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1111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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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政府公报》229(1912年12月16日),第6—8页。
[44]《总统在政治会议上发表的演说》,1913年12月15日。英国外交部档案,伦敦档案局,FO228/1852。这个文件,据称是袁氏的演说未经审定的逐字记录译文;同在《政府公报》585(1913年12月19日)第1—6页正式公布的文本比较,倾向于认为其是真实的(此处据正式文本)。
[45]丁文江:《梁任公先生年谱长编初稿》,第346页。
[46]《政府公报》74(1912年7月13日),第2—3页。
[47]《政府公报》210(1912年11月27日),第4—5页。
[48]校注:1913年1月10日,参议院与众议院的选举告成。
[49]《政府公报》243(1913年1月9日),第1—5页。
[50]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件汇编》,1913年,2,第350—351页。
[5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北委员会编:《辛亥革命回忆录》,1,第96—97页。
[52]W.H.威尔金森,汉口(1913年4月11日、5月11日、5月22日、7月8日),FO228/1873,伦敦档案局。乔治·欧内斯特·莫理循日记(1913年4月7日),97条,莫理循:《书信文件集》,悉尼,米切尔图书馆。
[53]校注:1912年12月16日,北京政府任命汪瑞闿为江西省民政长。
[54]康有为:《大借债驳议》,载《民国经世文编》,重印于吴相湘编:《中国现代史料丛书》,3,第893—895页。
[55]校注:中文文献日期为26日。
[56]朱尔典:北京(1913年4月30日),FO228/1852。
[57]校注:广东都督为胡汉民,安徽都督为柏文蔚,两人均为同盟会员,此时为国民党党员。
[58]校注:原文译意为北军,此时通称袁世凯军为北洋军。
[59]校注:1913年6月初,李烈钧由九江乘轮赴沪,晋谒孙中山。袁世凯免去李氏江西都督时,李氏正在上海。7月8日,李烈钧由上海潜返江西湖口,在湖口成立讨袁军司令部。
[60]校注:即江南制造局。
[61]白蕉:《袁世凯与中华民国》,重印于沈云龙编:《袁世凯史料汇刊续编》,第68—69页。
[62]朱尔典,北京(1913年6月5日),FO228/1852。
[63]校注:1913年10月7日,英国正式承认中华民国。当年6月,英国尚未正式承认中华民国。朱尔典为英国派驻清政府的公使,辛亥革命后仍留北京。
[64]谢本书:《论蔡锷》,《历史研究》(1979年11月),第47—61页;唐纳德·S.苏顿:《省黩武主义与中华民国:滇军,1905—1927年》,第141—161页。
[65]校注:武昌起义后,尹昌衡被推为四川都督。1912年7月,胡景伊为四川护理都督;1913年6月,尹昌衡调任川边经略使,胡景伊任四川都督。
[66]校注:张勋于1911年11月在南京为革命军击败,退至徐州。1912年初,柏文蔚率革命军沿津浦线北伐,攻下徐州;张勋率辫子军退至山东兖州。革命军很快退出徐州后,张勋由兖州复返回徐州。此后一直至1917年6月,张勋一直以徐州为据点活动,并未在兖州或山东进行活动。徐州地处江苏、山东、河南、安徽4省交会之地,虽地近山东,而实属江苏。疑原文误以徐州属山东。
[67]北京,英国公使馆代办艾斯顿爵士,两份电报(1913年7月20日),FO228/2498。北京汇丰银行给上海银行团的电报(1913年7月21日),附于北京R.C.艾伦给艾斯顿的电报(1913年7月21日)内,FO228/2498。
[68]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书》,1913年,2,第340—341、352页。
[69]陈伯达:《窃国大盗袁世凯》,北京,1949年,首次印刷1945年。孙克复、樊树生:《袁世凯尊孔复辟丑剧》。
[70]校注:袁世凯早年应科举试,但屡试不第。
[71]校注:此6省为云南、贵州、广西、浙江、四川、福建。
[72]罗伯特·基思.斯科帕:《浙江的政治和社会,1907—1927年:精英势力、社会控制和省的发展》(密歇根大学哲学博士论文,1957年),第296—298页。
[73]校注:辛亥革命后,各省主管行政的长官称民政长,此时,袁世凯改称民政长为巡按使。
[74]校注:此处原文译意为“省长官文职权”。1914年5月,北京政府改称民政长为巡按使;6月,改各都督为将军。
[75]校注:1913年12月16日,冯国璋署江苏都督,1914年6月30日任将军。
[76]吴应銧:《民国初年地区行政长官的职务,职业的招聘、训练和流动性》,载《现代亚洲研究》,8.2(1974年4月),第219—224页。
[77]平政院下设肃政厅,负责纠弹。——译者注
[78]校注:1914年3月,北京政府设平政院与肃政厅;肃政厅一方面是平政院属的机构,另一方面又是独立行使职权的机构。平政院具有法院性质,肃政厅具有检察官性质。1916年6月,裁肃政厅。1914年与1915年,中央设立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及司法官惩戒委员会,分别由总统派大理院长及平政院长充任委员长。
[79]黄远庸:《远生遗著》,重印于吴相湘编:《中国现代史资料丛书》,2,第246页。
[80]对白朗帮伙的这种叙述,是根据菲利浦·理查德·比林斯利:《1911年至1928年中国的盗匪活动,特别论及河南省》(里兹大学哲学博士论文,1974年4月)。又见爱德华·弗里德曼:《退向革命:中华革命党》,第117—164页。
[81]比林斯利:《中国的盗匪活动》,第373页。
[82]校注:清末,省设谘议局,民国后改称省议会。据1909年清政府颁布的《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各县多设县议事会。民国后,裁府、厅、州,各县仍沿用清制,设县议事会。1908年12月,清政府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城镇、乡为县以下初级自治单位;民国后,对此仍沿用未改。1914年2月,袁世凯下令停办各级自治,县议事会遂被解散,城镇乡自治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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