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115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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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5 公元2—146年登记的人口
从取自现存的人口统计数的表15看来,后汉初期登记的户数大为减少,这主要是由于随着王莽统治而发生的动乱和不安。在这次行政管理的混乱中,许多户可以逃避当局的注意。数字的减少绝不意味着人口的锐减,倒不如说是行政控制废弛的一种表现。这个表说明国家可以使他们缴税和服劳役的人口的实际数字。[97]
土地税即田租,是按实际的谷物产量征收,其税率大约定于公元前205年,即为产量的1/15。[98]这个税率可能以后有所提高,但在公元前195年惠帝即位时又恢复为1/15。公元前168年,免去税的一半,次年又完全免税,以后的11年显然是继续免税。在这期间采取晁错(公元前154年被杀)的建议,对献给皇帝谷物的人赏赐爵位。公元前156年,土地税回复到1/30,以后就保持下来作为标准的税率。除去土地税之外,似乎还需交纳草秸以作国有牲畜的饲料,但详情不明。[99]后汉时期,由于大量的军事花费,土地税开始按1/10征收,但在公元30年,当局势有所稳定后,税率又恢复为1/30,在汉代的其余时期,就一直保持不变。[100]
虽然法定的土地税可能是收获的1/30,但一个参加盐铁讨论会的人的话清楚地说明,实际上是以所耕地面积为基础而征税(“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101]可以假定,某一块地的税额是以地的肥沃程度和平均产量为基础,那就需要作某种土地调查。这样的土地调查,在前汉末以前没有记录留下来。公元39年,光武帝中兴以后再次命令进行全国土地调查。对后汉的一系列调查所提供的表16上的数字,表明政府指望在不同时期进行征税的土地数额。[102]
即使是对可耕地征税,征产量的1/30的税率可以说是优惠的;而到了后汉末期更进而下降为1%。但实际上对农民来说并不像表面上那么有利,因为它绝不表示是农民的全部税赋负担:土地税虽减少了,而财产税却在增多。无论怎么说,低田租只能对自耕农和大地主有利,而与佃农无关,佃农必须把他们收获的一半交给地主(如董仲舒和王莽所指出的)。[103]因此,遭自然灾害而免税的好处,贫苦的佃农几乎得不到。
表16 公元2—146年登记的可耕地面积
*
以“顷”算,一顷=接近11.
39英亩。
算赋或口算是一种人头税,征收的对象是所有从15岁到56岁的男女;它可能始于战国时代,并肯定存在于秦代。前汉初期的税率为每人一算(120钱),这个税率保持得相当稳定。公元前189年,为了增加人口,规定所有从15岁到30岁的未婚妇女要交纳五算(600钱),但后来在下一代皇帝降低到40钱。公元前140年,对有80岁以上人口的家庭减免二算(240钱)。公元前52年,一算减到90钱,公元前31年,进而减到80钱。后汉时期的公元85年,对产妇免征人头税三年,对其妻子怀孕的男丁免征人头税一年。对新定居的流民和没有土地的新迁入者,有时也免征人头税。
对商人和奴隶的人头税是二算(240钱),为普通人的一倍。[104]口赋也称口钱,征收对象是3岁到14岁的未成年人,税率是每人每年20钱。如上所说,这笔岁入归于宫廷,但武帝时期增加的3钱则归国库以作饲养军马的费用。从元帝时期(公元前49—前33年)以后,并可推断直到后汉,征收对象的年龄只是7岁到14岁的未成年人。[105]
更赋据说最初用来折三天的戍边任务,征收的对象是成年男子(大概是15岁到56岁),税率是每人3钱。他们不管健康状况或社会地位,都必须缴纳。但那些交纳更赋的人并不能免除正常的兵役和劳役。[106]
算訾即财产税是建立在个人自报财产价值的基础上,税率是每10000钱一算(120钱)。最初实行是在公元前203年,与算赋同年开始,但到了公元前119年,又被武帝大加改变。在这一年,对商人和制造商的税率猛烈提高,前者(不论是否登记)的财产税是每2000钱付一算,后者是每4000钱付一算。同年,对一般人的车征收一算,商人的车征收二算,所有长过五丈(11.
