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114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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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制的变革[73]
城市、商业和制造业在很大程度上赖以发展的币制开始于战国时期,当时不同国家铸币的形式、大小和重量各不相同。有些货币是各国的统治者们铸造的,有些是各城市的商人们铸造的。由政府统一铸币是在秦统一天下之后,当时皇帝下令铸造所谓半两钱。它是一种圆形的青铜钱,中间有一个方孔,如它的名称所表示,每一个钱重12铢或半两(7.
5克),半两二字铸在钱的表面。此后,典型的中国铜钱就是这种样式。
汉初,高祖废止政府独自铸钱而使私人铸钱合法化,这可能是由于秦末天下大乱,铜钱短缺,因此必须赶快铸钱以使货物流通。于是大规模的铸钱之风兴起,但这些钱大都小而轻,即众所周知的榆荚钱。虽然这种钱和半两钱形状相同并铸有半两的字样,但仅重约1.
5克(或甚至轻到0.
2克),和以前7.
5克的铜钱相差悬殊。
吕后当朝时期的公元前186年,汉政府初次实行自己铸钱,同时明令禁止民间私铸。这种新钱虽然仍称半两,但实际上重八铢(5.
7克)。四年后,废止半两的面额,而起用五分钱,该钱重二铢四累(1.
5克),等于真正半两钱(7.
5克)的1/5,少于以前八铢半两钱的1/3。这种五分钱几乎和榆荚钱一样的小,这表明民间仍在私铸榆荚钱,而政府不得不和它一致。这种轻钱的流通引起了通货膨胀,一直延续到文帝时期(公元前180—前157年)。
公元前175年,政府再次允许私铸,但附加一些限制。虽然仍称半两,而私铸币实重四铢或1/6两(2.
6克),并且铜锡合铸。对用铅铁混铸或改变重量者在法律上予以严惩,以期遏止轻钱的流通。有几条史料记载了和政府同时铸钱的私铸:文帝和景帝时期(公元前157—前141年),上面提到的吴王刘濞以铸铜和铸钱的方法来增大他已有的可观的财富;文帝的宠臣邓通,也在赐给他的蜀的严道铜矿铸铜和铸钱。[74]四铢钱作为法定货币在以后通行了50年左右,直到武帝时期(公元前141—前87年)。同时在公元前144年间,政府再次专控铸钱,私铸成为处死的大罪。
在整个这一时期,伪钱大量增加,由于货币的表面价值和实际重量的不一致,更使事态恶化。普遍的做法是取钱的边缘制造假钱。公元前120年,废止四铢钱改用三铢钱(1.
9克),并刻上实际重量而不用虚假的半两字样,这种假半两钱这时不再使用。[75]就在同时,又创制了一些新的高面值货币。一种是钞票,是用白鹿皮做的,边缘饰有花纹,面值40万铜钱,但实际上它只是一种货币象征,用来征集岁入。[76]其他三种是银锡合铸,面值分别为3000、500和300钱;但它们的重量都不到八两(120克)。伪造这些新货币中的任何一种都处以死刑。这个禁令虽然严厉执行,但却没有生效。
一年以后,又废止三铢钱改用五铢钱(3.25克),重量也和面值相符,这是中国的标准铜钱,沿用到唐初。汉代铸钱,起初由中央政府和郡同铸,使钱的周边隆起以防止取铜。不幸的是各郡铸的五铢钱质量不好而且分量轻,伪造五铢钱和银币的事连续发生。为了尽量控制这种局势,政府在首都铸造一种红边铜钱(赤仄钱),官定价值为五个五铢钱。[77]交纳赋税必须用这种钱,但在私人商业中滥用它的情况也很多。随着银钱的成色大幅度降低,因此这种钱不久就废止了。
由于以上的情况,公元前113年,由隶属于水衡都尉的上林三官专管铸币,水衡都尉和少府共同负责皇帝宫廷的财政。三官这时成为帝国的唯一铸币机构,并负责选矿、运矿石以及实际铸造。各郡铸造的所有铜钱都运往中央,以便进行熔化和重铸。新铸的铜钱质地良好,伪造困难,并因伪造者缺乏良好的设备而无利可图。
这样,铸钱和以此获利成为朝廷的独有特权。铸币制度从公元前113年到前汉末,一直保持稳定。从公元前118年到大约公元1—5年这一阶段,铸造的五铢钱总额超过280亿,假定年均铸量为2.
