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398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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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了1215年至1234年间对中国北部的金朝的征服后不久,蒙古人在中国的统帅就在大汗窝阔台(1229—1241年在位)与蒙哥(1251—1259年在位)遥控下,开始酝酿一套方案来区分征服者与被征服者,并剥削后者以支持他们在欧亚大陆的作战。“进行括户是蒙古人努力动员帝国中定居地区人力财力的关键,户口登记的目的在于便利赋税的征调,识别有技能的工匠以及征兵的需要。”[16]为了管理财政而进行户口登记的主张来自汉人,蒙古人最初知道这项措施很可能是在与哈剌契丹(西辽)接触的时候。女真征辽时西逃的汉化契丹人在12世纪初创立了西辽,而中国新疆的畏兀儿人给哈剌契丹和13世纪初的成吉思汗都提供了行政管理人才。[17]
在中国,蒙古人采用了他们自己的统治方法和他们模仿建立的行政管理系统。在征服中国的最初几十年中,他们应用的原则与他们在其他地区进行征服时的原则别无二致:把被俘的人民与被征服的民族看作他们的战利品,仅仅是一笔财产,因而将其沦为奴隶。战场上进行掠夺是蒙古士兵的权利。地产连同其主人、牲畜、房屋、物品统统被当作赏赐而奖给军事将领和统治者的亲信。由主要军事首领构成的最高阶层,其赏赐形式是封地,诸王也经常得到封地。
在进行征服的游牧社会内部,蒙古人自然居于领导地位,但他们在建立帝国的过程中迅速地接纳了许多合作者。1227年成吉思汗去世时,蒙古人的战争机器中已经包括了很多内亚和西亚人(色目人),这些人并不是来自蒙古草原的游牧部落,而是来自广大的沙漠绿洲中的定居社会或者其他一些国家。其中有一些是由于被征服而被迫合作的,另外一些则是自愿地与蒙古人结合起来。他们之中不少人作为伟大征服事业的合作者而被授予特权地位,并承担着责任与义务。在汉文记载中,他们被称作诸国人或色目人(各色各目之人)。这些词语译成英语时常常被不太严格地写作“西亚人”,因为他们中的大多数实际上属于中国以西地区的各民族。
在这些色目人中,数量与作用都占优势的是畏兀儿人。早在1209年成吉思汗尚未用强制方法兼并他们时,他们就自愿地宣布自己为属国,从而与蒙古人之间有了一种特殊的关系。[18]畏兀儿人曾于8、9世纪创立过一个强大的游牧国家,那时他们与唐朝的关系十分密切,但也很敌对。9世期中期他们被迫西迁至中国新疆,此后又几经辗转。他们在富庶的绿洲耕作、经商,成为定居民族。他们也开始放弃曾十分崇信的摩尼教而改信佛教和景教(聂思脱里教),13世纪时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又昄依了伊斯兰教。
畏兀儿人本身具有丰富的汉人行政管理的知识,他们成为经商、理财及文官政府机构中的专家,在他们自己的地域,也在部分汉化了的哈剌契丹的西辽国服务。他们采用从叙利亚文发展而来的一套字母书写自己的突厥语,从而有了文字。畏兀儿人作为可信任的同盟者、能干的斗士和掌握读写技术的专家,与蒙古人建立了紧密的关系,这一关系注定了蒙古人很愿意依赖他们的帮助来统治中国。在归入色目人的二十个以上的民族或部族中,畏兀儿人是最重要的。
色目人是蒙古国法律上承认的第二等人。随着蒙古人对北部中国的兼并和其后对整个中国的占领,又在法律上出现了另外两等人。在蒙古人统治下,征服者与被征服者的划分在范围上有了定义并被宣布为永久性的,这是在以往征服者的统治下都未曾有过的。在1215年至1234年征服金朝之后的20年内,有两千多万定居人口,主要是华北的汉人,也有西夏的党项人、渤海人、高丽人以及中国北方的其他居民,都处于蒙古人的统治之下。[19]
为了行政管理的目的,这些新被征服的属民被称为“汉人”。而对于汉人来说,这个词本身指的则是整个汉文化共同体或汉民族共同体;当时在法律上被称为汉人的蒙古属民中的绝大部分当然也是汉人。但是这个词又被用来指所有曾经在中国北方的金朝统治下的属民,不管他们是不是汉族,也不管他们是不是游牧民。[20]
