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634部分在线阅读

字体大小: | | 上一章 / 章节目录 / 下一章 / 返回书籍页面 / 当前阅读进度634/1806

[22]苏同炳:《明代驿递制度》(台北,1969年),第439页。
[23]实际上有很多差别,见《大明会典》,第34卷,第1页。
[24]《明实录·宣宗实录》,第55卷,第1313页。
[25]《明实录·宪宗实录》,第87卷,第1698页。
[26]见朱廷立:《盐政志》(1529年版),第7卷,第50页。《明实录·世宗实录》,第358卷,第6420页;第368卷,第6575页。陈子龙、徐孚远编:《皇明经世文编》(1638年;1964年台北重印),第475卷,第11页。
[27]见《明实录·世宗实录》,第175卷,第3793页;《大明会典》,第34卷,第12a—b页。
[28]藤井宏:《明代盐商的考察》,载《史学杂志》,54,第5期(1943年),第62—111页;54,第6期(1943年),第65—104页;54,第7期(1943年),第17—59页。
[29]原来的建议见《明实录·神宗实录》,第563卷,第10607页;第568卷,第10687—10688页;《皇明经世文编》,第475卷,第19—20页;第477卷,第1—5页。总结见孙承泽:《春明梦余录》,第35卷,第46页。又见和田清:《明代食货注译注》,第1卷,第602页。
[30]《皇明经世文编》,第477卷,第19、21页。
[31]归纳见《大明会典》,第32、33卷;《明实录·穆宗实录》,第32卷,第850—851页;《神宗实录》,第24卷,第624页;第34卷,第792页;《皇明经世文编》,第474卷,第1页。
[32]见崔瑞德:《唐代的财政管理》(剑桥,1963年),第90—96页。
[33]见黄仁宇:《16世纪明代的税收和政府财政》,第257—261页;根据《明实录·世宗实录》,第188卷,第3968页;《皇明经世文编》,第386卷,第16页;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1662年),重印于《四部丛刊》(上海,1936年),第18卷,第86页。参见莫里斯·罗萨比:《明代与亚洲腹地的茶马贸易》,载《亚洲研究杂志》,4,第2期(1970年),第159、163页。
[34]《春明梦余录》,第35卷,第8—10页有1580年的账。关于这些收入更详细的情况,见《明代的税收和政府财政》,第6章。
[35]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1954年),第2卷,第425、437页。
[36]见杨联陞:《中国的货币和信用简史》(坎布里奇,马萨诸塞,1952年),第82页。
[37]《春明梦余录》,第36卷,第3页。
[38]王毓铨:《明代的军屯》,(北京,1965年),第104—105、210—211页。
[39]黄仁宇:《16世纪明代的军费》,载《远东》,17,第1—2期(1970年),第39—62页。
[40]关于官俸表,见《大明会典》,第39卷,第1—7页
[41]这些数字的依据是《大明会典》第28卷分散的数据。
[42]《明实录·世宗实录》,第456卷,第7712—7713页。
[43]《明实录·神宗实录》,第154卷,第2853页;第186卷,第3484页;第234卷,第4331页。《春明梦余录》,第35卷,第28页。
[44]梁方仲:《明代国际贸易与银的输出入》,载《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6,2(1939年),第267—324页;在第305页引用1601年版的《广东通志》。
[45]这种税单样品出现在《会稽志》(1572年版),第7卷,第12—13页。
[46]《皇明经世文编》,第475卷,第24页。
[47]何炳棣:《人口的研究》,第22、277页。
[48]张居正:《张江陵书牍》(1917年上海重印),第4卷,第5页。诏令见《明实录·神宗实录》,第68卷,第1490页。
[49]《明实录·神宗实录》,第69卷,第2378页;第128卷,第2530页;第146卷,第2732页。
[50]黄仁宇:《明朝的财政管理》,载贺凯编:《明代中国政府:七篇研究论文》(纽约,1970年),第118页。
[51]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第6卷,第24—26页,第35页。
[52]孟森:《崇祯存实疏抄》(1633年;1934年北京重印),第2卷,第72—89页。
[53]费维凯指出,在这个论点中包含着许多巧辩,见他所写的《近期中国大陆历史著作中的从“封建主义”到“资本主义”的观点》,载《亚洲研究杂志》,18,第1期(1958年),第107—116页。
[54]彭信威:《中国货币史》,第2卷,第742页;杨联陞:《中国的货币和信用简史》,第98页。
第三章 明代的法律
传统中国的法律源自皇帝的命令,法典就是皇帝给地方官员的指令,指示他们如何去惩处一切违背皇帝利益的行为。[1]明代开国皇帝在1368年登基时颁布了一批命令,明代的法律开始存在。成文法的形式是详细说明对具体罪行进行具体惩罚的规定和汇编。规定和汇编由皇帝下令颁布。明太祖在位的初期就小心翼翼地确保他的王朝会得益于称之为律的成文法。他如此密切注意编制法典(律)的行为是出于这样一种认识:在此之前蒙古人统治中国期间的元朝,因为缺乏一部正式的法典而弊病百出。明代开国皇帝认为一部法典是有价值的,因为它能协助他维持以他的世系为中心的官僚的纪律、公众的秩序和固定下来的制度。此外,一部法典是他统治的合法性的象征。[2]
由于明太祖花了相当精力致力于编制一部正式的法典,在他在位时期出现了一批版本。明代的第一部法典化的法律在1368年以律令的标题颁布。虽然合并的版本已经佚失,但我们仍有令的1368年版本,它包括令145条。[3]佚失的1368年版的律有285条。这些命令和条款被归并成与中央政府六部(吏、户、礼、兵、刑和工)相应的类别。
在明朝建立之年的年终前,皇帝命令几名学者审定653年版的《唐律疏议》的条款,其用意是要修订明代的律。他命令朝中的学者从唐律中每天约选20条条款在他面前详细分析,从中他选出适合在他的王朝中继续使用的条款,不过它们规定的惩罚的性质和力度在认为必要时被改动了。
在明太祖在位的几乎整个时期,中央成文法审定和编制的工作一直在进行。1373年,他命令其官员修订律。令没有包括在这次修订工作中,事实上,令在明代的法律制度中从来没有发挥重要作用。它们作为辅助性立法的作用已被明太祖自己的“大诰”和“榜文”代替了。修订后的成果在1374年颁布,其内容结构与第一个版本完全不同。新版的内容沿用唐律的12类(总则〈名例〉、御用卫队〈禁卫〉及禁忌〈杂律〉、行政规定〈职制〉、户和婚姻〈户婚〉、公用马厩和粮仓〈厩库〉、未授权的征用〈擅兴〉、暴行和抢劫〈贼盗〉、侵犯和控告〈斗讼、诈伪〉、拘捕和逃逸〈捕亡〉、审判和监狱〈断狱〉)。这版明律共有606条,而过去的唐律只有502条。这606条中,有的是从1368年版照搬过来;有的条是被并成律的原来的令;有的条或是对旧律作了修改,或是新定的。

< 章节目录 >   < 上一章 >   当前阅读进度634/1806   < 下一章 >   < 返回书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