2亿左右或22万贯(一贯1000钱)。总额只略少于盛唐时期(公元742—755年的天宝年间,一年是32.
7万贯),但比宋代少很多(如1045年是300万贯,1080年是586万贯)。[78]看到公元前1世纪时铸造了这么多的铜钱是令人吃惊的,并且使人认识到,商业和手工业的巨大发展受它的影响有多大。
王莽在币制上也如在其他事情上一样,也打算表明他追随古代先例,恢复过去的一个理想模式,以引用意识形态的理由来支持他试图对前汉整个币制的大改革。[79]公元7年,他在五铢钱之外又通行三种新的货币,即大钱,重12
铢(7.6克);刀钱(契刀);镶金刀(错刀);价值分别为50、500、5000——五铢钱。公元9年,即他做皇帝后的一年,除了大钱之外废除了所有的面值,提出了一个新的远为复杂的货币系统。除去用金银、龟壳、贝壳作为流通货币之外,又添了两种形式不同的青铜货币,即钱和布。钱有五等,其次序是从重一铢的小钱到重九铢的壮钱,和以前的大钱一并通行。布是一种铲形的钱,[80]按其大小、轻重分为十等。
关于这种复杂的、名目繁多的28种单位的通货,都有历史的先例可查,而不论引得是否恰当;总的说来,一个共同的问题是面值和实际重量的不符。这种币制被证实完全行不通而逐渐废止,唯一留下来的是小钱和大钱(其值是小钱的50倍)。公元14年,这些货币又被两种新货币所代替,即货泉(一种圆形铜钱,有一个孔,重五铢即3.
25克)和货布;后者只比前者重五倍,但它的官定价值却是前者的25倍。
对破坏新币制的惩罚是严厉的。伪造者处死刑,收藏非法定的货币或批评新币制者处流刑。但是犯者太多,最后法律规定犯者仅被判为官奴隶或罚做苦工。又据连坐的原则,犯者的邻居也受到与犯者相同的惩罚。由于这些匆促、激烈的改革而引起的混乱、烦恼和丧失信心,显然在相当的程度上导致了王莽的灭亡。
甚至到了王莽灭亡以后,币制还是相当紊乱,麻、丝、谷物与现行的货币一同使用。在四川建立短命王国的公孙述(公元24—26年)有一段时间曾铸造铁钱。[81]天下重新统一后不久,秩序恢复,后汉政府于公元40年决定再度使用前汉时期的五铢钱。首先提出这个建议的是光武帝的一个将军马援,但因大臣们的反对而被拖延。对铸币的社会效果显然仍存在着不安和感到无把握。但马援的建议被证明是对的,于是继续铸造五铢钱直到后汉末。这次铸钱完全由大司农掌握,而不是由经管皇室财政的机构负责。汉代常提到黄金,但除去王莽之外从来没有用它作过通行的货币。可是常用它作计值的单位。黄金的基本单位是一斤(16两或384
铢,245克),价值铜钱一万。常用这些单位来计算珍贵的财产;例如前汉时期的富裕之家据说是有10斤金或10万钱。虽然黄金被作为礼物由皇帝赐给他的宠臣和大臣,但它是被用作宝物和保值的手段,而不是用于经济交易。[82]后汉以银代替黄金进行高价的交易,而且政府似乎铸造了标准银锭。
汉代的物价常用货币来表现,因此为了征税,货币是土地、房屋、车马等的价值。这样,就存在一个价格结构以决定各种不同货物的相对价值。这可从《史记·货殖列传》所举出的一系列货物清楚地看出,它表明为了取得一定的利益所必须卖出的每一种货物的数量。[83]进一步说明相对价值的材料,可以在多半为征税而制定的一些财产估值的断简残篇中看到。[84]
价格结构不仅因时因地而不同,而且依据战争和丰歉引起的供需的波动而变化。特别是日常的必需品,如粮食。在秦亡以后的动乱时期,一石(20公升)粮食的价格高达100万钱,而在文帝(公元前180—前157年在位)的和平时期则低到10钱左右,在宣帝(公元前74—前49年)的丰收时期低到五钱。紧接的元帝时期(公元前49—前33年)发生了灾荒,粮价又上升到500钱。在中央和外地的各郡之间也存在着很大的差价,一个奴隶的价格在1.2万钱和2万钱之间,这取决于年龄、性别、技术熟练程度等的不同,但在哀帝时期(公元前7—前1年),限制土地和奴隶数量的法令颁布后,奴隶的价格暴跌。因此很难指明汉代货物的正常价格。但从上面提到的《史记》所举一系列货物看来,可以推测出前汉初期的1石粮食的平均价格是120钱左右。前汉后半期看来是接近100钱,而且在后汉初年还保持着同样的价格。[85]
