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617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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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争辩说,明代的科举考试导致中国人的知识探索力和创造性的不断衰退。首先,在教育和其他知识活动都集中精力地争取成为进士之前,明代民众能获取其一帆风顺的文官生涯的途径空前狭窄。其次,高等教育和考试的题目都被定得死死的,有才之士除了遵循朱熹的关于典籍和历史的、保守的、道德论的和反个性的观点外,别无其他选择。[55]第三,有人坚决主张,通过这种限制人们表达思想的窒息人的考试,“八股文”的发展把近代以前几个世纪的中国领导人禁锢在知识的囚衣中。在这些论点中,关于“八股文”有严重负面影响的观念似乎是最容易被夸大的。
进入明代文官圈子,除了上面已叙述的“正途”外,惟一的当官途径是通过世袭捐纳,如上所述,这些途径几乎在任何情况下使人只能间接当官。个人只能世袭或捐纳监生的身份(在晚明的几十年中,甚至像府学和其他地方学堂的学员的身份也能捐纳);虽然不容置疑的好处是不必凭借文才取得这种身份,但离官职的任命仍有几步之差。在这些不受重视的情况下,他们实际上就要走可能使之获得官职的“正途”。但是这类被任命的人绝不能消除以不正当方式开始其官宦生涯的坏名声。
任职的情况
通过上述任用途径之一进入官场后,此人就成为享有许多特权和豁免权的官员,但他不一定任职或者迅速任职。此人当了官,就要在吏部的行政管辖之下,他的官宦生涯就取决于由吏部主管的人事管理程序。[56]
作为一种体制的文官集团的支柱是品级制,每个品都有规定的服饰、俸禄和显赫的官衔。共有九个基本的品级,从最高的一品到最低的九品,通过把品分成两级——“正”和“从”,品级数翻了一番而可能分成18个品。每个在职官员都按品级表示,如从七品、正五品等。在职的所有文官各被授予统一的不同品级,各个机构一般被认为也有品级,其级别与该机构中最高职位的品级一致。一般地说,一至三品属于高官,四至七品属于中级官员,而八品和九品多少是不重要的品级。
当一个人出仕,他就被授予由他入选途径所决定的品级,如以中式者而言,取决于他过去名册中的名次。《明史》声称,“宦途升沉,定于谒选之日”[57]。会试的前三名被任命为翰林院编修(从六品到正七品),这已成惯例,在那里,他们可以青云直上,最后升至大学士的显赫地位。其他的进士一般能出任六品或七品的官员,但要迅速晋升而为高官的机会就不会那么多。以举人身份出仕的人一般能指望得到知府属员的任命。如果他特别幸运,他甚至可以担任知州(五品)或知县(七品)。但是这类任命通常在边远地区,官员们在那里不能指望迅速晋升。监生资格出仕的人只能在一个府或更小的地方行政单位得到辅助性的职位,其级别可能是从六品。这对一个有抱负的新手来说可不是有前途的职位。否则他可以自荐到地方的儒学中任专职教员,级别为九品。实际上这是一个无出路的职务,他只能指望由此慢慢地爬到一个不显眼的位置了。
许多首次候任者,特别是年轻的进士,并不是能马上得到正式的任命,而是派至各机构任观政。比起见习官员的任命,观政似乎不那么明确,因为人们把观政理解为受训者,经过一定时期,据说在铨选时机成熟时,就被召回吏部。名列前三名之后的进士特殊群体被派往翰林院任观政,专称为庶吉士。这些人文才出众,其职务使他们在翰林院老师们熏陶下得到文学进修的良机。三年后,每个群体的最优秀者得到翰林院的正式任命,其他人则被分到中央政府的各个机构。不论是哪种情况,他们迅速升迁的前景一般是一片光明,他们之中最为出众的人有希望通过翰林院升入内阁。
