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116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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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10年,王莽建立了六筦制,实际上是继续执行并扩大了武帝的财政政策。六筦是盐、铁、酒、山泽的自然产物(如鱼)、采铜和铸钱的专营,加上控制物价的五均和放款的赊贷。六筦之中最后一项设五均官,设在首都长安,以及洛阳、临淄、邯郸、宛、成都等城市,制定谷物、麻、丝的市场标准价格,并在物价过高时出卖存货,物价过低时收买滞销货,以保持价格的稳定。此外,政府还对为办理丧葬或庆典的民众给以无息贷款,对以营业为目的的人给以10%利息的贷款。这些措施都是为了抑制商人和高利贷者而保护民众。虽然在设想上是值得称赞的,但在执行时仍有许多尚待改进之处;民众对这些措施和王莽的其他经济改革的不满,加速了他的垮台。[121]
依靠势族和富商支持的后汉政府,自然废止了王莽主张的国家统治经济的政策,前汉时期的国家专营和商业控制或是被废止,或是由中央政府转入地方当局管理。盐铁专卖政策在章帝(公元76—88年在位)、和帝(公元89—105年在位)时期恢复了一个短时期,但其规模决不像前汉时的那样大。[122]可以看出,武帝时期以来实行的这些财政政策,反映了政府与豪商和制造商之间关系的变化,以及政府和势族日益加剧的对抗。
开始于汉代的专营经济政策,对后来中国经济的发展有相当的影响。铁再也没有成为国家专营。由于铁矿分布广泛而且容易开发冶铸,因而私营冶铁发展了冶铁业。另一方面,盐成了后来国家岁入的主要来源。晚唐以来每一个重要王朝都对盐的征税或垄断生产设立了复杂的制度。因为盐是一种生活必需品,是可依赖的稳定财源。后来,当茶成为普及饮料的时候,它也常成为政府的专营目标,如在宋代和明代。即使是极难实行的商业控制,宋代的王安石也在均输这同一名称之下再度实施。因此后来各王朝政策的这类基本特点,可以说是汉代财政革新的遗产。
索介然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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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章为西嶋教授在1969年所作。原文未加改动,但编者增加了一些参考资料,给读者提供更多的最近第二手文献,尤其是以西方文字发表的。关于此文更完整的日文本,可看西嶋定生:《中国古代的社会和经济》(东京,1981)。下面的著作,发表在本书付印期间,也应参考,李约瑟:《中国科技史》第6卷《生物学与生物学的技术》第2篇;弗朗西思加·布瑞:《农业》(剑桥,1984)。
[2]即诸侯,他们实际上作为大片土地世袭占有者和统治者,握有施政的最后决定权。诸侯的权力和爵位受自周王的锡命,他们公开宣称是周王的臣属,从而人们把他们称为“封建主”。用公、侯等不同爵位区别他们的高贵的程度,而从很早时期就有一个或更多的诸侯擅自称王。到公元前4世纪为止,中国的大部分领土为这类王国所统治;秦帝国成立于公元前221年,这时诸侯之一的秦国成功地征服了它所有的对手(其过程见上面第1章《最后的征服与胜利》)。
[3]由于这些头衔标志着社会的等级和地位,所以应把它们和帝国时代用作部分国家官吏头衔的相同的名称区别开来。
[4]见上面第1章《实行变法》。
[5]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普林斯顿,1950)。
[6]一部分的译文有:埃森·盖尔:《〈盐铁论〉卷一至卷十九译注及介绍》(莱顿,1931);埃森·盖尔、彼得·布德伯格、T.
