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688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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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何炳棣持相反意见,见《中国人口研究》和《南宋至今》;他似乎忽略了晚明或清代的一些编纂的赋税文献是根据这次丈量的事实,例如《江西赋役全书》。
[85]关于全面的看法,见鹤见尚弘:《鱼鳞册调查——中国的学术访问》,载《近代中国研究汇报》,6(1984年3月),第30—68页,及注166中此作者的其他许多关于鱼鳞册的学术论文。又见李龙潜:《明清经济史》,第181—182页。
[86]遗憾的是,我们没有全国的合计数;在许多地方,我们只能看到“顷数大增”之类的叙述,这就必须要我们使用最佳的旧数据。赵冈和陈钟毅在其《中国经济制度史论》和樊树志在其《万历清丈》一文中都未做这一工作,他们使用的是《大明会典》中错误的“洪武”数字。我个人对这里使用的“旧”和“新”的解释是:“旧”指已在册的所有土地,但常经过再测量;“新”包括上述土地以外新登记的土地。这一解释可以解答许多“旧”数字超过了任何更早时期的数字这一事实。
[87]我在这里使用的推断法通过以下方法进行:把一些省份(我们已掌握它们的多少可靠的合计数)与这些省份耕地总面积计算出的百分比(根据明初和清中叶的数字得出)进行比较。其他省份的数据也据此得出。
[88]见从翰香:《论明代江南地区的人口密集及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载《中国史研究》,3(1984年),第41—54页。“集约化”指单位面积增加劳动投入,“分散化”指种植多种作物,特别是经济作物,使单位面积产量(货币的)价值增加。
[89]德怀特·珀金斯使用很不准确的方法,根据他的一套人口和耕地估计数大致计算了土地生产力。但是为了做到这点,他假设一个不变的人均农业产量,但任何对经济生活曲线感兴趣的历史学家都不会这样做。此外,这种假设直接与这个时期估计寿命缩短的现象有矛盾,也间接地与所有的文献数据相违背,这些数据显示在有的时期经济上升,在其他时期则经济衰退。当然,我们自己根据线性统计算出的人口和土地估算数当(或如果)有更能说明问题的曲线可以利用时,也应修改,因为它们与总的经济结合体有关。
[90]米舍尔·莫里内奥:《不可靠的传闻——16—18世纪荷兰传说中美洲返回的财宝》;《阿姆斯特丹式奴役——物价史的东方的反映?》,载《经济、社会、文明》,23,第1期(1968年1—2月),第178—205页。
[91]以厄尔·J.汉密尔顿命名的所谓汉密尔顿假想,见《1501—1650年美洲财富和西班牙的价格革命》(坎布里奇,马萨诸塞,1934年)。
[92]盖杰明提供了北京这种情况的几个例子,见《明代的北京》(普林斯顿大学论文,1979年)。
[93]关于更多的材料,见威廉·S.阿特韦尔:《约1530—1650年国际银块流与和中国经济》,载《过去与现在》,95(1982年5月),第68—90页;本卷他撰写的《明代中国与新兴的世界经济》;魏斐德:《中国和17世纪危机》,载《晚期中华帝国》,7,第1期(1986年6月),第1—26页;及其《大事业》,第1—8页。
[94]在这种情况下,当食品的非弹性需求因高粮价而引起货币需求的增加,而用于弹性需要的产品的货币供应就减少;这些因素在短期内比假设的平衡更重要,根据这种平衡,货币供应直接地和不变地与物价水平有关。
[95]例如,在1390年实际增加7500万贯,理论上面值一贯的纸钞相当于1000枚铜钱。1390年的市值是约4贯可购米1担。见黄仁宇:《税收》,第69—70页。
[96]见伯恩德·埃伯斯坦:《明代的矿业和矿工》,载《东方自然和民族学会通报》,57(汉堡,1957年)。
[97]面值1贯的纸钞贬值到160文铜钱。
