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481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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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7年秋,关于吸收文官的科举考试引起了一场争论。刘三五主持过南京的会试,他被人指责,竟然没有一名北方士子被录取。皇帝得知此事后大为震怒,他命令一位官员复查了这些考卷。这位官员并未查出可以据以控告刘三五的理由,皇帝却指责这名官员故意作伪。他自己来阅卷,把61名士子点为进士,统统是北方人。他因此惩戒了他认为应对最初的弊病负责的那些官员。刘三五没有被处死,仅被判处流放。但是,其他官员却被处以公开肢解的酷刑。刘三五和那些被指控为他的同党的人被说成是与蓝玉的党羽有关,这部分原因是要证明对他们处以严刑是有道理的。[233]
皇帝在这时还下令处死了其他一些人:这种种事件表明了一个长期的偏执狂是什么心理状态。他的女婿欧阳伦只不过因为一件比较小的犯法行为——包括私贩茶叶——而被他下令自尽。[234]7月份,左都御史杨靖(1385年进士)被赐死。杨靖还不到40岁,是很优秀和公正的法官,享有盛誉。但是,有人认为自己受到不公正待遇,散布了关于他的流言蜚语,因而一名御史指控了他。皇帝被这一指控所激怒,因而下令赐死。[235]
很难详细了解皇帝此时的心理状态。1398年初他展示了一种颇创新意的榜文,它显示出他在某些方面能完全控制他自己的官能。《教民榜文》刻画出了在他的开明统治之下农村生活的一幅颇为理想的景象。[236]
皇帝原先就曾建立过一个制度,通过村长(里老)来解决农村中的纠纷。[237]在《教民榜文》中,这个制度被皇帝的命令正式肯定了下来。这个制度是要重新调整农村中的权力的关系。这篇榜文里还包含有皇帝的“六谕”,并要求每一个里准备一种特殊的铃(木铎),以备里老或其他被挑选的人在巡行于乡里道路时用来晓谕皇帝的“六谕”。
在《教民榜文》中,皇帝痛惜正式的司法制度由于腐败的吏胥和不诚实的士大夫的行为而被破坏了。人民对这种贪污行为有时不得不上达帝听。为了纠正这个局面,曾经发布过附属的律令作为临时措施。这些律令规定,一些次要的司法事务,例如家务、喜庆、田地、吵架和斗殴等纠纷都可由老人和里甲来审断。可是,严重的案件,像通奸、偷盗、诈骗、仿冒和人命大案则应报告当局来审理。有人胆敢破坏这种美妙的社会秩序,皇帝是要给他以严厉惩处的。任何破坏这个社会秩序的官员或吏胥都应处以极刑;而任何有此行为的平民,则应连同他(她)的家属一起被发配到四裔。
皇帝相信,这一解决乡里争端的制度是切实可行的,而且也可以相对地免除一些弊病。这是因为老人和里甲行政人员的住所都和普通村民的住所在一起,田土相连。他写道:“凡人民邻里互相知丁,互知业务,俱在里甲”,因此他们的裁决就会是公正的。乡老里长应该参加听讼。在审讯时准许用轻刑具;这包括打竹板和轻杖。如果老人也犯下罪行,他应由其他老人和里长审理。如果罪行比较轻,他们可以自行宣判。如果罪行严重,他们应该将犯罪事实报告给地方官,并且将该老人押送到京师。官员们不许干预诉讼过程,也不许接管判决事宜。如果地方当局干预了关于老人的案件,其他老人可以直接奏报给皇帝,那么,官员们可能自动地被牵连进这名受审的老人的罪行中去。
《教民榜文》要求乡里长老们按期把他们乡里中道德高尚的人的姓名及其行事奏报给皇帝,同时以相同内容另外报告给地方政府的官员。地方政府的官员接着也应该把这些情况上转给朝廷。这样就建立了上报的双轨制。按照《教民榜文》的规定,如果地方政府的官员不上报情况而老人们自己却禀报了,这些官员就要受到处分。
《教民榜文》又要求每个村每个里应该选派一名老人在街道上吟诵皇帝的“六谕”。这个人物可能是残疾人,或者上了年纪,或者是个盲人,或者是官能有障碍的人。他可能被一名幼童牵着手走路,也可能摇动一个装有木舌的铜铃(木铎)并且大声朗诵“六谕”:要孝敬父母;要敬重尊长;要友爱邻里;要教育好子孙;让每个人都安居乐业;勿为非作歹。[238]
晋王朱病死于1398年3月30日,在北方只剩年长的王子朱棣。皇帝在1397年12月第一次身染重病,他在1398年4月20日给朱棣发出一道诏旨,详细指授了他的边境防御的方略。他告诫朱棣不要被蒙古人的战争烽火所迷惑,要他与辽、代、宁、谷诸王(分别以广宁、大同、大宁和宣府为基地)一起,协同守备,形成首尾相救的环形防御。[239]另一道于4月29日发出的给燕王的敕令指出了一件明显的事实:在朱棣的哥哥朱樉和朱死去以后,只有他是现存诸王子中最年长和最聪明的人。皇帝在这道诏敕中要朱棣负起指挥北方军事之责,并守卫帝国。他写道:“攘外安内,非汝而谁?”[240]
皇帝在5月24日再度犯病,6月22日病势加剧。他在1398年6月24日驾崩于西宫。他死后发布的遗诏中,命令诸藩主各留本藩,不得来京奔丧,同时他还指示,全帝国都应该拥戴朱允炆为合法的嗣皇。他又命令,所有护卫兵部队均应严格听从诸藩王的节制。[241]
鉴于洪武帝痛恨蒙古人败坏中国人的行为准则,令人不解的是皇帝的40个妃子中竟有38人殉节,这显然是学蒙古人的那一套,即国君死时他的众多妻妾均应随之而死。
