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109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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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10页。
[81]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83页;何四维:《1975年湖北发现的秦代文献》,第107页以下。
[82]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73页;何四维:《诸王之乱》,第318页。
[83]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6页以下、第333页。
[84]《睡虎地》,第150—173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D1—D40)。
[85]《睡虎地》,第185—190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D64—D76)。
[86]《睡虎地》,第182页以下(何四维:《秦法律残简》,D56—59、D62)。
[87]何四维:《汉法律残简》,载《通报》,45(1957年),第19页。
[88]《睡虎地》,第103—104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A95—A96)。
[89]汉代官吏荐人不当而受罚事,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193页注5、第278页。
[90]《睡虎地》,第127页以下,第130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C1、C4)。关于“废”这个术语,见何四维:《秦法律残简》,A90注5。
[91]《睡虎地》,第24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A1)。
[92]《睡虎地》,第35页以下、第98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A19、A86)。
[93]《睡虎地》,第35、38—39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A19、A21)。
[94]《睡虎地》,第96—98、113—116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A82—A84、B1—B6、D127—D130)。
[95]《睡虎地》,第99—100、113、115—116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A86—A87、B1、B5—B6、D131—D132)。
[96]《睡虎地》,第96—101、112—126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A82—A89、B1—B29)。
[97]《睡虎地》,第108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A104)。
[98]《睡虎地》,第70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A54)。
[99]《睡虎地》,第213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D124)。
[100]《睡虎地》,第113页以下(何四维:《秦法律残简》,B3、B4);又见何四维:《秦法律中的衡器和量器》。
[101]《睡虎地》,第43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A27)。
[102]见《汉书》卷四,第117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242—243页);《汉书》卷九,第279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302—303页)。
[103]见第507页注5。
[104]《睡虎地》,第49、51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A12、A15)。
[105]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卷,第93页以下。
[106]《睡虎地》,第33、81、132、141—142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A9、A74、C6、C17—C18)。
[107]如何四维:《作为中国古代法律资料的〈说文〉》,收于《高本汉汉学纪念论文集》,艾格洛德等编(哥本哈根,1959),第239—258页。
[108]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32页以下;德克雷斯皮尼:《后汉帝国官僚机器的征募制》,载《崇基学报》,6∶
11(1966),第67—78页。
[109]《汉书》卷六,第160、164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34、42页);《汉书》卷五六,第2512—2513页。
[110]《汉书》卷六,第171—172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54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4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38页以下。
[111]例如,见杨树达:《汉代婚丧礼俗考》(上海,1933);刘增贵:《汉代婚姻制度》(台北,1980);牧野巽:《西汉封建相续法》,载《东方学报》(东京),3(1934),第255—329页;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土地法、贸易法》(东京,1960),第400页以下。
[112]见韦慕庭:《西汉的奴隶制》,第158页以下。
[113]《睡虎地》,第224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D150)。
[114]见瞿同祖:《传统中国的法律和社会》,第267页以下;卜德、莫理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清代的190个案例示范》(坎布里奇,麻省,1967),第1部分第1章;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97页。
[115]见杨树达:《汉代婚丧礼俗考》,第42—43页。
[116]关于诸侯的继承特点,见牧野巽:《西汉封建相续法》;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第109、143、151页。
[117]关于不同类型贸易的比较价值,见《史记》卷一二九,第3253页以下(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420页以下);《汉书》卷九一,第3686页以下(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431页以下)。关于边境的贸易经营,见余英时:《汉代的贸易和扩张:华夷经济关系结构研究》,第92页以下。
[118]卖地(作坟地用)契约起初写在木或竹简上,再刻在铅块或砖上,放在墓室;卖衣服契约是写在木简上的原始文书。关于这类契约,见何四维:《汉代的契约》(这里也讨论了常发生的伪造事);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卷,第116页,有关于卖衣服事。又见河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望都二号汉墓》(北京,1959),第13页和图版16,上面有具有契约成分的文字,用来驱逐墓中邪祟。进一步研究可看程欣人:《武汉出土的两块东吴铅券释文》,载《考古》,1965.
10,第529—530页;蒋华:《扬州甘泉山出土东汉刘文台买地砖券》,载《文物》,1980.
6,第57—58页;吴天颖:《汉代买地券考》,载《考古学报》,1982.
1,第15—34页。
[119]见何四维:《汉代的契约》,第18—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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