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1281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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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加尔维亚蒂:《彭湃(1896—1929年)》,第793、904页。
[121]见本书第4章(陈志让著)、第12章(莱曼·范斯莱克著)和第13章(苏珊娜·佩珀著)。
[122]查默斯·A.约翰逊:《农民爱国心与共产党政权:革命中国的出现,1937—1945年》。虽然我在这段中说明我不同意约翰逊片面强调共产党农民运动的民族主义因素(与社会因素相对立),我认为《农民爱国心与共产党政权》是我们领域内发表的最引人兴趣的著作之一。
[123]见本书第13章第3节《共产党力量的增长》(苏珊娜·佩珀著)。
[124]麦克唐纳:《农村革命的城市根源》,第218—223页。
[125]罗伯特·A.卡普:《四川与中华民国:地主军阀主义与中央政权,1911—1938年》,第88页。又见第90—93、103—104页。
[126]片冈铁哉:《中国的抗战与革命:共产党与第二次统一战线》,第265页以下。又佩珀:《中国的内战》,第329页和本书第12章《新四军事件》一节(莱曼·范斯莱克著)。
[127]范斯莱克著本书第12章《新四军事件》一节。又吕西安·比昂科:《农民与革命:中国个案》,《农民研究杂志》第2卷第3期(1975年4月),第332页。
[128]原文为ping—hsiang(萍乡),应为平江。——译者
[129]胡继喜(音):《红军与毛泽东的崛起》,第13、20—24页。
[130]黄宗智:《共产主义运动中的知识分子、流氓无产者、工人和农民:1927—1934年兴国县个案,1927—1934年》,载黄宗智等编:《中国共产党与农村社会,1927—1934年》,第7—13页。
[131]萧作梁:《中国土地革命,1930—1934年:文献研究》,第169页。
[132]许经义(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政策,1931—1934年》(印第安纳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971年),第449、450页。
[133]佩珀:《中国的内战》,第294页。
[134]迪瓦尔·卡亚尔所说,见迪瓦尔·卡亚尔和格里库尔·吉耶:《17世纪和18世纪诺曼底研究》,第55页。
[135]关于中农,埃里克·沃尔夫更正确地写道:中农“百般设法……保留传统的……使他成为革命者”。(沃尔夫:《20世纪的农民战争》,第292页。)我本人要用“造反者”一词代替“革命者”。
[136]乔尔·S.米格代尔:《农民、政治和革命》第5章。
[137]由于缺乏整章论述,可参看费维恺(本书上卷第1章《农业》一节)和马若孟(本卷第5章《农业危机》一节)说明的情况和不一致的解释。
[138]用R.H.托尼的话说:“没颈。”(R.H.托尼:《中国的土地与劳动》,第77页。)
第七章 地方政府的发展
从最早时期开始,中国政治制度的质量,大体上被认为并不比最低层政府的质量好。晚清政治的理论继承了一个长期以来的争论,即现存官僚政治制度对地方社会的影响的利和弊。各县若由本地人,而不是由中央选派的外地人管理,其得失将如何?让地方人士参与政治,官僚政治的国家要承受多大风险?1860年以后国家现代化的需要,又把这些老问题以尖锐的形式提了出来。如果国家的强盛需要动员民众的力量,通过什么样的地方上渠道才能最好地得到这种力量?如果国家需要更多的钱,通过什么样的地方机构才能最顺利地得到钱?在20世纪,军事现代化、扩大的和西化的学校系统、新型的警察力量,所在这一切都需要国家设法更好地控制地方社会,并从中汲取更多的财源。
就在国家被迫以新的和更有效的方式渗透进地方社会的时候,民众运动的各种思想也把注意力投向地方政府。民族主义是巨大的动员力量,因为中国的命运越来越被看作是每个人的事,新的群体要求过问政治。这些群体主要是那些正在现代化的城市里的商业阶级和新式学校的毕业生,但也包括内地的一些地主和有科举功名的人士。立宪政府需要一种自下而上的政治发展模式,合法的国民议会成立以前,必须调查和确认选民资格的合法性。建立一些地方名流能正规地参与政治的机构,确实背离了清代的旧体制;在旧体制中,地方名流也参政,虽然也有势力,但一般是非正式的。
这样,来自上面的压力,又加上了来自下面的要求,它们的目的是要改造中国的地方政治体制。大部分中国近代的政治结构的特征,都产生于这两种力量的相互作用。哪一种将最后占上风?中国的地方政治是否会因此而变得更有参与性,或者,这个官僚政治的国家是否会比以前更成功、更细致和更严厉地控制中国社会?
