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954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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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种有关上面叙述的对外贸易的普遍意见涉及这里谈到的内容。第一种是,虽然中国的世界贸易是在发展中,但到1913年,它按每人计算(进口合0.94美元;出口合0.67美元;合计1.61美元),在国联为之编制材料的83个国家中是最低的。可能在这些计算中,1913年的中国人口数估计偏高;但即使在每个人的对外贸易值是上面数字的两倍这一不可能发生的情况下,中国仍接近所列83个国家的末位。库兹尼茨教授的研究著作已经指明,一国面积大小与该国对外贸易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会成反比。[29]就中国而言,国家面积的因素更起着作用,因为它的经济制度有着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的微小的经济组织,它们由一种相对地说未发生变化的运输体系维持着。
第二种普遍的意见是,外国货在内地的销售基本上是由华商控制和通过传统的贸易渠道进行的,出口货的收购也是如此,不过程度稍轻而已。1896—1897年兰开夏访华代表团报告说:“在整个长江流域目前还没有一个西方商人从事棉制品的进口贸易,只有上海除外。英国资本已经从汉口等口岸撤出,并且一直没有向重庆等新口岸投资。”[30]汉口11个大华商定期在上海通过其代理人购买进口的布和纱,然后把货物转售给汉口的零售商和从湖南及河南低级市场前来汉口购货的商人。在1896年,重庆有五家欧洲洋行,其中只有一家经营在中国进口货中最为重要的进口棉制品,而且营业很小。重庆的棉花贸易掌握在27家中国商号之手,它们与三家成都商号及一家嘉定商号一起,每年8月份派它们的代理商(他们往往是这几家商号的合伙人)去上海,住在那里采购和装运布、纱到重庆,直到次年5月。地方的商人则向重庆商人赊购,以供应四川的低级市场。在华南,像云南省临安府等较小的贸易中心的商号代理商或合伙人则直接向香港的英国进口商购货,航运的货物经过海防,在蒙自进入中国境内。在19世纪60年代和进入70年代以后,外国洋行(特别是英国洋行)的分行把大部分棉制品运进汉口等商埠,但位于较小通商口岸(它们是大贸易区的城市市场)的这些分行甚至不能与中心市场一级的中国销售商发生长期的直接联系,当然更谈不上与中间市场或基层集市发展联系了。与这些分行在镇江和汉口打交道的中国商号高居于传统市场结构的最上层,它们具有了解地方情况以及与低级市场发生长期关系的有利条件。像上述设在重庆的那些商号越来越愿意直接向上海或香港采购,因为这些地方选择货物的余地较大,它们还可以从进口商之间的竞争和经常举行的拍卖中获益。长江的中、外轮船公司进行着激烈的竞争,使中国商人同洋商一样获得了有利条件。此外,1876年的烟台条约正式规定,发运进口货的中国商人有权取得通行证(单照),这样,名义上取得了与洋人平等纳税的权利。在进口和销售主要的大宗商品方面,如果说在华的洋行逐渐变成了设在上海和香港为当时已有的中国商业体系服务的代理商,也许并不算夸大其词。至于有些专利商品或体现先进技术的商品,从20世纪开始时起已为它们建立了由洋人监督的中国代理商销售网。甲午战争后,一部分日益发展的日本贸易还采用直接销售的办法。但进口货的大部分销售业务仍操在中国人手中。