财政管理
政府和皇室的财政
如果不涉及国家权威的种种作用,就不可能叙述汉代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因为它通过实施各种各样的财政政策对农业、商业和制造业施加了巨大的影响。虽然根据君权至上的集权专制主义,所有的岁入在理论上都应属于皇帝个人,但事实上汉代在财政管理上有一个严格的区分,形成政府的或公有的财政和皇帝宫廷私有的财政两个范畴。前汉时期,这两个财政系统分别由两个具有独立的收入和支出的部门掌管,这就是大司农和少府。[86]
政府财政的主管机关是大司农。[87]它的岁入主要来源是向人民征收的各种赋税,公元前119年之后,加上盐铁专卖和均输、平准所得的利润。武帝时期还有来自国有土地和卖爵的收入。它的主要支出是首都官员的俸禄、公共工程(如建造陵墓、治水和灌溉工程)和军事费用(供应军需、大规模远征的消耗、给军队的奖赏)。除去这些主要项目之外,也提供国家节日和礼仪的花费。
少府收入的头一个来源是对有市籍商人的课税和对自然界(山、林、河、海、湖泽)的各种产物的税收(所有的自然资源都被认为是属于皇帝的)。这实际上意味着对鱼类、木材和广大的国家园林所有产物的课税。一个例外是,当时专卖盐铁这两个最有利的自然产物的收入归属于大司农。这是武帝大力增进国家财政所作的一个特殊姿态的结果。在开始专卖以前,盐铁的税收一定归于少府。这个财源的损失,在几年后的公元前113年,因少府的一个新的协作机构水衡都尉专管铸钱(如上面所述)而得到了弥补。
少府收入的另一个来源是口赋,即对所有3—14岁(后改为7—14岁)的儿童的人头税。起初是20钱;后改为23钱,其中20钱归少府,3钱供军费。至于这笔钱为什么不归大司农,其理由不得而知。口赋在皇帝宫廷的岁入中是一个很大的项目,这从下面的估计可以得知。
公元2年全国的人口统计是59594978人,假定1/5的人口是7—14岁的儿童,每人交纳口赋20钱,那么总额就是3.
8亿钱。[88]少府还有归它分管的国有土地的收入。确切的数字虽不得知,但从以下的事实可推出其大略,武帝时期河东郡新灌溉的5000顷(57000英亩)土地,预计岁收可超过4000万公升谷物作为国家收入,这些土地归少府掌管。虽然水利设计从来没有完全实现,但岁入一定相当可观。[89]
此外,诸侯王每年奉献的黄金——酎金——也都归少府。奉献者要在阴历八月举行的节日时把黄金献上,在此期间,又用八月酿造的酒供奉皇帝的宗庙。名义上用来资助祭祀的黄金数量的征收,是按照王侯的封地人口的比例,计每1000人四两(60克),另外还要检验黄金的成色。如果不够标准,奉献者就要失去他们的全部或部分封地。武帝统治时的公元前112年,有106个诸侯因酎金的成色低劣被夺爵而沦为平民。我们仅能对在这些情况下奉献的黄金作一个近似的估价。按照公元2年的人口调查,诸王封地的人口总数超过638万,这一年他们必须交纳380公斤黄金,大约相当于1600万钱。再把诸侯的奉献包括在内,其总额一定大得多。[90]
虽然少府的岁入很大,但它的支出也是巨大的,它担负朝廷的全部花销。其中包括食物、衣服、家具、器皿、医药、乐舞伎和后宫(少府对每一个后宫都有专门机构负责)的费用,还不算近侍们的生活费用和其他奢侈品。像衣服、器皿、车辆等的绝大部分是由少府所属的国家机构制造。其花费之大是惊人的,以致当国家紧迫的时候一些公忠体国的大臣屡次要求削减花费,元帝时期(公元前49—前33年)的贡禹就是如此。
少府还要支付皇帝对诸侯王、高官、幸臣、功臣等的定期和特殊的赏赐。这些赏赐或是黄金,或是铜钱,或是两者都有,一次赏赐常是黄金百斤(25公斤)和铜钱百万。例如宣帝(公元前74—前49年在位)初期,霍光受到1.
