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1088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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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珀金斯:《中国的农业发展》,第30页,表Ⅱ.8
表13 作物产品的实际产量,1914—1957年(百万斤)
资料来源:珀金斯:《中国的农业发展》,第266—289页。
中日战争前的中国农业,除满足农村人口缓慢增长所需外,在正常年景,还可以向人口增长较快的城市地区供应部分食品和原料。在20年代,由于内战造成的运输困难和其他的破坏,需要进口粮食满足城市消费。在30年代,粮食进口略有下降;以后由于中日战争的爆发,粮食进口再次上升。[46]此外,农产品占中国出口的大宗(见表28);在1912年至1931年间,农产品出口总值年均增长3.5%,出口量年均增长1.7%。[47]
总之,1949年以前的中国经济,农业部门虽没有重大的技术改进,但还是取得了成绩。在民国时代的40年中,就各个农户或各个地方和地区而言,年产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由于气候、自然灾害、破坏性的战争,或不利的价格趋势,产值和收人可能有大幅度的波动。[48]仅够勉强维持生活的总产量,再没有富余应付频繁发生的意外事故,也无法确保一家免于饥馑冻馁之忧;甚至对这个“成绩”,也需要加以说明。
天野元之助的中国农业史,仔细考察过中国每一种作物的栽培技术及农用工具的发展;深刻地指出,民国时期的农业技术,沿袭了清代的耕作方法,仅略有改进。[49]在整个民国时期,也有改良种子和耕作技术的零星试验。例如从1912年至1927年,在各省建立了251个农事试验场。[50]南京政府的工商部及其后的农矿部和全国经济委员会,也都鼓励对农业的研究和农业知识的推广。[51]不过,这些试验的规模很小,而且缺乏地方政府的支持。
表12和表13说明,20世纪前数十年农业总产量的缓慢增长,主要不是由于改良种子,施用化肥或增加排灌设备获得的。从1913年到30年代期间,耕地面积的扩大有70%出现在满洲,其中主要是大豆及当地人口消费的高粱等粮食作物的种植面积。满洲人口从1910年的1800万,上升到1940年的3800万。[52]这样,满洲农业仍使用“传统”技术大发展所带来的增产,在全国农业总增产量中占了很大比重。江苏、湖北、云南和四川的耕地面积也有少量增加,但产量提高的原因,是由于一些地区采用了以前从未使用过好的传统耕作技术。现有农田增产部分(也许是大部分),是因为投入更多的劳动力。
在30年代初世界经济不景气到来之前,由于农产品出口的不断增长,价格走势的有利,城市非农业就业机会的增多,农户发展生产的积极性也因之受到鼓励,也推进了满洲及边远地区的开发和促进了对传统技术的使用。日益增长的农业产量,从统计上看,足以养活增长速度年均不到1%的中国人口。中国人口增长率之所以较低,因为出生率虽然很高,但死亡率也很高,而且波动较大。这反映了中国人的生活水平普遍很低,公共卫生条件很差,对自然和人为灾害的抵御能力极弱。农业产量之所以被认为充足,只是因为普通的中国人依旧很穷,人口的增长受到马尔萨斯人口论的制约。在这些不利条件限制下,出口和城市工业部门对经济作物的需求,使农作物的生产向获得较高单位收入的作物转移,对较小的农户来说,尤其是如此。
直到1931年,农产品价格对农民都有利(见表14)。20世纪前30年的总趋势是上升的——农产品价格,农民购买包括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商品、地价、农业雇工的工钱、税收都提高了。在20世纪的前10年,农产品和工业产品之间的贸易条件已有波动。但到20年代,这条件对农业愈来愈有利,农民所得到的价格比其付出的价格上升得更快。但1913—1931年间,农产品价格上升了116%(如果我们用表14中卜凯的指数),而农民所付的价格上升了108%。在同一时期,地价上升63%,农户雇工工钱上升75%,田赋上升67%。在华北,雇工工钱的增加有落后于物价的倾向。但在南方的水稻产区雇工工钱,则可以跟物价上涨持平,表明南方对劳动力有更大的需求,非农业就业的机会亦较多。物价比工钱增长快的地方,雇用帮工的农户显然能以较高的价格出售其产品,从而获取较多的利润。在这20年中,地价和田赋增幅很小。在价格普遍上涨的几十年中,田赋的名义负担是增加了,而实际负担却是减少了。
表14 农产品价格,贸易条件、地价、农场工资、土地税指数,1913—1937年(1926年=100)
