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198部分在线阅读

字体大小: | | 上一章 / 章节目录 / 下一章 / 返回书籍页面 / 当前阅读进度198/1806

不幸的是,除了收入主要唐史中的历史记载缺乏均匀性外,可以作为补充材料的现存私人著作也有时代分布不均的现象。隋代和初唐残留下来的私人文集比较少,在高宗和武后时期活动的学者和政治家的现存著作明显地缺乏。我们知道他们之中的许多人有大量著作,但从7世约后半期残留下来的数量是如此之少,以致人们不禁推测可能有过有意压制他们著作的企图。相对地说,700年以后留传下来的数量较多。在760—850年期间,有大量范围广泛的私人文集。《全唐文》中远远超过一半的文章是在760—840年的80年中写成的,对历史学家有价值的重要政论文章甚至有更大部分写于同一时期。这些论著使我们能够填补这一短暂时期的官修历史记录的空缺,而对任何更早的中国历史,这是根本不可能做到的。如上所述,唐代最后几年的官修记录十分缺乏,而传下的这一时期的私人著作相对地说也很少,不过鉴于历史记录的质量甚差,现在存在的私人著作就特别重要了。
隋唐不同时期的材料如此严重不均,这对我们了解这关键的三个半世纪的发展总情况来说,很可能造成一种假象。学者们对经济、人口、社会、政治和思想等几乎各个方面的变化进行的详细研究表明,8世纪后期和9世纪初期是激烈变化的关键时期。情况可能是,这一时期的原始材料比较丰富,此前和此后的材料则较少,这就使我们把注意力过于集中在这若干年。我们掌握的材料的残缺不全性,使我们非常难以对整个唐代作出任何形式的统计分析,除非在从事这项工作的同时还对原始材料的性质进行过细的审查。
唐代还有其他两种重要的材料流传下来,我们可以以此补充官方记录的不足。第一种是碑文。大量的石碑铭文从唐代传至今日。许多重要的铭文收于作者的文集中;另一些从宋代起在碑文集中发表;许多未出版的碑文则以拓片形式藏于中国和日本等地。近年来,中国的考古发掘发现了许多碑文。对这些物证的系统研究尚未开始。但它的内容并不新颖,其中大部分为悼词,与唐代著作中著名的悼词相似。它们提供了许多舍此就不能知道的人物的详细生平,但所祭悼的对象大都是精英集团中的重要人物,撰写这些碑文的思想和信仰背景又与唐代历史学家的相同。不过它们有时确实提供了可与历史记载相印证的材料,提供了独立于历史进程之外的证据。当两者能互相印证时,它们就几乎一致证明了这些历史的叙事是可靠的。
第二种独立的补充材料是20世纪在敦煌、西北其他地方和中亚发现的大批当时的文书。其中最重要的是约1000年藏在敦煌一佛窟墙内并在1902年(可能更早)被重新发现的“佛窟藏书”。这些日期为406—995年的抄本,以及在干旱的西北(特别是在吐鲁番)发掘不同遗址时所找到的同时期的有关文书,包含了许多官方文件以及涉及面很广的寺院和世俗的文献材料。这些材料对历史学家的价值是无法估量的,因为它们是无意地完整保存下来的原始文书,完全未受修史者和官方编修史书过程的影响。对我们了解唐代地方社会和完全在中央政府管辖范围以外的各方面的活动来说,敦煌文书是非常宝贵的。我们对地方社会的职能和性质、寺院的社会职能、地方政府的运转、家庭结构、土地的使用和租佃的性质等方面的大部分知识都来自这类材料。读者将发现我们在本书的下一卷经常参考这些文书。这类物证虽然是非常宝贵和独一无二的,但在使用它们时我们必须谨慎,因为西北边远区根本不能作为全中国的典型;根据那里的情况来概括全帝国,研究者往往会担风险。
本卷使用敦煌材料的情况比较少,虽然这是我们了解唐代贵族结构和取得防务方面详细知识的基础。敦煌文书的重要性还表现在另一个方面。从敦煌和中亚发现的材料中有数量相当惊人的一部分可与正史和其他官方文献汇编联系起来。凡是能联系之处,敦煌材料完全能独立地证明,唐朝记录的汇编和保存是准确可靠的。时间、头衔、个人关系和政府活动,哪怕是最小的细节,能够准确地互相印证;有时我们确能见到有几份文书已转载在其他史料中,并能从中发现转载的文字相当准确和忠实于原文。敦煌的档案实际上告诉我们,官方的记录一般地说是可靠的和准确的,考虑到保存在唐代史书中的文字已经经历了许多编辑阶段,这确是很了不起的。修史者由于选择所收的材料,更由于删汰某些材料,因而使记录偏颇。但尽管他们在撰写时受到了政府压力,尽管他们不得不服从正统思想的约束,他们在选择记述的事物时仍谨慎地力求准确。