7万户的封地、7000斤黄金(1050公斤)、6000万钱、30000匹绢、174名奴隶、2000匹马和一所住宅的巨大赏赐。[91]不仅如此,在国家紧迫的时候,少府有时还要资助大司农。在这些之外,还要支付它自己机构的铸币、薪俸、办公等费用,以及拥有大量奴隶的水衡都尉的费用(据贡禹说,官奴隶的总数超过10万,每年消耗五至六亿钱)。[92]
从以上所说可以清楚地看出,汉帝国的财政规模是庞大的,据桓谭(公元前43—公元28年)的《新论》说,前汉政府每年取自人民的税收是40多亿钱,一半用于官员的俸禄,另一半储备起来以应急需。少府的岁入总数是13亿钱。[93]《汉书》记载元帝时期(公元前49—前33年)的财政储备如下:大司农经管40亿,水衡都尉经管25亿,少府经管18亿。[94]所有这些巨大的数字都必须由政府有关部门详细记账。
构成岁入和支出的项目包括谷物、丝麻、黄金和最重要的常用来表示总价值的钱。虽然这一时期官吏的俸禄一般是以谷物为单位来计算,但以钱交纳的税占全部税收的很大比例,于是在政府财政部门的操持下每年有几十亿货币流通。因而纳税者必须卖掉他们的产品去换取铜钱,这就给商人提供了牟利的大好机会。
可能是这样:在秦代,平民向少府缴税时,宫廷所占用的比例大于政府所占用的,但在整个前汉时代,政府的财政逐渐而稳步地扩大,终于和宫廷财政的比例相当。后汉初期,光武帝(公元25—57年在位)进行了大的改革,把少府的全部岁入转给大司农掌管;公元40年以后,水衡都尉的官署被撤销,铸钱也成了大司农的特权。少府这时变成了只是办理宫廷杂务的一个行政机构,并且日益为宦官所把持。除去盐铁机构这个小的例外(这时归郡县主管),大司农这时成了当时唯一的国家中央财政机构。
后汉时期,货币仍继续在经济上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据《后汉书》所开列的公元50年的官吏俸禄,他们所收的一半是货币一半是谷物。[95]但是,货币经济开始逐渐衰微。虽然纳税大部分还是付货币,但国家所得的硬通货(铜钱)却越来越少,这是由于纳税的农民在减少,越来越多的小农处于地方上有权势的地主的控制之下。最后,为了尽力弥补这个损失,在桓帝(公元146—168年在位)和灵帝(公元168—189年在位)时期,政府对所有的土地每亩(0.
046公顷,0.
113英亩)加征10个钱,并卖官鬻爵。灵帝把用这种方法得来的钱存贮在西园的所谓“万金堂”;这种行为完全不顾这样的事实:独立的宫廷财政已成为一个长久的过去事情,不能以专制君主的独断行动来恢复。
税制
汉代的税一般来说有两种,即租和赋,两者的区别开始于春秋时期。租原是人民献给统治者的贡品,作为在他的宗祠进行礼仪和节日活动的礼物。它也叫作税,意思是人民把他们生产品的一部分分给统治者。赋起初是一种服兵役的义务,后来变成交纳某些物品。因而习惯地把租用作皇帝个人和朝廷的费用,而赋用作军事费用,这就是为什么汉代把很多交纳给少府的税叫作租,而把交纳给大司农的税常叫作赋的原因。但是,汉代的土地税(即田租)形成国家岁入的一部分,而对未成年人的人头税(即口赋)归于少府;旧的区分已不再严格保持。
然而,的确还有一些租形成朝廷岁入的一部分。这就是对登记商人的租(市租)和对出海捕鱼收益的租(海租),这些都是取之于自然物产和工商业的利润。赋包括对成年人的人头税(算赋)、算赋中的财产税(算訾)和本来是代替劳役的更赋。除去口赋之外,这些赋形成国家岁入的一部分。另外,还有劳役和兵役。可以把这些税分为所得税(如田租和商业税)、人头税(算赋、口赋、更赋和劳役)和财产税(如算訾等,这些将在下面讨论)。上面已经谈到汉行政的目的是通过征税和劳役来控制个体农民(而不是控制家庭单位)。可以从普遍实行各种人头税和劳役的措施中非常清楚地看出这个目的。为此而制作户的簿册,簿册的根据是每年进行人口调查,把一个县的每一个居民都要列入。汉代的这些人口调查,相对地说被认为比后代的准确,因为后代的人口调查充满了遗漏和其他错误。[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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