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707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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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赞扬的是,洪武帝没有忽视商业的经济职能。他愿意准许商人以自己选择的方式比较放手地购买、运输和销售货物,只有受国家专卖控制的几种货物除外。政权的主要注意力放在登记商人的工作上。不像对待工匠那样,明代没有为商人定出分门别类的登记项目,不过《大明律》也把某些应用于工匠的关于世袭的限制同样地应用到某种商业管理人员身上。例如,掮客和码头代理人按律必须来自己经从事这个行业的家庭,而且他们及其交易应该在他们工作所在地的地方政府登记。行商的姓名以及他们携带货物的详细说明应该登记在地方经纪人保存的簿册上,官员每月检查一次。这种登记制度基于以下的设想:外来的商人如果没有一名当地的代理人,就别打算做生意。我门了解到,不论在何种情况下,明代试图规定世袭职业地位的律令(借鉴自元代的律令)都行不通。没有一条实施过,政府只能采用容许人们去填补职业空缺的其他较自然的方式。
洪武帝扩大对商业的某种控制,是出于对固定物价的关心。由于经历了元末猖獗的通货膨胀,皇帝把稳定物价作为他施政的主要目标。商人在他的控制价格的政策中起了作用。他要求他们只能以公道的市场价格买卖。《大明律》规定,商人的商品定价不公道,将依据有关的贿赂法受到惩处,惩处力度取决于他的售价与市场价格相差的程度。市场价格由地方官员决定,他们被要求在每月的头10天进入市场编制价格表。在地方市场垄断货物哄抬物价的商人应受杖责80下。为了再给消费者提供保护,商人只准使用符合规定的衡器和量器。此外,他们只准销售优质制成品,否则零售商(不是制造商)要受到惩处。[196]
不论明初的法律给予商业什么承认,洪武帝在小农基础上重振经济的计划却没有把它考虑进去。农民被封闭在狭小的社区中,从事农耕,对身外事不问不闻。但是,一旦农村的稳定得以恢复,为自己生存而生产的农民发现,在丰年他们会有剩余,从而愿意把自己的剩余物品进行交易。如果商人简单地充当流通剩余物品的角色而不去操纵市场以欺骗生产者和消费者(如那些怀疑论者通常指责他们的行为那样),那么,他们在经济谋划方面就另有打算。但是,问题的关键——明初从自给自足经济向商业经济过渡——不会在商人的道德品质中找到,而要到财产在相对自由的交换的运作方式中去找。洪武帝把农村作为一个封闭社会不成系统地加以重建的规划就是把他的简单的平均主义思想应用到复杂的现实之中,从而掩盖了一段时间以后将在各处冒出(而且确实冒出)的复杂情况。在地区之间都存在着差异时,在贫富之间不可避免地有着差距时,任何的经济状况都不会一成不变。只要对买卖不加禁止,这些差异和差距将会引起货物、最终是劳动力的买卖。洪武帝设想把商业保持在城镇地区,而不考虑在农业经济成分中给商业以法律地位,但在中国这一农业国家中,商业恰恰是在这种农业经济成分中兴起的。