但我们也不应对修史者在记载这一时期历史中的某些事件时显然有偏向和偏见的事实视而不见。不但《旧唐书》,而且其他重要的史书和官方类书说到底也都取材于同样的一些资料;这些资料都是政府专司记录的史官所写,这便意味着我们极难摆脱这些修史者的主见。最后,尽管我们掌握的材料,例如与我们了解的同时代的欧洲相比,单从数量上说很多,但我们不能忘记,历史中一定有许多被史官隐瞒的事件;另外,还有许多人类活动的领域对近代受过西方训练的历史学家来说极为重要。但当时的史官或因视为理所当然,或因认为与公认的历史标准内容无关,所以就干脆轻易地放过了。
*
*
*
[1]宋君荣:《唐代史纲》,载《中国论文集》卷15(1791年),第399—516页;卷16(1814年),第1—365页。虽然出版日期较晚,这部不朽的著作在18世纪中叶就已在北京写成;1753年宋君荣把它寄回巴黎。《中国论文集》卷16还包括他论以下内容的几篇论文:“论唐代的穆斯林”,第373—375页;“论唐代的人口”,第375—378页;“论西安的景教碑”,第378—383页;“论唐代的西域诸国”,第383—395页。
[2]关于司马光,见浦立本《中国的历史批判主义:刘知幾和司马光》,载W.G.比斯利编《中国和日本的史学家》(伦敦,1961年),第135—166页。又见浦立本《资治通鉴考异及730—763年的史料》,载《东方和非洲研究学院学报》,13.2(1950年),第448—473页。
[3]见前列图表4。又见陈寅恪《记唐代之李武韦杨婚姻集团》,载《历史研究》,1(1954年),第33—51页。
[4]关于南方和北方社会精英的文化差别,见宇屋美都雄《南人与北人》,载《东亚论丛》,6(1948年),第36—60页;此文转载于他的《中国古代之家族与国家》(京都,1968年),第416—460页。
[5]关于内藤的理论,见H.宫川《略论内藤的假设和它对日本的中国研究的影响》,载《远东季刊》,14.4(1955年),第533—552页;周一良:《日本内藤湖南先生在中国史学上之贡献》,载《史学年报》,2.1(1934年),第155—172页;浦立本:《中国史和世界史》,第一讲(剑桥,1955年);内藤的理论首先在其《中国论》(东京,1914年)发表,后又在其《概括的唐宋时代观》(载《历史与地理》,9.5
〔1922年〕,第1—12页)一文中和在他死后出版的1920—1925年在京都大学讲课的讲义《中国近世史》(东京,1947年)中得到更充分的发挥。
[6]例如见宫崎市定的《东洋的近世》(京都,1950年)。
[7]陈寅恪的理论最早在1944年重庆出版的以下两部著作中发表:《唐代政治史述论稿》和《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它们以后有几种版本,现只能在陈教授近期的两部文集中见到。编得极好的《陈寅恪先生论集》(台北,1971年)只收他1949年前的作品。《陈寅恪先生论文集》(两卷,香港,1974年;《补编》,香港,1977年)所收的作品较完全,但编得较差。
[8]要了解这方面的某些文献,见崔瑞德《唐代统治阶级的组成:从敦煌发现的新证据》,载芮沃寿、崔瑞德编 《对唐代的透视》(纽黑文,1973年),第83—85页。
[9]浦立本:《安禄山之乱的背景》(伦敦,1955年)。
[10]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
[11]关于他在施政这方面的例子,见H.J.韦克斯勒《天子的镜子:唐太宗朝廷中的魏徵》(纽黑文,1974年)。
[12]关于她执政时事迹的十分肤浅的记载,见C.P.菲茨杰拉德《武后》(伦敦,1956年;第2版,1968年),又见外山军治《则天武后》(东京,1966年);R.W.L.吉索:《唐代武则天皇后之生平及时代》,1975年牛津大学未发表的博士论文。
[13]浦立本:《安禄山之乱的背景》。