1275年至1279年蒙古人又征服了南宋,第四等人也随之被规定下来,这就是“南人”,它专指5000万以上的南宋遗民。[21]
这就是著名的法律上的四等人制度。在统治中国的初期,蒙古人试图通过颁布法律来创建一种与汉人的社会结构、社会意识形态的所有特征都相反的社会秩序。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按种族集团分为四等,似乎并没有系统地正式宣布过。但是即使在对人数最多的第四等人征服之前,在忽必烈朝初期,各种机构的设置和为实施文官管理所作的各项规定,都已充分考虑了这些区别,并且从法律上加以强化。它们确实具有法律的效力,一直到一个世纪之后元朝灭亡为止。这些规定被歧视性地用于所有与国家有关的规范人民生活的各项事务中:它们能影响赋役,决定选派官员的资格条件,决定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时的不同权利、特权和量刑轻重,确定可否免除义务,同时,这些规定还可作为授予各种特权的基础。在这个制度中前两等人所得到的某些利益,与以前宋朝文官的地位带给士大夫的特权与优待相当,但文官的地位要经过科举成功才能赢得。元朝的制度是硬性的,不考虑个人成就,它是世袭的,在原则上一切个人或家庭都逃脱不出已被指定的地位。
从统治者的角度来看,四等人制度有它自身的道理。它是维护统治者利益的一种便利方法,可以得到可信赖的合作者的帮助并给其奖励,使他们担当起基本的军政任务,而让被征服者保持服从的地位,不构成威胁。当蒙古人还在把注意力集中在更大规模的征服时,为了处理从未有过的繁多紧迫行政事务,他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恰在这个过程中,四等人的制度产生了。因此,在征服是以直接掠夺为目的时,它代表了一种进步,因为它体现了某种感性认识:对组成社会的各个集团,应在作用与义务、奖励与责任等方面给予明确划分。
我们看待四等人这一制度,应将它与蒙古人实行的颇为复杂的户计制度联系起来。[22]户计制度这一手段既是种族社会四等人制度的补充,又是它的延伸。户计制度是将蒙古人及其所有属民都以一定职业按户划分。最重要的是它将被征服人口,特别是汉族,不管属于汉人还是属于南人,都根据他们对于统治者的重要性而加以分类。有一个学者列出了83种户计的表格。[23]这些分类标明了特殊的技艺与生产功能,为的是保证这些划定了户计的后代能够继续他们各自的职业,这在中国制度史上是没有先例的。在这儿我们看到的是一个游牧的完全军事化的部落社会,有选择地采用各种建议与经验,就能够在管理一个全然不同的社会时,创造出一种十分复杂的、有关社会地位与生产功能的制度并对其进行监督。虽然四等级社会阶级制度以及对不同行业户籍的确定在对社会尤其是对社会变革的认识上是短视的,但它们仍代表了一种并非无足轻重的成就。我们应当从蒙古历史的基础以及在中国社会史的范围内对此加以评价。[24]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元朝强加的社会阶层以及世代相袭的职业、地位的企图并没有成功地实现,也许它不可能成功地实现;也没有积极地加以维持,因为它显然违反常规。可是它并未被放弃。它使最好的行政管理人员遇挫,使被统治者恼怒,它又是必要的改革的阻碍,可是却一直握到了元朝灭亡,甚至还影响了随之而来的明代制度的发展。
但是我们此处的兴趣是要理解元朝统治的所有特殊条件是如何影响汉人生活的。蒙古人和色目人组成的两级特权阶层垄断了通过社会地位与权力而获得的利益,这直接冲击了旧的具有学问与修养的汉人精英阶层的存在,冲击了他们在政治与社会上作为领袖的传统。对此,他们的反应不尽相同,从苦涩的抱怨与蔑视,到犹豫地或被动地接受。但是,最终他们中的大多数都接受了元朝统治,而且很多人接受了政府的聘用,在较为屈辱的环境下做了文化上不敌他们的人的低级助手。
