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1098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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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于外国商号的资料,特别容易引起误解,其所用的标准有很大伸缩性。就满洲而言,甚至为俄国和日本人服务的小铺子也统计在内;在中国境内,同一商号的上海总办事处,和在其他港口的分支机构分别统计。1911年,在上海的643个外国商号中,40%(258个)是英国人的,16%(103个)是德国人的,9%(59个)是美国人的,7%(47个)是日本人的,其余的为其他外籍侨民所有。1911年,在中国境内,拥有外籍侨民机构次于上海的城市,依次为天津(260个)、厦门(240个)、汉口(125个)、广州(102个)。
治外法权
几个条约港口的外国侨民和商号——还有住在内地的传教人士,普遍享有治外法权制度的权利和特权。1842—1844年订立的条约中,通过列强加给中国的正式协定,以及列强对特权的坚持,由此开始,全部“外国建立的机构”基本上都不受中国政治机构的管辖。原告为中国人(不论是个人或是中国政府部门),被告人为条约港口的外国侨民的案子,都由侨民所属国根据该国法律审理;无论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都照此办理。中国同任一缔约国侨民之间,或不同列强在华侨民之间的争端,同样也不在中国人管辖的权限之内。治外法权主要由港口的领事官员行使,或者经过上诉,由在北京的公使馆官员行使。此外,英国和美国在上海都设有其本国的法庭;英国在华的高级法院成立于1904年,美国的在华法院成立于1906年。
总的说来,外国罪犯在领事法庭上受到的处理,不及在其本国严厉,这无疑伤害了中国人的民族主义感情。但对中国经济和社会来说,更具有深远意义损害中国主权的,是中国当局不能直接对条约港口的侨民或商号进行限制与管理,发给许可证或征税。这些外国侨民或商号,作为“法人”只受其本国领事法庭的法律制约。由于一个外国侨民或公出,或出外游乐,随便到什么地方,都享有治外法权的权利。所以外国侨民不仅在条约港口,实际上在中国任何地方都不受中国法律的制约。在中国的外国银行也享有治外法权的权利,可以不受控制的发行货币,并且不受其他任何法规的制约。外国侨民或公司可以不直接向中国纳税,这并不是由于有任何条约权利的规定。中国税吏试图通过外国法庭去征税,是没有结果的,因为外国法庭执行其本国法律。传教士和其他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自由办理学校;对学校的选址、课程、教员资格等方面,同样也都享有治外法权的权利。在治外法权的掩护下,自以为是的外国报纸,无所顾及地对中国和中国人进行吹毛求疵的恶意攻击。更有甚者,那些与中国非缔约国的臣民,都应是没有受到条约特权保护的外国侨民,但也因列强的滥用权利,也受到条约权利的保护,也不受中国司法的管辖。例如梅梅尔(Memel)、摩纳哥、波斯和罗马尼亚在中国的侨民,却享有法国领事的裁判权。一位美国外交官对此概括如下:“原来不受中国司法管辖的基本权利,被延伸和扩大了,直到包括不受中国行政管辖,除非在条约中有明确的规定。”[27]
