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685部分在线阅读

字体大小: | | 上一章 / 章节目录 / 下一章 / 返回书籍页面 / 当前阅读进度685/1806

有一段文字对灌溉和饥荒救济领域的失败提出了五个原因。第一,穷佃农人数增加。贫困使他们不能履行所有圩垸居民原先和此时仍被要求去完成的任务。第二,对维修灌溉设施之类的工作监督不够,因为有钱人已移居其他地方,或在他处投资;土地不再是他们关心的对象。第三,灌溉的需要没有被人认识到,因为种植经济作物不需要(也往往没有时间修建)灌溉工程——对佃农和原来的(此时大多不在本地的)地主已都是如此。第四,不在本地的地主(寄庄户)的人数增加。大所有者的土地和小农的土地已混淆不清,以致开始出现“自由搭乘者”的问题:每个人都希望自己不出劳动力而去享受其他人维修灌溉设施的成果。第五,佃农担心如果他们承担地主的维修灌溉体系的工作(或如果他们新近成为佃农,继续这项工作),就会提高土地获利的能力,结果地主为了把土地高价售给另一个佃农,就收回其租佃权。由于官府承担这项事业会向每个人征收附加税,人们也都不愿要求地方官员监督灌溉体系的运行。[469]
农村村社的瓦解还可从以下事实得到证明:强有力的土豪和地主为私利更加频繁地非法使用河流淤泥、水草和湖泊,这些原来都为公有。关于这种现象的材料从1530年起就可见到。[470]
在这些情况下,坏天气能引起比以往经历过的更严重的危机,全面的经济危机的确更加频繁地发生。[471]政府面临这些危机,同时了解旧的以村社为基础的救荒制度实际上已不能被指望发挥作用,于是不得不更提供官方的饥荒救济。对1640年至1642年期间南京周围发生的饥荒采取了有些作者认为在清代是典型的有力的对策:政府采取灵活的措施,其中包括鼓励私营市场、商人和绅士保证把粮食运到需要的地区。[472]
结果,一些倾向(如灌溉系统的滥用、日益增加的胡作非为和经济危机)不准再继续下去;在晚明,国家更加在地方上插手有关灌溉的事务。[473]国家在代替有干劲的地方官员组织灌溉体系时依靠地方居民,而不管他们是地主、自耕农,还是佃农。谁都不能免除贡献,甚至有权要求豁免徭役的功名获得者也不能:国家宣布,维修灌溉设施不算徭役。耕作者按地域单位被组织起来。这些单位往往是低洼地,从其他意义(例如像宗教性的社区)上说,它可以算村社,也可以不算。每个耕作者必须根据他在圩垸所种的田亩参加工程;如果他不是土地所有者,那么他的地主必须付给他参加工程的工钱。国家保证这项工钱,佃农如果得不到工钱[474],获准在收获时可以从应缴给地主的地租中扣除两倍于此项工钱的数额。[475]另一种选择是利用泥头,这些人基本上是灌溉工程的包工头,主要在种棉花的地区被雇用;在那些地区,粮食生产不具吸引力,因而对灌溉不感兴趣。国家本身对灌溉工程不直接监督或出资,除非工程涉及几个圩垸的组合或大河流才这样做。[476]
晚明赋役结构的改革
从16世纪起,又出现了寄庄户户数增加的问题,也就是说,地主的土地分散在原来的几个里,除了在其原来的土地所在的里以外,按法律他在其他的里不服徭役。[477]田赋应该缴纳,但难以征收。有时田赋全部在地主居住的里缴纳。这些差别对衙门的胥吏和税吏提出不可能做到的要求:他们如何去了解地主在其他地方的地产。有时赋税向土地所在地的里缴纳,而地主却不在那里居住。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向佃农征收,这种做法在税收方面形成了国家官员与佃农之间的直接联系。[478]甚至在佃农缴纳其地主的赋税的地方,由于里仍是在册的户组成的官方的单位,这些税仍需在不同的里之间,甚至在县之间的高一层进行交换。这项活动又牵涉大量文牍工作,并为弄虚作假提供许多机会。[479]
