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257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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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关于宇文融的方案,见浦立本《安禄山之乱的背景》,第30—32、49—50、178—182页;铃木俊:《关于宇文融的括户》,载《和田博士还历纪念东洋史论丛》(东京,1951年),第329—344页;砺波护:《唐的律令体制与宇文融的括户》,载《东方学报》(京都),41(1970年),第263—288页。
[127]《旧唐书》卷48,第2106—2107页;《唐会要》卷88,第1603页;《册府元龟》卷493,第14页;《通典》卷10,第59页。
[128]《唐会要》卷10上,第213页。
[129]《唐会要》卷8,第105—108页;《旧唐书》卷8,第186页;《新唐书》卷5,第130页。
[130]《唐会要》卷8,第108—118页;《旧唐书》卷23,第891—904页;卷8,第188—189页。
[131]《资治通鉴》卷213,第6771页;《旧唐书》卷185下,第4821—4822页;《新唐书》卷130,第4497—4498页。
[132]传记载《旧唐书》卷106,第3235—3241页;《新唐书》卷223上,第6343—6349页。
[133]《旧唐书》卷97,第3054—3055页;《资治通鉴》卷213,第6771—6772页。
[134]传记载《旧唐书》卷98,第3073—3075页;《新唐书》卷126,第4418—4420页。
[135]传记载《旧唐书》卷8,第3075—3077页;《新唐书》卷126,第4420—4422页。
[136]《资治通鉴》卷212,第6772、6777页;《新唐书》卷125,第4409页。
[137]关于《开元礼》的编纂情况,见《大唐开元礼》(东京,1972年)第822—823页中池田温的编者注。
[138]《资治通鉴》卷213,第6782页。
[139]传记载《旧唐书》卷99,第3093—3095页;《新唐书》卷101,第3949—3952页。
[140]传记载《旧唐书》卷84,第2806—2808页;《新唐书》卷108,第4089—4091页;张九龄的墓志铭载《典江集》卷19,第3页。
[141]《新唐书》卷108,第4090页。
[142]《旧唐书》卷8,第191页。关于726—728年的灾情,见《旧唐书》卷37及《新唐书》卷35和卷36等处。
[143]传记载《旧唐书》卷76,第2651—2653页。
[144]《旧唐书》卷105,第3221页;《资治通鉴》卷213,第6787—6788页。
[145]《资治通鉴》卷213,第6767—6788页;《旧唐书》卷105,第3221—3222页。
[146]戴何都:《〈新唐书〉选举志译注》(巴黎,1932年),第262—265页;《唐会要》卷74,第1348页;《册府元龟》卷630,第6页;《资治通鉴》卷213,第6789页。
[147]传记载《旧唐书》卷106,第3252—3255页;《新唐书》卷121,第4335—4336页。
[148]《资治通鉴》卷213,第6792—6793页;《旧唐书》卷106,第3253—3255页,卷190下,第5037页;《新唐书》卷121,第4336页。
[149]关于授予高力士及其家族的荣誉,见《资治通鉴》卷213,第6793—6794页。
[150]传记载《旧唐书》卷98,第3079—3083页;《新唐书》卷127,第4452—4454页。
[151]《通典》卷10,第56—57页;《册府元龟》卷498,第16—17页;《
旧唐书》卷49,第2114—2115页;浦立本的《安禄山之乱的背景》第183—184页有英译文。
[152]《唐会要》卷85,第1563—1564页;《册府元龟》卷495,第20一21页。其他史料记载这一计划为宇文融提出,实误,见佩内洛普·赫伯特《八世纪初期中国的营田》,载《远东史论文集》(堪培拉),11(1975年),第37—77页。这一问题在本书第2章讨论过。
[153]传记载《旧唐书》卷98,第3077—3079页;《新唐书》卷126,第4432—4439页。
[154]《资治通鉴》卷123,第6803页。
[155]《旧唐书》卷8,第200页。
[156]关于这几年复杂的宫廷政治,见浦立本《安禄山之乱的背景》,第54—55页;赫伯特:《张九龄》,第165—190页。
[157]关于其运输体系的改革,见崔瑞德《唐代的财政管理》,第87—89页;浦立本:《安禄山之乱的背景》,第34—35页。裴耀卿的详细的奏议,载《唐会要》卷87,第1587页;《通典》卷10,第57页;《册府元龟》卷498,第17—18页;《
旧唐书》卷98,第3080—3081页。浦立本之作第185—187页有英译文。
[158]见赫伯特《八世纪初期中国的营田》,第71—75页。
[159]《通典》卷9,第15页;《册府元龟》卷501,第4页。
[160]《唐会要》卷89,第1625—1626页;《册府元龟》卷501,第4—5页;《旧唐书》卷48,第3097—3099页;《新唐书》卷54,第1385页。关于这一政策及随之产生的争论,见佩内洛普·赫伯特《唐代关于国家垄断铸钱的争论》,载《通报》,62.4—5(1977年),第253—292页。
[161]《新唐书》卷54,第1385—1386页。
[162]《通典》卷23,第136页;《唐六典》卷3,第43页;《唐会要》卷59,第1020页;崔瑞德:《唐代的财政管理》,第100—101、332页。
[163]《资治通鉴》卷213,第6803页;《玉海》卷18,第26页;《唐会要》卷78,第1420页;《唐大诏令集》卷100,第510页;《册府元龟》卷162,第11页;《旧唐书》,第200页。见赫伯特《张九龄》,第278页。
[164]《唐会要》卷78,第1420页。
[165]《唐摭言》卷1,第6页;《新唐书》卷44,第1164页;戴何都:《〈新唐书〉选举志译注》,第1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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