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703部分在线阅读

字体大小: | | 上一章 / 章节目录 / 下一章 / 返回书籍页面 / 当前阅读进度703/1806


不像《大明官制》中的路程部分,黄汴这部新颖的图记是供商业旅行者而不是供官员使用的。黄汴本人就是徽商,经历过他记述的许多路程。他的基地在苏州,据推测是作为其家族的代理人而住在那里,所著的书也在苏州出版。由于黄汴有行商的经历和眼光,他的注意力集中在商业运输为之服务的江南的各条路线上,但是他也的确实现了撰写全面路程诺言:他把他的材料组织进144条遍及全国的水陆路程之中。黄汴除了在路程中列出了地点和距离,还不厌其烦地附上了过险要的转弯处和使用备用路线方面的建议,以及关于当地的位置、客栈、渡口和路程是否安全(如一天里什么时候或一年中什么季节最为安全)的信息。在整个晚明和清初时期,这类信息在黄汴著作及其他路程书的版本中逐渐增加,从而使它们的体裁和风格朝着成熟细致的商业手册的方向发展。
《一统路程图记》第一、二两卷首先记载始自北京和南京的官方干道,然后在第三卷内叙述各省官道的组织,其他各卷主要以各县治地和驿站作为指路标志。书的后半部分的大部分路程以长江流域为基础,最后两卷详细叙述进出其故乡徽州的各条路线,尤其徽州与苏州相通的路线。黄汴在其叙中坚持,为人官者有此书可得益匪浅,但他是为商贾撰写的。1635年版的编者惟恐人们怀疑此书面向的对象,所以在书的扉页上采用了新的书名:《客商一览水陆路程》。
黄汴的著作是晚明所写(并被大量非法翻印)的两部主要路程书之一。另一部名称不一,如《士商类要》、《士商要览》和《天下水陆图引》。它最早的版本是程春宇写的四卷本商人手册《士商类要》(1626年)的前半部,不过可能还有更早的版本。1626年版的作者和叙的作者与黄汴一样,也是商人,自称徽州人,不过出书地在杭州而不是苏州。从此书的结构可以明显看出徽杭的特征:最先8条路线始于徽州,其次的5条从杭州辐射而出,然后向读者提供始于宁波的路线,再后才谈到从苏州出发的路线。此书包括100条路线,其中53条谈江南,47条谈江北。不过重点仍在江南,因为大部分江北路线都位于长江北面的南直隶境内。在黄汴和程春宇的路程书(前者共144条,后者共100条)中,江南以外路线比重的减少,反映了徽商经历的商业旅行的类型;徽商集团在晚明区间贸易中最为活跃,对他们来说,路程知识具有重要的财政意义。
旅行速度
熟悉路程,旅行速度就能更快,特别在本人旅行时更是如此。如上所述,使用驿传服务的人有期限以及使他们如期到达的设施。私人旅行则没有。晚明路程书籍的问世提高了私人从一地到另一地旅行的效率。
在明代,旅行者行进速度不一,这要视采用的运输方式和到达目的地的紧迫性而定。在江西理学家和制图学家罗洪先的两篇游记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个人旅行步速的概念。[104]在第一篇游记中,罗洪先描述了他于1539年从南京至扬州一带乘船的旅行。他写道,从镇江至南京以东长江边的龙潭驿用了一天半(距离为60公里);从龙潭到仪真用了一天(30公里);从仪真夜间摆渡至扬州用了一夜(40公里);从扬州至泰州用了两天(60公里);从六合到全椒用了两天(75公里)。罗洪先的描述说明,他旅行时没有在沿途观赏,而是从一地到另一地,不过也没有很大的时间压力。罗洪先是以便捷的步速旅行,既不闲逛,也不赶时间,每天能行进近35公里。他的旅行速度稍慢于崔溥从宁波至杭州的速度,当时崔溥一天行43公里。但是崔溥的护送人员必须采用更紧迫的日程表,而罗洪先的旅行则没有期限,只是想适当地享受一番。