第一次任命某人去担任一年见习或代理乃是常事。然后,被任命人得到上司的良好评价,他就可以改任实职。得到实职的被任命人一次任期为三年,在一般情况下,还可续任两期,这样全部任期共九年。九年后任命终止,官员回到吏部报到,以便再次任用。同时,实质性的档案或政绩记录已在形成之中,它将决定一名官员的前程,因为每名官员都要经受几种考察。
主要的考察是与每个官员的履历挂钩的“考”。任职三年后,他就要被其机构的上司评定,评定的等级为优、一般或差。不论对中央政府的人员还是对省的人员的“考”都要经都察院作出适当的核对,核对的根据是派往各省的巡按送来的年报。这些“考”然后被送到吏部执行。考核为优者使他有资格得到提升的考虑;考核为一般者,能确保他继续第二任;考核为差者所得的结果是降级。在大部分情况下,考核只在官员的政绩记录中注明,直到为期九年的三次考核完成为止。然后实行以下的程序:至少评为两次优,再加一次不次于一般的得到提升;评为两次一般,再加上一次评为差的,或者评定比此更加糟糕的就要降级;评定的结果在这些水平之间的就需要调任新职,但官品不变。
但官员的命运并不是完全由这些三年一次的“考”来决定。其他的评估也穿插其中。主要的一种称“大计”。大计由评估京外官员的外察和评估一切中央政府官员的京察构成。外察三年一轮,但它与适用于任何官员三年一轮的考核无关。就外察而言,地方机构的主管每月向其知府报告关于其属员的月报,每年年末各知府向其省的上司上报其辖区中所有官员的综合报告。评估集中在八种专门归类的渎职或表现不佳的事例:贪婪、残暴、浮躁或不安心、不能胜任工作、老迈、健康不佳、遇事厌烦和漫不经心。根据这些报告以及手头上的其他情报,各省当局在每个第三年就其辖区的所有官员准备一份汇报送北京的吏部和都察院,以便它们会同商讨。这份报告也包括所有省级官员事先上报的自我评定,他们规定每三年在京城参加盛大的朝觐仪式。
据《明史》报道,在1385年,共有4117名省级官员参加觐见,其中10%的官员被评为称职,10%被评为不称职,另外还有10%(可能只是一批表现差的人)因有犯罪性的渎职或无能而获罪。诏令称职者被提升,不称职者被降职,因渎职获罪者受审,因无能而获罪者被罢官。其他的官员返回其原来的岗位。[58]
两个多世纪以后,从1601年至1610年居住在北京的著名耶稣会传教士利玛窦以多少有些敬畏的心情报道了1607年的一次“外察”:
每个第三年,所有的省、地区和城市……的官员必须在北京集合,以便庄严地向国王表达忠心。此时,对全国各省的地方官员进行一次严格的调查,包括在场的和未召见的官员。这次调查的目的是决定谁将继续留任公职,有多少人要罢官,有多少人要提升、降职或受到惩处(如果必要的话)。我亲眼见到,甚至国王也不敢改变这种公开调查的审判官们作出的决定。那些被惩处的人决不是少数,也不是低级官员。1607年进行的一次全面调查后,我们读到了对4000名官员作出的结论。我说“读”,是因
为涉及的人的姓名被印成单独一卷,并向全国散发。[59]
从一开始,京察不定期进行,然后间隔五年至九年或十年进行一次。从弘治朝(1487—1505年)起,它每六年进行一次,中央政府五品及以下的官员由其上司评定,上司的报告则被送往吏部和都察院会同考察和执行。四品和五品官员则把自我的评定直接送呈皇帝。这些评定要经过御史们的仔细核查才能执行,但皇帝可对著名的执行官员的自我评定采取行动。
