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1089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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珀金斯认为,在30年代,有3/4的土地出租者是在外地主,其中大多数是由农耕以外的途径致富的。换言之,在中国有些地方,土地是富商和其他一些人经常投资的对象。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城市化和商品化程度较高的长江流域南方各省,那里有较发育的粮食市场,有便于市场的廉价水路运输,因之投资购买土地可以获得较高的利润报酬率。[70]表16(5)的数据表明,各个省份地租占地价的百分比,与租佃率之间有一定的对应关系。贵州在西南有些特别,北方的山东也是如此。贵州跟其他比较贫穷落后的地区一样,租佃率所以较高,是因为“封建”的佃农—地主关系(劳役,苛捐杂税,更牢固的控制)根深蒂固的持久性,而不在于土地价格的商业收益。[71]在山东,土地收益率较高,而租佃率则较低,这也许是由于中央农业实验所的调查人员对该省每亩土地的“平均”价格,选用了较高的数字所致。[72]
表16 30年代的租佃情况、租佃面积、农场规模、地租形态和租率(22省,不包括满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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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于0.05%。资料来源:(1)《农情报告》,5.12(1937年12月),第330页,载李文治和叶孔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3,第728—730页。卜凯:《中国土地利用、统计资料》,第57—59页。(2)卜凯:《中国土地利用、统计资料》,第55—56页。全国土地委员会:《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第37页。(3)《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第26—27页。(4)《农情报告》,3.4(1935年4月),第90页,载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第43页。(5)《农情报告》,3.6(1935年6月),载《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第79页;陈正谟:《中国各省的地租》,第94—95页。
对民国时期租佃情况的估计很不一致,地方之间的差别很大,但总的看来,约有50%的农民牵扯进地主—佃户关系;约30%为佃农全是租种地主的土地,20%以上的自耕农兼佃农,租种部分土地。
表16(1)列出30年代各省租佃率的两种统计,虽在细节上有些差别,但都清楚表明,长江流域和南方沿海种植水稻省份的纯租佃率,比种植小麦的北方各省高得多。[73]这些省份的数据,常常掩盖了省内因地区、土质、商品化程度和历史积累的不同,而产生不少的地方性差异。[74]还应当指出,类别中自耕农、自耕农兼佃农、佃农的顺序,在经济上不一定都是每况愈下。例如表17所示,全国土地委员会1934—1935年的调查中,较为复杂一些的分类明确说明,表16(1)中的“自耕农兼佃农”,包括了从租种1%土地的地主,到租种95%土地贫农之间的所有情况。山西、山东、河北、河南的农民,人口压力较小,农户规模较大,大都是自耕农;但其在家庭收入方面,并不比广东的佃农好。租佃和经济进步也不是不相容的。例如,在美国,农场经营者的佃农,1879年为25.6%,到1945年增加到34.5%。他们都是佃农。
表17 各类地权形态户的百分数(16省1745344户,1934—1935年)
