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530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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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16世纪早期,许多应征税的田地通过这种或那种手段已经从赋税登记簿中消失,而许多已开垦的新田地从来没有登记过。刘瑾对原来摊派给军户及其田地的税收定额恢复管理的努力终成泡影。嘉靖统治初年对地产和荒地恢复管理的尝试同样终成泡影。官员们分享了这种新的恩赐。官员们免税的情况在1512年、1531年和1545年增加了很多。[37]
海外贸易的禁令从未有效地强制施行,朝廷还是不能从商业税中获得任何大量的收入。从农业技术和生产进步,从贸易和商业,从手工业品和纺织品生产得到的利润,落入了别人手中。尽管明帝国的经济繁荣,有些臣民从中得到了好处,但帝国的国库并未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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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朱厚熜一般或以其年号称为嘉靖皇帝,或以其追谥的庙号称为世宗。这个年号出于《尚书》的一段话。周公(周代创建者武王[公元前1027—公元前1025年在位]的兄弟)在他的《无逸》中引述商殷统治者武丁(公元前1324—公元前1266年在位)的范例:“无敢荒宁,嘉靖殷邦,至于小大,无时或怨。”“嘉靖”一语被选用来批评前代的普遍状况,也表示对新皇帝及其朝廷的期望。见李雅各《英译七经》[309](1870年;第2版,牛津,1893年;重印,香港,1960年;重印,台北,1969年),Ⅲ,第466—467页。
[2]嘉靖皇帝(1524年)16岁时的书法样品,见《明太祖世宗御笔》[393](上海,无日期)。
[3]在规定皇帝诸王子正当行为的一个条款中出现的《皇明祖训》[385]的这段文字,原文如下:“凡朝廷无皇子,必兄终弟及,须立嫡母所生者。庶母所生,虽长不得立。若奸臣弃嫡立庶,庶者必当守分勿动,遣信报嫡之当立者,务以嫡临君位。朝廷应即斩奸臣。其三年朝觐,并如前代。”这段文字明显地指同母所生兄弟,而不是指异母兄弟或堂兄弟。见明太祖《皇明祖训》(1395年;重印于《明朝开国文献》[388],台北,1966年),Ⅲ,第1633—1634页。
[4]参见本书第七章的《正德时期》,《空位期》。
[5]《明实录·武宗实录》[380](1525年;重印,台北,1961—1966年),第3681页。太后诏书措辞相同。
[6]程颐写道:“为人后者,谓所后为父母,而谓所生为伯、叔父母,此人生之大伦也。然所生之义,至尊至大,宜别立殊称。曰皇伯、叔父某国大王,则正统既明,而所生亦尊崇极矣。”《明实录·世宗实录》[380](1577年;重印,台北,1961—1966年),第80—81页。宋代历史著作中有关程颐论点的议论见刘子健《欧阳修的治学与从政》[355](九龙,香港,1963年),第235页以下各页。
[7]范守己:《皇明肃皇外史》[154](未标页码的抄本;格斯特东方图书馆,普林斯顿大学),1。
[8]张廷玉等撰:《明史》[41](1736年;重印,北京,1974年),第5037页。
[9]范守己:《皇明肃皇外史》[154],3。
[10]关于这些事件的更充分的说明,见卡尼·T.费希尔《明代中国的大礼之争》[163](安阿伯,1978年)和中山八郎《再论嘉靖朝大礼问题之起源》[405],载《清水博士追悼纪念明代史论丛》(东京,1962年),第37—84页。
[11]《明史》[41],第5046页。照英译文标点。——译者
[12]1510年的暴动是因太监刘瑾试图从这些戍军所控制的军田得到更多的税收而发生的。见本书第七章《正德时期》。
[13]这五个堡于1539年建立并派兵驻守,但此后不久于1540年又被放弃。见富路特、房兆楹编《明人传记辞典》[191](纽约和伦敦,1976年),词条“梁震”。
[14]见司律思《16世纪在南蒙古的中国人》[447],《华裔学志》,18(1959年),第1—95页。
[15]关于这一时期明与中亚诸王国的关系的资料,见伯希和《明代历史的火者和写亦虎仙》[419],《通报》,2,38(1948年),第81—292页。
[16]这桩案件于1569年再次复审,这时提出了新的证据,裁决被推翻。这样做主要是要让1527年被贬黜的官员在身后或生前恢复他们的宫职、俸禄和特权。16世纪史学家们的著作对于这些新证据的重要性看法不一,有的认为彻底理清了这一事件,有的认为并不可靠,有的认为这桩案件的详情绝不可能完全了解。参看《明人传记辞典》[191],第68页。
[17]1529年,因为大学士杨一清抱怨内阁制敕机构的人员不足,挑选了一些庶吉士在翰林院培训,1532年后他们再次正式地被委以内阁职务。
[18]例如,在1533年9月13日宣布的祝贺皇帝长子诞生的大赦中,大礼争论中反对过皇帝的官员们都被特别排除在外。
[19]皇帝曾经于1531年批准停止南京的皇帝献祭,这样就确定了此后大礼只能在北京,在他的监督下进行。
[20]参见本书第四章的《永乐统治时期》。
[21]见下文《1550年后的局面》。
[22]冈田英弘:《大元可汗传》[408],《亚洲传记》,11(1966年),第46—55页。
[23]《明实录·世宗实录》[380],第3560—3561页。关于这次叛乱的更充分的说明,见盖杰民《明统治下的北京,1368—1644年》[186](安阿伯,1979年),第120—137页。
[24]冈田英弘:《16和17世纪的外蒙古》[409],《亚洲语言和文化研究》,5(1972年),第69—85页。
[25]关于鄂尔多斯军事行动的更充分的说明,见阿瑟·N.沃尔德伦《鄂尔多斯的收复:明代的一次战略争论》[530],(学位论文,哈佛,1981年)。
[26]对这个时期财政管理问题的全面讨论,见黄仁宇《16世纪明代的税收和政府财政》[254](剑桥,英国,1974年),第44—81页。
[27]15世纪期间每石米用银两计算的平均价格在0.4—0.5两之间。在16世纪前半叶,平均价格稍有提高,约为每石0.6两,但高低米价的涨落远远超过以前的记录。许多地区这个时期的价格一般不很稳定。见彭信威《中国货币史》[421](1954年;重印,上海,1958年),第495—502页。
[28]关于这个问题的总的基本情况以及文献的讨论,见苏均炜《16世纪明代中国的日本海盗》[474](东兰辛,密歇根,1975年)。
[29]参见本章前文《关于大礼的争论》。
[30]参见本章前文《鄂尔多斯的军事行动》、《严嵩掌权》。
[31]关于更充分的说明,见罗兰·L.希金斯《明代的海上劫掠和沿海防御,政府对沿海骚乱的反应,1523—1594年》[202](安阿伯,1981年)。
[32]关于地方对这些袭击的反应的详尽研究,见梅里林·菲茨帕特里克《浙江北部的地方政府与对1553—1556年海盗入侵的反应》[164],(学位论文,国立澳大利亚大学,1976年)。
[33]有关双方战术和策略的详细说明,见贺凯《胡宗宪对徐海的战役,1556年》[266],载小弗兰克·A.基尔曼和费正清编《中国的兵法》(坎布里奇,1974年),第273—307页。
[34]见威廉·莱特尔·舒尔茨《马尼拉的西班牙大帆船》[445](纽约,1939年),第27页。
[35]弗朗西斯·培根:《关于帝王统治》,载《弗朗西斯·培根文集》[3](纽约,1908年),第84—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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