除了这些“考”和“察”外,所有的官员还要另外受到都察院御史和相应的省级机构的官员不定期的考察,他们或作为巡按,或在定期的审计时,或在视察中央政府的所有机构时,可以作出自己独立的人事评定。这些评定放入作为“考”和“察”根据的政绩档案中。御史们应该深入调查,并欢迎任何有苦难的人的申诉,特别是关于地方行政官员行为的申诉。如果遇到明目张胆的胡作非为,御史有权直接向皇帝弹劾犯事人,而不论其品级多高。被弹劾的官员常常发现自己突然被罢官、降级、罚俸、训斥,或者至少要受到对他指控的正式调查。到16世纪后期(如果不是更早的话),受御史弹劾的中央政府官员在皇帝最终处理他们的案件之前,历来是从当时担任的职位上退下来。而在另一个相反的极端,各级官员因御史的特别推荐,意外地被提升或得到奖励。
从1384年开始,在承认吏部通过复杂的考察制度的同时,各机构的主管获准随时保举被吏部忽视但应受奖的属员。[60]这些保举普遍用于地位较低的八、九品官员,或者是官员以下的吏,与明朝最初几十年赖以吸收新成员任职的荐举相似。这类推荐的保证在于,如果某人根据专门的保举而得到提升但后来胡作非为,保举人被认为应同样负责而受惩罚。官员们对自己面临这样的风险,自然要谨慎小心,所以皇帝习惯要求某些官员保举人员。因此,在1402年永乐帝夺取皇位以后,命令七品及更高级的京官和所有从省至县的官员每人保举一名。几十年后,一种例行的手续就形成了:每当省一级职位和知府有空缺,每一名一至三品的京官必须保举一名一般可能提升去填补这个空缺的非在任的官员。被保举人通常来自特定类型的低品级的中央政府官员。保举逐渐被广泛地依赖,以致如果没有保举人,官员很少有希望得到提升。但是,这种保举制既被结党的庇护人,也被曲意奉承的依附者所滥用。结果保举制从1530年起就不再受欢迎,逐渐在人事管理中失去了地位。
每当官员任期满后,或者如果由于以前考、察和保举的结果而在改变地位的名单上挂了号,他就会被吏部在所谓的大选中重新考虑。大选在一年的双月进行,单月则被用来进行急选。吏部在急选中处理诸如批准请假离任、恢复请假回来官员的职务、为避免亲戚在同一机构任职而需要调动工作等事务。除了1468年以后,并不需要对官员的举止、谈吐、决策能力和书法进行调查(这些是唐代考察制度的部分内容),后来,只有当没有功名的新官上任时才调查。在任命有经验的官员担任新职时,吏部几乎全部依靠政绩档案中积累的“考”和“察”的结果。
作为一般规律,一名官员品级的提升一次不得超过两个“等”;青云直上称之为“超”。另一方面,按照吏部例行措施,一名官员降级不能超过三个“等”。[61]
当一名官员升至四品和四品以上的高官时(一般要经过几十年的工作),他的官宦生涯就不完全依靠吏部了,他的任期也不受限定。在担任的职位及职位的任期方面,他的工作几乎更取决于皇帝的意愿。但对高级官员的任命,却不能由皇帝随意作出。根据若干世纪的传统,一切事务只有在大臣提议后才能处理。皇帝一般只能任命由官场提名的人。有几种提名的集体。当任命一名大学士或吏部尚书时,就要集合有资格参加正式廷议的所有官员在朝廷进行廷推。对其他特定的任命(例如包括省一级的高级职位),所有三品和四品的高官都被召集。集体讨论的结果是将一人的姓名送呈皇帝批准,或者送呈两人的姓名供他选择。皇帝可拒绝这些提名,于是被指定的咨询集体就送呈第二次提名。因此,文官集团通过这些集体提出它的人选,供皇帝从中选择。皇帝也总有办法把这类事务的意愿传达给提名的集体。此外,偶尔也有任性的皇帝通过特旨任命高级官员,而不用等待规定的提名,不过官场会对皇帝的这种独断行为群起抗议。不论何种情况,自开国皇帝以后,明代其他诸帝都没有选无名之辈担任高级职务。
