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107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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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对去世的莱顿大学司自劢(Szirmai)教授和鲁惟一博士的可贵的提示表示谢意。
[2]关于“法”在中国制度和社会中的地位的概观,见瞿同祖:《传统中国的法律和社会》(巴黎、海牙,1961);卜德:《中国的法的基本概念:传统中国的法的思想的根源和进化》,收于他的《中国文明论文集》,勒布朗和博雷合编(普林斯顿,1981),第171—194页。关于最早的法典编纂,见何四维:《秦代的法家和法律》,收于《莱顿汉学研究》(莱顿,1981),第3页。关于汉律遗文的搜集和解释以及《汉书·刑法志》的译文,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莱顿,1955);日文译文见内田智雄:《汉书·刑法志》(京都,1958)。何四维:《秦法律残简:1975年湖北云梦发现的公元前3世纪的秦法律和行政规定的注释译文》(莱顿,1985),他在书中提供了最近发现的秦律残简的译文。以下提到的这些文书的细目,即根据这一著作的分类。
[3]关于对这些文书的看法,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18页以下。
[4]1975年,这些文书发现于公元前217年的一个古墓,它位于湖北武汉西北约75公里(45英里)处。关于这个发现的详情和把原文转写为现代汉文的各种版本,见何四维:《1975年湖北发现的秦代文献》,载《通报》,64∶4—5(1978),第177页以下;何四维:《秦法律残简》,引言。关于中文材料,可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1978);这个版本不同于1977年出版的同一名称的线装本。当本文付印时,接到初步的报告说,秦律的原文现正被进一步发现的法律文书所补充,这些文书的年代在前汉的头几十年。从江陵(湖北)张家山M247墓中发现的汉简总数超过了500件;见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江陵张家山汉简概述》,载《文物》,1985.
1,第9—15页。
[5]关于这些思潮的发展,见以下12章《道及其衍生的思想》和《董仲舒和天的警告》;鲁惟一:《中国人的生死观:汉代(公元前202一公元220年)的信仰、神话和理性》(伦敦,1982),第4、8章。
[6]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103—109页。
[7]关于董仲舒的这种观点的表现,见《汉书》卷五六,第2500页以下。
[8]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301页。
[9]例如,《书经》的非伪造的部分、《春秋》和《左传》。
[10]见上面第1章《连坐》。
[11]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71页以下。
[12]详情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51页以下。又见《睡虎地》,第65页以下,第169、264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文书27、28以下,文书35、36以下和释文20);何四维:《秦法律残简》引言。
[13]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65—270页。
[14]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85页以下。
[15]关于爵级,见上面第2章《侯与爵》和第7章《奖惩与法律》。关于对有爵者的减刑,见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载《通报》,48:1—3(1960),第155页以下;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14—222页。
[16]关于这种形式的社会演进,见下面第11章;杨联陞:《东汉的豪族》,收于《中国社会史》,孙任以都等编(华盛顿),第103—134页;杨中一:《部曲沿革考略》,收于同书第142—156页。
[17]韦慕庭:《西汉的奴隶制》(芝加哥,1943),第165页以下。又见瞿同祖:《汉代社会结构》,杜敬轲编(西雅图,伦敦,1972),第135页以下。
[18]例如翦伯赞:《关于两汉的官私奴婢问题》,载《历史研究》,1954.
4,第1—24页;宇都宫清吉:《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东京,1955),第359页以下。
[19]秦律有一条规定,“寇降,以为隶臣”。《睡虎地》,第146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C23b)。
[20]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7页;高本汉:《书经》,《远东古文物博物馆通报》,22(1950),第18页。
[21]定调管作为工具的重大意义,在于揭示了万物普遍循环律中的阶段,见卜德:《中国人的称为观天的宇宙学魔法》,收于他的《中国文明论文集》,第351—372页。
[22]见第495页注2。
[23]《汉书》卷一下,第80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146页);《汉书》卷二三,第1096页(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333页);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6页以下。
[24]这些数字见于6世纪的《魏书》卷一一一,第2872页;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52页以下。
[25]《汉书》卷二三,第1101页(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338页、389页注199)。
[26]详情见白乐日译:《隋书·刑法志》(莱顿,1954),第208—209页。
[27]关于司法当局的详细研究,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18页以下。
[28]关于这些机构的下属及其官员的设置,见第7章《郡的下属单位》。
[29]关于太常,见第7章《中央政府》和第8章《九卿》。
[30]见何四维:《汉代廷尉的职能》(不久发表),这篇论文还说明廷尉的“廷”字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庭”,而是“公平”、“正直”之义。
[31]即“司直”,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剑桥,1980),第8、12页。关于皇帝审理案件,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94页以下。
[32]关于公元前154年的叛乱,见上面第2章。又见何四维:《诸王之乱》,《法国远东学院学报》,69(1981),第315—325页。
[33]关于诸侯或贵族,见上面第2章《侯与爵》和第8章《县级官员》。
[34]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91页以下。
[35]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79—80页。关于刺史,见第7章《郡的下属单位》和第8章《郡级官员》。
[36]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88页以下;何四维:《秦法律残简》,第56件、58件、86件文书,释文第18。
[37]何四维:《汉代的契约》,收于《中国的法》中,兰孝悌编(佛罗伦萨,1978),第11—38页。
[38]公元前168年以前的遗存地图,见鲁惟一:《近期中国发现的文书初探》,载《通报》,63:2—3(1977),第124—125页。
[39]关于这些程序和术语的说明,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72页以下。关于一件可以划分为民事的或刑事的案例的文献性论述,见何四维:《公元28年的一件诉讼案》,收于《赫伯特·弗兰克汉学和蒙古学祝寿论文集》中,包尔编(威斯巴登,1979),第1—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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