在第二篇游记中,罗洪先详细谈了1548年夏他与友人在江西赣江旅行的经过,地点正在利玛窦翻船的天挂滩下游。他说他用了八天从吉安沿江而下至新淦,行程140公里;新淦至丰城用了五天,行程95公里。从这两段旅程可以算出,速度一天几乎为20公里,大致相当于他在南京和扬州之间乘船速度的一半。差别的部分原因是,赣江与长江流域用旧的运河网络相比,航行更加困难。罗洪先在1539年之行较快的原因,也可能得益于他是出官差,可以利用驿传服务,而在1548年他是私人旅行。例如,他在第二篇游记中没有提起驿站,还提到从新淦至丰城之行坐了商船。
地图10-10 1539年罗洪先行程图
旅行进行得不像罗洪先游记中所说的那样顺利。应该注意的是,他在长江地区冬季旅行的每日35公里的速度没有包括因不能启程所丧失的时间。特别在冬季,旅行因恶劣的天气条件,可能会随时中断。例如,罗洪先提起逆风使他从扬州乘坐的西行船不能抵达目的地;还提到一个月后扬州的大雪中断了该区的一切船运达四天之久。[105]
明代作家徐弘祖(1586—1614年)留下了他的详细的游记。游记的篇幅与旅行速度说是不成比例的,因为他主要着眼于研究,而不是行程的时效,但是他的确进行了一次有效率的旅行,这也是他的最后一次旅行。他在云南中部逗留期间得了病,在1640年夏天被当地知府送回长江口江阴县的家乡知府为他提供了一座轿子和旅费。他远抵距离约为4500里(2600公里)的武昌。轿夫用了150天走了这段距离,徐弘祖的陆上行速一天大致相当于17公里。1420年波斯使团的行速一天为30公里;相比之下,徐弘祖的旅行速度按驿传的标准是缓慢的,不过他的行程受到了崎岖的地形和他本人生病的限制。他到了武昌,当地一名官员给他提供一条船,并让他沿长江而下直达江阴。他仅用了6天走完了将近3000里(1700公里)的路程,行速大致为280公里。[106]对比之下,1488年崔溥在大运河的行速在49至61公里之间。长江的下行航行显然是中国最快的长途水上航线。
知识的传布
在明代,知识的记载和传布有多种形式:口头形式(记入文本只是为了便于记忆);向个人传布信息的文字形式;为了尽量广泛地扩大知识覆盖面而进行复制的印刷形式。明代大部分中国人是文盲,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不能获取文字和印刷形式的知识。文牍、当众布道和口头传达成功地降低了大部分不识字的民众与文字和印刷书籍之间的障碍。口头的、文字的和印刷的形式的知识不一定是组织和扩散知识的有先后顺序的步骤。它们可能是,但不同形式的知识要服从不同的传布方式,某一种传媒对某一种信息更为适用。
行政体系敏锐地意识到与民众交流的必要性,也知道交流不可能单纯依靠文字。例如,当一名文盲要在县衙门打官司,他应当把案情口授给衙门的书记员,由后者笔录在“口告文簿”上。[107]当皇帝要向百姓宣告其意图,就以文本分发给地方官员,命他们交给属员向公众宣读,使所有的人都能听到和遵守。
1488年高丽人崔溥访问中国期间,他对中国人的文化水平印象颇深。他深切地了解这一情况,因为他不会讲汉语,只能依靠书写进行交流。他看到许多人能阅读,甚至农村儿童、摆渡工和船夫,至少也被指望能识字。[108]他没有谈到妇女识字之事,尽管有的妇女认字。在明代初期,妇女的识字大部分与跟随有文化的父亲学习有关。例如,何慧莲之父教她《论语》和《孝经》,他推迟女儿的婚嫁,直到20岁,才把她嫁给一名穷书生;她还卖了自己的饰物,购书送给穷书生。[109]总兵程凯之女1393年出嫁时年17,她受到更高的教育,据说她精通《尚书》和《史记》,而且面容端庄。[110]在精英分子的狭窄圈子之外,看来很少妇女达到了能掌握基本用途以上的文化水平。洪武帝在1372年发现了这一问题,于是他派宦官至苏杭,征召识字妇女到后宫任职,教导其妃子。44名妇女因此被选送至南京。但只有14名通过了为她们命题的文字测试;另外30名被定为文化程度低于所要求的水平,被送回家。[111]