总的说,明代国家选择了既不限制也不鼓励商业的政策。它没有为商业服务和监督商业活动的机构,也没有担保财务协议的部门;但它也不妨碍交换、交易或协议的执行。它的确——尽管间接地——提供了有利于商业的各种条件,如重开大运河,容许漕运船夫携带货物自行交易而不是付给他们相应的工资,改实物纳税为以银纳税,如在明中叶实行的那样。但是这些政策带来的结果基本上不是存心想取得的。一部分原因是,政策是意识形态方面的事(儒生藐视商业);一部分原因是国家不想“与民争利”——从经济中过分榨取经济赖以生气勃勃地成长的必要的资源(这一政策称为“藏富于民”)。
明代满足于与商业保持一种适度的寄生关系,认为这正是在保存古代的农业理想,也不担心会造成一种与新势力相抗衡的经济。对商业的这种含糊的宽厚态度似乎与民众的态度是一致的。尽管儒生们习惯于把商人在地方社会的出现视为某些事情越轨了,但在明初,全国较商业化地区方志的记载对商人的出现不以为怪,并加以接受。扬州城是位于长江正北大运河河畔的主要商业中心,那里早已出现的商人并没有使14世纪后期江都县(扬州的第一大县)县志的编纂者感到不安。他说,江都为江淮主要交通命脉,民风好从商而恶农。四方行商与民共处。民富甲该府诸县。[197]
在明代,国家不愿意与传统的儒生一起藐视商业,这在政策上转化成一种含蓄的选择,即让市场——而不是国家——在一定的限度内去调节商品的交换。这种态度在明中叶丘浚的《大学衍义补》中得到最明确的支持。丘在此书中公开陈述在商业经济所起的作用方面市场与国家相对立的观点。[198]在卷25的第一篇关于市场调节的文章中,他对市场作了解释:有的人的生活条件使他们生产的物品某些有余,某些不足,就在一个中心地点与他人相遇和进行交换,后者因生活条件不同,生产的余缺与前者不同。这里描述的是以物易物的市场而不是商业市场:丘有意避而不提商人和国家,这样他就可以分别论述其各自应该活动的领域。丘浚同意中国传统的观点:当民众的生活受到威胁时,国家应干预影响粮食供应的事务。但是他不同意,国家为了均贫富,就去操纵经济,这是许多改革者为了干预所常用的理由,其中包括洪武帝,不过他没有点名。丘认为,指责商人要为贫富分化负责是荒谬的;分化正是限制商业的国家政策的产物。[199]迫使商人退出市场不会消除贫富的差别。
因此,市场销售完全应该是商人的事。丘浚承认商人的活动会对民风起负面影响,引起挥霍浪费,以致丘浚与所有儒生一样,认为这种行为对庶民的道德结构有害;但同时他又指出,商人的活动决定了国家调集它需要的资源的能力。如果没有商人,国家财政活力所依靠的经济简直不能发挥作用。在另一方面,对国家来说,从商人手中接管市场活动就是制造灾难。民营集市,能随时议质议价,以定应否购买。官办集市,质价都予固定,但私利及幕后交易到处出现,经营(官办集市)难以获利和避免腐败。故官府以不参与为宜。[200]
在表达他反对国家干预经济的论点时,儒家的教诲迫使丘浚再次提到一切关于“利”的讨论的权威性的文字:梁惠王在希望孟子提出对他有帮助的建议的欢迎词中提到了利[“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孟子·梁惠王上》)],受到孟子的非议,因为梁惠王此时应一心一意地关心“仁”和“义”。每当商业化出现危及洪武帝向往在他的国土中重新实现农业自给自足的理想时,孟子对利的蔑视在大部分儒家的政治经济论作者的著作中就被用来贬低商人和谴责商业化。但是丘浚通过重新整理孟子论利的著名看法的原文的上下文(谈到适合国家进行的事业),他把这个讲话转过来反对儒家的反商业的思想。他把利与义进行对比(在明代的上下文中,义作博爱解比较合适),后者是设法为公众提供利益,而他理解的利则是为自己谋取利益。但是,他不愿对利作道德的裁决,因为他了解,商人如不能获取利,则不会干他们的工作;但他断言,国家追求利在道德上说是不能接受的。[201]国家不应从交换必需品的事务中谋利。这是商人做的事。