在汉人儒士适应调整过程中的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外族上层掌握真正权力的现实,既没有消除中国社会对文人的崇尚,也没有完全摧垮被征服者中原来属于社会上层的那些人的经济实力。就是说,汉人士大夫们尽管与高官无缘,但仍旧被百姓看作是地方社会的领袖。只要翻一翻当时人的著述,就可以看出,征服者的新秩序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干扰老百姓心目中所认为的社会精英“应有的”资格。那些拥有土地或靠经商致富的汉人在蒙古人统治北方的最初几十年虽然被没收了财产,但是有很多事例说明,到忽必烈时期他们财产的安全程度与宋朝统治时相比并无明显的降低。
事实上,在13世纪最后几十年,在忽必烈的元朝统治制度化了的新条件下,同时存在着两个精英集团:一个是法律上的,另一个是事实上的。一开始,前者得势,后者心理上受到极大压抑,物质上也遭受不同程度的剥夺。但是对于旧有的汉人精英,不管是那些忽必烈朝以前在受损较重的北方的,还是那些在新被征服的受损较轻的南方宋朝的,征服者都没有任何消灭他们的企图,也没想对社会秩序进行革命。原来的汉人精英被迫适应粗暴的、不舒服的环境,而且大多数人都这么做了,其中有些人还事业有成。但也有不少人作为个人而不是有组织的政治阴谋分子,对这种征服进行嘲讽,不承认元朝。更多的则是消极抵抗或隐居不出,成为传说或神话的题材。[25]在北方,被蒙古人征服的第一代人中产生了一种强烈的反抗精神,在13世纪70年代忽必烈的军队征服南宋疆域时,精忠报国的精神表现得尤为强烈。
有一个流传甚久但却缺乏充分根据的说法是忽必烈征服时期强加给中国社会的“十类划分”。根据传说,蒙古人和色目人当然优于汉人而不在这个系统之内。头两类为官和吏,第八类是妓,儒为第九类,丐被划为第十类,是社会上最低下的一类人。半个世纪之前,有人作了明确的论证:虽被经济上的不稳定和心理上受到的压抑所困扰,中国社会等级中事实上的精英,在社会中仍是一个优越的阶层。[26]他们不再可能通过科举考试取得地位、官职和财富。他们被迫与法律上的精英合作,表现出各种高尚的与不那么高尚的动机。但是汉人儒士在蒙古统治下存在下来了,并保留了他们文化的完整,即使在时代的压力与机会下不是完全没有改变。
必须指出,尽管社会的四等级制度没有消灭以前存在的中国精英阶层,也并不想把所有的中国人都降到一个低下的经济水平上,但这一制度也没有保证所有的蒙古人和色目人都获得优越的经济地位。尽管他们在法律上保有许多种特权,但这两类上等人中的经济地位是高下不等的,很多蒙古人和色目人陷于贫困的境地,甚至不如汉人。他们中的富人自然和与他们相当的汉人结为联盟,而他们中的穷人也像处于低下阶层的汉人那样忍受着同样的贫困。
蒙古人有关民族歧视的规定的一个主要后果(虽然不是有意的),是造成了汉人精英的赋闲或无所事事这样一种大环境,但却没有破坏这个集团的群体意识和内聚力。蒙古人是想将汉人排斥在政府最高职位之外,不让文官系统成为不能控制的汉人行动的舞台。至于这个汉人精英集团在失去了他们社会地位的主要支持之后能否仍旧在社会上作为精英集团而存在,就不是蒙古人的政治策略所关心的了。
有元一代,仅仅有很少的几个汉人曾在政府中任较高的官职。终于,做如此尝试的汉人越来越少了。按汉人的标准有资格做官的那些人中,大多数人对于不允许他们献身于仕途感到泄气。政府的各机构同时设两个长官,较高的职位与权力都给了蒙古人和色目人,对他们并不要求具备实际的资格,而这些资格却是等而下之的汉人通常必须具备的。
如同那些严格的等级规定导致了汉人精英的漠不关心一样,在这一环境下的公众生活也是冷漠的。一方面,从传统的观点来看,它扭曲了官场的组成;另一方面,它使那些自认为是儒士的人改变了对职业的选择,很多人不得不转而去从事各种本不愿从事的职业。其中那些能够负担得起闲散生活开支的人常常钻进艺术、学术和经典作品中去,或者是过着醉生梦死的生活。当然,更多的人负担不起过这样的生活,他们必须找工作。他们有文化,可以去从事某些卑微的职业,如当职员、教师、医生、算命先生,或者从事更低下的职业。一些人昄依佛教或道教,纵使不出家的话,他们也与当地的宗教组织保持着联系。当把做官作为惟一的职业理想而“暂时”不能实现时,当这种标准的认识影响因此而削弱时,元代那些想当而当不上士大夫的人往往会有奇怪的失落感。
儒户
一些知识精英在括户中被划为“儒户”,这是为他们的命运做出的新安排,被划为这一类的人的社会责任就是“研习以备任用”。元代社会制度的这种特殊现象值得进一步探讨。[27]“儒户”这个词在元代律令中具有特定的意义,表示划入那类户口的人有希望作为中间等级而成为吏员,也就是这一世袭职业的成员有义务世世代代提供这种特殊的服务。