由此可见,中国人对进口货的需要是有限度的,在通商口岸以外,这种需求几乎完全通过传统的中国市场体系来满足。出口方面的情况与此相似,但有迹象表明外国人参与的程度稍大。通商口岸的外国出口商在每年收购新茶时不能进行任何质量控制,这是中国茶叶在面临印度、锡兰和日本竞争的外国市场上相对衰落的主要原因。但另一方面,在早期增加诸如猪鬃、皮革、蛋和蛋制品等新出口货的供应方面,外国人至少起了直接的作用。
我在前面说过,传统市场体系的稳定是与技术及运输成本直接相关的。到1911年,轮船、汽艇以及铁路深人中国内地的程度极其有限。在1865年,清政府禁止了曾经在太平军叛乱时期容忍过的外国汽艇在内河的航行。但是洋人办的和华人办的通商口岸(包括长江各商埠)之间的轮船运输业得到条约的准许,在19世纪70年代有了发展。在1874年,有17艘美国轮船、11艘英国轮船和6艘中国轮船在长江上和在上海与其他通商口岸之间运送货物。到1894年,轮船招商局的26艘轮船以及两家英国公司的至少51艘轮船在这些航线上营业。较小的华资蒸汽客艇也开始往返于通商口岸与未对外国运输业开放的内地城市之间。蒸汽客艇的普及明显地可以从在帝国海关注册的华资轮船平均吨位的下降中看出:1882年为737吨;1892年为247吨;1900年为35吨。由于中国政府拒绝了英国提供的一笔借款,英政府在1898年索取“赔偿”时强迫北京准许挂外国旗帜的轮船在1865年以后已被禁止前往的内地港口通商。到1903年,共有614艘华资和外资轮船已经登记要在内地通商,在1909年此数增至977艘,1910年增至1030艘,1913年又增至1130艘(华资的936艘,外资的194艘)。这些小江轮给长江和西江两江的支流上的传统贸易航线带来了较便宜和较迅速的运输工具(在1909年,总数中的360艘在上海注册,72艘在汉口注册,277艘在广州注册),但它们与仍继续进行大部分内地贸易的所有大小帆船和木筏相比,在数量上和吨位上依然大为相形见绌。[31]
同样,到1912年虽然已经兴建了9244公里的铁路干线和支线(包括1895年以前的288公里),但对清末的经济和商业体系只起了有限的影响,这与铁路对清朝最终命运具有非常重大的政治意义的情形相反。1912年以前的中国铁路对经济和销售体系影响甚小,这不但是因为铁路的总里程毕竟是非常小的,而且是因为铁路只是在清朝的最后几年才通车。此外,在民国开始的几年铁路确实起过的作用,也被地方性的内战弄得严重地变了样,因为内战征用铁路运兵,把收入转用于维持军阀的军队,并且忽视了对路基和车辆的维修工作。
北京至张家口的199公里铁路是中国的工程师主要用北京—沈阳铁路线的利润建造的,除了这个不重要的例外,民国以前的中国铁路主要受外国贷款的资助和由外国特许权持有者建造。满洲的中东铁路(1481公里)和哈尔滨至大连的南满铁路干线(944公里)完全是俄国人办的企业,只是以中国人的合股稍加掩饰而已;山东省的胶济铁路(394公里)则由德国人投资和经营。在1912年,铁路总里程的三分之一稍多一些在满洲;毫无疑问,铁路对在20世纪最初10年中增加满洲大豆出口和稳步发展棉制品进口是很重要的。哈尔滨实际上是中东铁路建立起来的,而像位于其内地贸易区缺乏水路的牛庄和秦皇岛等港口,就要依靠铁路。中国本土的主要干线京汉铁路(1215公里)和津浦铁路(1009公里),从北向南,把华北平原和长江流域连接起来,而在此以前,其间只有运输能力不足的运河可供使用。虽然这两条平行的铁路线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是一种不经济的重复建设,但总的说来,这两条在第一个铁路建设热潮中完成的铁路路线位置良好,可以像在满洲那样开发新的领域,还可以弥补华北缺乏可供航行的河道之不足。也许会认为以汉口为中心向外辐射的铁路网在理论上是更加可取的,但在1906年京汉铁路建成时,人们不可能预见:因政治原因而像20世纪20年代满洲那样会重复建线;汉口和广州拖延了几十年才接通;在1949年以前还不能往西向四川省建线。清末湖北沙市海关税务司的评论适用于除华北和满洲少数被铁路连接的大城市以外的一切地方,他说:“沙市没有铁路交通,但是由于它是最庞大的自然河道和人工河道体系的中心,所以在许多年内可以用不着任何铁路。”[32]