丘浚相信,商人从事再分配商品和平衡供需的工作会比国家做得更好,于是就继续进行争辩,反对已被纳入中国国家治国术的一些做法。国家不应经营手工业,而应由商人去管理生产。国家不应垄断必需品,如实行盐的专卖来增加收入,应容许盐在公开的市场流通,改以土地为基础的税赋作为它的收入。(丘同意明代实行茶的专卖,因为它与边境军备有关,不会影响这个商品在民间的流通。)根据丘浚的意见,如果有什么因素促使贫富分化,那就是从受限制的商品中榨取收入的手法。国家应解除海运的禁令和鼓励海上贸易——这个立场在16世纪日益得人心,最后在16世纪60年代得以实现。
如同关心专卖事业和海禁那样,当明代关心起国家的安全时,就不会同意丘浚的建议了。否则丘浚的国家有限度地干预经济的模式与明代的政策是不会不一致的。相对低的商业税证明了这一点。全国各县设税课局以征收商税,但税率只有3.3%。许多税课局后来被撤销,不过商税作为县预算中的一份定额,仍被保存下来。此外,由于明代税制是以定额为基础,不是全面的税制,负责征收商税的官员只要完成定额即可。商税的问题在于,定额可能在几十年前已经定下,当时通过关卡的交通量要低得多,预计的收入也少得多。税吏在完成其税收定额后,他怎么做就可自行定夺了。1521年,长江港口荆州任税吏的一名官员在王朝的正史中受到表扬,因为他在前三个月征满了年度定额,容许以后通过关卡的商船不纳税。传记作者判断的基础不是这名税吏资助国家施政的贡献,而是他愿意藏富于民的仁爱之心,后者在中国关于税赋的正统思想中一直是一种美德。[202]根据当时的做法,以下的含蓄假设并非没有道理:一名税吏超过税收定额,就干脆侵吞收入,而不会把敛收的部分在经济中进行再投资。
在明代的后半期,朝廷自身财政紧张的压力愈来愈大,它的确把商税当成一种便捷的税种;它设立新的商税局,任职的不是正式的财政官员,而是宦官,后者汇集征得的收入,直接解送到皇室。1515年正德帝诏令,在汉阳府主要桥梁和渡津设新的商税局,并派宦官赵田和锦衣卫的官员前往,向来往于该府的商船征税,只是在正德朝后期,终于有一名省的监察御使以扰商为由,胆敢要求关闭这些税局。这名官员在1528年盖了批准撤销的官印,立碑宣布它们不再工作。[203]朝廷就这样在与商业的财政关系上动摇不定,时而对它剥削,时而为它消除障碍,但从未把它真正地纳入财政或经济的方针大计之中。地方官员有时也被种种开支所迫,像正德帝那样盯上了商业。洪武帝故乡凤阳府所辖的正阳镇是淮河边上最繁荣的镇,那里批发商(泊在东岸)与当地商人(聚集在西岸)进行交易。凤阳知府想建一座城墙,宏伟得足以表示对王朝奠基人故乡的尊敬。知府派其属员前往正阳开征船税,以支付建城墙的费用。[204]
除了营业税,明代还对零售商开征称之为门摊税的商税。这种税收只有在较大的城市才相当可观。明中叶有的官员持不同意见,坚持门摊税对商业活动有消极影响。1528年,御史朱实昌向嘉靖帝上奏一本,要求江南几个主要的府——南直隶的苏州、松江、常州和镇江,浙江的杭州、嘉兴和湖州——的店铺和商品都不缴税。令人惊奇的是,皇帝准奏。对江南商人来说,这是一次慷慨的让步。那个世纪后来的一些观察家把苏杭的繁荣归因于这项政策。[205]