[14]见孙国栋《唐代三省制之发展研究》,载《新亚学报》,3.1(1960年),第19—120页;严耕望:《唐史研究丛稿》(香港,1969年),第1—101页;周道济:《汉唐宰相制度》(台北,1964年)。
[15]崔瑞德:《安禄山之乱以后之盐使》,载《大亚细亚》(新序列号),4.1(1954年),第60—89页;砺波护:《关于三司使之成立》,载《史林》,44.4(1961年)。
[16]崔瑞德:《唐代的财政管理》第2版(剑桥,1970年)。
[17]见C.A.彼得森《安禄山之乱后东北诸镇之自治》,未发表之博士论文,华盛顿大学,1966年;浦立本:《安禄山之乱及唐后期长期存在的尚武精神的根源》,载于J.C.佩里、B.L.史密斯编《唐代社会论文集》(莱登,1976年),第33—60页。
[18]C.A.彼得森:《东北诸镇之自治》;崔瑞德:《陆贽(754—805年):皇帝的顾问和朝廷的命官》,载芮沃寿、崔瑞德编《儒家人物》(斯坦福,1962年),第84—122页。
[19]C.A.彼得森:《中兴的完成:宪宗和诸镇》,载于芮沃寿、崔瑞德编《对唐代的透视》,第151—191页。
[20]参见例如砺波护之文《律令体制的崩溃》,载《中国中世史研究》(东京,1970年),第407—416页。
[21]见崔瑞德《关于敦煌之唐代格残卷的一点意见》,载《东方和非洲研究学院学报》,30.2(1967年),第369—381页。
[22]J.K.赖德奥特:《唐代宦官的崛起》,载《大亚细亚》(新序列号),1(1949—1950年),第53—72页,以及3(1953年),第42—58页;矢野主税:《唐代宦官权势获得因由考》,载《史学杂志》,63.10(1954年),第34—48页;刘逸永(音):《神策军与宫廷机构:755—875年》,1970年伦敦大学未发表博士论文;王寿南:《唐代宦官权势之研究》(台北,1971年)。
[23]砺波护:《从牛李党争看中世贵族制的崩溃与辟召制》,载《东洋史杂志》,21.3(1962年),第1—26页。
[24]见孙国栋《唐宋之际门第之消荣——唐宋之际社会研究之一》,载《新亚学报》,4.1(1959年),第211—304页;D.G.约翰逊:《中世纪中国的寡头政治》(纽约,1977年);P.B.埃布利:《早期中华帝国的贵族门第:博陵崔氏家族研究》(剑桥,1978年)。
[25]毕汉斯:《公元2—742年中国的人口普查》,载《远东古文物博物馆通报》,19(1947年),第125—163页;浦立本:《安禄山之乱的背景》,第172—177页;浦立本:《隋唐时期的人口登记》,载《东方经济和社会史杂志》,4(1961年),第289—301页。
[26]关于唐代土地制度已有大量文献材料。截至1969年的最重要的材料已列于崔瑞德的《唐代的财政管理》一书。堀敏一近期的优秀研究著作《均田制研究——中国古代国家的土地政策与土地所有制》收有一份全面的参考书目。
[27]见崔瑞德《唐宋时代的土地使用权和社会秩序》,第一讲,1961年11月28日,东方和非洲研究学院(伦敦,1962年)。关于进一步文献材料见崔瑞德《唐代的财政管理》;堀敏一:《均田制研究》。
[28]关于城市市场的成长,见崔瑞德《唐代的市场体系》,载《大亚细亚》(新版),12.2(1966年),第202—248页,文中引用了一些次要的文献材料。
[29]见崔瑞德《晚唐的商人、贸易和政府》,载《大亚细亚》(新版),14.1(1968年),第63—93页。
[30]见全汉异《中古自然经济》,载《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10(1948年),第75—176页;又见崔瑞德《晚唐的地方自治和中央财政》,载《大亚细亚》,11.2(1965年),第211—232页;米切尔·卡蒂埃:《唐代的铜钱和织物》,载《东方经济和社会史杂志》,19.3(1976年),第323—344页。
[31]加藤繁:《唐宋时代金银研究》(两卷,东京,1924年)。

< 章节目录 >   < 上一章 >   当前阅读进度198/1806   < 下一章 >   < 返回书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