看来在晚清中国的外国商人的确是在日益为中国商业体系服务,而不是进行控制,虽然这一说法与较为普遍的观点相反。但是主要在上海和香港经营的进出口业务几乎完全操于外国人之手,直至20世纪20年代。在不会讲中文的洋商与来自重庆、汉口而不会讲英语的顾客或供货者之间,买办为主要联系人。许多买办虽然名义上受雇于洋行,但自己也经营其雇主所经营的货物的贸易。他们向中国商人购买出口货,同时对购进口货的商人提供信贷,这种作用使他们能得天独厚地影响进出口贸易和从中获利。许多华资的航运、金融和制造业的最初投资者,都是在上海大洋行中当买办致富的。1911年以后增加了许多华人办的和日本人办的进出口行(显然,日本人比英美人士更下工夫去掌握一些汉语),这个情况降低了买办在对外贸易与中国销售体系之间作为联系人的包揽一切的地位。但是,买办制度经过一些改头换面,还是延续了下来。
外国人在通商口岸继续占有的进出口业统治地位,得到了资助对外贸易的在华外国银行的支撑。从1848年东方银行(又称丽如银行)在上海设立办事处起,英国人在中国实际上垄断了近代银行业务达40年之久。两个英国控制的最重要的企业之一是麦加利银行,其第一个在华的分行于1857年开业;另一个是建于1865年的汇丰银行。德、日、俄、法、美等国的竞争者在19世纪90年代开始出现。外国银行资助进出口的大部分贷款是借给洋行的;给华商的直接贷款有限。但也向“钱庄”提供短期信贷,后者又贷款给中国商人。实际上,外国银行通过垄断对外贸提供资金,也控制了外汇市场。它们是白银流入和流出中国的渠道,并且决定白银的黄金价格的涨跌。在1935年前,上海市场的官方外汇汇兑率是根据汇丰银行每天的行情作出的。
地图4 晚清铁路建设
中国第一个近代银行是1896年盛宣怀创办的中国通商银行,但是直到1904年创办的户部银行发展为民国时期的中国银行后,中国的银行在资助对外贸易方面才起了重要作用。在1896—1911年期间,有16家近代的中国的银行开业(其中只有七家继续营业到30年代)。它们的总行和分行都设在大城市;它们以向内地“钱庄”提供短期贷款的方式,只与内地贸易维持小规模的间接联系。近代商业银行的业务直到20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才开始打入传统的市场体系,但总的势力即使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充其量也是微弱的。晚清中国的大部分达到全部依靠外界贷款程度的地方商业继续由老式银行提供资金,这进一步证明,到了1911年,除了主要的通商口岸以外,贸易结构和促进贸易结构的各种制度设施与半个世纪以前相比,没有发生巨大的变化。[33]
行政和经济