社会名流在地方政府中的作用
早在现代部门成为19世纪末期重要的力量以前,晚清社会名流的积极参与精神,就已从社会及经济的内部条件中产生了。政府谷物贡赋体制的弊政,引发19世纪20年代下层士绅的抗拒运动,他们以特别联盟的形式向北京提出上诉;联盟有章程、执事人及非官方的集资,堪称完善。联盟从未得到官方的认可,成员也容易受到指控。在太平天国叛乱期间,地主名流卷入类似的团体,但这次采取官方支持的地方团练形式。团练具有社会名流积极参与的传统特征,但它在职能上并不是严格专门化的。同一地方领导层可以使用团练于各种用途,如教育和慈善救济工作,很像宗族团体可使用其财源于各种各样的需要。政府在叛乱年代依靠地方名流的领导,形成了一种新的模式,即他们带头组织团体和筹款,可以得到官方的保护并取得合法地位。
到18世纪后期,水道管理已经成为地方管理人才的一个重要的用武之地。例如,在上海县,地方名流负责疏浚河道,并向地主和商人征集款项。这种办法超出了特定的社区自愿捐助的原则,主事人具有绅董之类的准官衔,以表示他们在官府边缘的地位。这种办法称为“官督商办”,这是一种弥补县级官府统治薄弱的混合制度。[1]
社会名流的积极参与和官方的支持相结合,也表现在慈善救济方面。例如,江苏嘉定县以下的行政机构,即由救济站的网状组织发展而来。31个这样的施粥厂原建于1805年,以救济饥荒。在整个19世纪中,施粥厂的董事逐渐成为在地方行政中辅助知县的近乎常任的官吏。在他们之下轮换任职的是村长。随着集镇网络的交错发展和市场地域的分化,地方行政区划也相应改变。市场社区的政治功能从而正规化,而由地方名流充任准官吏性质的管理人员。在这些富庶的商业化地区,地方名流的管理功能已渐超越非正式的调解和特定的社区服务工作——而我们的“士绅社会”的概念常常就是与这两点联系在一起的。[2]
城市化使古老简陋的城市服务过时;城市士绅和商人也发现他们自己正在取得一种新的综合性的行政管理身份。19世纪后期,士绅管理的善堂和商业公会,正在负起一般城市服务的责任。这是利用传统的社会事业机构发挥新的作用。到19世纪后期,也就是说,在现代型商会出现之前,地方官府授权传统城市组织担负起市政的某些职能。此外,综合职能模式是由专门职能模式发展来的,而不是相反;救火会担负慈善和民团工作;善堂担负民团、救火、街道清扫和道路保养。当然,做所有这类工作,都是为了给商业和士绅宅院创造一个有益的、安全的环境,深合老式的士绅服务的精神。这些社团的准政府权力,包括征收商业税款。随着这类社会事业机构在20世纪头十年的发展,它们的职权也扩大了。上海市政工程局议董在1905年创立,部分地是受公共租界工部局的成功的启发。在官方直接赞助下,地方绅商受权选举董事管理城市服务,如道路、电灯和警务。议董具有城市政府职能的更明显的标志是,议董拥有征税和司法权能。[3]
由社会名流管理的新公共事业,其财政基础必须是在土地正税之外。清政府已经尽其所能防止地方名流介入土地正税系统,虽然到了19世纪,某些土地附加税已由士绅参与的机构征收。然而,一般地说,这类附加税是杂捐,给地方名流提供了一条介入地方财政系统的合法渠道。和更有名的厘金一样,这类杂捐可以很容易地扩展为新税源,官府很难监督。20世纪第一个10年的“地方自治”活动,包括举办新式学校和警察,就是利用这类捐税。它们的征收大多由地方名流管理,他们急切地不让县的办税人员插手这些新税源。
产生于这类地方活动的一项制度变化,是官方明确规定“地方”征税范围。在此以前,县政府仅有正税收入的合法“保留”部分,外加非正规的“例定费”以补知县和下属官吏薪俸之不足。直到1908年才建立起地方计税基准,划定县里名流可以用来作为地方政府新事业经费的税款。在1908年的县治所在地、集镇和村镇的自治章程中,规定土地特别税和附加税为这类新单位的合法税收。
