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682部分在线阅读

字体大小: | | 上一章 / 章节目录 / 下一章 / 返回书籍页面 / 当前阅读进度682/1806


农业和土地制度:区域的差别
华北
在全国的不同区域中,土地所有制的类型一方面根据主要作物类型,另一方面根据经济发展而有所不同。以下的论述是对一些大致凭印象界定的区域作出简单的一般观察,目的在于避免对明代的土地及其使用进行更空泛的概括。
有人常常论及20世纪,说华北自耕农种植比南方各地区更为盛行;并说这一事实是由于种麦或粟和种大米有不同的需要。但是,他们没有十分注意以前时期的情况。[351]人们普遍同意,虽然自耕农更加普及,但在北方,特别在商业化程度较差的地区,大、小土地所有者之间存在的差别更大。
这种状况可以用以下方式与农业实践加以联系。一般地说,小麦、粟和某些饲料作物是中国北方的主要农产品。由于每年有大部分田地休耕,平均一年一收的作物在清初之前最为普遍。[352]牲畜对犁地、运输和制肥是非常重要的。要最充分地利用这些牲畜,最经济的农田规模应为100—300亩,最多为400—500亩,虽然也有经营较小农田的若干农民也能集中其资财自行购买一批牲畜。因此,北方的地主一般地说平均比南方的地主拥有更大的地产。由于北方全部田地的较大部分被这类地主所有,他们在北方的社会结构中占有突出的地位。
这些有权势的地主既有较长期劳工(伙计),又有其庄园的监工。监工管理必须干的犁地、锄地和除草等农活,一部分工收现钱。足立启二根据清初期的几部农书指出,虽然这些活动很多是现金交易,但这些庄园的目标是自给自足,剩余的农产品或是就地消费,或是借给该区地少的小农,从而使他们处于极端屈从的地位。[353]
除了大地主和拥有很少土地的小农(小农耕自己的土地,同时作为雇工或收获分成的耕作者种同样数量的田地)以外,还可以在这个制度中找到富裕的佃农,他们往往有一群牲畜,再另外租种土地,以便尽量利用它们。[354]
在明代的北方,土地最肥沃地区使用劳动集约化耕作的情况也增加了。有少量土地的小农和无牲口的劳动者也(而且格外)种植商品化的作物。[355]耕种少量田地在经济上变得可行,牲口的重要性下降,这种情况在明末工钱的上涨方面得到反映。北方的情况与南方形成对比,因为北方的小农愈加不愿意受雇外出打工。租佃小块农田的做法发展缓慢,它在北方的实行远比南方晚。[356]
江南:苏州
人们都认为,江南区(包括江苏南部、浙江北部和安徽的几个邻近的区)是中国经济最进步的区域。这里稻米的产量最高,也是上市产品的一部分。现金交易更加频繁[357],城市人口更多,造成了粮食作物及其他产品更多的需求。更多生产非农业品的工匠在这里劳动。中国能否发展自己的以资本主义方式使用投入的劳动和资本的富裕农民,因此经常被认为是一个只有这里才能提供最佳答案的问题。[358]
曾有人对帝国晚期和20世纪初期的平均农田面积进行了调查。[359]有人认为,农田规模的趋势会反映某一特定的农业制度的适宜的规模,从而告诉我们,富裕地主的大农场(大于单家独户能耕种的农田)是否确实在经济上比小规模的小农耕作者的农田更加有利。在北方和四川,表示某一特定地方的农田规模和耕田农户百分比之间关系的曲线成反比:即大多数的农户耕小块农田,数量适中的农户耕种的农田面积适中,只有少数户耕种大农田。但是根据在耕地的总面积观察,大部分耕地属于中等的和大的农田,这反映了前面概括的农业传统。在更商业化和集约化的农耕地区,大农田甚至更少。
在南方的大部分地区,包括江南的大部分和山东的几个部分,面积很小的农田占主要地位。大部分土地被分割成小块,农田小到肯定不能供养一个户:大部分民众不得不依靠副业以弥补生计的不足。大于5—10亩的农田数明显下降,这似乎暗示大农田在这个区域是无利可图的。
但是在最进步的农业区[360],出现了最小的和最大的农田消失而代之以中型农田的趋势。因此原则上似乎没有任何不让农村中产阶级发展的障碍。没有这种障碍,是否从历史的角度(而不是从理论的角度)看就能听任中产阶级发展,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更严谨地调研一些数据。[361]
我们应从明初期的形势开始。在朱元璋没收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后,我们料想绝大部分的田地应为自我经营的小农田。如上所述,一对夫妇能耕肥沃的低田25—30亩。在贫瘠的高地或需要投入更多劳动力的土地上,能耕的面积减少到5亩。据《天工开物》[362]记载,合适的农田面积对有一头牛的夫妇来说应为10亩,对无牛的夫妇来说应为五亩。如同里甲制所暗示的那样,如果租佃在明初期不如后来普及,我们可以利用1370年苏州府税赋分摊的数字来确定农田的面积(见图表9-4)。这些税赋数字间接地指出,拥地在200—7800亩之间的户数超过500;鉴于所讨论的地区一定存在远远大于此数的应纳税户,可以认为这些数字进一步证明拥有大地产的情况相对地少,虽然很少的大地主确实占有支配地位。
关于租佃比率的增加、小农债务、假登记(诡寄)以及不在本地的地主(寄庄户)的存在等资料非常之多,以致不能排除租佃普遍流行的可能性。应该承认,我们根据文献资料所掌握的土地所有制中阶级分化加剧的材料多不胜数。[363]
