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693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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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据说万历时期山东大运河畔的重要城市临清的9/10的商人来自徽州。
[284]寺田隆信:《山西商人研究》
[285]吴承明:《明代国内市场》。
[286]这有时被认为是商人落后的表现和他们的“前近代”行为的证据。但我倾向于同意寺田隆信,即更有趣的问题是为什么放债比直接商业投资能获得更多的利润。
[287]滨岛敦俊:《明代江南农村社会研究》,特别在第3章和第8章中,耿又突出地表现为一名治水条例的著名著作的编纂者,当时在17世纪初期,他任常熟县知县。见本书此处注释。
[288]在清代,拥有的资财要大得多,商人,特别是盐商仍占主导地位。见吴承明:《明代国内市场》。
[289]见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之商业资本》(北京,1956年);注意几项受人注意的研究,如雅克·加内:《中国》(巴黎,1972年),它由J.R.福斯特英译:《中国文明史》(剑桥,1982年),第429页。又见蒂莫西·布鲁克:《16世纪中国的商人网络》,载《东方经济社会史杂志》,24,第2期(1981年),第165—214页。
[290]持不同意识形态的人支持这些趋势:正统的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和持修正主义观点的美国学者都支持这个观点。
[291]反马克思主义学者托马斯·梅茨格也肯定地看到了这一点,见其《论中国经济现代化的历史根源:明末清初时期政体的经济分化的加剧》,载《近代中国经济史,近代中国经济史会议纪要,台北中央研究院,1977年8月26—29日》,侯继明等编(台北,1977年),第3—21页。
[292]珀金斯的《农业发展》已经这样做了。应该指出,他在甚至假设人均产量依然接近维持基本生活水平时,仍打算证明农业有进步之处。不能认为他的著作已证明人均产量是保持不变的,如有人多次所做的那样。由于有许多迹象表明,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经济局势,现在摆在经济史学家面前的任务是及时确定何时有提高,何时下降了。
[293]无论如何,这个观点是很难与小农始终生活在勉强能生存水平上的意见相调和的。
[294]这并不否认明清两朝在有的地区和某些时期,其状况优于20世纪初期,但任何稳定的和线性经济增长的观点都应抛弃。
[295]例如,徐光启(1562—1633年),即《农政全书》的编纂者劝人们不要实行流行的棉豆套种,因为这种做法耗费地力。见传记载恒慕义:《清代名人传》,第316—319页。
[296]见川胜守:《明末清初长江三角洲的棉花种植和水利》,载《九州大学东洋史论集》,6(1977年10月),第77—90页;8(1980年3月),第98—101页。另见川胜守:《明末长江三角洲的社会和荒政》,载西岛定生博士还历纪念论丛编集委员会编:《西岛定生博士还历纪念——东亚的国家和农民》(东京,1984年),第487—515页。
[297]在16世纪末之前已发生过类似的情况。那时国家,以许孚远为代表,担心地主势力太大,就支持佃户,从而国家加强了对地主—佃户关系的直接介入。
[298]弗朗西丝卡·巴里:《农业》,《生物学和生物学技术》的第2部分,载李约瑟编:《中国科技史》,第6卷(剑桥,1984年);又见弗朗西丝卡·巴里:《产米社会的演变类型》,载《农民研究杂志》,11(1983—1984年),第3—33页。