一篇现存的涉及范围最广的统计研究论文,讨论了明代各个时期和各级政府的23300名文官的官宦生涯。每名官员在他生涯中占1.3个职位,显然绝大部分只有一次任命。即使是中央政府的官员,他在其经历中平均只任两个职位,不过官至极品的人的晋升普遍地要经过累计达10个职位的过程。各级官员的任期在整个明代多少呈缩短的趋势。所有中央政府职位的平均任期为2.7年,省级职位平均为2.6年,下至知县一级的地方职位的平均任期接近五年。[62]另一篇研究论文集中研究列在《明史》中的大学士和六部尚书(正二品)的情况,他们组成了中央政府中全面行政的核心。结果表明他们在一个职位上的平均任期为31个月。但是,即使这些非常显眼也很容易遭到攻击的职位,其任期在六年以上的竟几乎占总数的一半。因此有人提出,“高级官员所占任期之长……足以为中央政府提供其延续性和行政的专业知识”[63]。一部对1424—1434年这10年关于御史的涉及面较窄的著作指出,任期满九年的御史(虽然他们也很显眼和容易遭到攻击)绝不少见。[64]
明代人事管理的规定不助长通过保证一个人在任何特定机构中持续任职而出现的职业化风气。主要的例外是御医和星象官员,他们的职位大部分是世袭的。但他们只是文官中名义的成员。除了这些职位,人们实际上不知道还有谁有持续不断地担任任何官职的经历,足以使他积累非常专门的专业知识。例如,就户部尚书而言,明代59个占此职位的人中有37人曾当过户部侍郎,但在这59人中的38人有时曾在其他部当过侍郎。[65]在任职中注意非职业化的最明显的证据是如下的事实:被选任内阁中最有权势职位的重臣具有在翰林院担任过编修等职务的经历,但从来没有在各自职守的行政机构中任职的经历。
官员(包括非在任的在内)作为一个阶层,享有种种特权和豁免。一般地说,官员及其最近的家庭不必纳税和应召为国家服劳役。官员所穿衣服的颜色因官品而异,但不准非官员穿着。官员宅第的大小和装饰不受限制;按照官品,他们可以骑马,甚至坐轿子,而平民则不行。[66]如果一至三品的官员触犯法律,他们实际上可免予追查;如无皇帝的特别命令,不得采取行动。所有京官及五品或五品以上的官员如果没有皇帝明确的批准,不受审讯;对更低级的官员如无皇帝的批准,不得判决。[67]毫无疑问,许多高级官员因过错只会遭到温和的申斥,而这种过错则会使平民受到严厉的惩处。
在官员们得到的利益中还有显赫的头衔(散官)和功勋的头衔(勋)。在第一次“考”的成绩令人满意后,每个官员有资格得到与其正式品位相称的听起来颇具古风的散官头衔,而且他可以要求把这个头衔也赐给其父和祖父。有42种散官的头衔,这足以赐给任何品级的一名官员而不必改变实际的品级或担任的职务。明代赐给文官以相当于其正式品级的散官头衔见表1-2。
表1-2 明代文官的散官头衔
①《大明会典》,第6卷,第133—135页
勋的头衔至少在理论上是因功而赐的,而且只奖给五品及五品以上的官员。这些勋号与它们的正式品级相符合,其形式就像散官的头衔那样。它们的名称见表1-3。由于封赏散官称号和勋号的这些惯例,一名高级官员可能以冗长的称号而被人所知,如“政治上卿资德大夫吏部尚书”。这个称号甚至没有把他所兼的职位或他可能承担的特殊任务包括在内——如除吏部外他还临时负责另外一个部,当时由于种种原因,该部尚书位置空缺。
表1-3 明代的勋号
①《大明会典》,第10卷,第255页。
在职官员按其品级领取国家俸禄。名义上,俸禄以米若干石计算(见表1-4)。儒学教员的薪水等级则不同,每月从米两石至两石五斗。此数大大低于从九品官员的报酬,大致在吏的水平上,吏每月领取米两石五斗往下直至六斗。[68]
表1-4 明代文官俸禄表
*每年