在上海、厦门和汉口的租界会审公廨中,治外法权的范围,甚至扩大到原属中国法律及司法程序的争端之中。上海公共租界的会审公廨,经与上海道员达成协议后,于1864年成立,用以审判租界内的中国罪犯;解决外国侨民申告中国人的民事诉讼,或外国侨民申告外国侨民及中国人申告外国侨民的民事诉讼。而根据历来签订的条约,所有此类案件均属中国司法管辖范围,由道员指定一名中国地方官员主持公廨。缔约列强在华侨民为原告的案件中,缔约列强有权(1858年《天津条约》第17款规定)派其代表为外国的“陪审推事”,会同中国法官一起,“依法调查案件,公正作出决定”。甚至在会审公廨1911年为公共租界当局接管之前,中国地方官的权力已大为削弱,除了纯属中国人之间的民事案件外,事实上外国陪审推事的权力已经起了支配的作用。1883年的一件判例案件,结束了中国地方官逮捕租界中华人的权力。在1903年的著名《苏报》案中,中国从租界引渡“政治”犯的权利受到限制。从1905年起,工部局的巡捕,而不是中国的“衙役”,执行会审公廨的拘留令和拘捕令。在辛亥革命过程中,上海工部局取得了任命中国法庭官员和付给其薪金的权利;外国陪审推事此时也正式审理中国之间的民事案件。这项临时性措施,不论在哪方面都没有任何法律根据。到1926年,随会审公廨“移交”归中国人控制,这项措施才告结束。
1917年8月,中国加入协约国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和奥匈帝国在中国的侨民失去了治外法权的权利。与之相似的,十月革命也结束了俄国侨民在中国享受治外法权的特权。首先是中国政府在1920年9月,关闭了在汉口和天津的沙皇俄国的领事馆,并收回了汉口和天津的俄租界。其次是苏俄政府自动放弃在华的治外法权(虽然没有放弃对中东铁路的控制)。没有武力——即没有军事力量的支持,或至少是缔约列强的默认,治外法权制度,甚至对虚弱的中国,也是无法存在下去的。
军事力量
军事力量使之外国在华势力才得以成为现实。外国在中国境内的主要河流和沿海水域,不断部署军事力量,成为保障外国人的条约权利和财产及人身安全,所采取正规外交手段只是象征性的(有时是实际上)的后盾。外国炮舰驶入中国内河和条约港口,大型军舰停泊在中国沿海港口,是根据1858年《天津条约》第52款随意性解释的结果。该款规定:“英国师船,别无他意,或因捕盗驶入中国,无论何口……地方官妥为照料……”1896年,英国停泊在中国的海军总吨位是5.9万吨,俄国军舰的总吨位与英国接近,法国是2.8万吨,德国是2.3万吨,美国是1.8万吨。1908年,英国皇家舰队的总吨位达到7万吨,共有舰只33艘,其中铁甲巡洋舰4艘,二级巡洋舰2艘,其余27艘为小型战舰及内河炮舰。
使用武力,或用炮舰威胁使用武力,在19世纪后半期发生的“教案”中,是不断使用的威胁手段。1900年,英国炮舰第一次驶至重庆。在20世纪初,法国军舰对长江上游进行开发性考察,希望找到从云南铁路向外扩展贸易的通道。德国人积极在鄱阳湖地区的活动,引起了视长江流域为其势力范围的英国人极大的不安。在19世纪末,作为租借地的海军战略基地——青岛、旅顺、广州湾、威海卫,使外国巡洋舰和战列舰能定期驶入中国水域。
在1903年,美国与英国不同,没有保持驻于长江重要港口的炮舰舰队。美国的亚洲舰队,大约每年派战舰沿长江巡航一次;美国的长江巡逻舰队,也就是1908年到1919年间的太平洋舰队的第三中队第二分队——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有旧式炮舰6艘至8艘;而当时英国在长江的舰队则有15艘新式炮舰。在民国早期,外国炮舰在长江巡逻大多是例行的,水兵们最渴望的是上岸。但炮舰停泊的地方,是“为了维持江河的治安”;此举无疑是缔约列强为了保持其特权利益的目的。
在20世纪初,外国军队和警察在中国的数量,比上个世纪末并未明显增多。在几个租界内,城市警察和国际义勇队(商团)的力量日益增加。上海商团是规模最大的一支,在1913年有59名军官(主要是英国人)和约1000名士兵(一半为英国人,其余分属15个国籍的连队)。1898年,外国从中国取得租借地;1900年,列强又强加给中国《辛丑和约》,使外国在中国长期驻军,规模也更为庞大。
根据《辛丑和约》,列强可以在北京使馆界区域(使馆界卫队)内驻兵,并占有从北京至山海关铁路沿线的要地;外国在天津驻扎军队,中国军队必须撤离该市。[28]
