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1094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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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李莉莲:《江南与丝出口贸易,1842—1937年》,第266—273页。
[36]珀金斯:《中国的农业发展》,第20—30页。
[37]珀金斯:《中国20世纪经济的增长和结构变化》,第122—123页。
[38]谷春帆:《中国工业化通论》,第170页。
[39]关于20年代劳动力的来源、招募、工资和工作条件,见琼·切斯诺《中国的工人运动,1919—1927年》,第48—112页。1949年之前工业工资结构分析,见克里斯托弗·豪《现代中国的工资模式和工资政策,1919—1972年》,第16—27页。关于日本式的“常年”雇用熟练男工的一个例子,见《慎昌洋行》,第114页,为最后这本参考书,我要感谢托马斯·罗斯基教授。
[40]赵冈:《工业政策与执行》,见亚历山大·埃克斯坦、沃尔特·盖伦森、刘大中编《共产党中国的经济趋势》,第579页,表3。
[41]马逢华(音):《大陆中国的对外贸易》,附录C,第194—200页。
[42]托马斯·G.罗斯基:《制造工业的发展,1900—1971年》,见珀金斯编《中国现代经济》,第228—232页。
[43]珀金斯:《中国20世纪经济增长与结构变化》,第125页。
[44]珀金斯:《中国的农业发展》,第233—240页。
[45]这些是包括满洲在内的整个中国的数字。关于华北,见迈尔斯《中国的农民经济》,第177—206页;天野元之助的《中国农业诸问题》中概括了许多地方的研究,见该书Ⅰ,第3—148页。
[46]关于稻米、小麦和面粉的进口,见萧梁林(音)《中国的对外贸易统计,1864—1949年》,第32—34页;巫宝三:《中国粮食对外贸易其地位、趋势及变迁之原因,1912—1931年》。
[47]萧梁林:《中国的对外贸易统计,1864—1949年》,第274—275页。
[48]天野元之助:《论中国的农业经济》(以后简称《农业经济》),2,第696—698页,开了一张单,列出1912年至1931年间的内战、洪水、干旱、瘟疫受影响的省份。又见卜凯《中国土地利用统计资料》,第13—20页,关于1904—1929年间的“灾害”及所在地。
[49]天野元之助:《中国农业史研究》,第389—423页,例如关于水稻种植技术。F.H.金《四千年的农民》,对20世纪初“中国、朝鲜和日本永久不变的农业”作了生动的描述。
[50]李文治和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卷,第182页。这套资料的第1册,李文治编,包括1840—1911年;第2册和第3册,章有义编,分别包括1912—1927年和1927—1937年。
[51]拉蒙·H.迈尔斯:《土地改造与农业改造:大陆中国和台湾,1895—1954年》,载《香港中文大学文化研究所学报》,3.2(1970年),第532—535页。
[52]埃克斯坦、赵冈和约翰·张:《满洲的经济发展》,第240—251页。
[53]李文治、章有义编:《农业史》,3,第476—480、622—641页。
[54]同上书,第480—485页。
[55]《农情报告》,7.4(1939年4月),第49—50页,见李文治编《农业史》,3,第708—710页。
[56]珀金斯:《中国的农业发展》,第136页;李文治、章有义编:《农业史》,2,第131—300页;张人价:《湖南的稻米》(译自湖南省经济研究所1936年报告),第87—113页。
[57]刘大中、叶孔嘉:《中国大陆的经济》,第68页,表10。
[58]珀金斯:《中国的农业发展》,第35—36页;李文治、章有义编:《农业史》,2,第406—407页;卜凯:《中国土地利用》,第281—282页。
[59]迈尔斯:《中国的农民经济》,到处可见此论证。
[60]罗伯特·阿什:《中国革命前的土地占有:20年代和30年代的江苏省》,第50页。阿什自己也对更“纯的经济因素”予以一定重视。但是,他的研究估计20世纪江苏农业投资的程度和来源时,似不足以令人信服。
[61]卡尔·里斯金:《现代中国的盈余和停滞》,见珀金斯编《中国现代经济》,第57页。
[62]卡尔·里斯金:《现代中国的剩余与停滞》,见珀金斯编《中国现代经济》,第57页。
[63]同上书,第68、74、77—81页;维克托·利皮特:《中国的土地改革与经济发展》,第36—94页。
[64]卜凯:《中国土地利用》,第269—270页。
[65]卜凯:《中国土地利用》,第181—185、294、297页。
[66]同上书,第193—196页。
[67]珀金斯:《中国的农业发展》,第87、89页;利皮特:《中国的土地改革与经济发展》,第95页;肯尼迪·R.沃克:《中国的农业规划:社会主义文化与私人部分,1956—1962年》,第5页。
[68]校注:租行为江南地区,特别是苏州地区实行的收租组织。地主身居城市或他乡,以其在乡间出租土地之地租,承包给租行向佃户收租。租行多为城市流氓无赖或青皮恶棍所组织;收租之时,乘船率众,持械或持枪至农村向佃户收租。租行一般按所收地租折价货币交付地主。
[69]村松祐次:《近代江南租行——中国地主制度的研究》,第47—237、391—636页;又见《中国清末民初江南地主所有制的纪实研究》,载《东方与非洲研究学院学报》,29.3(1966年),第566—599页。
[70]珀金斯:《中国的农业发展》,第92—98页。
[71]陈正谟:《中国各省的地租》,第43页,发现河南、四川、贵州、云南的劳役地租负担最高,根据的是不包括满洲在内的22省1520处报告。
[72]国民政府主计处:《中华民国统计提要,1935年》,第462—463页,列出1933年山东的地价与浙江大致一样;但中央农业实验所提供的1934年山东的地价比浙江低1/3。
[73]在表16(1)中,费维恺用了卜凯的“农业调查”,而不是他的“田场调查”中通常被引证的百分比导出的可供选择的估计。后者的估计显然太低,一方面由于他的实例对南方各省重视不够,另一方面由于调查的性质使得比较容易接近的地区支配了数据。
[74]关于江苏的地区差异,见阿什《中国革命前的土地占有》,第11—22页;关于山东与河北,见迈尔斯《中国的农民经济》,第234—2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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