“儒户”这样一种概念,以前是没有听说过的。在蒙古人统治北部中国最初的几十年,与这一划分类似的特殊的户籍,还规定有以佛教、道教、聂思脱里派、答失蛮(穆斯林)以及阴阳先生、术士、萨满教和其他宗教信仰确定的户籍。蒙古人以优待、奖赏和免税来鼓励所有的宗教专职人员。当某一派得到什么好处时,其他的派别也竞相提出要求,往往就可以得到同等的待遇。但是儒士并不认为自己是一个宗教派别的成员,常常鄙视专业的宗教人士。可是,宗教在那时的汉语中称作教,犹如孔教。
对于蒙古人来说这种类推无疑是够准确的了,所以在非常特殊的条件下,根据向大汗窝阔台的建议,儒士们被赐予了这种职业上的划分。随着蒙古人在13世纪30年代完成了平定金朝的战争,一种残酷的命运降临到老百姓头上。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在战场上得胜的将领们可以抢掠财产、牲畜和人口,把人变为他们的奴隶或家奴,一点也不考虑这些人原来的身份。耶律楚材[28]是窝阔台朝廷的一位高度汉化的契丹人谋士,他目睹蒙古人不能更有目的地利用人才而给社会造成的损失,于1238年建议在户计制度中加上“儒户”这一项。在这之前他就为儒士争取到了免除赋役的规定,同样是以佛教徒和道士所受优待作的类推。这个新的户籍类别划分确实是给了他们好处,在当时是一个重要的策略上的巧妙考虑。直到130年后元朝灭亡,这一规定一直在起作用。
户籍类别划分起初使文人们在如此巨大不幸的年代中得到了一些保护,以后又成为元朝制度的一个固定部分。耶律楚材的意图是利用这个特殊的户籍分类作为起步,然后系统地以这些受到保护的文人来充实整个政府的行政管理机构。在实现这个较大的目标方面他没有成功。他在朝廷的影响下降了,而1243年他死之后的一段时间里,没有一个具有较大影响的、在政府中有地位的人同情儒士并为他们说话。
在大汗蒙哥(1251—1259年在位)统治时期,忽必烈—蒙哥的弟弟,未来的大汗,蒙哥在汉地的代理人——担负着统治北部中国的责任。在这件事上他接纳了儒士们的意见。13世纪50年代初,他公布了保护儒户的规定,然后努力寻找那些在蒙古征服金朝过程中沦为奴隶的文人并解放他们。政府答应免除儒户的主要税务并给予其他优待,这使得申请儒户地位的人猛增。配不上这一地位的富户就向当地官员们行贿,由此引起蒙古官员的指责,导致了考试的实行。通过考试,1276年在中国北部有将近4000户得到儒户的资格。
到1275—1279年征服南宋的时候,对儒家文人的态度比四十多年前在北部时好多了。明文规定军事将领不得在战场上抓捕和奴役儒士。地方官府受命评定哪些户有资格成为儒户,军事机构要听从这些决定。此后十多年中对儒户又作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这也是将南宋汉族人口纳入统治范围的一部分。最后,又宣布1290年括户时登记为儒户的将永远保持这一世袭身份。粗略的估计表明,在南方有10万儒户。加上北方的4000户,合起来还不到总登记户数的1%。以上是元朝早期这个制度发展的大致情况。
儒户登记出现了很多异常情况。传统上,儒士们以属于“书香世家”为骄傲。所以,他们能够接受世袭服务这样的观念,但是在孔子学说中他们找不到这样的说法:保护那些本身不够资格却又厕身其间的人,或排斥那些本人有天才却没出生在这样家庭的人。此外,在国家看来,他们与和尚、阴阳先生们是差不多的,被认为是一个有组织的宗教派别的教士,这种联系使他们感到身份被降低了。
在儒士们眼里,这一制度的最大缺点是没有使他们成为保证通向高官的一个优越阶层。虽然这一制度能够保证对经书有一定研修的某些个人在需要时在政府中任职,但它不能提供这样的条件,即那些学术上杰出的人应当自动地在政府中任职。简言之,它不能取代废除了的科举制度。那是因为有元一代,重要的官职大都留给了蒙古人和色目人,或者世袭,或者在任命时受到优待。政府需要大批熟悉行政机构中传统公文程序的汉人,但是在这些职位上的汉人的高升机会却是极其有限的。那些出身于经过特别划分的儒户并受过教育的子弟还不得不低声下气地在当地政府的官员手下充当书吏,或充当官职很低的地方教官,这两种情况都使提升的前景暗淡。