即使如此,地产的平均面积绝对不会很大,最大的土地所有者并没有占用大量土地:在16世纪晚期,服徭役最高一类的人(布解)的土地拥有量只有2000—2500亩,一般地主的地远远少于此数。张履祥指出,只有1%的户拥有的土地超过40亩。[364]这种状况出现在他所在的相对的落后区,当时据说10亩地勉强够维持一家人的生计;这些家庭不得不派家人外出打短工,或者举债,或者寻找副业,以弥补生计的不足。[365]晚明清初的鱼鳞册一般证实了上面所述的情况。[366]
至于农田面积,吴县(其治地在苏州)[367]的一本鱼鳞册显示,很小而又紧密的农田占优势。即使小农田包括几小块土地,它们相隔也不超过五六百米。佃农必须从几个土地所有者那里租小块地,才能组成如此紧密的农田。有许多“半无产者”,他们单靠种田难以维持自己的生计:在耕地不足五亩的人中,耕地少于2.5亩者占60%。[368]可是耕地在20—50亩的富裕小农在经济上占重要地位:虽然他们只占耕地农户总数的9.5%,却耕种全部土地的30%—40%。[369]
经与农田面积的数据对比,从清初长洲鱼鳞册中发现的数据给人展示了另一个图景。[370]它显示地主户有地10—25亩,很少几户有地30亩以上,只有1户的土地超过100亩。[371]在此鱼鳞册登记的有地户中,70%的户有地不足五亩,许多有地10—20亩的户出租其地的一部分。经营地主为数很少。吴县的鱼鳞册说明,最大的地主依然占重要地位:占全部户3%的最大的户拥有全部土地的三分之一。[372]
从另一本鱼鳞册[373]中,我们了解到在各种圩田中,68%—96%的土地被租出,这些数字扎实地证实了文献的材料。占全部农户2.6%的最大的农户拥有全部土地的37.5%,典型的地主自己经营10—20亩,如果有地30亩以上,肯定要出租。4%的户有地超过100亩,全部户的一半稍多有地不足5亩。社会经济的分布状况见图9-6。图内的数字表示特定类的户数。注意图内有2户甚至属于所有3个社会经济群体。也就是说,他们耕种自己的一部分地,因此被归入“自耕农”类;出租其他一部分地,因此被归入“地主”类;并且又从其他户租种土地,因此又属于“佃农”类。这说明在社会经济体内部,即使不是总体流动,其流动性也相当大。
图表9-6 晚明时期长洲的社会经济群体Ⅰ
同一材料[374]显示,自耕农的土地比佃农少,而且贫瘠。自己拥有一部分土地另外再租种土地的人显然比耕种自己田地的人的境况要好一些。[375]另外,53%的佃农从一个以上的地主租种土地,这表明地主佃农之间的关系不可能是个人依附的严格的“封建”关系。还有一本鱼鳞册描述了与此相类似的情形[376],我们从中可以看到官田类土地被取消后的情况,此前,官田占了全部土地的95%。只有10名地主种地超过20亩,但9名佃农也是如此。但两名最大的地主却占有土地的20%以上。这里拥有小农田并另外租种一定数量土地的小农也比只耕种自己土地的小农境况要好(见图9-7)。[377]离城市愈远的地方,租佃现象愈增加,农田也愈小;三个社会经济群体之间的差别比图表9-6的显示更为明显。
图表9-7 晚明时期长洲的社会经济群体Ⅱ
总之,根据这些鱼鳞册,占人口比率很小的一部分人拥有大部分的土地,但土地的实际经营却广泛地分散在少地或无地的人手中。
江南:徽州
材料最丰富的地区也许就是位于安徽省的徽州府。除了从张居正丈量时期起的鱼鳞册外,现在仍存在几个名门望族的土地契约簿册。遗憾的是,徽州在明清时期中国所占的非常特殊的地位,徽商的突出的位置,以及奴役佃农的特殊性的存在,使人们难以根据描述该府状况的材料来概括整个中国。但我们仍可以思考某些最引人注目的详细情况,这些情况在近来日益不断的徽州社会经济制度的研究中展示了出来。
在1384年,歙县的最大的地主缴税600担米,说明他的地产有1200亩。[378]在不同时期,徽州府的其他地方的地主很少有超过1000亩的。在16世纪后期的一段时期,县内的最大的土地所有者有地2400亩。[379]
一般土地交易的规模表明少数地主有大地产。[380]但是呈现出一种趋势,即地主平均的拥地数量增加,更多的交易在地主之间进行。[381]地主日益摆脱对土地本身的实际管理,这个事实可以从租佃簿册中愈来愈少地提到地块的准确位置的现象中得到反映,簿册中只记录租额和佃农的姓名。[382]
直到16世纪初期为止,大部分交易使用纸钞、粮食或棉布作为交换媒介;15世纪晚期以后,银子逐渐代替了以前的交换媒介。[383]
为什么土地集中在少数所有者之手的进程十分缓慢,一个原因是,至少在徽州,只要有可能土地只出售给族内的其他人。这种做法不但暗示存在着强烈的宗族凝聚力,而且暗示宗族成员内部存在相当大的经济差别。[384]作为社团实体的寺庙和宗族拥有土地也有增加。向寺庙捐献土地或把土地登记为宗族所有,是防止土地因出售或继承而分散的一种手法;在法律上和习惯上,这样捐献或登记的土地不能出售。[385]在山区,地主和佃农分担风险或收成分成的做法仍在实行,不过固定地租日益成为惯例。但固定地租从未全额缴付。[386]

< 章节目录 >   < 上一章 >   当前阅读进度682/1806   < 下一章 >   < 返回书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