明代识字范围的大小可以从出版业的规模反映出来。晚明出版书籍的种类之多是中国前所未有的。这种发展取决于许多因素:识字的人更多;对赖以考取功名的典籍知识有更大的需要;对著述(和阅读)非经典的书籍有更大的兴趣;图书的商业市场更加扩大。意大利传教士利玛窦出生在一个印刷刚开始影响知识和使拥有任何数量的书籍成为可能的文化氛围之中,他在进入17世纪之际对“这里有大量书籍流通,而且售价低得出奇”的情景惊讶不已。[112]利玛窦没有夸大其词,因为在利玛窦在华期间出版的书籍的确在“那一代人中流通”[113]。但是出书的繁荣只是各种知识的记录比中国历史中以前任何时代更加频繁、传布也更经常和广泛的一个标志。
国家文件的传送
明代在官僚机制内部和向整个社会常常传送信息。洪武帝,特别在他统治的第一个10年,源源不断地向官民发送官方文件,教诲他们要各尽职守。为了确保文件真正传送下去,《大明律》规定,隐匿文件要以重竹板责打80下,洪武帝在位后期,对下达的诏令未能取得预期效果表现得更加不安,于是在1385年的第一部《大诰》第六十条中,把这项惩罚改为凌迟处死。
洪武帝下达的种种指令给交通通信增加了沉重的负担。指令和典范必须下发,而各地的反应必须收回和加以处理。为了解决这一负担,1370年洪武帝设察言司,它的任务是接受全国各地官员的奏议,再转呈皇帝。1377年的阴历七月,察言司被扩大和升格,更名为通政司。在上一月,皇帝已诏告天下,官民如有重大事务,都可以奏告皇帝,他将亲自过目。(事实上,平民只在弹劾地方官员时才向皇帝奏本,而且确实奏过。)[114]通政司可能已被扩大,期待这份诏书会加强与皇帝的沟通。当通政司收到一份奏本时,就复抄一份,原件呈送皇帝,副本转交都给事中。皇帝阅读奏本后,就相应地作出批示,然后把奏本和批示交都给事中转有关部门处理。因此,通政司在君民沟通的渠道中处于关键的地位。通政司如不能把收到的奏本呈报皇帝,将被视为严重犯罪。有一次,当永乐帝发现几件涉及小事的奏本未转呈给他时,就大发雷霆。“盖天下交,则泰,不交则否。自古昏君其不知民事者,多至亡国。”[115]
京城的官员可以用另一条渠道递呈奏本。他会获准直接把奏本送到会通门的宦官办事机构中,而不必经过通政司。好处是完全保密。正如黄仁宇指出的那样,直接向皇宫递呈奏本,意味着其内容在皇帝把它们连同作出的决定发给给事中之前,一直保密。与经过更具渗透性的通政司呈报给皇帝的文件不同,“个人的请求及其内容一直保密,甚至上奏本官员的上司也不知道,许多争议都是由后一种奏本引起的”[116]。
奏本经皇帝过目后,就连同其批示被编入朝报。朝报的摘要就准备印在《邸报》上。《邸报》是把朝廷大事传布给整个行政机制中的官员的出版物。《邸报》中最主要的部分是奏折和诏书,但它也报道一些与国事有关的内容:皇帝的活动、官员的升降、军务及自然灾害。自然灾害的报道虽然简单,但它们在这样一种文化中隐隐地具有最大的影响:自然活动的失调被认为是对皇帝行为的裁决。[117]
除了君臣之间沟通,明代国家还要处理其他种类的文件。中央对财政资料归档的需要很可能造成数量极大的文书记录,它们必须在地方政府和京城之间搬运。1391年当洪武帝命令地方官员要确保其辖地所有的户都应如实地按里甲制登记;他下发给地方官员一种标准的登记表格,下令抄录和刻在印版上。根据当地的一个户填写的标准格式,并确保它适用当地的实际情况后,知县就刻印表格,发给县内各坊的村级官员。表填完后就回收到知县那里,他随即装订成册(称为黄册)。人口普查的法令要求这些税册的副本每10年送交南京的户部一次。税册经核对后转到后湖专门建造的库房保存。按照这个制度的要求,簿册的保存数量是巨大的。1550年户部志记载,明初户部收到53393卷,所指的这段时期大概是14世纪90年代。[118]
私人文书的传送
如同两类国家文件(沟通类和记录类),明代流通的文书也分成两类:一类旨在传布信息,如信函;一类旨在保存信息,如契约。
