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698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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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包揽是纳税人和一名包税人之间通过协议(也许是强制性的)进行的包税,它与包收不同,后者是知县和包税人之间的协议。见王业键:《1750—1911年中华帝国的田赋》(坎布里奇,马萨诸塞,1973年)。当然,当国家开始承认已经存在的包揽时,两者可能相似,如泥头(见前文)。在大部分情况下,国家反对包揽,因为它会给民众带来额外的负担。其他形式的包揽人有:衙门的胥吏、低级功名获得者(他们滥用特权,但不会被捕)、催税人、催税人监督者,以及尚未深入研究的大米掮客和米商(他们管理粮仓,自明中叶起,有时负责解税)。见西村元照:《清初的包揽》,载《东洋史研究》,35,第3期(1976年12月),第114—174页。
[484]见松田吉郎:《明末清初广东珠江三角洲》。
[485]在有的情况下,有一种一田数主制的背景,老户负责税赋而不一定是土地所有者。这个制度可能是村松裕次描述的租栈的几种前身之一,见其《近代江南的租栈——中国地主制度的研究》(东京,1970年)。川胜守也对许多租作了分析,见其《明清江南农业经济史》。
[486]例如,见崇祯时期的元氏(今石家庄附近)的例子。见川胜守:《中国封建国家》,第216页。
[487]例如,万历时期的上元县(其县治地在南京),见川胜守:《中国封建国家》,第211页。
[488]有的作者,尤其是崇田德,已经指出,清初期国家开始规定欠租是应予惩处的犯罪行为,而且按照田亩充分征用徭役劳动力。见崇田德:《清朝农民控制的历史性质——地丁银的建立》,载仁井田陞博士追悼纪念论文集编集委员会编:《仁井田陞追悼纪念论文集》,第1卷《前近代亚洲的法和社会》(东京,1967年),转载于崇田德:《清代社会经济史研究》(东京,1975年),第98—122页;崇田德:《一条鞭法和地丁银》,载《人文研究》,18,第3期(1967年3月),转载于其《清代社会经济史研究》(东京,1975年),第122—137页。因此,他们争辩说,国家的权力变小,放弃了它对佃农的要求和权力(即要求他们履行徭役的权力),完全依靠和支持土地所有者。实际上更有帮助的说法是,国家日益要求佃农为其地主缴税(从地租中扣除),它就置身于地主和佃农之间,其权力就变得更大而不是更小;国家强制佃户付租,是国家在地方的重要性加强的一个表现。实际上,要求佃农服徭役的程度也不能确定。参阅川胜守:《中国封建国家》,第293页注73。
[489]有些重视道德的绅士还设立义田,以便弥补因寄庄户和诡寄的实行所受的损失。由于知县使这些田免役,其田赋就被分摊给其他土地,所以这种做法虽然听起来是儒家的道德高调,但完全不合理。结果,义田的寿命一般不长。见滨岛:《明代江南农村社会》,第4章。
[490]我再次同意川胜守而不同意西村元照的意见,西村认为嘉靖时的丈量与张居正的丈量不同;另外我也不相信西村肯定的意见,即新丈量通过兼并加强了地主的力量,因此在税册中承认地主佃农间的关系。但从没有人否认这种关系,实际上在新丈量的许多方面,佃农和地主都必须在数量上达成一致。
[491]特别见川胜守:《中国封建国家》,第9章。
[492]嘉善的193顷地为秀水地主所有(嘉善地主拥有秀水的地27顷),嘉善的120顷地为嘉兴地主所有(嘉善地主拥有嘉兴的地7顷)。一些记载的数字不同,这反映了这三个县的地方志在关于它们所认为的“原始”份额方面所采取的不同立场。甚至在地方志中斗争也很激烈。
[493]关于这类问题的另一个例子,见金钟博:《明代里甲制》,第186—187页,例子中所涉及的并不总是限于豁免户。
[494]均田制不应与有些农民起义中要求重新分配土地的口号相混,中国大陆的作者尤其会犯这种错误。
[495]例如,嘉善、平湖、乌程(治地在湖州)和崇德等县。还有更早的较小范围的事例,即把繁重的里长职责折成一定数量的地:如1522年的云河县,或1522年的瑞安县,它们都在浙江。见金钟博:《明代里甲制》,第218页。
[496]在海盐,取得豁免的土地占登记土地总数的22.3%。
[497]在这些改革中,城市中的富人和农村的穷人也在一定程度上有赋役负担,这样就减轻了居住本地的中等地主的负担。其结果之一是农村更可能出现富裕农民。
[498]图是里的另一种叫法。
[499]有的绅士主张贴银只用于超过豁免的土地部分;其他绅士,如东林党的组织者高攀龙(1562—1626年),则建议其豁免的土地也付贴银,超过的部分自己服徭役。见《明人传记辞典》,第701—710页