人们经常用沉重和随意开征的税赋、到处出现的贪污和对商业及商人的普遍藐视等现象,来说明清代政治制度给中国经济造成的后果。这些现象不能轻易忽视,思想意识上“重农轻商”的态度特别需要探讨,这里不予赘述(详见第八章)。但事实是,如本章前面所述,晚清在传统技术的种种束缚内,已经具有一种复杂的、商业化的“发达”经济。在两个世纪中,这个经济曾经养活了日益增多的人口,曾经推动了对中国本部以外的广大领土的“剿抚”,并且在18世纪后期以前(除了1673—1681年的三藩之乱外)已经度过了非常漫长的国内安定、相对繁荣和强有力的统治的时期。以近代标准来衡量,加在民众身上的税赋负担还是轻的,虽然税政有时是随心所欲的。中国也像其他社会一样存在着腐败堕落行为,但是通商口岸观察家眼中的大部分“贪污腐化”却反映了外国人无法理解的那种非正式但又是制度化的陋规的情况,这种陋规已渗透到了清朝官方法典规定的高度合理化的财政制度里面。即使商人在官方意识形态中地位低贱,有时还过度地被迫向政府进行“捐献”,但这不能抹杀他可能发财致富的事实。18世纪包揽两淮盐运的业务每年平均利润也许可达500万两,此数由30个大运输商和约两百个较小的商人分润;另外有200万两利润每年在大约30个行号之间分配。商人还可能很有势力,特别在农村市场结构中更是如此,因为农村中当官的和不当官的地方上层人物都通过商人之手向商业投资或放高利贷。此外,商人还可能很幸运,他的儿孙因为有许多余闲工夫并受到严格的教育——也许还捐纳了初级功名——而可能进入政界。总之,对按人口计算产量相对稳定的传统经济的维持、扩大和繁荣来说,国家的意识形态和行政至少是不起作用的因素,除了在重复出现的王朝衰败时期外,它们几乎从来不是主要的障碍。
但是,如果讨论的出发点是经济发展,即或是从增加每人的国民产值的意义上说,或是从工业化(就是近代制造业部门有了迅速发展,不管有没有按人头直接增加产量)的意义上说,19世纪后期的中国政府肯定是没有能力提供积极的支援的。意识形态、传统的财政措施以及收支的格局,都是对采取顺应形势的行动的障碍。
格尔申克龙教授曾经指出,[34]在欧洲“落后”国家的最初的工业化热潮中(例如19世纪90年代的俄国),国家预算代替了受到贫困的农业部门严重限制的微弱的市场需求和资本供应。在德国和法国等不那么“落后”的国家中,工业银行提供信贷的业务也起了同样的作用。但在清末,中国却一样也没有。如上所述,除了近代外国银行在为国际贸易提供资金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外,1911年以前的中国的银行体系几乎完全不能超出山西票号式的汇兑银行和地方性的“钱庄”的范围。中国第一个近代银行——即半官方的中国通商银行——的董事们主要关心的是控制各省与北京之间汇划政府经费这一有利可图的业务。当这项业务失败后,他们就把力量完全转到常见的商业银行业务方面。以后创办的两个较小的官办银行(1908年创办的交通银行;1904年成立并在1908年改组为大清银行的户部银行),都没有向工业提供贷款的打算。
清政府未能扶植足以产生工业投资的近代银行体系的原因,归根结底与使它不能以自己的预算资金投资于经济发展的原因相同。简言之,与其行政的其他方面一样,中央政府的财政制度是相当地浮在表面上的。甚至在正常时期,帝国官僚政治的组织虽然在形式上是高度集中的,仍不能深入到中国的社会(包括这个社会中那些构成经济的方面)中去。中央政府通常将其经济作用只限于要求分享一部分生产中比较固定的经济所得,以及保持国内安定和防御外患以确保下一年的再生产。这个作用当然符合儒家政治思想的主流。但是在帝国长达两千年的不同时期中,为了摆脱经济中的消极无为状态,曾利用过在支撑帝国制度的儒—法思想混合体中较为活跃的法家体系,王莽和王安石的“改革”就是明显的例子。但是,极为保守的清朝也许是特别难以摆脱经济上的消极无为的状态的,因为它一直感到自己是异族,所以决心通过维护儒家的正统来证明自己统治的合法性。随着土地耕种面积的增加(直到1800年前后)和人口缓慢而不均匀的增长(除去19世纪中期叛乱时可能有所减少外),总的经济产量当然是发展的。但对中央政府来说,由于增加了大致是上述的两种生产因素而引起的生产发展,并不能使它取得增加收入和增加参与经济活动的机会。帝国最重要的收入(田赋)的官方税率被康熙帝在1712年永久固定以来,各省上缴北京的份额只有在新地得到开垦和纳入税册的情况下才有所提高,但这些增加的情况各省是很少上报京师的。