5米)的船征收一算。
制定这些措施一方面是为了抑制商人,一方面是为了改善国家因军事花费而引起的财政不足;政府以强力推行这些措施。对那些自报财产不全或不报的人处以流放边境一年的惩罚,并没收他们的财产,检举人可得到没收财产的一半。结果,很多大商人破产,价值万亿钱的财产被没收,其中包括几千名奴隶和每县按其大小从一百到几百顷的土地。所得到的奴隶被分配于政府各部门,土地则分归少府和大司农。[107]
汉代的劳役有两种,即正常劳役(更卒)和兵役(正卒)。前者要求所有从15—56岁的男子都要一年无偿服劳役一个月,在郡县从事工程和杂务的劳动。兵役是挑选满23岁的男青年充当步兵、骑兵或水兵,兵种视籍贯而定。经过一年的训练之后,凡56岁以下的人应该服役一年,或守卫京师或去戍边。
其他的税收包括对商人和手工业者的课税(如市租、海租)与对国家专营以前的铸钱、煮盐、冶铁等业的课税。此外还有对酿酒业、各种制造业和放债业的课税。这些税都以家长提出的收入报告为基础而进行估价。上报不实和家长不自己上报的人处以2斤黄金(0.
5公斤;两万铜钱)的罚款并没收犯者的财产。各种货物的税率不详,只知道酒的税率在公元前81年停止国家专营时是每升(0.
2公升)二钱。[108]
除去土地税和劳役之外,所有的其他税都要求农民和商人用现金交纳。这是唐代以前中国的一个独特情况,甚至唐代的租、,庸、调三分税制,其基本义务也是交纳谷物、丝麻和劳役,只有另外的户税是交纳现金。只是到了8世纪后半期,以现金纳税的原则才牢固地重新建立,而就在那时也可把现金折成其他商品,经常是以丝代替。[109]汉代的税制建立在现金的基础上,这表明那时的农民相当深地卷进了货币经济。
农民的唯一得钱之道是做工挣工资,或在市场上出卖他们的农产品。人们都知道,农民受雇在地主的庄园里或在诸如酿酒等制造业中干活,但不能设想这种挣钱之道竟普遍到决定税制形式的程度。另一方面,农民出卖自己的产品需要有通往市场的方便途径,但在晚唐以前,在农村共同体中这些市场没有任何大幅度的发展。这就很难理解农民是怎样按照对他们的要求用现金交纳他们的大部分税款的。[110]
但有一二个推测可以解释这个问题。如上面所说,农民住在有墙的居民区内而不是住在孤立的村庄。虽然市场只在城市,但那些住地离市场不远的农民有可能把他们的农产品拿到市场去卖钱以便纳税。到了后汉末和以后,由于农村共同体本身开始离开城市而单独发展,农民变得和市场脱离,越来越难得到现金。这就是日益以实物纳税的原因,这种税制开始于汉末曹操的户调制,在唐代趋于完善而成为租庸调制。[111]
汉代货币的大规模流通(也表明货物的相应大规模流通)是一种手段,国家通过它以税制来控制人民。从那时很原始的运输条件来说,对于当局,征收一切实物税显然是一桩大事,因为它要在全国范围内集散这些货物。可能是为了克服这个困难,国家开始以现金征税;换句话说,以现金征税并不是货币经济充分发展的自然结果,而是由于当时运输不便所采取的一个必然手段。这部分地由西晋(公元215—316年)的税制得到证明,当时也是征收实物税,只有远方边境的夷族才交纳现金。但是,这种推测是建立在汉代货币经济相当发达这个前提之上的。
还有第三种可能,虽然以现金收税,但农民可以经过富人或商人之手交纳实物,这些人把农民的农产品在市场上换成现金而从中取利。不然的话,就是农民从这些人那里借高利贷,以现金纳税而不和市场发生关系。这类事例,史书上有记载。[112]
如果汉代的税收绝大部分是征收现金这一事实讲得通,那么上面的这些推测一定是可以接受的。随之产生的大规模的货币流通使得商人获利,他们用这些钱购买土地转而又成为大地主。他们就这样加入了势族的行列,但他们本人并不放弃经商以增大他们的财富和加强对日益贫困的农民的统治。这就不可避免地使中央政府失去了对农民的直接统治而开始衰落。由于促进货币流通,国家本身给商人提供了兴起的机会,而它又要用最大的力量来抑制这一社会阶级。
国家专营和商业控制
武帝时期(公元前141—前87年)由于频繁远征的大量支出,国家财政大为拮据,因而不得不寻找新的财源。[113]结果,在公元前119年,盐铁开始由国家专营,这是两种必不可少的商品,在此以前,使私营盐铁业获得巨大的利润(而且盐铁业的劳动大军容易使得政府不易控制,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在同一年以同样目的所采取的另一方法是增加商人和制造商的财产税。