朱允炆在1398年6月30日登极,对全国发布大赦令。他宣布,随着阴历新年的开始(1399年2月6日),他将以建文为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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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朱元璋的传记,见吴晗《朱元璋传》[587](1949年;修订版,1965年;1979年北京重印);富路特、房兆楹编:《明人传记辞典》[191](纽约与伦敦,1976年),第381—392页。
[2]分别见于《明人传记辞典》[191]中他们各自的传记,第602—608页;见张廷玉等编《明史》[41](1736年;1974年北京重印),125,第3723—3732页;《明人传记辞典》,第115—120页;《明史》,125,第3732—3738页;以及《明人传记辞典》,第850—854页;《明史》,127,第3769—3773页。
[3]关于登极仪式的详细情况,见《明实录·太祖实录》[380](1418年;1961年台北重印),28上,第433—438页;29,第477—482页。
[4]他们的真实名字他是不知道的,因为他出身于一个贫寒和无文化的家庭。他往后就前往社稷坛献祭。
[5]王崇武:《明本纪校注》[542](上海,1948年;摹印本,香港,1967年),第107—108页。这一篇更早的文告应该与《明实录》[380]上的文字作一参校,见《太祖实录》,29,第482—483页。
[6]关于皇后和太子的传记,分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1023—1026页,以及《明史》[41],113,第3505—3508页;另见《明人传记辞典》,第346—348页。
[7]他们的传记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1225—1231页;《明史》[41],128,第3784—3788页。
[8]见《明人传记辞典》[191]中的传记,第1248—1251页;《明史》[41],126,第3751—3756页。
[9]见《明人传记辞典》[191]中的传记,第909—910页;《明史》[41],129,第3804—3808页。
[10]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1389—1392页;《明史》[41],127,第3773—3774页。
[11]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932—938页;《明史》[41],128,第3777—3783页。
[12]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453—455页;《明史》[41],129,第3795—3799页。
[13]《明人传记辞典》[191],第881—887页;《明史》[41],126,第3741—3746页。
[14]《明人传记辞典》[191],第44—45页;《明史》[41],299,第7654—7656页。
[15]见法默《明初两京制的演变》[156](马萨诸塞,坎布里奇,1976年),第40—42页以下。
[16]《明人传记辞典》[191],第724—728页。
[17]又见本书第一章有关段落。
[18]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423—425页。
[19]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466—471页;《明史》[41],129,第3799—3803页。
[20]泰勒:《明太祖和城隍神》[504],载《明代研究》,4(1977年),第31—49页。
[21]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1464—1467页;《明史》[41],第7314—7315页。
[22]见《明史》[41]本传,285,第7315—7316页。
[23]危素的《皇陵碑》,见郎瑛(1487年生)的《七修类稿》[304](1566年以后撰;重印本,北京,1961年),第114—116页。皇帝后来不喜欢这篇碑文,把它重新改写了一遍。后一种碑文见《七修类稿》,第117—119页。
[24]关于王祎的传记,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1444—1447页;《明史》[41],129,第7414—7415页。
[25]龙文彬:《明会要》[364](1887年;重印本,北京,1956年),1,第122—1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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