制成品,以供皇宫和政府之用。其他工匠则在全国自由地经营其贸易,但能应政府之召提供征用货物,或临时性地进行政府工程,特别是京城宫殿建设的工程。
军户承担规定的责任,即每户提供一名壮丁在卫服役,必要时还要提供一名代替他的人。如同武官的情形,这是规定得很具体的义务。例如,湖广的一个军户可能要负责向驻守在东北,即近代满洲地区的百户所提供一名士兵。结果,如果驻守在满洲的百户所缺额两名,一名缺额可能从湖广的特定的村中特定户物色,而另一名可能同样具体地在浙江省找到。由于负了这种责任,军户就被免去了去服地方政府机构征用的劳役的义务,其范围大致相当于民户中任何男丁所需要服的劳役。在其他方面,军户与同在一起生活的民户没有区别。没有对他们优遇或贬损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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