以前从私营盐铁业征来的税收归于少府,但这次新的专营政策所得的收入则归于大司农。这种方法可能酝酿于前一年,即公元前120年,当时齐国的一个大盐商东郭咸阳和南阳的一个大冶铁者孔仅,曾是大司农的助手,主管征收盐铁税。在他们的建议之下,一年后实行专营政策;他们遍历各郡,建立机构,任命推行这个政策的官吏,很多官吏选自以前的盐铁业者。[114]
这两个专营的管理有所不同。对铁来说,大司农直接控制在开矿冶铁地区设立的48个铁官;在其他地区设立的小铁官,从事熔化废铁重铸的工作,由所在的郡县控制。劳动力来自罪犯、专业工匠、服劳役的本地人,有时也有官奴隶。所有产销事务都由专营机构的官员办理,对农民只供应制造的铁农具。应该顺便说一下,一种带有几分偏见的材料以批评产品的形式攻击专营制度,抱怨国家专营带来的不利,不论质量如何,价钱都是一样的。而且由于经常没有负责的官员,产品根本买不到。[115]
但对盐来说,还是由以前的盐商负责制造。34个盐官只是借给他们煮盐的工具,然后从他们手里购买制成的盐再转卖给人民。绝对禁止贩卖私盐。
桑弘羊[116]帮助东郭咸阳和孔仅大力推行专营政策。当公元前115年,孔仅被提升为大司农时,桑弘羊接替他的职位,做他的助手。于是桑弘羊提出一个新的财政政策,实行国家运输制度——均输。虽然这个政策的详情不怎么清楚,但从《盐铁论》的一段文字和注者的解释可知其大概。
以前中央政府需要的地方货物由商人运送到首都,商人于是有了牟利的大好机会,货物质量常常低劣,运输制度也很繁杂。于是政府下令,在遥远地区货物应以税收所得购买,并在地方新设均输官,负责购买货物并运送到首都。目的是抑制商人,同时把利润纳入国库。[117]
地图17 公元2年的盐铁官
当首都官方机构派官员到地方上购买时,新政策在执行中遇到了某些困难,他们之间展开了竞争,提高物价,甚至引起运输资金的短缺。公元前110年,桑弘羊继孔仅为大司农,他增设地方上的均输官,其意图是当物价低贱时大量购买,从而提高和稳定了物价。同时在首都设置一个稳定物价的机构——平准官,其意图是储藏这类地方上的货物,在物价上涨时出售。除了以低价卖给人民使他们受益外,也直接打击了商人。在公元前98年,政府开始对酿酒卖酒业专营。
所有这些财政政策在增加国家岁入方面获得了很大的成功。例如史书记载,一年之内首都和甘泉粮仓充满了谷物,仅首都一地就存贮了500万匹绢。[118]
公元前87年武帝死后,桑弘羊继续执行武帝的经济政策(他已任御史大夫,主掌朝政),虽然受到来自商人和有商业利益的势族的激烈反对。给桑弘羊造成的进一步困难则是来自他的朝廷上的对手霍光,因为霍光通过控制年幼的昭帝而获得大权。霍光在公元前81年的盐铁会议上支持儒生,反对桑弘羊的政策。
我们现在读的《盐铁论》一书,可能是在盐铁会议大约20年后编集的,而且可能带有当时占优势的政治色彩,它偏袒反对专卖和有关财政政策的一方面。文字大部分可看作是夸张性的,没有办法准确地确定实际生活中主要反对者的真正贡献。这些学者们激情地主张停止执行专卖政策,责备政府与民争利,实际上在保护富商势族的利益。他们还肯定地说,人民不得不买质劣价高的官盐和到很远的地方买不适用的铁器,并在均输、平准制下不得不纺织丝麻,但对他们产品的价格却不能有效地控制。这些抨击看来是真实的,但要废止这些新的财政政策,国家失利太大,于是仅废止了很难推行的酒专卖政策。讽刺意味十足的是,甚至在霍光以谋反罪处死桑弘羊之后,他继续执行专卖政策;理由很简单,就是政府承受不了废止这些政策后的损失。
后来,在公元前57年至前54年之间,政府以设立常平仓的方法尽力控制粮价;常平仓大多数设在边地。这是按照耿寿昌的提议,目的是在粮价贱时购买,粮价贵时以低价卖出。据说这可以稳定粮价,使民众受惠,当然,政府也可从中得利。[119]
公元前44年,常平仓和盐铁官都废止了,理由是政府与人民争利;来自既得利益集团的压力,无疑加速了这个行动。毫不足怪,没有专卖政策所得的岁入证明是行不通的,于是三年后的公元41年这些机构又都恢复了。[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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