资料来源:《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第35页。
有关租佃率变化的可靠历史数据几乎没有存在。把19世纪80年代一些观察家、传教士和其他人士所作的估计,与20世纪30年代的估计相比较,表明各地租佃率有相当大的差别,但总的看来没有重大的变化。[75]中央农业实验所的估计,表明仅有微小的变化(全部租种土地的农户,从1912年的28%,增加到1931—1936年的30%)。1931—1936年的数据是用平常通信调查获得的,参加者是成千志愿的作物报告者,其中有许多是乡村教师;而1912年的数据纯属推测。[76]拉蒙·迈尔斯把19世纪90年代山东22县,与其在20世纪30年代相比,揭示出佃户的百分数在13个县下降,有9个县上升。[77]河南、安徽、江苏和湖北四省,1913年、1923年和1934年的数据比较,明显没有重大变化:佃农从39%增加到41%,自耕农兼佃农从27%增加到28%,而自耕农则自34%下降至31%。[78]
表14表明,与其他商品价格相比,土地价格的上涨比较缓慢一些。这说明在20年代动乱不定的环境下,对土地的需求比较疲软。正如卜凯所称,“反地主运动……减低土地需求,甚至使有产之人出售其产”[79]。最后,如前面所指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进行土地改革时,被重新分配的土地数量——尽管在12年的外战与内战之后,地主控制的土地数量大致与30年代相同。我们可以由此断定,虽然土地的买卖照常进行,但地租率在某一地区与在另一地区的基本情况(主要由于有差别的地主经济收益,但在最落后的地区,也由于持续的“超经济”劳役和其他的苛捐杂税),在民国时期没有重大变化。
佃农的地位是否能有保障?总的看来,在20世纪,佃农的地位是不十分牢靠的。1924年至1934年间8省93县情况表明,年租的百分比略有增加,3年至10年的租约没有变化,10年至20年的租约和永佃租额略有下降。[80]例如1930年的《土地法》中规定,佃户有权不定期的延长租约,除非地主在租约期满后收回土地自种,这表明租佃缺乏保障确实存在。《土地法》虽没有切实执行,租佃的没有保障仍继续是个问题。中国农村田产观念现代化的一部分是“永佃”制,此制分为“田面权”与“田底权”;佃户有“田面权”,而地主有“田底权”。[81]永佃制为短期的租佃契约所取代。年租约的没有保障,使农民处于不利地位,地主能够以押租(作为防止不交租的担保)的形式,把额外的负担和更高的租额强加给佃户。
这种趋势的出现和发展极为缓慢。而对中国农业生产力具有更大直接意义的,是上述八省中的较长租约(包括永佃权)的发生率与租佃之间百分比的关系。全国土地委员会1934—1935年的调查发现,在租佃率高的江苏、安徽、浙江三省,“永佃”最为盛行。[82]佃户如能完全拥有其所佃租耕种的土地,自然会有更大的积极性来改进土地。但佃户与地主的长远经济利益,遂导致在高租佃率地区租佃契约的长期性。佃户在租种的土地上追加投资来提高生产力的兴趣,并不是不能实现。
内政部1932年对849县所作的调查,发现押租制在220个县流行(占26%),在另外60个县也存在押租制。[83]佃户向地主交纳地租,主要有三种形式,即钱租、物租和分租。中央农业实验所1934年的调查称,有50.7%佃户交纳固定数额的地租为谷物,28.1%是分租制佃户,21.2%交纳固定数额为钱租,见表16(4)。1934年至1935年的土地调查中可以比较的数据,为谷租60.1%,钱租24.62%,分租14.99%,力租0.24%,其他0.14%。[84]在20世纪,钱租所占的比例增加得很慢。[85]
如表16(5)所示,分租的负担(地主供给种子、农具和牲畜的数量而定,年均为土地价格的14.1%)略大于谷租(12.9%),谷租则大于钱租(11.0%)。在佃户自备种子、肥料和牲畜情况下,定额分租的谷租额,平均占农作物总值的43.3%。国民党规定把谷租限制在农作物总值的37.5%的政策,显然没能得到实行。