[299]这些生产有利条件是纯技术性的还是取决于财富的多少(即大庄园因产量高,才富有,还是它们因为富有,才能取得高产量),这个问题仍可供争论。关于这个争论的总的看法,见石田宽:《1930年代华北种棉地区的农民层分析——东部农村“富农”经营的性质和关系》,载《亚洲经济》,21,第12期(1980年12月),第48—62页。
[300]见托马斯·B.威恩斯:《1920—1940年中国小农经济的微观经济学》(纽约,1982年)[原文为“microeconomics”[微观经济学],而第1135页“书目”中为“macroeconomics(宏观经济学)。——译者注]。
[301]施肥的方法包括在田地烧残茬,浇粪,撒石灰,掺油菜籽饼和豆饼,把用作绿肥的作物犁在地下。
[302]见弗朗西丝卡·巴里:《结论:农业变化和社会——停滞还是作出反应?》,载李约瑟编:《中国科技史:农业》,第6卷,第2部分,第553—616页。
[303]见居密:《近代地主制的起源》,载沈刚伯先生八秩荣庆论文编辑委员会编:《沈刚伯先生八秩荣庆论文集》(台北,1976年),第289—344页;草野靖:《中国的地主经济分种制》(东京,1985年)。
[304]天野元之助:《明代的农业和农民》,载薮内清、吉田光邦编:《明清时代的科学技术》(京都,1970年),第465—528页。
[305]在稻麦轮种的地方,常常不用犁,但在施肥时必须用锄或鹤嘴锄。在《沈氏农书》中可以看到,农民支出中约40%用于肥料,只有1%用于农具。
[306]北方的一些地方也使用同样的农具,河南和山东的中心区就是如此,那里在明代已开始种植多种作物,豆类常常是次要作物。关于农具,见大滭正昭:《中国小经营发展的几个阶段》,载中国史研究会编:《中国史像的再现——国家和农民》(京都,1983年),第55—78页;又见杜修昌编:《中国农业经济发展史略》(杭州,1983年),第171—176页。
[307]在南方,对同一块土地开征的冬季税和夏季税是两种不同的项目。又见黑木国泰:《一条鞭法实行的生产力基础》,载《明代史研究》(1976年11月),第1—12页。
[308]这是何良俊提供的其故乡松江(又为华亭县的治地)的数字;又见黄仁字:《税收》,第41页。关于何良俊,见《明人传记辞典》,第515—518页。
[309]黑木国泰:《一条鞭法实行的生产力基础》。我称耕作者为“小农”(peasants),是因为他们之中的大部分耕作规模极小,虽然当耕作者不管是否愿意而与市场发生关系时,有的(但绝对不是全部)人类学家反对使用这个字眼。见琳达·格罗夫、约瑟夫·埃什里克编《从封建主义到资本主义——日本学者论中国农村社会的变化》,载《近代中国》,6,第4期(1980年10月),第397—438页,文中称耕作者为“农民”(farmers),因为“他们把农作物、手工业品、田地和劳动力视为商品,而不像远离市场的小农(peasants)”。我认为所定的这个特点过于武断,容易把“农民”(farmers)一词只用于商业耕作者在纯资本主义环境中经营的事例。丹尼尔·索纳:《作为经济史中一个课题的小农经济》,载《1962年埃克斯昂普罗旺斯第二次国际经济史会议》,第2卷(巴黎,1965年),第287—300页;莫里斯·埃马尔:《自身消费和市场》,载《经济、社会和文明》,38,第6期(1938年11—12月),第1392—1410页,他把“小农经济”恰恰归因于中国耕作者所处的那种境况,包括市场和税赋关系的境况。有迹象表明,在整个明清时期,除了江南最商业化的地区外,大部分耕作者只是在迫不得已时才勉强种经济作物。只有在英语中,才对这两个名词作出区别,因此使用有其限度:我在特定的事例中使用这个或那个名词时,没有附带过多的含义。
[310]方言中称这些定居地和小河为塝;例如见滨岛敦俊、森田明、海田能宏:《明清时代的分圩——三角洲开拓的集约化》,载渡部忠世、樱井由躬雄编:《中国江南的水稻耕作文化——边缘学科研究》(东京,1984年),第4章,第171—232页,滨岛是关于宋代低地分成明代小低地讨论会的主要与会者。又见滨岛:《明代江南农村》特别是第2章及其地图。
[311]见渡部忠世、樱井由躬雄编《中国江南的水稻耕作文化——边缘学科研究》(东京,1984年)中的几篇论文,包括前一个注所引的一篇。