虽然这些俸禄标准与以前王朝相比并不差,但是即使还对仆人、燃料和出差稍有津贴,如果按照实际收入,明代官员过得并不好。问题在于,虽然明朝开始时付给官员大米,但在洪武朝结束前,只有部分薪俸付给大米,此后官员薪俸中的大米比率不断下降。官俸的其余部分用诸如纸钞(其实际价值已降到零)、丝、棉,最后是白银等其他商品付给。此外,薪俸中的大米折成其他形式的收入,都不按市场的比率折算,而是按人为的非常低的比率付给。官员们不断地抱怨不能依靠他们的俸禄为生,而《明史》惊呼:“自古官俸之薄,未有若此者!”[69]有人估计,早在1434年起,官俸事实上降至其名义上的价值的4%,尤其是京官,实际上一无所得。[70]许多官员似乎只能向国家分配的仆人收费,然后解除他们的劳役,以此来满足自己的基本需要。
微薄的货币收入不仅仅是明代官员待遇差的惟一方面。不论他们可能享有法定的特权和豁免,却绝对不能避免严厉的处理。在这方面,洪武帝的一系列可怕的官场清洗为王朝定下了调子,为此,他被戴上了“中国全部历史中最残酷最邪恶的暴君”的帽子。[71]其他臭名昭著的官场清洗发生在16世纪20年代和17世纪20年代。[72]官员在皇帝们命令下还不只是这些戏剧性的插曲。在明朝文职行政机关的最高级官员——如大学士、六部尚书和都御史的725人中,有220人(30%)得到了屈辱和灾难性的结局,14人十分幸运,仅被贬职,133人被罢官。被惩处得最严厉的受难者包括38人作为普通士兵被流放戍边,49人被打入大牢,20人被处死。[73]低级官员所受的苦难不那么深重。然而从1424年至1434年的10年中,超过261名文官在御史的弹劾中被告发;在1620年至1627年期间,超过691名官员同样被告发。[74]暂时停发官员薪俸达一年之久乃是常事,而受更严厉的惩罚却屡见不鲜。
明代诸帝因把官员光屁股重杖责打而最为臭名昭著。杖责由宦官和护卫当廷执行——这种屈辱有悖于中国传统的君臣关系,而大臣身体受到如此的凌辱,以致需要几个月才能康复。在洪武朝时,贵如侯爵那样的显赫人物和二品大员就死于这种杖责。1519年在对正德帝的任性行为的激烈抗议以后,据说有146名京官当廷受到杖责,结果11人死去。在嘉靖朝时一场争论的结果,据说1524年有134名京官既被囚禁又被当廷杖责,结果有16人死于非命。[75]不难断定,明代诸帝通过宦官和锦衣卫中的代理人,对文官们保持一种恐怖统治。[76]但事情的另一面是,明代的官员集团不断地使灾难降临到自己头上,因为他们毫无顾忌地进行派系斗争。另外,他们不惧怕皇帝的独断专行,而不时地以挑衅性的进谏向皇帝挑战。明代产生了大批理想主义的文官,他们挺身而出面对威胁人的统治者。这些人中最著名的可能是海瑞(1513—1587年),他是一个铁面无私的道德论者和崇尚纪律的人,因批评嘉靖帝的怪癖行为和疏于朝政而入狱。[77]很难假定,这些官员能纠正明代君臣关系的失衡状态,但人们也不能认为明代的文官就是苟安和不会抗议的受害者,也不是甘愿受皇帝一方猖獗的专制主义迫害的依附者。
明代例行的人事管理实行传统的回避的规定:如果两名亲戚碰巧在同一机构任职,年轻的必须退出和请求调动;除了学堂的教员,所有的官员都不准在出生的省的地方行政机构任职。此外,官员如逢丁忧,应离职服丧三年,服丧期间,一般不领俸禄,但有时因皇帝的特殊恩宠,可领半薪。在服丧期间,如果皇帝召回服职,他们应该响应,这在中央政府的受宠的高级官员中是常有的事。官员在得到吏部或皇帝的批准后可以请病假,带薪病假长达三个月。正常的退休年龄为70岁;如果退休官员面临贫困危险,他明确地可以指望每年领四石米,并由地方官指派仆人为他料理家务。年满55岁的官员因体弱可以退休,并可指望得到相类似的待遇。在这些方面,如同在职官员的俸禄那样,明朝对其文官似乎不如以前的本地王朝的惯例那样慷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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