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624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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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林丽月:《明代的国子监生》(台北,1979年),第83页注135。
[38]关于这些重要官员的论述和评价,见蒂尔曼·格里姆:《明代的提学官》,载《明代的中国政府》,贺凯编(纽约,1969年),第129—147页。
[39]各种史料对贡生的定额数不一致。《明史》第69卷第1680页报道说,在弘治和嘉靖年间,定额数时有变动,文中所述的定额已被固定,后来成为定制。王鸿绪等著的《明史考》(1723年版;1963台北重印)第71卷第5b页(第2卷,第195页)有完全相同的文字;现代学者林丽月在其《明代的国子监生》第13页完全接受这个数据。《明史》还包括一段材料,说1441年的变化已经规定更早的定额,即每个府学每年送一名贡生,每个州学每三年送两名贡生,每个县学每隔一年送一名贡生。《大明会典》声称1441年所定的份额成为定制。傅维麟(1667年)的《明书》(康熙初年版)重印于《畿辅丛书》第319—368卷(台北,1966年),第64卷,第1271页,只列了1441年的一套定制;蒂尔曼·格里姆在他的《明代中国的儒家教育和政治》第56页,以及何炳棣的《中华帝国晋升的阶梯,1368—1911年》(纽约,1962年)第183页都接受了《大明会典》的数据而未提出疑问。没有学者致力于解决这一矛盾。本书所选的数据是假设性的,并基于如下的观念,即有关这类事情《明史》比《大明会典》更加可靠,因为前者是学者编订和再编订的著作,而后者主要是政府书吏汇编的产物。
[40]《明史》,第69卷,第1682—1684页;第72卷,第1735页。
[41]孙承泽:《春明梦余录》(清初版;1883年南海重印,1965年香港重印),第54卷,第20b—21a页引1441年入学人数为9884人,1429年为4893人,1449年为4426人,1454年为5179人,1464年为5833人,1466年为6028人,1542年为7151人。
[42]见林丽月:《明代国子监生》,第83页注135。
[43]这些数据来自林丽月:《明代国子监生》,表Ⅰ,参见何炳棣:《中华帝国晋升的阶梯》,第33页。
[44]《明史》,第69卷,第1683—1685页。
[45]黄仁宇:《16世纪明代的税收和政府财政》,第48页。
[46]《大明会典》,第7卷,第139、143页。
[47]近代对吏的最透彻的研究为缪全吉的《明代胥吏》(台北,1969年)。基本的传统史料为《大明会典》,第8卷。
[48]蒂尔曼·格里姆:《明代提学官》,第146页。
[49]《明史》,第70卷。在活跃于晚明时期的耶稣会传教士的著作中可以发现科举考试的有帮助的描述。例如,见谢务禄:《伟大和著名的中国君主国史》,第40—47页;利玛窦:《16世纪的中国,利玛窦日记,1583—1610年》,L.J.加拉格尔译(纽约,1953年),第34—40页。
[50]见《明人传记辞典》,中商辂的传记,第1161—1163页。
[51]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4卷本《国学基本丛书简编》(1956年台北重印),第2卷,第76页。
[52]嵇璜:《续文献通考》,第35卷。
[53]林丽月:《明代国子监生》,表7。
[54]关于这种形式及其发展,见卢前:《八股文小史》(上海,1937年)。
[55]针对明代考试制度的更极端的批判之一是历史学家李恩平的《中国史纲》(上海,1914年),他写道:宋代哲学家的追随者只要能确保取得参加公共考试的特权,可以承受每一种压制的形式(第348页);他把科举制度描写为人类发明的最坏的知识枷锁(第349页)。这个观点在更近代的关于明代史的著作中还可看到。
[56]在《明史》第71卷和《大明会典》第5—13卷有对这些程序的讨论。
[57]《明史》,第69卷,第1679页。
[58]《明史》,第71卷,第1722—1723页。
[59]利玛窦:《16世纪的中国》,第56—57页;《明实录·神宗实录》,第429卷,第9b—10a页。关于1607年的外察,只记载了评定差的省级官员和知府的姓名。在50名点名的人中,9人被定为漫不经心,12人为浮躁不安心,29人为不能胜任。在浮躁和不安心的人中,3人降级三等;在不能胜任的人中,4人降二等。另有6名官位相同而被罢官的人的姓名,其中3人因软弱和不严厉,1人擅离职守,2人因为贪婪。在府属机构或在州县的56名未点名的人据报道被定为贪婪,大概被罢官或受到惩处。利玛窦提到的4000人无疑是接近被评估官员的总人数,并不是被作出不良“结论”的人数。
[60]《明史》,第71卷,第1719—1721页。
[61]当然,官员如果经过适当的司法程序,也可能降得更厉害,或者被罢官。此外,官员的提升实际上常常超过两个“等”而不被称为“超”。例如,大概为正七品或从七品的在职御史被提升至大概带正四品的职位而不说这种提升为“超”,这是常有的事。可以作出这样的结论,职位所规定的品是被任命人正常的基本的品,他在任何职位上都可以按例行手续得到提升。但是在史料中也明显地载有相反的情况:官的职位与其取得的品相符,其俸禄由他的品决定,他得到的奖励只是增加荣誉称号。我倾向于认为,我们尚不能了解明代人事管理的更微妙之处。见贺凯:《明代中国的监察制度》(斯坦福,1966年),第340页注96。
[62]詹姆斯·B.帕森斯:《明代的官僚政治:幕后势力面面观》。载贺凯:《明代中国政府:七篇研究论文》,第175—231页,特别是第178页表Ⅰ。
[63]O.B.范·德·斯普伦克尔:《明代的高级官员》,载《东方和非洲研究学院学报》,伦敦大学,14,第2期(1953年),第289—326页,特别是第98页表Ⅰ和第112—113页。
[64]贺凯:《明代中国的监察制度》(斯坦福),第338页注92。
[65]范·德·斯普伦克尔:《明代的高级官员》,第103页,表13。
[66]明代和其他朝代官员从这些规定及其他节约法令和规定中得益的方式见瞿同祖的论述,《传统中国的法律和社会》(巴黎,1961年),特别是“论阶级”的第3章和第4章
[67]《大明会典》,第160卷。参见瞿同祖:《传统中国的法律和社会》,第177—185页。
[68]《明史》,第72卷,第1741页。
[69]《明史》,第82卷,第2003页。
[70]黄仁宇:《16世纪明代的税和政府财政》,第48—49页。
[71]牟复礼:《诗人高启》(普林斯顿,1962年),第36页;又见他的论文《中国专制主义的成长》。贺凯:《明代的起源及其制度的沿革》(安阿伯,1978年),第66—73页。对洪武帝清洗的最透彻的研究,见托马斯·梅西:《朱元璋和胡蓝两件案件》(密歇根大学论文,1983年)。
[72]关于这些清洗,见《剑桥中国史》,第7卷,第149—164页。
[73]这是作者根据《明史》第109—112页作出的统计。数字有的有重复,如有的人被囚禁后又被罢官或被处死。参见范·德·斯普伦克尔:《明代的高级官员》,第98页表8。
[74]贺凯:《明代中国的监察制度》,第306页表2,第309页表8。
[75]钱穆:《国史大纲》(台北,1952年),第477页;《明通鉴》,第51卷,第1914—1918页。见《剑桥中国史》,第7卷,第448—449页,书中的讨论因根据不同的材料来源,得出的数字稍有不同。
[76]对明代诸帝及其宦官和锦衣卫的所有胡作非为的最详细和激动人心的专门论著是丁易的《明代特务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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