但我们还会看到,各省和地方的税收显然仍保持着它们的适应能力,并且随着全国产量的增加而有所增加。但是从促使经济可能取得发展而不是仅仅维持经济平衡的观点看,这些新资源完全是不起作用的。在中央政府的官僚集团内部依然存在着出现一种意识形态的可能性(虽然很渺茫),使法家式的“经国之道”又能够东山再起,去推动各种经济发展的规划。在一定程度上,这项工作由19世纪后期如李鸿章、张之洞和盛宣怀等“自强主义者”,以及1898年的“维新派”和1901年以后清末的维新运动去做了。但是,地方的行政直到清朝快要灭亡时明显的是儒家式的“济民之道”的发源地。这种“济民之道”比官僚国家的利益本身更广泛,更普遍,并且反映了地方上层人物要竭尽全力使一个真正属于他们的社会保持固定不变的愿望。这些人接受的是以道德典范治天下的儒家思想,并且赖以支撑自己的也是这种思想。虽然儒家式的“济民之道”在1900年以后日益被掺入了反帝的民族主义,但它还没有发展到愿意在财政上负担经济发展的程度。在这里,不能指望有主动进行变革的有力的活动。因此,我的注意力将放在因中央政府的无能而出现的种种情况上——它肯定是弱的,但什么也不能代替它。
在1712年至19世纪第三个25年的期间,北京政府记载的法定收入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中央政府在下列年份中的岁入总数分别是:1725年为36106483两;1753年为39767292两;1812年为43343978两;1841年为38600750两。田赋提供了总收入的75%—80%)。虽然康熙帝冻结了田赋税率,但各省和地方的税收仍继续增加。除了上缴中央政府为数很少的税收定额外,它们用三种办法来增加实际税收。第一种是“耗羡”,在理论上,这是为了弥补上缴白银成色的不足和熔铸银锭时的损耗而开征的。实际上,这些损耗微乎其微;耗羡事实上就是在康熙规定的税率以外增税。在1724年,这项附加税得到清帝的正式批准,其中的一部分上缴北京作为每年付给官员们的“养廉”津贴,以补贴他们微薄的官俸。但是这项附加税的大部分收入仍不受北京的控制。第二种办法是地方官员向纳税人加征成为惯例的各种名目的征税花销。第三种办法是州县官员可以比较自由地在名义上应征的粮或银与每担粮或每两银的铜钱值之间规定折换比率,然后按此比率十足征税。
在19世纪中期,在传统的田赋、盐税和关税以外又增加了两种重要的收入来源。1854年以后成立的外国人管理的帝国海关正式规定向对外贸易征收关税,并把收入上缴给北京政府而不归各省掌握。第二种新税制则相反,它几乎完全脱离了北京的控制。这就是厘金税,它原来是各省官员为了筹资镇压太平军而设立的。作为向通过运河的粮食征收的内地过境税,厘金税1853年首先在江苏省开征。到1862年,它几乎适用于一切商品,并且差不多各省都已征收。在有些情况下,不但在运输线沿线征收,而且还在出发地作为生产税或者在目的地作为营业税征收。税率悬殊,从货价的1%到10%不等,而最普遍的税率是每个厘卡收2%。在各省每年向户部上报的商品厘金税中,中央政府只能处理约20%,其余的实际都归各省掌握。未上报的数量不详的税收当然也归地方留用。
