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547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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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陈子龙:《安雅堂稿》[56](崇祯[1628—1644年];台北,1977年重印),3,第968—971页。
[33]《明通鉴》[210],4,第2975页,和《明史》[41],246,第6380页。
[34]贺凯:《监察制度》[262],第185—186页;方从哲传见《明史》[41],218,第5759—5766页。
[35]韩爌和叶向高传分别见《明史》[41],240,第6231—6238、6243—6249页,和《明人传记辞典》[191],第483—485、1567—1570页。
[36]《明史》[41],255,第6574页。高攀龙、赵南星、刘宗周传分别见《明史》,243,第6297—6310、6311—6314页和255,第6573—6592页,和《明人传记辞典》[191],第128—132、701—710页和《清代名人传略》[271],第532—533页。
[37]周嘉谟传见《明史》[41],241,第6257—6259页,和《明人传记辞典》[191],第263—265页。
[38]孙慎行传见《明史》[41],243,第6306—6310页,和《清代名人传略》[271],第679—680页。
[39]熊廷弼传见《明史》[41],259,第6691—6706页,和《清代名人传略》[271],第308页。
[40]关于这次交战,见本书第九章的《满族的挑战》。
[41]袁应泰传见《明史》[41],259,第6689—6691页,和《清代名人传略》[271],第957页。
[42]格特劳德·罗思:《满汉关系,1618—1639年》[439],见乔纳森·D.斯彭斯和约翰·
E.威尔斯编《从明至清:17世纪中国的征服、地域和连续性》[476](纽黑文和伦敦,1979年),第1—38页。
[43]王化贞传见《明史》[41],259,第6695—6706页,和《清代名人传略》[271],第823页。
[44]毛文龙传见《明史》[41],259,第6715—6717页,和《清代名人传略》[271],第567—568页。
[45]张鹤鸣传见《明史》[41],257,第6617—6619页。
[46]罗思:《满汉关系》[439],第7—21页。
[47]孙承宗传见《明史》[41],250,第6465—6477页,和《清代名人传略》[271],第670—671页。
[48]袁崇焕传见《明史》[41],259,第6707—6719页,和《清代名人传略》[271],第954—955页。
[49]《明史纪事本末》[293],4,第60—72页。
[50]全汉昇:《南宋稻米的生产与运销》[121],《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10(1948年4月),第403—432页;收入他的《中国经济史论丛》(香港,1972年),Ⅰ,第278—279页。
[51]宋应星:《天工开物:中国十七世纪时的科技》,[492],孙任以都(音)和孙绍全(音)译(大学公园和伦敦,1966年),第235—247页;全汉昇:《明清时代云南的银课与银产额》[120],《新亚学报》,11(1976年),第61—88页。
[52]伦纳德·布卢塞:《荷兰人对澎湖列岛的占领(1622—1624年)》[9],载《在日本召开的东方学学者国际会议记录》,18(1973年),第28—43页。又见小约翰·E.威尔斯《从王直到施琅的海洋中国》[568],载《从明至清》[476],第213—220页。南居益传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1085—1088页。
[53]关于从世界范围的角度去看这个时期的问题,见鲁吉罗·罗马诺《16、17世纪之间:1619—1622年的经济危机》[430],载《17世纪的总危机》,杰弗里·帕克和莱斯利·
M.史密斯编(伦敦和波士顿,1978年),第165—225页。
[54]彼得·J.贝克韦尔:《波托西地区注册的白银生产,1550—1735年》[4],见《拉丁美洲国家经济和社会史年鉴》,12(1975年),第92—95页,哈里·E.克罗斯:《南美的白银生产与出口,1550—1750年》[131],提交“近代前世界货币史讨论会”的论文,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1977年8月28日至9月1日。
[55]小叶田淳:《金银贸易史之研究》(京都,1976年),第259—262页;威廉·莱特尔·舒尔茨:《马尼拉的西班牙大帆船》[446](纽约,1939年),第342—352页。
[56]徐鸿儒传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587—589页。又见《明史纪事本末》[293],4,第72—75页。
[57]关于这次造反见本书第七章的《宁王的叛乱》。
[58]《明史》[41],243,第6299—6300页。
[59]顾秉谦、魏广微传见《明史》[41],306,第7843—7846页。
[60]《明通鉴》[210],4,第3027—3028页。
[61]同上书,第3008页。
[62]关于东厂的简介,见贺凯《明王朝的政府组织》[265],载《哈佛亚洲研究学报》,21(1958年),第25页。
[63]缪昌期传见《明史》[41],245,第6351—6353页,和《明人传记辞典》[191],第1067—1089页。
[64]黄尊素传见《明史》[41],245,第6360—6364页。
[65]见本章《移宫案》。
[66]贺凯:《东林运动》[270],第132页。关于这个奏疏的详细讨论,见贺凯《明代中国的监察制度》[262],第200—205页。
[67]万燝传见《明史》[41],245,第6367—6368页。
[68]见本章《移宫案》。
[69]冯铨传见《清代名人传略》[271],第240—241页。
[70]周顺昌传见《明史》[41],245,第6353—6355页,和《明人传记辞典》[191],第274—277页。又见贺凯《苏州和魏忠贤的代理人:〈开读传信〉译文》[268],见《人文科学研究所创立二十五周年纪念论文集》(京都,1954年),第224—256页。
[71]《国榷》[498],6,第5330页;赵翼:《廿二史劄记》[46],第512—5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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