作为消费者,国家以另一种身份对商业经济产生了影响。为了供应皇室和朝廷,国家需要采购和征用大量制成品。有些制成品来自京城的御用工场,技艺最高超的工匠应召前来工作。例如,珐琅质酒杯深受北京宫廷喜爱,在景泰朝(1450—1456年)之初,只有从云南应召至北京的回民工匠在宫内制造,因此中文名称为景泰蓝。[206]朝廷还在宫外工艺已相当专业化的地方经营御用工场,委托制造所需的物品,然后运往京城。御用的丝绸来自苏州的工场,御用的锦缎来自杭州,纸张来自江西的西山,瓷器也来自江西的景德镇。
景德镇在元代已是主要的瓷器中心,当时宫廷的惠顾刺激了青白釉底钴质瓷器的发展,在这里烧制这种瓷器的官窑到明代变得世界闻名。官窑在1369年被重建,当时皇帝命令今后一切国家庆典用的器皿都必须用白色瓷器而不用金属器皿。白釉的祭奠物品成了宫廷礼仪用的标准器皿。例如1407年当永乐帝准备接待西藏佛教教主时,他命景德镇的官窑专门为这次盛会烧制白釉瓷质的西藏器皿。当下达这种不寻常的订单时,图样,也可能是木质模型必须送交陶瓷工。朝廷还取得大批瓷器供皇室使用。专为皇帝使用而制造的青白瓷器以标有其年号而与众不同,这种做法始于元代,可能始于14世纪20年代。明中叶宫廷要求继续供应白底青花器皿的情况导致质量的改进。与宣德年间的器皿相比,15世纪70年代生产的器皿,其釉质更薄,更加透明,产量也高。更早的记录已被破坏,但1528年以后皇室订单的部分记录说明,宫廷购买的瓷器数以千计:1529年购2570件;1536年购碗3020件,带脚杯1800件,盘子1340件;1545年购盘子2500件;1546年购白底青花盘子16000件;1548年购白色方罐1350件——这只是少数几份数量较大的订单。[207]
国家专卖
明代对商业经济采取的主要干预形式是专卖。它控制了盐、茶和明矾三种商品的生产和分配。对盐、茶两种重要商品实行专卖的目的纯粹是为了取得稳定的收入:盐的专卖是为了向需要这一必需品的消费者收费;茶叶的专卖是为了控制国际间以茶换马的易货贸易。下面将要谈到,这些专卖实际上主要是为富商的利益服务,而不是违背他们的利益。
至少从汉代起,盐的专卖一直是国家收入的主要支柱,明代继续实行这项专卖。这是一项排他性的和全面实施的专卖:只有国家才能授权制盐,只有官盐才能获准流通。但它不是国家企业。国家监督盐的生产及其流通;但在王朝建立的几年内,盐的流通和销售实际上被承包给私商,他们付钱购买盐引,取得这项定价高和能获利的商品的特权。盐引准许持引人在盐场以规定价格购盐,每张可购205斤(120公斤),然后在某些地区零售。[208]
大盐场位于从北方的山东至南方的广东的沿海。在山东,盐的取得要经过昂贵的生产过程:在海的附近洗出饱含盐分的沙子,然后运送35公里至有燃料的内地熬制。在南直隶的两淮区,制盐或是用铜锅熬煎海水,或是让它在阳光下蒸发。后一种方法比熬煎便宜,因为熬煎要用昂贵的燃料,增加成本,但熬煎法制成的盐质量较高。盐还可以在内地生产:在山西省从盐湖制盐[209],在四川和云南从深钻的盐井制盐。[210]虽然钻探很费钱,但由于可以省去把这种大宗商品从沿海运至内陆的高额运输费用,这笔钻探成本可被抵消。由于盐的市场差价直接与其运输距离有关,明代沿袭以前王朝的做法,把专卖分成若干分配区域,其范围大致与省界相符。正如黄仁宇指出的那样,这种安排基本上尊重了分配的自然趋向,使分配纳入地区市场的等级结构之中,从而使国家避免了“制定适用于全帝国的价格结构,也不必相应地去协调盐的生产”[211]。一种由南京监督颁发盐引的制度控制了专卖制度,派往各大产盐区盐务司的监察官员组成的网络密切注意经营状况。