此外,为了支付中亚叛乱、与俄国的伊犁争端、中法战争以及水灾饥荒等连续发生的一系列危机的费用,经户部在19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经常的督促,最后通过提高盐税和杂税而使收入少量地和暂时地增加了几次。80年代和90年代帝国的收入与19世纪中期收入相比几乎增加了一倍,但这几乎要归因于关税和厘金税。对及时资助左宗棠军队远征和“平定”西北这类紧急要务来说,传统的财政制度是无力迅速作出反应的,政府被迫只能向外国贷款求助(见第四章)。在1894年前,签订了总数为4000万两的九笔贷款,其中大部分用于军费。这些资金是由通商口岸的外国企业而不是由外国政府借给。到中日甲午战争爆发时,已经偿还了本利3300万两,钱大部分来自海关收入。
表21所列为19世纪90年代初期典型的一年北京一切来源的收入和主要开支项目的估计数。各项收入数字并不表示实际解交京师的税收数;它们是每年(分两次)上报户部的数额。这些上报的收入那时以货币或实物分存于几个省,等待户部的调拨。中央的国库不编制收支综合预算(维新派未实现的计划之一就是要编制正规的全国预算)。相反,不断发生的开支项目逐渐在某些特定省的特定税收中一笔一笔地支用。结果,上报总数中的一部分由各省留用,以支付以后地方上的民政和军费开支,第二部分上缴北京(或根据户部的指示解交其他地方),在某种情况下,还有第三部分作为协助款项转拨他省。这种财政制度适合于短程的运转,而传统惯例的压力使它不能对紧急的需要作出迅速反应。由于太平军叛乱和19世纪中期其他的叛乱,北京对帝国各项收入来源的控制已被削弱,财政制度也严重地被打乱。但是与清朝的最后17年相反,由于有了新收入的支持,政府的民政和军费开支在1894年以前可以得到解决而不用向国外大举借债,正常的收入还进而被用来分期偿还已经借入的数目不大的外国贷款。当然,对现代化海军和洋式军队的大量投资收益甚少,这可以从1895年以前洋务运动的军事和工业项目所取得的微小的成绩中得到证明。
表21 19世纪90年代初期中央政府年收支的估算数
资料来源:贾米森《中华帝国财政收支报告》。
上面已经说过:每年上报北京的收入只表示帝国税收总数的一部分。中央政府能够控制的全国潜在的财政资源部分,基本上无伸缩余地。它没有机会从发展的对外贸易中增加收入,因为关税率未经条约列强的一致同意,不得变动,而且它控制盐税和各种次要税收的能力也有限。对全国的税收总收入已经作出了几个估计数,就绝对数字而言,各个数字最多也只能说是合理的猜测,但合起来看,它们有力地证明了在清朝最后10年中各级每年税收总数是上报北京数额的两倍多。最近对省一级《财政说明书》(1909年根据帝国法令在各省成立的清理财政局的报告)的考察,表明1908年的税收总额为2.92亿两。[35]马士在其《中华帝国的贸易和行政》一书关于收支情况的论述中提出,在20世纪第一个10年初期年收入总数至少为284154000两,各级收入如下:帝国政府99062000两;省级政府142374000两;州县政府42718000两。最后,资政院编的1911年帝国“预算”估计中央和各省的收入总额为301910297两(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包括:厘金税44176541两,而以往每年各省上报数为1200万至1500万两;非税收的收入9200万两)。与明治时期的日本相反,日本在1873年修改土地税后,把国家的主要收入来源直接置于新中央政府的控制之下,而晚清的政府在思想上和政治上都没有能力扩大它对收入的控制。
如果我们假定清朝后期的收入总额约为2.5亿两,北京分得1亿两,那么国民收入有多大部分可用于政府的支出呢?由于缺乏可靠的国民收入资料,当然只能作出最粗略的估计。如果张仲礼的“19世纪80年代每年国民总产值的初步估计”因对农业产值估计偏低而这里对它进行了调整,那么19世纪后期的国民生产总值可能为3338757000两上下(见前面表1)。政府收入总额就占国民生产总值的7.5%,而北京所得的那部分款项就占3%。[36]我已经承认,这些比例有着很大的误差。记住了这一点,那么注意到以下事实是有意义的:在国民总产值中政府消费量所占的比重在19世纪中期西欧各国和美国也可以找到。[37]不过,这些不太“落后”的国家的经济发展用不着从政府预算中直接取得重大帮助就可以进行下去。