在16世纪的明代,不在本地的地主(寄庄户)已经普遍存在。这种地主在各地拥有一定比率的土地。在地方一级,这种土地超过已有耕地的10%。由于把土地投靠到豁免税役的人名下,官员感受到的问题更加严重。[480]寄庄户做法的起源有多种形式;我们必须记住,在自己居住地以外购地常常是逃避徭役的合法手段。但有时还有其他原因。在广东,许多灌溉工程已在明代进行。[481]这些开垦工程已经由有势力的豪强领导,他们为了私利,强迫他人开垦土地。结果,这些原先提供资金和进行监督的人往往住在新的已被开垦以外的其他地方。为了纠正寄庄户户数增加的问题,有人力图建立“嵌田”里——一个县内属于另一个县的地域单位。在其他情况下,赋税向佃农征收。1580—1581年进行的丈量部分地是为了调查由寄庄户引起的这个问题,不过问题性质本身使得丈量难以取得成功。[482]
在租册上的所谓“老户”之间的税、租交换与不同的里或县之间的税赋交换平行发展。这种交换的进行是南方包揽(包税)[483]的一种典型形式。老户的名称用来指自明代建国或稍晚时期税册上未经调整的户。这种户名代表当时一个缴纳该地全族一切赋税的宗族。偶尔有几个已依附于老户的户为了方便以它的名义缴税。[484]如果土地交换改变了原来的土地所有权,从而改变了这一族的赋税,作为交换双方的宗族之间就要不经过官方进行结算,但税册不予变动。[485]
限制寄庄户合法利益的呼声日益高涨。早在1534年江南的江阴就有取消这些利益的企图。在北方,对寄庄户征收额外的税赋。[486]虽然地主把赋税通过加租尽量转嫁给佃农,但地价下跌。这样就吸引城市中可以免税的有功名的人购买土地。于是一个问题代替了另一个问题。[487]
寄庄户问题和把地投靠给可得到豁免的人名下的做法使簿册中旧的定额脱离了实际,而包税和一田数主制的做法又使有些户不得不为早已售出的土地负担税赋。结果,拖欠税赋的事时有发生,因为剩下的应纳税的土地难以弥补免税土地的税赋。16世纪改革的最终结果是张居正的丈量,改革旨在通过使用前面解释过的亩折法重新分摊以前的税额和保证“粮随田转”(纳税义务的转移与土地归属的转移同步进行)的实施,来解决这一特殊情况。此外,由于土地所有者能住在其他的县或城市,地方官员不能与他们联系;如果地方官员要求缴纳赋税及履行徭役和缴纳,就只能找他们的佃农。[488]
丈量常常是应地方的要求,尤其是应地方的耆老和住在本地的富裕平民的要求进行的[489],他们感到增加徭役有失公平。因此可以说丈量是出于地方的社会经济目的和改善国家的财政状况而进行的。这两个目标完全是一回事。[490]
一个很引人注意并能说明问题的个例研究是浙江嘉兴府的嘉兴、秀水和嘉善诸县的嵌田纠纷,这场纠纷长达几个世纪。[491]纠纷的起因是1430年从嘉兴县分出嘉善和秀水两个新县之事。这些新县设立的基础是仍按户进行组织时的里甲制。由于三个县税赋份额不同,其税率也不同,税率最低的是嘉兴,最高的是嘉善。嘉善原来不是县城,只是一个集市,地主远不如其他县富裕,大部分土地为原来县城的户所有,而原来的县城此时是其他两县县衙门的所在地。[492]这三个县的事例是伴随着寄庄户的出现而引起的问题的典型例子。税赋在每个县的全境征收,在县之间进行结算。但是,结算需要协调各县之间税率不同的问题,即一块嵌田由此县征税,但又位于另一个县,它缴税的税率应是多少?是按嵌田所在地的县的税率还是按收税县的税率?[493]
在1570年至1660年期间最重要的单项发展是均田均役改革,这些改革为未来几个世纪的清代农村体制准备了条件。改革部分地从一条鞭法改革演变而来,是明代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第三阶段。从以村社为基础的里甲结构,经过仍保持部分正役的“均田甲”,此时完全取消一切徭役劳动、限制甚至取消功名获得者的豁免、政府不需里长的插手自己负责征税和解税、真正取消里甲单位而改以县作为征税单位的时机已经来临。
