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108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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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睡虎地》,第264、267、270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释文20—22)。
[41]《睡虎地》,第245—246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释文1—2)。
[42]例见《汉书》卷二三,第1100页(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337页)。
[43]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72—80页。
[44]关于特殊集团的概念和特殊对待的例子,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85页以下;又见上面《总的原则》一节。
[45]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156—204页。
[46]同上书,第298—302页。
[47]关于这些刑罚的详细情况,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102页以下。
[48]《汉书》卷四,第125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55页);《汉书》卷二三,第1097页(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333页以下)。
[49]中、日的一些学者们认为,公元167年以前的所有徒刑都是终生的;见何四维:《秦法律残简》引言,第16—17页和注8。
[50]“城旦”这个词中的“旦”字的真正意思仍不明了。
[51]这些人是因大赦而在特定的环境下劳动,以此完成对他们的课刑;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131页,147页注9、240—242页;鲁惟一:《汉代行政记录》第1卷,第79页。
[52]《睡虎地》,第44—45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A29—A30)。
[53]关于汉代的大赦,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25—250页;马伯良:《慈惠的本质:大赦和传统中国的司法》(檀香山,1981)。关于公元前205—公元196年之间的一系列大赦,见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第165—171页。
[54]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08页;韦慕庭:《西汉的奴隶制》,第419页注102。
[55]《睡虎地》,第91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A72)。
[56]《睡虎地》,第84—85、143、178、179、200、231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A68、C20、D52、D94、D136、D164)。
[57]《睡虎地》,第84—85、152、164、231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A68、D3、D25、D164)。
[58]《睡虎地》,第200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D94)。
[59]《睡虎地》,第84页以下(何四维:《秦法律残简》,A68)。
[60]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05—214页。
[61]《睡虎地》,第84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A68)。
[62]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07页;沙畹:《史记译注》第1卷,第232页。
[63]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10页以下,注6、11、17。
[64]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14—216页。关于爵制,见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第126页以下。
[65]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18—222页。
[66]《睡虎地》,第133页以下,第154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引言,C8,D6;何四维:《秦律中的衡器和量器》,收于《东亚的国家和法律:卡尔·宾格纪念文集》,弗兰克编(威斯巴登,1981),第36页以下。关于罚金用黄金,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134页以下。
[67]见何四维:《秦法律残简》引言;《睡虎地》,第91、92、131、143、150、177、178、204、261、276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A72、A90、C5、C7、C20、D1、D48—50、D102、D103、E17、E24)。
[68]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132页以下;大庭脩:《秦汉法制史研究》(东京,1982),第165—198页。
[69]见《睡虎地》,第261页以下(何四维:《秦法律残简》,E17)。
[70]关于帝国的行政组织,见上面第2章《地方组织》和《地方的变化和刺史》,第7章《郡与地方政府》,第8章《地方行政管理》。
[71]关于税制的详情,见下面第10章《税制》。
[72]关于土地占有者阶级的情况,见下面第10章《农村社会结构》。
[73]关于公元前132年黄河决口后使用劳役的情况,见《汉书》卷六,第163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40页);《汉书》卷二九,第1679页;《史记》卷二九,第1410页(沙畹:《〈史记〉译注》第3卷,第527页)。
[74]可雇人代服役事。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卷,第162页以下。
[75]《睡虎地》,第207、220、221、278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D143、D144、E6)。
[76]《睡虎地》,第131、143、147、222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C2、C20、C25、D175)。
[77]关于服兵役的情况,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17页。
[78]这些遗物基本上是手写的残简,在中国西北的敦煌和居延附近的不同遗址发现;关于这些文书,例如见沙畹:《斯坦因在东突厥斯坦发现的中国文书》(牛津,1913);马伯乐:《斯坦因第三次中亚考察发现的中国文书》(伦敦,1953);鲁惟一:《汉代行政记录》;劳榦:《居延汉简考释》(台北,1960);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居延汉简甲、乙编》(北京,1980)。最近居延出土的汉简尚待刊布,其中包括大量的完整文书。另外还应加上湖北睡虎地的秦代文书;后者中的法律文书已由何四维译出,收于《秦法律残简》中。
[79]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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