按照《大明会典》,盐的专卖收入主要用于边防,其次用于应付饥荒救济等紧急事件。当边境粮食和马匹的供应不足,国家的运输基础设施又无力把它们运到边境时,国家为了加强盐的专卖的主要职能,在1395年采用了开中法。这种以货易货的安排作为供应边境哨卡粮食的手段,始于宋代:它要求需要盐引的商人把粮食、饲料或马匹运到边境。开中法是作为明初两种主要政策的补充而被恢复使用,这两项政策一是兵屯,一是要求平民将漕粮运往北方边境。这些政策证明不足以提供所需要的粮食数量,因此政府就把一部分供应负担转给私商。这种贸易的利润促使粮食从丰产的南方流向需要它的北方。但这一安排也是昂贵的。为了减少运输成本,有些从事开中法的商人就在边境区购买土地,设立农业庄园。称为商屯的这些商人开垦地能够凭借土地和劳动力的较低成本的优势省去从南方运粮的大量费用,不过这种节省也被北方土地低产量所抵消。
在理论上,开中法对所有愿意运粮到北方和用它向政府换取盐引的商人开放,不过事实上,长途运输的费用,以及运盐的成本,意味着只有最富有的商人才有能力投身于盐的专卖业。此外,统管这项贸易和提高分配成本的官僚机制意味着一笔盐业交易的投资至少要被占用两年,有时长达五六年。[212]尽管如此,对那些有能力进入这种交易的人来说,参与官办的盐业专卖是能赚钱的冒险事业。由于各县都分摊了它必须购买的官盐的份额,盐商就在一种强制性的市场上销售。参与这种贸易的商人通常来自两个地区:一是山西省南部和陕西省西南部,那里是靠近边境的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一是南京南面的多山区徽州府,那里与边境没有联系,但自宋代以来有活力和善于理财的商人出生于此。
明代的双重政策——命士兵实行军屯,命平民另外向边境供应粮食——在15世纪中随着民运逐渐转成纳税,再由政府用此税收购粮而消失。从征用劳动力转为购买实物的结果是,一个庞大的粮食商业市场在北方出现。这一商业化的进程在1492年导致了一个合乎逻辑的结局;当时户部尚书叶琪(1426—1501年)建议把开中法改为支付货币的方式:从此商人获准以白银直接向政府购买盐引。他们不必再运粮到边境。政府控制折换率,并用这项现金收入为军队购买所需的粮食和其他军需品。从正德朝(1506—1521年)以后,军粮供应的进一步折换结果加大了市场的规模,巩固了需要用于参与盐业专卖和分享由此带来的利润的资本的地位。折换还推动了私人领域中白银的使用和流通;白银是一种媒介,大量运往边境的粮食是通过它来实现的。
开中法带来的众多后果中的两个是:经营这种贸易的商人更加专业化;山西帮和徽州帮作为中国两个最有实力的商人集团占了支配地位。在扬州所用的词汇中,边境商指的是北方人,他们向戍军供应米、豆和饲料,代价是盐引。盐引以折扣价被售给内地商,他们之中有山西商(也有陕西商),其他的人是徽商;他们都以靠近官办盐场的扬州区为基地。这些人控制了盐的交易。他们购得官盐后批发给第三集团(水运商)取得厚利,水运商则把盐分售给地方的零售商获利。[213]到1552年,西北来的数百名内地商住在扬州[214];扬州充当了江南盐业贸易的中心。
茶不像盐那样由国家全面控制进行专卖。相反,茶的专卖纯粹是为了管制向中国北方边境游牧民族销售茶的业务。销茶的目的是为中国取得军用马匹;中国发现,与游牧民族进行马匹交易比自己牧养更为有利。1371年,政府在陕西西北设立三个茶马司来进行这项贸易;后来在陕西和四川又加设了几个司。从一开始,茶马司获准每三年进行一次贸易,价格定为上等马120斤(70公斤),中等马70斤(40公斤),劣等马50斤(30公斤)。茶马司用来交换马匹的茶由商人供应,他们通过茶引制度整批购进,然后运至各茶马司。[215]