为均田制[494]制定的第一个计划始于1561年,但是把土地投靠在可免赋役的人名下的行径过多,如果不经过土地丈量,这个制度不可能付诸实施。可以说,均田均役制第一次真正的实施始于1581年杭州湾附近的海盐县。1601年,其他几个县也开始采用这项制度。[495]根据这些改革,甚至直到此时为止依然没有改革的正役也被改征货币或被重新分摊。一名里长的缴纳此时基本上直接按一定的亩数征收(大多按250亩左右,相当于一个甲的面积,甲此时被视为一个土地单位)。决定一个甲应缴税土地数量的根据是在可征税土地总数中减去免税地,再把减除后的可征税地除以该地区法定的里长人数。在下一个10年,律令又规定取得豁免的土地数量不得增加。后来,对豁免的土地规定了上限定额。此时,功名获得者的增加就意味着这个地区所有功名获得者的平均豁免的减少。
当局还注意确保不让某人把土地分成几户,以防逃避高等级的劳役征用(这种手法称作“花分”);对特定的地方获准取得豁免土地的定额被确定。[496]仍留下一个问题:虽然此时的纯行政里的负担已加以平均,每个里提供的赋役的数额和种类原则上与其他的里一样(对一个甲来说,基本上也是一样),但实际上各地的徭役负担不同。例如,一个离县治地较远的里运税粮的负担会更加沉重。因此,雇人履行义务和让地方衙门自己监督解粮就成为合乎逻辑的措施。[497]
在这里回顾一下明代初期以来“甲”经历过的巨大变化可能会有好处。甲原来既是指紧邻的土地的组合,又是指相邻的大约10户的组合。这种状况就改变了一个甲的范围,此甲实际上已是一批土地的组合,但土地属于原户的后代而仍以原户的名义登记。以后人口和所有制的变化造成了一种情况:甲中的土地可能既不是属于已经分散居住的甲的成员的紧邻土地的组合,也不是相邻所有者的分散土地的组合。一个甲可能不会再有成员,但另一方面也可能包括全族。在明代的最晚的一次改革中,一个已被平均的甲成了一个面积相当固定、首先(但不全是)由完全毗邻的土地组成的土地单位,不过这些土地可能属于不一定相邻的数量不等的户。
甚至“均地的甲”也不根据上述的地域位置划定。它虽然常常被称为“田甲”,它依然是一批户的集合体,它们拥有土地的总数大致等于相邻的甲的集合体拥地的数量,但它首先是紧密的。一名大土地所有者甚至可能“是”几个甲。虽然一个甲的土地数量(不是户数)此时应该保持不变,但户与户之间的土地交换最终仍引起了一些问题,也就是在把可能拥有分散在几个地方的小块土地的户组织成集合体时引起的问题。
其他的新改革也被试行。有一项是把功名获得者的土地并入“官图”[498],官员从中“获准”征收赋税和仍未豁免的一些徭役缴纳。但是其他的改革取消了徭役豁免,只准功名获得者保留以银折纳徭役(贴银)而不是自己劳动的特权,因为被迫亲自服劳役被认为是降低自己的身份。[499]当找到了把赋役负担分摊给无地的城市居民的办法时,处于经济中游的小农一定会从这一改变中得到好处。
1640年在金之俊(1593—1670年)[500]的倡议下,最后的几项徭役,如布解和北白粮,被折成白银缴纳。这些是最后被代替的徭役项目,因为它们负担最为繁重,因此最难被代替。这些措施实施的范围在清代继续扩大。[501]
有些作者,尤其是西方的作者,已经把地方和中央政府之间的紧张状态视为晚明社会的一大特点。只要我们限于考察注重道德的绅士的政治和社会思想时,这个说法似乎是正确的。但是应当反复指出,大部分领头的绅士力争控制他们的地盘或县,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为全局或公众的利益。从有关前文讨论过的灌溉方面以及有关征税和免税方面的改革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改革的倡议往往来自当地贫穷或富裕的平民,知县和知府常常宁可站在他们一边反对绅士,地方官员认为他们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有的生员活跃于一些支持迫切需要改革的绅士中间,部分原因是他们认为自己离平民更近,部分原因是他们强烈地感到从长期看,改革对他们也更有利,因为他们对在自己家庭的每一代人中培养功名获得者不抱希望。[502]最先敢于支持民众要求的头面人物无疑很少:1581年,海盐望族之一的成员、藏书家王文禄(1503—1586年)鲜明地宣称,他之所以敢于顶撞其他地方绅士,不过是因为“我无子女,他们不能加害我家”[503]。但是地方的日益动荡不安,以及像东林党那样的具有改革思想的群体的影响和威信的提高,至少使各地有些上层绅士把改革当作好事而给予支持。最后,清代推翻和征服明代的事实使所有的绅士大为震惊,以致他们终于理解,支持新的改革和放弃部分特权(1581年已有一些绅士指出),是他们还要在新王朝统治下保持自己的地位所必须做的事情。