信函广为收发,这在明代著作中频频出现收发信函的内容中可以看出。总的来说,信函既不是即兴写的文件,也不是私人文书,它们常常被保存下来,作为作者文学收藏中的写作精品,特别在晚明更是如此。与任何书籍一样,信函也沿用传统的体裁和风格,在元末和明代,希望写出典雅的信函但又没有受过这方面训练的文化较低的人可以利用写信的指南,它们或独立成卷,如明初的《翰墨全书》,或作为通用工具书中的一个部分,如元末的《启箚青钱》。这两部工具书被大量翻印、改写和印刷。它们的流行,证明信函已在日益增加的识字人之中流通,也证明识字已能使社会的交往更加依赖文字:在整个明代,能读和写的私人队伍正在扩大。
信函一旦写成,就必须发出。传送它们的公共机构还不存在。驿站和递铺都只传递国家的通信。信使不准递送私人文书,不过当然有有偿服务的情况;这意味着国家正在间接促进私人通信。前面已经谈到的罗洪先1539年的游记几次提到寄私人信件之事。其游记的开头说,当他到镇江时,他收到在驿站等他的哲学家王畿(1498—1583年)的信。王畿在南京的兵部任职。由于罗王二人已在7年前相遇,罗洪先可能已在两个半月前(他出发前)在家中写信给王畿,告诉王他将经南京前往北京;也可能王听说罗即将赴任,就亲自写信留住途中的罗洪先。王畿的地位容许他使用驿站送信。罗洪先收信后就沿江而上,到离南京50公里的龙潭驿,并于次晨写信,这一次他让送信人送去。这段路程手递信件是办得到的。碰巧王畿也写信派人送来,但恶劣的天气使两名送信人彼此错过。次晨,王畿因联系中断,就亲自到龙潭驿迎接罗洪先去南京(罗洪先后来在扬州时,收到西面160公里之遥的全椒的一位友人的信。可惜罗洪先没有说明信是如何收到的,只是说来信邀访)。[119]
短途的信可由仆人送去,但长途的信必须由友人代劳,或者更可能由去目的地方向的客商送交。徐弘祖在其游记中多次提到长途信函之事。在去云南的长途旅行之初,他在1636年10月22日访问苏州友人陈继儒(1558—1639年)。陈继儒乘这难得机会,写信给他相识的云南鸡足山的两名僧人,请徐弘祖交给他们,徐照办了。在旅途中徐弘祖还发回给自己亲友的信。在停留在贵州西部边缘地区寻找一个搬运工带他进云南时,他得知一名湖广商人即将返回他的原籍省份时,他给商人一封寄给他叔叔的信。大概他指望商人直接到长江后,再托人将信沿江而下带到江南。[120]
尽管信不一定能送到,但在明代,人们对信能送到目的地抱有信心。人们可以从清初江南以商业目的出版的诗信集的编者通知中得到这样的印象。例如,1663年在杭州出版的一种标准尺牍汇编中登有一个通知,要求读者将有趣的信寄给出版商,以便收入续编,续编在1667年和1668年按时出版。编在续编的信是否为对这个通知的反应,则不得而知。有的信本身就是私人通信的进一步的证明。在第二次续编中,一名女画家写信给一个女编者,建议不必见面就可以组成一个志同道合的女诗人团体,办法是在春秋的节假日互寄诗篇;她还想知道,这些诗可否寄给编者编成诗集。[121]
对指导明代生活有重要意义的另一种书写的私人文件是契约。正像政府依靠黄册之类的文书去记录土地所有权和税赋评估那样,平民也对买卖和财产抵押保存自己的文字记载。这种契约具体注明交易的财产的数量和地点,以及价格、条件和出售后的结果。契约上载有买卖双方和几名证人,以及契约书写人的姓名。各方在其姓名下签名或盖章,以确认这份文件如实反映交易的情况,文盲可以简单地画一“十”字。土地契约不是明代的发明,但只有从明代起的土地契约大量流传至今。
契约大量在徽州府流传,徽州雇佣农业劳动力的劳作与那里富商辈出一样有名。至今中国的研究人员已经收集到685份从明代起的地契,时间跨度从1400年至1643年。相比之下,只有2份宋代契约和10份元代契约留存。1400年以后契约留存的情况并不表示1400年前明初开始的作为保存和沟通经济交易手段的地契就不普及了。但是可以推测,保存文字形式的经济交易比以往更成了一种规范的行为。

< 章节目录 >   < 上一章 >   当前阅读进度703/1806   < 下一章 >   < 返回书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