只准指定生产者种植的茶进行贸易。供应这项贸易的茶有几个来源。其中之一是湖广的安化县,该县位于长沙西面偏僻的深山。茶的批发贸易的主要中心在西部的华中区,茶从那里用船沿资水而下运至洞庭湖,再北运至边境。江西、四川的一些县及云南的县(较小规模地)也为贸易提供茶。驻于这些县的茶法官监督官茶的采购,确保商人的采购量不超过他持有的茶引所规定的最高数量。在产官茶的下游各地,政府设批验茶引所,以核查茶引和保证贸易按照规定进行。例如,江西省沿长江的港口九江的批验所在1373年设立,它被用来监督附近的庐山生产的官茶船运。这种茶的成本依照商人把茶运到边境的距离来确定。在1397年,四川省官茶的分配集中在四个地点的货栈。从事茶的专卖的商人必须用粮食购茶,然后北运至边境。这样,茶的专卖能使政府引导粮食向商业化程度较低的中国西部地区流动。茶的专卖执行一些禁令,不准私人越过西北边境售茶;在整个15世纪,这些禁令的执行力度加大,以确保马匹的充分供应。[216]到16世纪中叶,每年流过边境数量已达到1600万斤(950万公斤)。[217]
供国内消费的茶的种植和加工(在中国的茶产量中,这一部分远远大于在边境交易的部分)不受专卖的限制。在元代和明初,对茶的需求促进了种植的普及。此时条件改善的饮茶客的品味也在变化。最值得注意的是茶末向茶叶的转变。茶末的加工方法是把茶叶碾成粉末,然后加压成块以便运输。这样加工的茶适用于长途贩运,因为茶叶会很快变味;此外,船运时茶末可装得更密实。但是由于茶成为社会消费更广的饮料,新茶叶的需要量也随之增加,从而向江南上层饮茶客原来的茶末爱好提出了挑战。洪武帝本人就爱饮叶茶;他宣称,那些向朝廷供应茶的地区单独进贡茶叶就够了。他作出这个决定的部分动机显然是想打乱围绕征收茶末所产生的贪污活动。[218]
第三种专卖品是用于鞣制皮革和给纸张上胶的明矾。这项专卖作为专项税1370年在产地庐州府和安庆府实行,但其规模不如盐或茶的专卖。国家规定,只有官方指定的窑才能生产明矾,生产的数量也有限定,私自生产和出售所受的处罚与茶的专卖中的有关规定相同。[219]
除了明矾、茶和盐,对以前几个朝代已经实行专卖的某些商品——如酒和醋——也开征专项税:生产者须在产地纳税,商人把这些商品带进城销售也须缴税。商人到年底未缴清受限制货物的税,官员征收的税额低于前一年,要受体刑,其货物的一半要被没收。[220]虽然人们可能会产生这样一种印象,即商人必定在相当严的限制和相当大的压力下经营,但是受限制的和专卖的商品的流通仍由商人掌握,没有被国家接管。在明代,国家不是设法去压制或控制商业,而是使用各种执照制度去利用商人的经营,以便达到其财政和政策的目标。国家对商人的利用为他们创造了促进明初商业发展的机会和财富。
市场
明代商业经济成长的可靠标志是市场(市、集)的成长。商业交换赖以进行的网络中心点就随着需要出现了。由于贸易的发展,市场的数量和它们开放的次数也随之增加。在明初,每个县只有二三个市场,几乎都是定期的。最长的周期为10天,即集市每月三次。五天一集更为普遍。县城通常是县的中心市场,经常是长期开放,或者间隔期短于农村市场。但是有些位于内地的县治地直到15世纪才有定期市场。市场得到官方承认,但官方通常不予资助甚至监督。