* 15省36县37地区。
资料来源:(1)和(2):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编:《1913年至1952年南开指数资料汇编》,第12—13页;《上海解放前后物价资料汇编》,第135页;卜凯:《中国土地利用:中国22省,168地区,16786田场及38256农家之研究(1929—1933)》,第149—150页。
(3)卜凯:《中国土地利用、统计资料》,第168—169页;《农情报告》,7.4(1939年4月),第47页,见李文治和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3,第708—710页。
(4)卜凯:《中国土地利用、统计资料》,第151页。
(5)
同上书,第167页。
不过,从1931年的复苏直到1935年,甚至持续到1936年,中国农民的收入锐减,农业贸易条件也明显恶化。所以产生这样的后果,一方面是由于世界性萧条引起的出口市场收缩(由于银价在1931年以前继续下跌,萧条在中国的影响推迟);另一方面是由于从1931年起黄金对白银的比价上升。而银价的上升,首先是由于英国、日本和美国放弃金本位;然后又由于1934年美国颁布《白银购买法案》,引起中国的白银外流。在此物价急剧下降时期,农民的固定生产费用和需要购买的制造品价格下降较慢;而农产品价格首先下降,并下降得非常快。农民对萧条的反应,是明显趋向缩减经济作物的生产,恢复传统粮食作物的种植。[53]1931年后,由于城市的劳动力返回农村地区,对农民特别是小农家庭收入,最重要的非农业就业机会,可能也有暂时下降。[54]关于农村雇工工钱的数据材料是零星的,但可能其下降比农产品价格下降得少些。在1931年至1934年期间,田赋平均增加8%—10%(然后在1935年至1936年间又下降),而地价从1931年起下降,这表明农民在萧条中的实际纳税负担在加重。[55]从农村地区向上海或其他城市流出的白银,使农民得到贷款更加困难。总之,农民在过去很长一段价格上升时期得到的一些好处,在1931年至1935年间全部失去。1936年,农产品价格和经济作物产量开始回升,但到了1937年,日本发动了大规模侵华战争,遂即引出了新的问题。
1931年以前农产品价格的上升,但1931—1936年价格却猛降约25%,使许多农户受到影响;其所受影响的程度,则视农业的商品化和卷入市场交易的程度而定。珀金斯曾估计,在20年代和30年代,20%一30%的农产品是在当地出售,另外10%运到城市地区,3%是出口。同10年前相比,销往城市和出口部分呈增长趋势,分别为6%—7%和1%一2%。章有义编的定性数据资料,也证实了20世纪的农产品日益商品化;尽管章氏的主要目的是在说明,这是国内商人和帝国主义商人共同对中国农民所造成的恶果。[56]除了商品化程度较高的长江流域各省和有经商意识的富裕农民外,大多数农民只是最低限度地参与市场交易。如果我们回忆一下,30年代时的经济作物(绝大部分在市场上出售)占农业总产值17%。珀金斯对农产品商品化的估计表明,农户在市场上出售的粮食,不到粮食作物总产量的1/4,其中大部分是在不受国际市场影响的集市上卖出的。在中国主要稻米市场之一的湖南长沙米市,在30年代,其价格的波动主要只同本省的年景收成和地方的政治形势有关。对农业区域的大多数人来说,全国物价平均下降25%,就意味着实际收入的下降比这要少得多,可能只有5%。换言之,世界经济萧条的影响和其他价格变化的上升或下降,对中国内地省份来说,也许还比不上气候波动所造成的不可避免的灾难。
中国农业养活了中国人民,甚至在最低限度的消费水平上还可以有一点小小的“盈余”。总的说来,按照最终用途计算,食品消费占国内总支出的60%,而个人的总消费占90%以上;留下所剩无几的数目,用于公共服务、政府消费和投资。[57]正如表12所列,人均38—39元农业产值表明,明显依旧是“贫困”经济,人口的大多数只能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20年代和30年代,用国际标准来衡量,中国粮食的亩产量决不算低。例如,稻米略高于明治时期的日本——虽然比30年代的日本低30%,是印度和泰国产量的两倍或三倍;小麦的产量和美国不相上下。在20年代,中国一个农民一年劳动所获的平均产量,只有1400公斤;而美国可以比较的数字是20000公斤——高出中国14倍。[58]中国有4/5的劳动力从事农业,而农业技术与组织的特点,是每个劳动力所创造的增值又非常低;无论与发达国家的农业相比,还是与中国经济的现代部门相比,都是如此。这就是中国贫穷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克服中国经济“落后”的主要障碍,是无论私人部门还是北京政府或南京政府,都不能掌握和分配资金、资源和技术——这是继续不断进行新投资所极为需要的。在1949年以前,中国本土的年投资总额,大概从未超过国民收入的5%。由于政府的软弱无力,国家的长期分裂,以及连年的内战和对日战争,农业部门不能满足城市对食品和原料巨大需求的提高,也不能满足出口换汇,用来进口工业机器设备的需要,这对经济结构性改变缓慢起了相当的作用。就软弱的民国时期政府而言,对缓慢增长的农业部门实行“强制储蓄”,是行不通的。