1909年,在新组建的度支部的一套大型出版物中,对国家、省和地方财政范围有详细的规定。[4]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地方士绅已经多么深地卷入征集与动用地方税款的工作。他们向地方商业与服务业征收各种杂税,并把所收税款用在新组建的县警察部队和新式学校。社会名流参与新教育制度特别重要,新教育制度迫切需要新税源。现代化的学校在数量上迅速地增加(例如,在山东,从1903年的140所增至1907年的3424所),成为吸引社会名流参与的新天地。地方取自商业的捐税大多避开县衙,“由士绅管理和不经官吏之手”。[5]
地方名流的管理工作,伴随有大量的理论著作的出现。关注地方政府曾经是19世纪60年代“中兴”的一个重要部分,当时中国面临随19世纪中期叛乱而来的混乱与破坏。[6]省当局所作的努力,是采用加强传统的控制和宣教机构以巩固地方税务和秩序的基础:整饬县政,振兴儒家教育,重建地方经济。与此同时,有的人在寻求新的途径,认为只有找到一种新办法控制社会名流的能量,帝国体制才能存在下去。争辩者(最有名的是冯桂芬)认为地方名流多年来非正式的政治势力不是帝国控制的合适基础,需要进一步加强县级及其以下的行政管理。清代末期的几十年,占主流地位的思想认为,中国政治体制的复兴有赖于对地方政府所采取的新办法。如何做到这一点呢?问题是,是否要通过吸收社会名流到地方自治机构中来,从而达到把他们的力量用于国家的目的,或者,一个向下延伸到村级的更官僚化的控制系统,是否更适合中国的政治传统。
19世纪90年代末,由国际压力突然引起的危机,使解决这个问题有了新的紧迫感。社会名流对外国压迫者的义愤(和暗地里对不能保卫国家的满族人统治政权的不满),导致要求扩大政治参与的范围。戊戌维新运动包含一股值得注意的地方积极精神的潮流,它预示着利用好地方名流的力量将是建成强大国家的唯一途径。像黄遵宪这样的改良派人士,在呼吁以地方自治作为强国基础之时,心目中显然以日本作为榜样。黄遵宪断言,官方的控制只能导致依赖和被动,而这正与全然觉醒的民众的素质背道而驰。[7]
戊戌维新运动的失败以及义和团运动的灾难,加强了要求立宪的呼声;人们认为立宪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要求在地方政治方面实行改革。康有为在1902年写到,地方自治对国家复兴来说是必须的。关键是动员民众的力量,特别是动员地方名流的力量。只有在管理自己地方社区的策略方面长期研究,才能使中国人适于在竞争的世界中生存。康有为在文章中吸收了顾炎武在17世纪信奉的旧“封建”思想,地方人士对他们社会福利的关心远远超过按照回避原则从别处调来的官吏。康有为认为,西方国家之所以能够动员民众的力量,完全是那些国家的地方自治长期实践的结果。经济发展和国家强盛必然会跟随地方政治力量的动员而来。可通过立宪制度把这些力量用于国家,地方主义决不会减损国家的凝聚力。相反,康有为认为两者是非常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8]
在立宪派中间,康有为的弟子梁启超是地方自治这一新思想的最主要的推动者。他认为自治将主要有益于中国的民气。自治绝不是一种分配权力的方案,而是一条加强内部纪律、充实整个国家的途径。虽然没有官吏从“外部”统治他们,但是民众会最终为一系列的社会法则激励,朝向他们共同的目标迈进;这个目标就是国家的团结和强盛。和康有为一样,梁启超相信自治对个人性格并最终对群体起到改造作用。立宪派的主要对手章炳麟,作为同盟会的发言人,带头抨击“封建”思想。中国数千年以前就脱离了封建时代,它不同于西方国家——更不必说日本了。他认为,那种以为中国适合于实行西方变体的代议制政府的观点是荒谬的;它只会在从政者中导致追求自我利益和相互竞争,并在地方社会中导致无政府状态。(可能是作为革命的后果)所需要的是一个肃清腐化、纪律严明的适应统一的民族国家各种需要的官僚政体。[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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