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636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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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司
惩办制度是由一套精心设计的体制进行管理[32],其最高层为京城的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1385年,在明代开国皇帝的命令下,三法司全部集中在南京京城外一个被墙分开的建筑群内。这个建筑群有一特别的名称,它源自一个圆形的称之为贯的星宿。皇帝在解释其名称时提到了这个星宿的圆形,从中偶尔可以看到其他的星星。按照皇帝的说法,如果从贯内看到了星星,就意味着在帝国某地有着受到不公平的拘禁或审判的犯人。这个建筑群称贯城,以表示皇帝不让无辜百姓被拘禁的愿望。[33]但当永乐皇帝迁都北京时,开国皇帝贯城的观念被放弃了。
当1393年一部名为《诸司职掌》的文献问世时,三法司的根本制度基础就被勾画了出来。[34]由于此书出现在开国皇帝统治的末期,所以对了解明代政府来说是有价值的资料来源。
刑部
刑部在1390年被改组。此时它的工作分别由12个司,后来由13个司运营——每个司负责一个省。司署设在京城。《诸司职掌》描述该部的职能如下:
尚书侍郎之掌天下刑名及徒隶勾复关禁之政令。[35]
1390年改组以后,刑部中按省分的司下面有四个科,每科名义上负责明律中的不同部分。这四部分称宪(法)、比(审定)、司门和都官(京官)。宪科主管一般的审判、官和吏的任命、官俸和其津贴的记账。比科负责监督征收罚金和没收与刑事案件有关的非法物品和掠夺所得,并审定送京复议的初步判决。比科还负责准备判决的年报,年报详列在复审期间被判应受各种惩处的人的人数。
司门科负责被判服军役的犯人,他们一般被发配到边境。在执行这个职务时,它必须根据开国皇帝定下并在《大诰》中颁布的规定以及《大明律》进行审定。司门科还要负责帝国狱吏的管理。但都官科也有管理监狱的责任,它的职责是管理犯人及指定犯人的劳役。都官科还负责监管涉及官员贪污渎职的事务。[36]
都察院
都察院在1380年大动乱后没有进行大规模的改组。军事组织和文官政府作为对皇帝的威胁而被分编和削弱,都察院则与它们不同,依然保留原来的单一性质。但它被重新命名,御史台这一传统的名称被名声不那么显赫的都察院所代替。其职能如下:
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专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及一应不公不法等事。其属有十二道监察御史,凡遇刑名,各照道分送问发落。其有差委监察御史出巡追问审理刷卷等事。[37]
大理寺
可以这样说,大理寺是司法三执政体制中的第三个机构:
本寺官其所属左右寺官职专审录天下刑名。
凡罪有出入者,依律照驳。事有冤枉者,推事辨明。务必刑归有罪,不陷无辜。[38]
然后,《诸司职掌》详细规定它有权重新审定由下级政府先审的案件,和由刑部、都督府、都察院审理的案件。[39]
军事司法机构
五军都督府也受权审理案件。在1380年以前,军事等级制度中有一个可直接向皇帝报告的集权的行政机构。在1380年,五军都督府一分为五,每个府都能对皇帝负责,这样的军事建制就群龙无首,在皇帝面前就处于弱者地位。但是改组并没有改变军队中司法权力的集权化。称之为推(断)事官的军事法官所负的责任概括如下:
左右推事官职专总督左右中前后五司官。问断五军所辖都司卫所军官军人刑名。[40]
省和地方的司法权力
相对地说,省和地方两级的司法管理在职能上没有什么不同。最低一级是县,由一名知县主管。这名官员广泛的义务可以用民间所称的“父母官”一词来概括。他负有多种义务,从征税到调解争端和主持审判。作为一名审判官,他的工作往往包括调查和裁决,研究司法案例,甚至还要验尸。[41]在明代,有县将近1200个。知县既不能在其出生地任职,也不能置产业。[42]对知县的这些限制旨在使他在调解争端和征税时保持客观。一名知县被分配6名以下也来自外地的文职助手;他们则依靠近11名至12名从本地吸收的胥吏。[43]
县以上为州和府,其官员向省一级报告工作。明代省一级组织相当复杂,由三个平等的机构组成:
1.都指挥司,它对京城的五军都督府负责;
2.提刑按察司,它向都察院报告工作;
3.承宣布政司,它为省一级主要的文官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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