中国在1949年以前之所以未能工业化,尤其是没有使农业达到重大的增长,无论是用“分产主义的”或“技术的”分析,都不能自圆其说。技术的或“折中主义的”观点,拒绝把农村的社会一经济关系看成是农业部门的主要问题,而认为如上文所讲的那样;在1937年以前,断定总的农业情况还是不错的,其后来的发展所以受到阻碍,归因于得不到适当的投入——特别是技术的改进,而不是制度的僵化。[59]
分产主义的观点认为,不平等的土地所有权、租佃制、农村债务、不公平的税收,以及所谓买方独家垄断的市场,是引起农业停滞和农村日益凋敝的主要原因。这种观点断定,土地的使用权缺乏保证、高地租和偏向地主的不平等租佃关系,导致农民既没有生产兴趣,也没有物质手段进行纯农业投资。[60]分产主义学派把中国“持续的农村萧条”,归因于“土地耕种者的收入和土地的非生产性支出,被各种寄生虫吸走;这些寄生虫靠农业剩余生活,却不创造任何农业剩余”[61]。
纯粹的技术分析,至少有两个潜在的困难:由于其所列举的农业不大增长,可能忽视了人均产值和收入的极低水平,从而低估了需要改进的迫切性;更重要的,相信调整(比如通过引进,改进了技术调整农业的生产能力)可以在现有的平衡中进行一些调整,这种看法显然无视历史的传统。在中华民国时期,无论在任何适当时期,对于制度上没有实质性改变的情况下,要进行大量的农业新投资,确实是值得怀疑的。
同样,纯粹分产主义的分析认识上的许多缺陷,也难以令人信服。首先,认为农村日益加深的贫困化,在几十年中,没有得到任何农业部门全面研究的证据。有些农户,有些地方,甚至有些较大的地区,遭受到持续时间长短不等的困难,是无可置疑的。但不能据此认为,在人口增长仍然较低情况下,若不提人均产值和收入,现有的农业体制就无法维持下去。农业这样能支持多久,可能是个有根据的疑问——犹如这理应从愿望出发的伦理道德问题。在1937—1949年之间的大破坏年代之前,中国并未发生持续不断的农业衰退。
至于在农业创造的“剩余”中,有多少可以用作生产投资。维克托·利皮特把农村的“剩余”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地主所得的财产收入(主要是地租),另一种是自耕农支付的土地税。其后,卡尔·里斯金发现,1933年的农村实际总剩余为国内净产值的19%(假定实际总剩余为国内净产值的27.2%,里斯金估计非农业部门创造的剩余,为国内净产值的8.2%)。[62]从农村剩余中扣除用于投资、公共服务和政府消费部分后(1933年,这些项目占国内净产总值的5.8%中的4%),再假定15%的国内净产值被农村中绅士和富户用于奢侈性消费。[63]的确,一部分被“投资”于不动产,或借给贷款的农民,而其他部分被储存起来了。假定除大众消费外,相当于国内净产值15%的农村剩余可用于再分配——这一假定的主要困难,在于无论利皮特、里斯金还是费维恺,都没有任何数据可供估算农业剩余在各种不同用途中所占的比重。例如,如果地主购买农田和城市房地产,储藏金银,借给农民的消费贷款数额巨大,这会导致地主的部分收入转化为农民消费的“循环杯”。在一定时期,这些都不是地主的直接消费;但从长期来看,这些会使个别地主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份额增加。只有富人过度的消费,特别是在进口奢侈品上的消费,才是“消耗性”支出,也是对国内产值的直接耗费,因为这样会损耗使本来可以用来购买生产资料的外汇资源。
当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头10年中,中国农业的经验充分证明,社会的实质性变革可能是生产持续增长的必要条件,但还远远不是充分条件。虽然在1958年后更加强调对农业的投资,但中国的农业仍然是落后的。良种的供应,充足的肥料和水,优化作物的布局,以及在劳动力短缺的地方实现机械化等问题,都还没有得到解决。总之,20世纪前75年的全部经验证明,只有制度上的改革和先进技术的大量投入,中国的农业问题才能解决。
如果说民国时期的农业结构状况,减缓了独裁政权的强制储蓄冲击了中国农村,这是因为对一个农民的命运,会比他的父辈和祖辈稍好一点,已不存任何希望。换句话说,如果1949年以前中国农村中的农民——地主——政府之间的再分配效应,对农民不是普遍认为的那样繁重,那么对整个经济而言,这种关系的长期效应就会逐步趋向衰减。土地的占有,农村高利贷和递减的税率,都是自然要出现的问题。围绕着这些问题,会把农民调动起来,去推翻一个使人看不到改善前景的社会制度。