[500]其传记见恒慕义:《清代名人传》,第160—161页,但在文中未提到这些措施。
[501]柯耸在嘉善的建议(1661年)被视为清代结束绅士弊政的伟大的行动(他向朝廷提出时在户部任职);一些建议没有新东西,因为它们就限制绅士特权而言,是从较进步的明代改革倒退了一步;建议之所以有名,事实上是因为它们被多疑的新中央政府采用了。晚明的均田的里最初似乎局限在浙江,但限制功名获得者和寄庄户特权的措施却被更广泛地实施。均田甲的制度有时在旧的里中进行,但更经常在县的范围实施,直到1727年全国实行“顺庄变里”(根据庄来安排里)运动时为止。这个运动又是一些事例之一,即清代的这些措施被认为是创新的,而实际上并非如此;“庄”可用于一切被视为合适的场合,有时指一个原先存在的均田里,有时指一个原先存在的均田甲。新的庄有时只是一个实在的定居地,与原来的明代的里或甲的形态相似,因为土地所有权的变化相对地说已经不重要了。此外,它基本上在朝定期调整税册以符合上一次调整以来发生的变化的举措中只迈了一步,明代就是如此。即使能暂时取得更合理的调整,土地所有权的变化会重新引起户的单位与土地单位的分离,因为这次“改革”与明代的改革一样,没有作出定期调整的任何规定。清代肯定不像有的人所坚持的那样有新的重大改进。见川胜守:《中国封建国家》,第10章
[502]一旦功名获得者死去,其特权随之消失,里有时立刻对其家庭进行报复。见奥崎裕司:《中国乡绅地主》。
[503]传记见《明人传记辞典》,第1449—1451页;滨岛敦俊的《明代江南农村社会》(第449—456页)对他投身于海盐改革的事迹作了概述。
第十章 交通通信和商业
在明统治的三个世纪中,中国的生活有了明显的变化。对经历过这些变化,并感到必须把他们的惊奇和沮丧记录下来的人来说,情况似乎至少是如此。到了明王朝中叶,许多有洞察力的有识之士日益认识到,开国的洪武皇帝奠定的制度不再在指导人们的社会实践。他们各持己见,把这种偏离归因于经常发生的问题:松弛的管理,低级的腐败和日益弱化的道德结构。明末的作者则另有看法。他们认为,不但是王朝的衰微,而且还有其他原因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许多人原先得到的教诲是要求他们相信中国社会的本来面貌,即在一个以农为本的国土中,在上面的人应知道自己的职责,在下的应安守本分,而此时情况已愈来愈离开了其本来面貌,因此他们对这一偏离的程度日益惶恐不安。但是他们感到,人民不再故步自封:阶级界线令人目眩地在变动;对财富的聚敛已经取代了对道德的专注,而成了时代压倒一切的目标。
在晚明著作中看到的这些由惊恐引起的愤怒也许不能代表那个时代所有人的共有的情绪,它也没有直接谈到一批奋起战斗的精英分子感到难以承受的压力。但相差不远。比如,有些晚明的作者认识到中国正变得比明初更加拥挤。但只有那些遇事更加沉不住气的人坚持,从洪武帝统治时期到进入17世纪之际,人口翻了一番有余。其他一些人也敏感地觉察到耕作者为取得足够的土地以求生存的困难——事实上已是如此。但只有少数人意识到15世纪和16世纪使中国人西移的迁徙,而他们又不去了解这一运动的规模。所有的人都了解,大批商人都往来于全国,但几乎没有人认识到商业控制了生产并把原来分散的地区经济连接起来的程度。他们能确切地看到的是,人员、法令、事物的变动已经取代了洪武帝教导中勾画出的固定不变的秩序。这种变动的发生来源于两个因素:一部分是一套庞大和发展中的运输交易通信网络,它正使全国各个部分具有与其他部分进行交流的潜力;另一部分是使这种潜力得以实现的甚至发展得更快的商业经济。
在扩大交流的背景下,明代的商业化可以看作是这个王朝的一个突出的方面。就商品的生产和流通而言,明代标志着中国历史的一个转折点,这不论在为市场生产的货物的规模上,或是在控制商业交换的经济关系的性质上,都是如此。在明代,国家、个人或集团对运输的改善并不在一个档次上;即使如此,国家驿传制的扩大、大运河的重建,再加上对运河、道路进行物质投资的积累性的效果,都大得足以对货物和人民的流动作出突出的贡献,因此有利于商业网络的改善。在这几个方面,明代都没有脱离过去发展的基础。从宋、元两朝继承下来的基础设施和实践进行的积累性的投资为发展新的体制和经济关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明代的各种发展大大有利于社会环境的重组;在当时及以后,这种重组形成了中国人民的生活。