[98]历史学家李剑农指出,囚犯正规的付款赎罪也未用价格指数,使犯人因不调整通货而从中受益,见其论文,英译文为《明代的物价管理和纸币通货》,载孙任以都等编:《中国社会史论文选译》,美国学术团体理事会——中国及有关的文明研究,第7期(1957年),第281—297页。
[99]滨口把0.1两作为起点,价格高于0.1两就使用银。见滨口福寿:《明代银纳批判论考》,载《木村正雄退官纪念东洋史论集》,木村正雄先生退官纪念事业会东洋史论集编集委员会编(1976年),第279—288页。又见其《隆庆万历的钱法的新发展》,载《东洋史研究》,31,第3期(1972年12月),第73—92页。
[100]寺田隆信:《明末银的流通——评蒋臣的钞法》,载田村博士颂寿东洋史论丛,田村博士退休纪念事业会编(京都,1968年),第407—421页。黄仁宇对这一低数字感到惊奇,它一定制约了晚明的经济;但我们务必记住,欧洲也总是缺乏足够的货币。见黄仁宇:《从〈三言〉看晚明商人》,载《香港中文大学文化研究所学报》,7,第1期(1974年12月),第165页注291。
[101]1578年的一份物价表仍反映了铜和银的有限供应,李剑农称上面的价格“低得出奇”。
[102]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1958年),第497—498页。黄冕棠提供了另一篇有帮助和令人难忘的明代物价汇编,见其《明代物价考略》,载其《明史管见》(济南,1985年),第346—372页。但据此也难以推算实际的趋向。
[103]见米歇尔·卡蒂埃尔:《14—17世纪中国的物价史》,载《经济、社会和文明》,24,第4期(1969年7—8月),第876—879页。
[104]从1440年至1489年,平均价格为每担0.49两;从1490年至1539年为1.75两;从1540年至1589年为2.66两;从1590年至1639年为3.56两。见寺田隆信:《山西商人研究——明代商人的商业资本》,东洋史研究丛刊,25(京都,1972年)。
[105]黄仁宇的《税收》没有充分证据就认为除了16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16世纪的物价是稳定的。他坚持,以后的物价上涨肯定不仅仅是由军事征战引起的。
[106]甲首的意思似乎是“一甲之首”,这意味着每甲每年一名甲首,但还有其他明显的例子,即甲首用于10甲的全部100户,而不单单是正在任职的人。在这个意义上,它相当于花户。
[107]如果此里是一个大村,这种区别是微不足道的(在这种情况下,甲的意义完全可以从第一种情况变成第二种情况),但在一个甲相当于一个小村的许多地方就有明显区别;在这些情况下,甲涉及超村落的关系:里长究竟由一个小村协助工作,并与它一起监督其他小村,还是由每个小村的一名村长协助工作。
[108]在确定里长已经形成了一个显然以地位为基础的阶层,还是与普通村民难以区别的人时,这个因素很重要。
[109]小山正明持这个观点,见其《赋役制度的变革》,载《东亚世界的展开》,《岩波讲座世界历史》,12:中世6(东京,1971年),第313—345页;《亚洲的封建制——中国的封建问题》,载《现代历史学的成果和课题2:共同体、奴隶制、封建制》,历史学研究会编(东京,1974年),第119—136页;《明代华北赋役制度改革史研究之探讨》,载《东洋文化》,37(1974年3月),第99—117页。又见韦庆远:《明代黄册制度》;有时还可参阅栗林宣夫:《里甲制研究》(东京,1971年)。
[110]这是日本所谓的“共同体”争论,几个不同的传统学术观点都参与和发挥作用。有的作者认为共同体是一个“民主的”
自治村落,里面充满了互助和社区活动。相反,其他作者认为,真正的共同体社会是国家维持的封闭的岛屿,以便更有力对它们进行剥削,因而它们就成了向近代发展的障碍,但是其他的战后学者则重新界定共同体的概念,使之包括牢固的阶级界线:例行的合作在地主或国家领导下进行,以便使小农处于服从的地位。