我们对人口(1912年4.3亿,30年代5亿)和耕地面积(相应的是13.56亿亩和14.71亿亩)所使用的估计表明,在20世纪前几十年中,人均耕地面积从3.15亩降到2.94亩。卜凯调查收集到的资料也表明,从1870年到1933年,普通农户耕种土地的规模日益缩小。[64]虽然根据不同的资料,用不同的方法,但两种估计却很接近卜凯。1910年一农户2.62英亩(作物面积1亩=0.167英亩),1933年为2.27英亩。珀金斯假定一个普通农户的五口之家:1933年为2.6英亩,30年代为2.4英亩。1934—1935年农户的规模分类见表16(3)。在南方省份(卜凯所说的“稻米区”),耕作的平均单位比北方(“小麦区”)小得多。在所有地区,农业经营规模与农户家庭规模之间有密切关系。这表明人口的高密度导致土地的高价格,农民只有大量使用劳动力的方式才能承受得了。因此,家庭成员少的农户,对土地经营的规模也就较小。
由于中国的财产继承制中缺乏长子继承权,农户的土地往往被切割成许多互不相连的小块。这就加重了小规模耕种的浪费,相当多的土地成了地界无法利用,从一块土地走到另一块土地用去很多的劳动时间,灌溉变得更为困难。卜凯估计,平均每个农户要耕种6小块土地;其他人估计,每个农户从5块到40块不等。
中国农民对传统的农业技术运用得极为纯熟,到了可能性的极限。但是到了19世纪20年代,种子、农具、肥料、农药和其他方面的进步知识,很少传入中国农村,农业投资基本上都用于土地投资。人力比畜力更为重要,农具——许多世纪以来很少改变,则要适合人力。每英亩土地上对人力的利用,可能比世界上任何别的国家都更为密集。与之相矛盾的,除了播种或收获季节的高峰期外,个体劳动并没被集中使用。在农村16岁到60岁的男人中,参加全日劳动的只有35%,58%参加非全日劳动。部分多余劳动力从事副业,通常是家庭手工业,这可以为农户提供14%的收入。[65]
本节开头部分概述的农业产值分类与数量,是上百万农户的人力物力资源分配和农业技术运用的结果。近一半农户的土地少于10亩(1.6英亩),80%少于30亩(5英亩)。不过,有必要对土地耕作和土地所有权需加以区分,并考察土地租佃对农业产量和各农户家庭的影响。
在30年代,中国有多少土地出租?举例说,卜凯估计,私人农家的土地有28.7%租给了佃农[表16(2)]。如果农田的6.7%为公有(公田、官田、学田、庙田、祭田、屯田和义田),并几乎全部出租,加上这个数字后,看来有总数为35.5%的农田租给了佃农。[66]中华人民共和国初年的土地改革过程中,重新分配土地的数量资料,证实了这种估计——占1952年耕地面积的42%—44%。[67]这个比例超过了35.5%的部分,也许是象征着极度狂热的土改时,地主和“富农”的土地全部都被没收了。
在中国,土地的占有是非常不均等的;但比起其他的“不发达”国家来,也许还是好一些的。在全国经济委员会所属全国土地委员会和财政部、内政部的指导下,对不包括满洲的16个省进行了一次土地调查,得到在30年代最好的数据(见表15)。表中的数字呈下降趋势,因为资料仅是实际住在所调查土地的地主。1934年至1935年调查所涉及的1295001户自耕农,平均拥有土地15.17亩(2.5英亩)。但在被调查的农户中,有73%拥有土地15亩或15亩以下,只占土地总面积的28%,而5%的农户拥有土地50亩或50亩以上,占土地总面积的34%。大土地所有者几乎都不是自己耕种,雇用劳动力从事商品化农业生产也是罕见的。土地一般是出租给佃户,或者由地主耕种一部分(根据土地拥有量和其社会地位,使用其家庭劳动力,还是雇用劳动力),余下的土地出租。在20世纪,由于内地许多地区的社会秩序混乱,地主相继离开农村乡镇,迁居城市以寻求保护。迁居城市的地主通常只保留地产的所有权,把监督佃户和收租的事务委托给在当地的代理人(如长江流域的租行[68]),租行和代理人从中常常能捞到很多好处。[69]特别是在东南沿海一带,这样新的严酷做法使农村的阶级关系更为激化——这从来不是田园诗的主题,即使地主是孔夫子最好的信徒,与冷酷无情的市场重压相比,或许会多少带有一点人情味。
表15 农村地权的分配,1934—1935年*(16省)
续表
*
包括的省份:察哈尔、绥远、山西、陕西、河北、山东、河南、江苏、安徽、浙江、湖北、湖南、江西、福建、广东、广西。资料来源:全国土地委员会:《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第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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