中国南方的地租,不论佃户以何种形式交纳,其绝对数字和土地价格比较,都高出北方许多——但土地的亩产量也是如此。除了华北和西南的贵州省外,定额谷租制是主要的地租方式。在租佃率最高的五省(安徽、浙江、湖南、广东、四川),占全部地租的62%;在租佃率最低的五省(陕西,山西、河北、山东、河南)仅占39%。在固定实物地租的租制下,佃户向地主交纳的定额谷物,却不论年景收成的好坏(在灾难性的坏年景,有可能减少或展期交纳)。南方水稻产区省份普遍实行的长期租约,实行定额实物地租后,使佃农增加劳动和投资提高生产力,从中可以获益。因此,定额地租与分租地租相比,更能刺激佃农对增产的积极性。分租制在租佃率低的华北五省(占32%),比在租佃率高的五省(占18%)更为普遍;在华北的押租也比南方为少。北方的租约条件与南方相比,较少鼓励佃户为改进土地投资;但租佃在北方也不如在南方普遍。
上述只是对省一级的定量研究,没有充分涉及个别佃户的情形,也没有详细反映出各地做法上的巨大差异;同时也没有反映租佃制的合理方面及其对促进生产的局限性。在特定地区与特定时间,佃农是否能得到足够的收入,用以改进耕作与提高产量,只有通过详细的地方研究(如拉蒙·迈尔斯之研究河北和山东,罗伯特·阿什之研究江苏)才能确定。迈尔斯的发现是肯定的,阿什则是否定的。
上述的土地占有和耕作方式,与农业信贷、市场销售和税收均有密切关系。农业是生产周期缓慢的行业;而中国的小农与别国的小农又不同,往往在青黄不接时,不靠借贷就无法渡过难关。负债是引起农民情绪不满的主要原因。卜凯在1933年的调查报告估计,有39%的农户负债。中央农业实验所估计,有56%农户借过现金,有48%的农户借过谷物或粮食。另一种全国性估计表明,1935年有43.87%的农户负债。[86]所有的研究者都确信,农村的借债是为了应付家庭消费的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投资。对穷苦的农民来说,负债是经常遇到的事。[87]农户借债的利率都很高,正反映农民需要借债的迫切,也反映了中国农村资本的短缺和拖欠债务的风险;农村也没有政府或合作信用机构可供选择。小量实物借贷,年利率竟达到100%一200%。农民借贷中的2/3部分,年利率为20%—40%;年利少于20%的约占1/10;其余的则在40%以上。大约有2/3的借款期限为半年到一年。[88]农业贷款主要来自个人——地主、富家、商人,如表18中1934年的数据所示。
农村地区很少有政府的或私人的现代银行,而且在任何情况下,银行也不会在消费贷款上投资。例如江西的7家现代银行,在1932年的未偿还贷款中,只有0.078%是投入农户的贷款。[89]始于20年代的农村信用合作运动曾引人瞩目,但即使在其最盛时,也只涉及中国农民极少的部分。[90]放债人通常是地主或粮食商人,起着使部分农业剩余又回到农民手中的作用。因而使农民可以在入不敷出情况下生活下去,但为此而付出了极大的代价,即保存了不被触动的地主统治的农村社会。
表18 农场信贷来源,1934年
资料来源:中央农业实验所:《中国作物报告,1934年》,第70页。
中国的一个村庄在经济上是不能自给自足的,但是在一个较大的单元——施坚雅的标准集市区域,可以看成是这样。为了照章交租和纳税,为了购买多种生活必需品,农民必须把一部分收获物投入市场出售。在卜凯的调查中,农民收成的稻谷大约15%和29%的小麦被出售;农民出售的经济作物如烟草、鸦片、花生、油菜籽和棉花等,所占的比例更高。[91]在许多情况下,农民不得不在当地市场上出售产品,而没有别的选择。交通运输困难,而且运费太贵,加上信息不灵——尽管农村的无知状态可能被夸大了,遂使农民被隔离在远离市场之外。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对农民往往不利。因为在收获季节,正是农民要出售其产品的时候,市场由于供应较多而过剩。而在春季,农民需要购买的时候,市场上的供应却较少。此外,在东南沿海一些靠近大城市地区,农产品的商品化已有一些发展,专事剥削的代收体制,如英美烟草公司所实行的,使农民任凭买方摆布。