C.林:《〈盐铁论〉卷二十至卷二十八译注》,《皇家亚洲学会华北分会杂志》,65(1934),第73—110页。重要部分的选译有乔治·瓦尔特:《盐铁论》(巴黎,1978)。关于争论的提要,见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3章(伦敦,1974)。
[7]这些文献的全译收于许倬云的《汉代农业:早期中国(公元前206—公元220年)农田经济的形成》,杰克·达尔编(西雅图、伦敦,1980),第280—294、215—218页。见第536页注3和第538页注2。
[8]关于《僮约》这篇难懂文章的详细讨论,可看宇都宫清吉:《〈僮约〉研究》一文,收入他的《汉代社会经济研究》(东京,1955),第256—374页。英译文见韦慕庭:《西汉时代的奴隶制度》(芝加哥,1943),第383—388页和许倬云:《汉代农业》,第231—234页。
[9]译文见福克:《论衡》第1部分《王充的哲学论文》和第2部分《王充的杂文》(上海、伦敦,1907、1911;再版,纽约,1962)。
[10]《昌言》的部分遗文见《后汉书》卷四九,第1646页以下,《政论》见《后汉书》卷五二,第1725页以下。两种文献的译解见白乐日:《汉末的政治哲学和社会危机》一文,收入他的《中国的文明和官僚》,第218页以下、207页以下(纽黑文、伦敦,1964)。
[11]关于汇集所有这些资料为这类专篇的尝试,有苏诚鉴:《后汉食货志长编》(上海,1947)。
[12]《西京杂记》卷二,《四部备要》本,第3叶。
[13]《史记》卷九三,第2637页;《汉书》卷三四,第1890—1891页。
[14]《史记》卷五六,第2052页;《汉书》卷四十,第2039页。
[15]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通报》,48:1—3(1960),第97—174页;西嶋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构造》(东京,1961);《秦汉统一帝国的特色》,载《第十二届国际历史学会议纪要Ⅱ
》(维也纳,1965),第71—90页。
[16]加藤繁:《中国公田制研究》,收入他的《中国经济史考证》(东京,1952—1953)第1卷,第511—690页。把废除井田制归于商鞅是难以相信的,但在农村贫困化的过程中,土地自由买卖起了重要作用之说依然是有根据的。
[17]韦慕庭:《西汉的奴隶制度》,第165页以下,文中提出奴隶的数目估计从没有超过居民数目的百分之一;瞿同祖:《汉代社会结构》,杜敬 轲编(西雅图、伦敦,1972),第139—159、361—381页;许倬云:《汉代农业》,第63页以下及他处。
[18]《汉书》卷二四上,第1142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201页以下)。
[19]《汉书》卷二四上,第1143—1144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208页以下)。
[20]关于荀悦的观点,见陈启云:《荀悦(公元148—209年):一个中世纪早期儒家的一生和反省》(剑桥,1975),第158页以下;同一作者:《荀悦和东汉的思想》(普林斯顿,1980),第92页以下。
[21]传说中的周的始祖后稷就取名于稷,稷到底是什么谷物是有争议的。清代语言学者程瑶田推断,稷是高粱,见他著的《九谷考》,收于《皇清经解》卷五四九,第1叶。但此说不可能,因为在6世纪的著名的农业著作《齐民要术》中没有提到高粱,而且直到宋代以后高粱才成为华北的主要谷物。稷很可能近似禾(一种自商代以来就在中国种植的谷物),而且已经可以相当有把握地确定为穗状的粟。关于粟的不同种类,见李约瑟:《中国科技史》第6卷《生物学和生物技术》第2篇;布雷:《农业》(剑桥,1984),第434页以下。
[22]关于这几篇的详细注解,见夏炜瑛:《吕氏春秋上农等四篇校释》(北京,1956)。
[23]土地面积的大小,最初用垄的多少来计算,因而亩(或垄)这个词成为计算单位。汉以前的一亩一般是六尺(一步,1.38米)宽,百步(138米)长;汉代的1亩是一步宽,240步(331米)长。
[24]关于这种新的种田法,见《汉书》卷二四上,第1138页以下(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184页以下);西嶋定生:《中国经济史研究》(东京,1966),第61—185页;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剑桥,1967年)第2卷,第319页、329页注10。
[25]关于代田法的最初采用时间有一些混乱,《汉书》卷二四认为在近于武帝末期开始实行,作为重新充实国家财力的重农政策的一部分,那时的国家财力因武帝的军事远征已严重空虚。据说赵过在任搜粟都尉期间负责推行代田法,但搜粟都尉这个官职在武帝晚年到武帝之死(公元前87年)这一期间实际上由桑弘羊担任,赵过只能在这一年或以后任这个官职。因此,代田法的实行只能在武帝以后。居延汉简上曾提到一个以此法命名的粮仓,叫作代田仓,又一次证明在居延地区确实曾实行过代田法。见西嶋:《中国经济史研究》,第101页以下。
[26]这可能暗示这种工具是为了牛耕而制造的,对无牛而只能使用人力的农民来说不适用。
[27]如《齐民要术》卷一所引文,见石声汉:《〈齐民要术〉今释》(北京,1957)第1卷,第13页。
[28]关于收集的残篇,见石声汉:《〈氾胜之书〉今释》(北京,1956)。此书已译成英文(北京,1959);又见许倬云:《汉代农业》,第280页以下。
[29]原文作15750,但这个数字与同一段文字的其他数字不符。总数不同地被计算为15840
或15180棵。见石声汉:《氾胜之书》,第38—42页。
[30]见石声汉:《氾胜之书》,第43页以下。
[31]见《汉书》卷二四上,第1137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177页以下)。
[32]见石声汉:《〈四民月令〉校注》(北京,1965),德文译文见克里斯丁·赫泽尔:《汉代崔寔的〈四民月令〉》,论文,汉堡大学,1963年;许倬云:《汉代农业》,第280—294页;帕特里夏·埃伯里:《从〈四民月令〉看东汉庄园和家族管理》,载《东方经济社会史刊》,17:2(1974),第173—205页。
[33]见石声汉:《〈四民月令〉校注》,第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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