另一方面,儒户这一身份带来了一定的经济利益,尽管津贴的数量、免除赋役的种类很不相同。那些有限的优遇与宋、金时代做官所带来的经济上的保障当然是不能相比的。儒户比社会阶梯的底层要高得多,但他们比起顶层来却又低得多了。他们对经济上的利益远远不能满意,给予他们的自尊、尊敬以及心理上的满足是相当可怜的。这些就是他们感到苦涩的根源。
1315年终于恢复了科举考试(1313年诏行科举后),不论是否属于儒户的文人们都十分兴奋。对于他们,这是一条出路,他们终于有了正当的出路。但是在元朝余下的年代里,从1315年到1366年,科举考试每三年一次,共举行了16次,只取了1139名进士(虽然每年100个名额,可以取1600名)。根据规定,其中一半名额分配给了蒙古人与色目人,他们参加的考试要容易一些,判分标准也低一些。把这些蒙古人、色目人也算进来,平均每年也只有23名新进士,仅为宋、金时期平均数的一小部分。而且,元代的科举被作弊和欺诈行为严重败坏,以致那些自尊的学者有回避的倾向。简言之,无论科举的恢复对把那些有雄心的外族人引入中国文化模式是多么重要,它都没有在实质上改变儒家学者沮丧的前途,尽管它开始时曾带给汉族文人以喜悦,使他们感到文明胜利的希望。所以毫不奇怪,许多在文学和学术上有天才的人到别的地方去寻找他们的事业,常常追求某些在其他时代最不正常的生活方式。
精英作用的扩散
中国社会很多有才干的人,因为上述原因被迫去寻找不易实现理想的出路,而这些出路大多远离官场而处于社会较下层。这群人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当大的人才圈子。有人计算大约有50万受过教育的人,算上他们的家属,可能占全部人口的5
%。[29]北方金朝最后一次进士科举考试是在1233年,而南宋是在1274年。直到1315年进士考试才得以恢复,而且规模要小多了。
科举考试既为政府任用官员提供人才,又为社会上所有有志为官的人树立了努力的目标。在任何时代,那些通过科举成功走上官场的人都仅仅是大批考生中遴选出的一部分。13世纪中叶蒙古人进行统治之后,那些中举的进士以及数以万计合格的候选人几乎都不可能受到合适的任用。可是因较高的教育而使他们进入的那个人才圈子还在不断扩大。社会对于这类教育的高度赞誉,再加上有朝一日终会有所作为的信心,继续吸引着那些为学者踏上这条传统的做学问的道路。征服及其后果并未改变这种形势。事实上的精英继续产生出来,出身于这种家庭的年轻人还有其他什么可做的呢?
国家对于传统的培养社会领袖的方式缺乏关心,甚至使得儒生们对教育更加信奉。那些实现不了“更高追求的学者”,就把大量的个人精力投入到教育中来。[30]尽管命运不济、政治上受到冷漠,以及必须学会善于生存的技巧,一个在教育上保存了自身地位的精英阶层还是出现了。这个阶层在元朝反常的条件下对社会做出了很不寻常的贡献,他们的才干得到新的发挥。
这个传统定义上的精英阶层对于整个社会生活所产生的作用与其他时代不同。首先,因为他们并没有被拉到脱离下层的政府高位上,所以他们能与为数更多的地位相近的集团密切相处,与社会的联系更为紧密,而不论他们是住在农村还是住在城市。例如,如果为了经济上的自身利益或是出于保护财产的考虑,这些儒士们就寻求与当地佛教寺院保持一种关系,这样一来他们也就卷入了社会的宗教生活。如果他们被迫以教私塾为生,或者他们这样做纯粹是出于一种责任感,否则便无事可做的话,那么他们就卷入了那些就学者的普通家庭的生活。如果他们不得不在当地政府的机构中担任卑微的书吏,那么他们观察政府的角度常常是那些有资格成为社会上层分子的人所得不到的;他们将自己的历史和哲学知识带到工作中,而这类工作通常是接触不到这些知识的。如果这些儒士有绘画和书法的才能而现在又不得不以出售他们的艺术品为生,他们便开始认识到市场的环境以及这些非艺术家们对于艺术所起的作用。如果那些在行政机构中得不到发挥的管理术不得不转向商业的话,那么这个商业世界就随着这些精英阶层的生意人实际经验的增长而变得深奥复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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