县的市场在经营上与府的其他市场的关系是等级性的,这可以从开放集市的间隔期中得到证实。在北直隶的河间府,府城的集市为一天一集,州和县城的集市一月五六次,而镇则是一月二三集。[221]在市场对当地经济变得必不可少的地方,市场的周期性可用一月中错开赶集日的市场分布来弥补。例如,在河南鲁山县城内及周围,城内的市场已增加到七个,城四周的城门外增加到四个;城内的七个,四个一月三集,两个一月两集,一个一月一集。在城外的四个市场,一个一月五集,两个一月三集,一个一月两集。一月共有30个集,这样安排,一个月每天就有一个集市开放,不会互相竞争。[222]在11个地点每天轮流办集市,不但填补了间隔期,而且更便于县城不同地点的居民赶集。
到16世纪中叶,长期性正在代替定期性。河南另一个县——广山县——的1556年版县志上列了八个集市,其中四个每天都有集,其余的每隔一天有一集。县城的大集和南门内的市场在固定的基础上每天有集。[223]在县城外,长期的集镇也在原有的居民区形成。在北直隶大名府1506年版府志的一份村落长名单中,有四个“镇”被选出,作为商人聚集之地。商人固定交易的地方就专门称之为“镇”。这些镇中,三个成为镇的理由是:两个镇位于一条大河附近;一个镇因为土地肥沃,言外之意是产量高。只有这四个镇被定为贸易中心,这说明明代在这个北方的府,农村市场仍是有限的,这几个镇以外生产的货物必须运到那里进行交易,而不是运到地方集市组成的更连贯的结构中。例如,这个府志指出有一个村落,许多村民从事织布[224],这说明生产和交换在不同地点进行。
市场在各种条件有利于交易的地方发展起来。四通八达的良好的河运始终是最佳的有利条件。河南固始县知县1469年的描述引起人们对这有利条件的注意:固始县地处吴(江南)楚(湖广)之交,为淮(南直隶北部)汝(河南南部)间之中心。人口众多,物产丰富,水陆路程交错,便于贸易。货物流通利民便农。故商品汇集于集市,民众来此交易。[225]
市场不会自然出现,必须有人设立。它们往往由个人或家族建立,为的是能跻身于能获利的商业网络之中。例如,苏州北部常熟县的县志报道说:南翔区奚浦市于正统时期由钱姓居民所建。街以砖铺地,靠近长江,可泊商船。这个钱姓居民,也可能是钱家的另一人,在田庄又建一市,这大概是想重复第一次的成就。县志继续报道,徐家市由一姓徐的所建,唐家市、李家市、何家市分别由姓唐、李、何的人所建,等等。[226]偶尔地方官也建立集市并冠以自己的姓[227],不过更常见的建市者是当地人,他能凭借家族的财富进行必要的投资以招徕生意。通过征收集市的规费和对贸易进行监督,建集市的家族一定能获得丰厚的利润。
许多市场专门从事某种行业。由于县内市场的增加,专业化程度也随之加大。例如,苏州吴江县农民在15世纪80年代在吴溇和庞山村出售其蔬菜,而渔民则将自己的所获在充浦和庉村上市。庉村一定是大集市,因为那里的金属制品如同檀丘的制品,也是一种特产。该县的县志不但列出了大部分集市的常客,并且至少举出每个镇一座大庙的名称,有的举出四个庙名;也就是说,这些集市能招徕足够的生意,才供得起这些花钱的祭祀机构。[228]
一个市场从定期开放升格到每日开放后,下一阶段它可能发展为镇。这个过程可以在16世纪的江南的大部分县找到。例如,16世纪初嘉定县有九个镇六个集市,到这个世纪中叶,其中四个集市已变成镇,另外又增建一个镇。到世纪末,嘉定又增加了四个镇和一个集市(明清改朝换代付出了代价:直到18世纪后半期,嘉定的城市结构才重新把自己树立起来,使得镇的网络分布得像16世纪那样广)。[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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