结论
一些有影响的学者认为1644年明朝的垮台是明代政府不能使其税收机构及其他筹措资金的机构适应变化中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形势的直接后果。他们认为,由于明朝奠基者朱元璋奠定的章法尽管对当时的状况不适合也不能变动,政治的惰性和对“祖宗成法”的崇尚使国家陷于瘫痪,其结果是不可避免的——明朝必定覆灭。其他学者认为,明代不能抵御满洲人的征服,是因为它没有能力或不愿把更多权力交给新的地方“绅士”精英和实行中央集权的独裁统治方式。
根据前面一章的论述,我的想法是这两种有影响的观点似乎都不那么有说服力。事实上,明代主动提出适应形势变化的举措特别频繁,而且很有成果。有的改革在县一级进行,其他改革在省一级实施,但它们都得到官方的批准和支持。支持以下论点的证据极少:明代的政治结构本质上不能修订、撤销朱元璋颁布的法律,或对它们进行再解释。
但是,这些影响深远的变化却以一种呆板的论道方式进行描述。像里和甲这类字眼在明代一直是标准的名词,而且在清代也沿用得很久,虽然1640年海盐的一个里与1400年该地的一个里迥然不同。上报给中央政府的人口和土地数据的变化极为缓慢,而报告提到的现实状况却在经常变动。通过不同的折纳率和其他多种措施,已经找到使征收赋役简单和更公平的许多方式。中央政府却满足于原先上报的赋役类别,从这个意义上说,最高层出现了某种政治惰性。但这并不否定一个事实,即地方上存在着多种多样的适应措施,以使旧的和过时的税种和税率符合当时当地的情况。
许多这样的改革包括对政府编纂的和报给政府的土地和人口数据的重新计算工作,以便作出赋役的不同分配定额。简单地说,前近代的政府都不能因无法使记录适时和可靠而受到责难;在土地交换频繁和合法而又不能阻止人民流动的地方,几十年后,任何编集的数据都不会准确地反映现实。明代在人口的增长率至少与清代的相等时,它的情况当然也是如此。
其他学者强调明代(或任何其他朝代)为征收而编制的数据普遍的不可靠,但我想强调,这并不会使数据变得无关紧要。地方官员在呈送中央政府的报告中必须使用原来的税种和税额。通过准确地了解“实际”情况如何被凑入报告中使用的税种和税额,就可以从中发现实际情况最有趣的内容。这就是以不同方式引起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背景,这些发展有的是被国家认可的,有的则被禁止。这就是宗族、包税、土豪的称霸、一田数主制、不同的地价、绅士土地所有制、可变的货币折纳税率等(以上只是少数几个例子)在其中得以发展的背景。在这种为逃税提供机会的双重标准的税赋结构中始终存在着漏洞,这些漏洞有待有善良愿望的官员以及矛盾心理和正义感愈来愈强的愤怒的功名获得者去堵塞。四分之三的人口可能不在政府的税册之中,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没有纳税。从技术角度看,政府的数据是不准确的,但它们依然是用于计算正在实施的税赋再分配和再核定的基本数字,因此仍值得对它们下一番工夫。