与中国不同的是,西方政府把总消费量中的较大部分高质量地用于健康、教育和总的行政、立法、司法的服务(其中包括商业服务和市场销售服务)方面,这些服务工作可以形成一种环境,使私人在向新企业投资时能够获利。中国的问题不但在于国民生产总值中受政府控制的部分特别小,而且即使对这一部分,中央政府也只能使用其总额的40%。同样重要或者可能更重要的是,中央政府支出的增加部分几乎全部用于军事目的,主要是镇压国内叛乱,同时也用来对付若干较小的外来危机。即使在整个19世纪期间中央政府支出增加了一倍,情况依然如此;可将表21与所选以前几年每年收入的例子作一比较。政府的各项劳务与原来一样,没有显著的扩大;也没有在很大程度上摆脱这些劳务的传统局限性,即限于维持秩序和征收税赋以支撑清帝和他的官僚机器。也许在1900年后清政府受到反帝的民族主义的激励,在思想上准备有些作为,但是政治上的软弱和财政上的紧缺,使实际的支出只能限于如创办新的学校体系和促进工业低水平发展等方面。
1895年以后,由于三倍的赔款要求、巨额外债的偿还以及军费支出等情况,到那时为止北京朝不保夕地大致维持的收支平衡遭到破坏。虽然意识形态上的流行调子从“重农轻商”转到了“富国强兵”,但帝国政府仍没有方便条件去改变它到那时为止基本上是消极的经济的作用,甚至它曾想要有所转变也无能为力。尽管有了民族主义的兴起,保守派对包括发展近代经济等变革的抵制直到清王朝灭亡时仍是强有力的。
在1894—1911年期间,清政府与外国人签订的贷款达746220453两库平银。其中330587160两贷款用作兴建铁路之用,以后用铁路本身的收入偿还。虽然有几项借约给予承受抵押的外国人以实际经营特权和采购材料时的丰厚佣金,但铁路贷款本利的偿付并不意味着给中央政府的正常收支直接增加负担。为工业目的而借的借款都比较少,共25517349两,其中为架设电报线和购置设备而借入的资金为5452783两,杂项用途的借款为647812两。工业借款主要包括日本债主借给半官办的汉冶萍公司的贷款。汉冶萍公司无力偿还这笔债款,债务越陷越深,于是就给日本提供了借口,把正式承认日本控制该公司的内容列入1915年的“二十一条”要求之中。
除了铁路建设的巨额借款外,借款主要用作中日战争的军费(119838648两)以及中国必须支付这个战胜国的巨额赔款(263176701两)。这些借款总额中包括几笔短期贷款,表22列出七笔主要的军事借款和赔款借款。这些借款本利的偿还需要在表21所列的正常岁出外增支2000万两。这些资金来自何处呢?在表22所列借款中,除了两笔,全部以海关收入作担保。1895年的瑞记借款是以江苏省的盐厘为第一担保,以关税为第二担保。1898年的英、德借款则以关税中未抵押部分(由于以前几次借款,这一部分在1898年数额甚小)以及在海关总税务司监督下的长江流域七个关卡的盐厘和货厘收入作担保。但是,这还只是事情的开始。1890—1900年每年的关税收入相当稳定地保持在二千二三百万两上下。以关税偿还外国借款就使户部的固定收入项目大量亏空——根据户部的计算,1900年至少亏空1670万两。最后,就靠以下的办法来偿还外国借款:几次提高盐价,减少某些官俸和津贴,提高国内鸦片的税率,增加销售税和其他杂税,稍微增加上缴北京的厘金税数额等等。这些都是传统的措施,但每个措施都是与各省当局长期磋商的结果。借款能如期偿还,但在1902年前,财政制度一片混乱。较为有趣的是,中国在1898年第一次筹备发行国内公债:共1亿两“昭信股票”,年利五厘,20年内还清。在地方绅商抱怨这是勒索行为的一片叫嚷声使这一试验寿终正寝以前,也许有价值1000万两的债券已经售出。公众对清政府的“诚信”没有信心,也没有银行体系能像民国时期经常实行的那样,以高折扣来收购政府公债。