[312]李文治:《论中国地主经济制与农业资本主义萌芽》,载《中国社会科学》,1(1981年),第1—18页;与1987年的后记转载于其《明清时代封建土地关系的总结》(北京,1993年),第546—581页。李是代表人物。
[313]雇用劳动力从事农业的所谓经营地主为数很少。
[314]傅衣凌:《明清社会经济变迁史》(北京,1989年),第3—19页。S.T.利昂英译:《中国农业中的资本主义——论支配其发展的法律》,载《近代中国》,6,第3期(1980年7月),第311—316页。
[315]小山实际上使用“农奴”一词。关于明初期的佃户和奴仆,他用了未加说明的“奴隶”一词。崇田德沿用小山的名词。见崇田德:《乡村支配的成立和结构》,载《岩波讲座世界历史12:中世6》中《东亚世界的发展》(东京,1971年),第347—380页;修订版载其《清代社会经济史研究》(东京,1975年),第155—206页。丹尼尔斯英译,作为《乡绅统治的起源和结构》的一部分,载琳达·格罗夫、克里斯琴·丹尼尔斯编:《中国的国家和社会——日本人对明清社会经济史的看法》(东京,1984年),第335—385页。
[316]例如见埃尔文:《中国过去的模式》;罗伯特·马克斯:《华南的农村革命:农民和海丰县创造的历史,1570—1930年》(麦迪逊,1984年)。
[317]关于几篇批评文章,见鹤见尚弘:《鱼鳞册调查》、《明代的农村控制》;森正夫:《乡绅的土地所有论》,载《历史评论》,304(1975年8月),第11—16页,《日本明清史研究中的乡绅论》,载《历史评论》,308(1975年12月),第40—60页;312(1976年4月),第74—84页;314(1976年6月),第113—280页;古岛和雄:《中国近代社会史研究》(东京,1982年),第3—33页;北村:《论明末清初的地主》,第18—49页;寺田隆信:《商品生产和地主制研究——明清社会经济研究史诸问题(1)》,载《东洋史研究》,19,第4期(1961年3月),第502—511页;安野省三:《地主的实态和地主制研究》,载《东洋史研究》,33,第3期(1974年12月),第183—191页;奥崎裕司:《中国乡绅地主研究》;天野元之助:《明代的农业和农民》。小山所引的事例证明是非典型的和不同性质的,并且在解释时有倾向性。
[318]赵冈、陈钟毅:《中国土地制度史》,第5章。这一解释否定了传统的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这个立场认为经营地主是一种进步的表现。
[319]谭棣华、黄启臣、叶显恩:《刘永成著〈清代前期农业资本主义萌芽初探〉评价》,载《中国社会经济历史研究》,1(1983年),第122—125页。此文在评论刘永成著作(福州,1982年)时指出,雇用劳动力的出现取决于经常发生的祸灾而不是直线形的经济趋势,城市还不能吸收这种经常重新组成的流离失所的阶层。
[320]赵冈认为,所发生的循环模式是战争而不是内部因素造成的结果,见赵和陈:《中国土地制度史》,第8章。又指出佃户数本身的增加并不涉及其社会地位或讨价还价的能力,也不涉及土地所有制的循环:“租佃”不一定是终生的,并且肯定不是最坏的条件。租佃更能适应家庭循环和其他状况。租种土地百分比的增加,或拥有土地平均面积的增加是属于土地所有制的问题,而与租种规模无关,后者是管理的问题。
[321]甚至小山的“大土地所有者”有时拥地不超过20亩。小山正明:《明末清初的大土地所有——专论江南三角洲地带》,载《史学杂志》,66,第12期(1957年12月),第1—30页;第1期(1958年1月)。克里斯琴·丹尼尔斯英译文载:《中国的国家和社会——日本人对中国社会经济史的看法》(东京,1984年),第101—163页。
[322]赵冈、陈钟毅:《中国土地制度史》,第2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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