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118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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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刘濞,见前文和《史记》卷一○六,第2822页。邓通的情况,见《史记》卷一二五,第3192页。这两人在《史记》卷三十,第 1419页上并列;又见《汉书》卷二四下,第1157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240页)。
[75]关于这个决定的时期的讨论,见加藤繁:《三铢钱铸造年份考》,收入他的《中国经济史考证》第1卷,第195—207页。
[76]有关使用鹿皮事,见《史记》卷三十,第1426页(沙畹:《〈史记)译注》第3卷,第564页以下);《汉书》卷六,第178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64页);《汉书》卷二四下,第1163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268页);杨联陛:《中国的货币和信用简史》,第51页。后者的看法是:白鹿皮从来就没有打算流通,因而不能认为是货币。
[77]《史记》卷三十,第1434页(沙畹:《〈史记〉译注》第3卷,第584页);《汉书》卷二四下,第1169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291页)。如淳(公元221—265年时人)解释说:“以赤铜为其郭也。”《史记》、《汉书》都说:“其后二岁,赤仄钱贱,民巧法用之。”但如淳说:“不知作法云何也。”
[78]汉代铸钱的数额,见《汉书》卷二四下,第1177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324页)。唐代铸钱事,见《通典》卷九,第53页下;崔瑞德:《唐代的财政管理》,第2版(剑桥,1970),第78页。宋代铸钱事。见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1958),第300页。
[79]王莽的币制改革,见德效骞:《〈汉书〉译注》第3卷,第482页以下、506页以下。
[80]“布”从文字上讲是“布钱”,但实际上是指一种铲形的钱(也称布),秦以前中国的一些地方曾使用过这种钱。见彭信威:《中国货币史》;王毓铨:《我国古代货币的起源和发展》(北京,1957)。
[81]见《后汉书》卷十三,第537页。
[82]关于黄金有一系列的复杂问题,如资源的供应、分布范围和地中海世界可能的影响等。见塔恩:《大夏和印度的希腊人》,第2版(剑桥,1951),第104页以下;德效骞:《〈汉书〉译注》第3卷,第510页以下;何四维:《中国在中亚》(莱顿,1979),第134页注333、第218页注814;拉施克:《罗马与东方贸易新探》,第624—625、725页注305。
[83]《史记》卷一二九,第3274页;《汉书》卷九一,第3687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434页以下)。
[84]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卷,第71—72页。
[85]佐藤武敏:《前汉的谷价》,载《人文研究》,18∶3(1967),第22—38页;布目潮沨:《半钱半谷论》,载《立命馆文学》,148(1967),第633—653页。
[86]对这两个机构职权界限的全面研究,见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1卷,第35—156页。
[87]这个官职起初沿用秦制称治粟内史,公元前143年改称大农令,公元前104年又改称大司农。
[88]这个计算是根据《汉书》卷二八下,第1640页所记载的登记人口数字。如根据全国每个行政单位的人口计算,则总数为57671400人。见毕汉斯:《公元2至742年的中国人口统计》,第158页。此外,还应考虑从武帝时期到公元2年之间的人口的增长;据一位学者的估计是每年1%(见许倬云:《汉代农业》,第15页以下)。如果这个估计可接受的话,那就意味着武帝时期登记的人口数字约300万。
[89]《汉书》卷二九,第1680页。
[90]关于这件事,见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126页以下和上面第2章《侯与爵》。
[91]《汉书》卷六八,第2947页。
[92]《汉书》卷七二,第3076页(韦慕庭:《西汉奴隶制》,第174页以下、397页以下)。
[93]桓谭著作的残篇现保存于《太平御览》,见蒂莫特恩·波科拉:《〈新论〉和桓谭的其他作品》(安阿伯,1975),第49页和59页注21。原文的83亿被认为是13亿之误,这里采用这个校正数。
[94]见《汉书》卷八六,第3494页。
[95]《后汉书》志第二八,第3632—3633页,关于这点是有争议的,宇都宫清吉:《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第203页以下、209页以下,认为官俸实际上是70%货币和30%谷物。他的论点受到杨联陞的反驳,见《中国经济史中的数字和单位》,载《哈佛亚洲研究杂志》,12(1949),第216—225页;也受到布目潮沨的反驳,见《半钱半谷论》。又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25页以下。
[96]可是,它不可能得出一个完全的人口数字。肯定有很多的户漏登,尤其是在行政管理更加松弛的南方地带。对汉代人口调查的详细校勘,见第544页注1引用的毕汉斯和劳榦的研究著作。
[97]上表的公元2年和140年的人口数字的材料,分别见于《汉书》卷二八下,第1640页和《后汉书》志第二三,第3533页。其他年的数字,取自《后汉书》志第二三,第3534页的注释。这些数字依据不同的资料,它们不一定都有详细说明。公元2年和140年的数字根据毕汉斯的《人口统计》第58—59页的材料进行了更正。
[98]见《汉书》卷二四上,第1127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149页以下)。
[99]《后汉书》卷一上,第5页,注4引《东观汉记》文;《后汉书》志第七,第3170页。
[100]《后汉书》卷一下,第50页。
[101]《盐铁论》卷三(第15篇),第196页(盖尔:《盐铁论》,第94页)。
[102]来源见《后汉书》卷一下,第65页;可耕地数字见《汉书》卷二八下,第1640页和《后汉书》志第二三,第3534页的详细附注。
[103]《汉书》卷二四上,第1137、1143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182、209页)。
[104]加藤繁认为,成帝(公元前33一前7年在位)以前,1算并不固定为120钱。这个观点在他以下一篇论文中最容易理解:《汉代的人头税——算赋的研究》,载《东洋文库研究部纪要》,1(1926),第51—68页。但平中苓次则认为,税率在汉初就固定了,见他的《中国古代的田制和税法》(京都,1967)第9章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
[105]平中(《中国古代的田制和税法》,第302页以下)认为,对7—14岁未成年人的口赋,起初就定为23钱,到了武帝时期,把年龄下移到3岁,并把其中的三钱用作骑兵的马的费用。
[106]《史记》卷一○六,第2823页;《汉书》卷七,第229页和230页的如淳(盛年期221—265年)的注(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170页);《汉书》卷二四上,第1143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209页);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卷,第162—163页。
[107]《汉书》卷一上,第46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93页);《汉书》卷二四下,第1166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278页以下)。
[108]关于海租,见《汉书》卷二四上,第1141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193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370、375页。在一次有政治目的的论战中,一个官员说,具有10万户的大城临淄,其市租达到1000个黄金单位。
[109]关于租庸调制,见崔瑞德:《唐代的财政管理》,第24页以下。
[110]关于一个农户的生计和对现金的需要的情况,见许倬云:《汉代农业》,第67页以下。
[111]最早提到户调制的,见《三国志·魏书二三》,第668页,时间是公元197年。关于它的采用,见《晋书》卷二六,第790页。见宫崎市定:《晋武帝的户调式》,载于《亚洲史研究》,1(京都,1957),第185—212页;西嶋定生:《中国经济史研究》(东京,1966),第287页以下、第363页以下。
[112]关于利息,见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222—223页注368。
[113]关于这些支出,见鲁惟一:《汉武帝的征战》,收入《中国的兵法》,凯尔曼、费正清合编(坎布里奇,麻省,1974),第99页;《汉书》卷二四下,第1159、1165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251,274页),《汉书》卷六一,第2704页(何四维:《中国在中亚》,第236页);《史记》卷一二三,第31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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