当然,在地方一级也有周期性地试图调整这种材料的行动,使之符合当时实际的人口和土地数据。对需要全体民众合作的村社防御和宗教组织来说,这尤其是必要的;这些数据不打算上报政府。在打算以当时的数据代替过时的数据时,像保甲、乡约和里甲等名称之间的差别不像人们往往想像的那么大,虽然它们的目标、组织它们的动力,以及从中选拔的领导人的社会阶层各不相同。不过我们面临的实际是,现实生活中的村社和人为的赋税单位不是人们有时声称的相互分离的部分。相反,我是把明代建立的不同组织看成是正在演变过程的一部分;这个过程始于宋代,终于民国时期,其特点是周期性地企图把现实的定居地组成一个整体的结构,它通过改编和改组税赋和人口记录,来行使村社、征税和防务的职能。这种机制的想像中的基础是一种理想化的固定不变的村落,村落则由拥有若干田块的住在紧密地域的近邻组成。这些企图的成败取决于它们是否适合地方的需要,或者符合地方的实际情况。地方的实际情况,而不是在律令中用来描述这些企图的名称,决定了结果。因此,在有的情况下,真正行使职能的村社及其领导人不过是根据新方案的命名改换名称而已(元代的社改成明代的里,15世纪又改成大户,16世纪改成柜头)。在其他情况下,旧的名称被保留下来,而实际的村社成员和领导人则有变化,它可以包括以前被排除在外的移民。在有些情况下和出于不同的原因,一些地主从不把拟定的建议付诸实施。在帝国晚期的这种组织类型中,我看不出有任何巨大的变化。因此,关于发生的社会经济发展的材料,不应在中央政府制定的有关这些组织的法律、规定和条例中去找,而应在呈送给皇帝的奏议、地方志和家谱中去收集,这些材料概括了新建议的内容,更重要的是,还说明了这些组织面临的问题和详细叙述了问题的起因。
本章着重指出了晚明时期县一级政府在社会和经济方面日益重要的地位。在许多地方,衙门预算的核算单位是全县,而不是下一级的里。原则上,每亩或每丁的名目众多的征用额被全县通用的税率所代替。正在壮大的功名获得者的队伍也在全县的基础上进行组合,因为文官的科举考试也以县作为分配名额的基础。功名获得者也联合起来维护他们的税赋豁免权,在全县范围内推动或反对改革,因为在任何一个县,他们在这个方面的处境完全相同。功名获得者人数的大量增加意味着他能在县一级真正组成自己的社会网络。他们后来较少地投身于自己农村的行政管理工作之中。正是这个享有特权的阶级,在税赋改革取消他们的免税地位和他们县的有利条件时,就小心翼翼地进行抗议。而阻挠各种企图,不让在更高一级协调不同的措施和进行制度改革的,也正是这个群体。在这个群体中很难找到明代的潜在的救世主,因为当时其成员实际上阻挠着为动员更多的资源去抗拒满洲人的每一个企图。有的成员在抗租运动和自己坚定的道德信仰的推动下,也的确投身于均税的运动之中,但大部分成员却没有。不能说清代的税赋结构和财政改革优于明代的相应结构和改革;满洲人对暴力、恐怖和恫吓的依赖所造成的形势能使晚明的改革比以前更为广泛地进行。所以清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并没有体现出与明代结构的决裂,它是明代结构的继续。
(杨品泉 译)
*
*
*
[1]见施坚雅编:《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斯坦福,1977年),及其《主席发言:中国历史的结构》,载《亚洲研究杂志》,44,第2期(1985年2月),第271—292页。
[2]在明代,沿长江和大运河的大区间的贸易可使任何大区内部的贸易相形见绌,这鲜明地反驳了以下的大区假设,即大区内的贸易处于最重要的地位。这种全国范围的长途贸易很可能出现在经济网络的发展之前,并引起了经济网络的发展;这些经济网络会发展成类似大区的地域。
[3]如果我们沿用现在普遍使用的大区概念,人口密度和土地产量在某些大区的边缘县要高于其他大区的中心县。为了一些最商业性的目的到达网络的中央枢纽的结构距离是非常重要的,“中心区”和“边缘区”的概念可能对那些特定的事例有用。但在其他例子中,如对租佃或其他农村经济特点的分析,人口压力和剩余产量的绝对数字可能更为重要;人们应了解,眼下使用的中心区并不直接等同于人口最密集的地区。

< 章节目录 >   < 上一章 >   当前阅读进度685/1806   < 下一章 >   < 返回书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