表22 1894—1898年军事借款和赔款借款
资料来源:徐义生《中国近代外债史统计资料,1853—1927年》,第28—31页。
除了每年需要偿还表22所列的借款外,从1902年起至少要筹措同样多的款项以偿还每年的庚子赔款。在清朝的最后几年,归还各项借款和庚子赔款的数额每年合计达四千六七百万两。增加支出的一部分来源来自1902年修改关税率以后增加的关税收入和辛丑各国和约规定的由海关各署监管的地方关卡收入。但是在清朝灭亡以前,四分之三的庚子赔款是用各省在表21所列的份额以外每年多上缴给北京的田赋、盐税和厘金税收入支付的,这件事颇给人以启发。北京每年向各省索取以前不归它控制的1800万两以上的收入当然只有在外国军队实际占领华北的特殊情况下才有可能(尽管此举仍引起了强烈的抗议,并且仍经过了1895—1901年反复的讨价还价才定了下来)。但从这笔资金和其他更属临时性的筹款可以得到证明,清末的经济有着一定的储备潜力。问题在于缺乏意识形态的支持和政治力量这两种因素去动员这一潜力进行生产性的投资。
在1895—1911年期间,因庚子赔款和三笔借款共偿还本息476982000两;后面三笔借款(一笔俄法借款、两笔英德借款)是给日本战争赔款才借入的。这个事实意味着中国的可用资源大量枯竭(如果把其他四笔军事借款也包括在内,清偿款项将增至547552066两,但我们要考虑到军费是必不可少的项目,并不是赔款所表示的资源净损失)。476982000两的总款项相当于1912年前向外国人借进的全部铁路建设款的一倍半。它又相当于1895—1913年期间建立的一切外资的、中外合办的和华人自办的企业全部创办资本的两倍以上。中国经济中的资金大量外流,其来源除了靠清朝最后10年增加的海关收入外,最终还是靠增加地方税吏向民众征收并上缴给中央政府以偿还外国债主的税收。
但是清朝没有垮台,主要原因是民众只反对过分沉重的捐税。可是以后的情况恰恰相反。到了1911年,不但它的财政资源,而且它的政治力量都成了没有根基和不起作用的因素。当北京政府在1900年后慢慢地开始打破思想上的抵制而在各个方面进行“全国的开发”时,它不但缺乏必要的政治控制(虽然它打算取得这种控制),而且还负着外债,这些外债又优先拿走了它借以开始进行发展的财政资源。但是取得这些外债的过程已经成了一种不客气的教育工具,它促使政府开始去扩大其开发目标。也许这样就孕育了一种必然要发生悲剧的因素。
在19世纪后半期,“传统”的中国经济已经开始缓慢地和很小规模地起变化了。但是这些变化并不会促使人们抱奢望,以为只要经过短短几十年,经济制度就会激烈地被改组(即“现代化”、“工业化”);也不会叫人们去幻想,基本上没有发生变化的经济能够继续沿着传统路线(清朝约在1800年以前曾以此夸耀于世)发展下去。明摆着的事实是,到19世纪中期(如果不是更早的话),中国的经济已经达到了用它可能掌握的技术(机械的和组织的)进行发展的极限;而且到1911年时,很少新技术(“先进的”、“现代的”)被引进和采用,也没有从内部产生。此外,不论是国家部门或是私营部门,在思想上和财力上都无力把“经济发展”作为一项优先政策来倡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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