  上述许多观点即便不在理论上或修辞学上,也实际上已被纳人鹤见尚弘、川胜守、滨岛敦俊等作者关于里甲制的多方面的见解中。我希望在这一章中明确,我不认为在里甲制的“自然的”和“行政的”职能与其起源之间一定有矛盾。关于几篇优秀的全面论述,见鹤见尚弘:《明代的农村控制》;《旧中国共同体诸问题——明清江南三角洲地带》。川胜守:《中国封建国家的统治结构》的导言,又见第2章。滨岛敦俊:《明代江南农村社会的研究》(东京,1982年)。多田捐介:《战国秦汉时期的共同体与国家》,载《史潮》(新),2(1977年7月),第16—33页。旗田巍:《中国村落与共同体理论》(东京,1973年),第1章。木村础:《共同体的历史意义和讨论》,载《史潮》(新),2(1977年7月),第2—15页。关于许多有关的详细内容,见杰曼·A.霍斯顿:《马克思主义和战前日本的发展危机》(普林斯顿,1986年)。关于社会学调查的内容,见福武直:《中国农村社会的构造》,再版为《福武直著作集第九集》(东京,1976年)。英文著作,见福武直:《亚洲农村社会:中国、印度和日本》(西雅图,1967年)。
[111]见萧公权:《19世纪中华帝国对农村的控制》(西雅图,1960年)。
[112]例如,见金钟博:《明代里甲制度》,第2章。
[113]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的发展》,他是最早指出这个情况。又见鹤见尚弘:《明代的农村控制》和《元末明初的鱼鳞册》,后者载《山根幸夫教授退休纪念明代史论丛》,明代史研究会、明代史论丛编集委员会编(东京,1990年),第665—680页;川胜守:《中国封建国家的统治结构》,第1章。可是大部分作者不相信1381年前普遍存在文中的任何一种制度,例如,见张哲郎:《明初的地方控制,1368—1398年》(明尼苏达大学论文,1978年)。
[114]英文著作,见张:《地方控制》。更多的资料可在下列著作找到:栗林宣夫:《里甲制研究》; 和田博德:《里甲制与里社坛及乡厉坛——明代的农村控制和祭祀》,载《悼念前田信次先生论文集》,庆应义塾大学东洋史研究室编(东京,1985年),第413—432页。
[115]关于支持一个知县观点的某些人的看法,见托马斯·G.尼米克:《晚明的县、知县和衙门》(普林斯顿大学论文,1993年);黄六鸿:《福惠全书》(1694年),章楚译成英文(特斯康,1984年)。
[116]见松本善海:《明代》,载和田清编:《中国地方自治发展史》(东京,1939年),第99页,他的观点在他死后出版的论文集中得到更充分的发展。见松本善海:《中国村落制度史的研究》(东京,1977年),特别是第100—139页和第459—587页。
[117]甲有几种不同的顺序:重要的是,户的男人在快到10年一次修改表册时期的期末达到服役年龄(16虚岁)时才被登记而在以后的年份服劳役,这样他们就可以尽快地被征服役。例如见奥崎裕司:《中国乡绅地主研究》(东京,1978年),第6章。
[118]田中一成:《中国祭祀演剧研究》(东京,1981年),第2部分,第1章。
[119]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他假定了较早的时间;岩见宏定的时间稍晚,见《明代徭役制度研究》,载《东洋史研究丛刊》,39(京都,1986年);黄仁宇在《税收》中认为这种情况在1550年后才发生。黄定的时期肯定太晚。
[120]特别是见岩见宏:《明代徭役制度》、《嘉靖年间的力差》,载《田村博士颂寿东洋史论丛》,田村博士退官纪念事业会编(京都,1968年),第39—56页;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
[121]栗林宣夫:《里甲制研究》,第2部分。
[122]小山正田在《赋役制度的变革》和《亚洲的封建制》中强调了这些“剥削性”的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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