作为个别小本经营者,农民影响不了贸易市场。用生硬的马克思主义(和儒家的)语言说,商人都是寄生虫,对经济毫无贡献;或者认为,20世纪农产品商品化程度的增加,对农村的生产和收入产生消极影响。这些都是十分荒谬的看法。在原子式的农村部门[92],没有从事商业的任何障碍(除了被经常夸大的信息外)。实际上没有政府干预,各个行业的资本需求都很低,因此商业都处于自由竞争状态。高利润率很快将新来的参与者吸引到现有市场中,中国和别处也是一样最富有的商人,都是在商业化程度较高地区做生意的人。这里的商人在市场经营方面信息灵通,变化灵活,经验丰富,不是靠诈骗顾客赚取钱财,而是靠劳动的专业化和分工,并以低廉的单位价格,提供必要的服务而获得利润。地方市场常常被描写成这样,对农民卖东西来说,市场倾向于买方独家垄断;而对农民买东西来说,市场又倾向只此一家。但在事实上,很少有研究证明这个普遍的假定。如果2/3以上的作物在本地上市售卖(如珀金斯所认为的),这类交易就根本没有商人参与。农村的定期集市,是农民互相买卖的场所。珀金斯认为,绝大部分稻米市场交易都是由地主进行的,而地主并非在收获季节出售谷物;地主们享有信息和贸易上的来往关系,很少受到欺诈上当。如果珀金斯的这个观点也是正确的(见前文),那么,认为市场出现买方独家垄断的说法就很难成立了。
我在前面曾经指出,农业与工业之间的贸易条件,在1931年以前,一般对农民有利。经济作物的产量和销售量的提高,是1912年到30年代农业总产值增长的主要原因。而农业总产值的增长,使这个时期的人均农业收入基本保持不变。实际上,农村集市是无组织的,有时对小生产者极为不利,而且有过多的中间商造成麻烦。所有这些,都妨碍了产量的进一步提高,明显地损害了农村的福利。但在1937年以前,农产品市场在保持传统经济体制运行时,还起了很好的作用。
在1927年以前的北京政府及其后的南京政府时期,农业税也许是不公平的负担,但这个问题从未被仔细研究过。田赋主要是由省或地方征收。地方上的豪绅与税收人员勾结串通是普遍的现象,结果使小自耕农的税额负担超过其合理的份额。地主还以更高的押金形式把田赋转嫁到佃户身上。此外,强制性的预征,操纵汇率和各种额外费用等。[93]在国民党执政的最后10年,重庆政府通过战时田赋征实和粮食征购,加重了小农和佃农的赋税负担。
如果说赋税的负担是不公平的,那么,田赋在1949年以前最主要的经济特征,就是没有对地主占有的农业剩余主要部分征税,再分配到生产投资上去。实际上赋税的标准很低,正是说明国家的职能对地方社会是鞭长莫及的(见后)。与信贷和市场交易一样,农业税制加强了收入分配的形式,只容许产量有不大的增长;对个人的收入和福利根本没有增长。
对1937—1949年期间的中国农业进行定量研究,几乎是不可能的。日本发动的侵华战争和三年的内战,停止了南京政府收集十年的农村统计资料。华北是战争的主战场。这里的农田被破坏,运输瘫痪,人力和畜力的被征用,军队的征粮,政治斗争的激化对农民的影响。这一切在华北,肯定比华南和西南严重。[94]战前农业日益商品化的过程,在此期间发生了逆转,农业生产力和产量下降,城乡之间的商品交换中断。甚至到195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初两年的调查,华北一些地区因人力和畜力的损失,产量还没达到中日战争前的最高水平。[95]
日本占领下的恶劣状况和1948—1949年的内战决战,都较少波及华南和西南;但在华南和西南,却有军队征兵征粮造成的损失。而且从1947年起,失去了控制的通货膨胀,这些地区也削弱了对城市的粮食和工业原料的供应。中国城乡经济的崩溃,到1948年已成为人所共见的事实。
运输
在整个民国时期,运输的发展始终是中国经济最弱的一环。无论从微观或从宏观来看,这都是显而易见的。中国的主要工厂汉阳铁厂,在1919年生产1吨生铁成本是48.50元;而满洲本溪的日本铁厂,1915年生产1吨生铁成本只需22.00元。本溪本地产的焦炭5.74元1吨。由于粤汉铁路修筑进展缓慢,从300英里外的江西萍乡用木船运送焦炭到汉阳,每吨成本上升到24.54元。[96]由于上述两家铁厂都是从自己控制的矿山中得到原料,所以其生产成本的差异,绝非1915年和1919年的市场价格不同所致。
苦力劳动工钱低得令人难以置信,而在地方运输中起主要作用的脚夫经济效率更低。一位考察者报告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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