在明代,国家在这一重组过程中扮演了一个巨大的和经常是不自觉的角色。首先,洪武帝恢复农业生产的行动推动经济向生产必须进行交换的剩余物品的方向发展。他不愿意过分控制商人和市场,这意味着这些成分和机制可以相对自由地进行贸易,而且贸易量日益增加。洪武帝为驿传制注入新的活力,从而鼓励了地方官员在其治地主持建造运河、道路、码头和桥梁。为了建设新都南京和维持北方边境防务的需要,他要征用大量粮食和其他物资;此外,他还要注意为其臣民生活的各个方面立法和对官员的工作进行周密的监视。这一切意味着国家的运输和驿传要经常运行,维护运输基础设施的压力也没有间断。永乐帝决定把主都从南京迁到北京,这给运输和交通通信增加了沉重的压力,从而导致了北方和南方交流渠道的开通,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大运河。在以后几个皇帝的治理时期,财政征收从分立的劳务和实物征用转为以现金的统一支付(通称为一条鞭),这使国家的交通通信的运作摆脱了古代徭役的农业模式,而转向雇佣劳动的更加商业化的模式。同时,赋税制度的货币化促使更多的白银进入经济领域,以更快的速度流通,从而推动了货物向商品的转化,并使家家户户去购买其所需而不是自己种植和制造其所需成为可能的事,因为这样做更加经济和理性化。
在明代,虽然国家的政策在形成和扩大交通通信和商业方面有重要的影响,但国家作了些什么却没有完整的记述。只有这些政策有了响应,它们才能导致更加流动、商业更加活跃的社会的形成。例如,在明代,国家交通通信网络可能决定在哪些地点建造大部分桥梁,但它们主要是通过私人捐助建造起来的。只有当桥梁为捐助者提供其他的和更多的地方利益时,资金才能筹集到,而桥梁则通过促进使捐助者得益的客货流动来发挥这种作用。还可以提供一种例子,国家对农业生产的刺激推动了贸易,以致使商人看到了地方特有因素的相对优势,并在农业和手工业生产中促进区域专业化。随着更大规模的贸易活动,市场的大小商贾充斥于各级行政治地及在明代出现的新集镇周围。商品贸易的利润鼓励有些商人对海外贸易进行投机活动,从而在16、17世纪为中国的纺织品、瓷器以及用白银购买的加工工业作物创造了一个巨大的国外市场。白银的进口不但便于以白银折缴税赋,而且就白银的进口和与此有关的一条鞭法改革而言,还使商业经济红火起来。
这些变化的社会影响与变化一样令人瞩目。在明朝的最初几年,士、农、工、商的传统地位等级不管表现得多么做作,到了明末这种地位等级不过是少数吹毛求疵的士子文人作出的一种古怪的比喻,以哀叹他们认为可以自抬身价的几乎是世袭权利的消失。这种哀叹可能真实地反映了士子中一些人的苦恼,但当人们考虑到士子的收入(来自商业化地租和对租金形式的剩余物品上市交易的控制)对商业经济(它把商人抬到了社会等级的第二位)的日益依赖,哀叹听起来就不真实了。到了晚期,许多士绅可以追溯自己的门第——有时在周围的族人中追溯——并发现,商业的成功支持他进入精英社会(并且仍在为此付出代价)。士、商的社会壁垒在清代以前并非无关紧要,但在明代走向灭亡之际,用商业财富加强士子的农村基地的过程进展得相当顺利。商业的流动不可避免地引起社会的流动。
国家的交通通信和运输体系
国家的交通通信和运输体系构成了明代交流的基本脉络。国家在交通通信结构中的重要作用来自它的关心;它能动员(更确切地说,能调动)它需要的一切资源(税赋、士兵、供应、行政官员等),而且一旦需要,随时可以动员。国家是一个占有空间的实体:只有它在治理的所有地区中拥有足够的手段去扩展其存在和资源,才能保证其生存。在明代,国家是运输和交通通信设施的最大的单独投资者;它还是能对超越地方堤坝规模的工程协调其投资的惟一投资者,不过它对此只是偶尔为之。这样,其他一切交通通信趋向于在国家安排的渠道内部或在渠道之间起其作用。明代经营三种主要的制度:驿传、邮递和运输。它们在管理上各自为政,但仍有协调发挥职能的倾向,以便充分保证国家所依靠的信息、收入和人员的流动。
驿传
驿传服务用于在中国境内运送信函、行政官员和来访的外宾。驿传由1936个驿站提供服务,所建的驿站相隔60—80里(35—40公里),这是一个官员被指望在一天所走的路程(到万历时期,驿站几乎减了一半[1]。驿道构成了一个官道网络,这些官道,最初从南京,迁都后从北京向外辐射。驿道成了明王朝的主要道路,并且充当了扩大全国运输网络的骨干。因此,驿道通常首先出现在每本路线指南或旅程手册中。[2]
外国人在华的出现是随皇帝的一时高兴而定,他们的旅行安排和费用都由国家负责;迎送他们,对驿传制来说只是一个小负担。然而,由于外国人在中国对目睹的事物感到惊奇,并且发生兴趣,因此不时对国家的运输设施提供了详细的记载。这些文字在中国的记载中是找不到的。以下我们将通过审视两个外国来宾保存的日记中出现的信使行程记载来叙述驿传服务:他们之中一名是波斯人,叙事时间为1420年;一名是高丽人,叙事时间为14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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