驻于威海卫和广州湾的英国和法国的军队为数甚少,但德国在青岛驻的海陆军总数达2300人。1914年,有四个大队的日本兵共2100人代替了德国人,部署在青岛至济南的铁路线上,一直驻扎到1922年;这支日本军队还有为数众多日本宪兵的支持。在辛亥革命的汉口战斗中,英、德、俄、日四国向该港口派出军队保护侨民。英、德、俄三国军队于1912年撤走,日本有一个500名士兵的兵营和一支特种兵分遣队,在1922年以前一直驻扎在汉口。日本在辽阳租借地内[29]设大本营,通常在南满铁路沿线各地驻扎有一个师团的兵力,其中包括骑兵和炮兵。1920年,总数达1万名的苏俄军队和16支日本的护路大队,驻扎在中东铁路区和南满铁路区。这是根据1905年日俄签订的《朴次茅斯和约》有关条款部署的。中国方面坚称,1905年12月中国与日本签约承认辽东租借地和南满铁路由俄国转手日本时,并没有同意日本部署护路军队。1920年,在满洲租借地的日本警察有811人,另外在南满铁路区和安东—沈阳铁路区的警察有1052人。[30]
与在长江中的炮舰一样,所有这些外国士兵和警察,从数量上来说,并不是难以对付的军事力量。尽管外国军队的这些部署,是中国被迫同意接受的国际协定,如《辛丑和约》的规定,有其法律根据;但外国在华势力,无疑是对中国主权的肆意践踏。日本不顾中国政府的屡次抗议,在满洲和山东的铁路沿线做法尤为明显。人们完全可以理解为外国在中国领土驻扎军队,即意味着有治外法权的列强,能够在必要时使用武力来维护其单方面取得的权利。
外交官
北京的外交使团,在他们之中资历最深的一个官员屋中聚会,当我们在暖和的天气聚会于英国公使馆时,窗户朝馆内的一个小院子敞开着,院中的紫丁香正在春季盛开着。公使馆的鹦鹉常常一直耐心地听着,还参加我们的讨论(有时很得体),不时地发出哑哑笑声,或者一声压低的咯咯声,或者突然一声尖叫。它是一只会说话的鹦鹉,但是只会讲汉语,所以参会的大部分外交官都听不懂。[31]
外交使团
在民国初年,外国在华建立的机构中,最惹人注目的是北京外交使团,是由15国的特命全权公使组成。[32]秘鲁、挪威(1905年与瑞典分离)和墨西哥也与中国有条约关系;享有“最惠国”条款利益的国家共18个,但在1913年,挪威、秘鲁和墨西哥三国未派代表驻于北京。在外交使团内,有11个和中国签订《辛丑和约》的国家——德国、奥匈帝国、比利时、西班牙、美国、法国、英国、意大利、日本、荷兰和俄国,形成一个交往密切的圈子。实际影响中国和世界事务的国家,是英国、日本、俄国、美国、德国和法国为其中之佼佼者。
华蕾先生是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的意大利驻华公使,基本上公正地评价了其同事们的汉语能力。朱尔典爵士在1876年作为一名见习翻译来华,在英国领事馆长期任职,工作出色,1906年在北京任公使之前,还出任过驻朝鲜公使。除了朱尔典外,外国公使都是典型的“外交官”,从一个职位调到另外一个职位(到1913年,比利时的贾尔牒男爵,丹麦的阿列斐伯爵,意大利的斯弗尔扎伯爵,法国的康悌)。朱尔典继续担任公使,直到1920年。其在北京的同僚之一,在叙及当时写道:
对他来说,中国不过是许多驻地中的一个,代表着其事业的开始和终结……在我看来,其世界是由大英帝国和中国所组成,而俄国和日本在背景朦胧中出现(有时近得碍手碍脚),其他的许多国家则在周围大惊小怪,干涉与其并不直接有关及其完全不了解的事情。[33]
朱尔典的前任是萨道义爵士,1900—1906年在北京,虽然是比朱尔典爵士更为职业化的外交官[他是很受赞扬的《外交实践手册》(1917年及以后几版)的作者]。萨道义也是作为一名见习翻译开始其事业,因能讲一些汉语和流利的日语而闻名。他多年在日本、暹罗、秘鲁和摩洛哥的领事馆中任职,1895年被任命为驻东京的公使。其私人秘书描述其是“一个严厉的人,对其属员很严格,要他们做大量的工作,如其所自称的那样,是从一所严格的学校中培养出来的,这就是巴夏礼爵士学校……我从萨道义爵士那里学到了额尔金勋爵与中国官员打交道的一句箴言,决不要提出没有正当理由的要求;当你提出了合理的要求,就一定要得到满足”[34]。日本的几任公使都是职业外交官(东京帝国大学法律部毕业生),因其过去在驻华领事馆工作具有丰富经验,可能已懂得一些汉语。[35]日本和英国的外交文件表明,在这些年来,日本人和英国人一起,在所有列强的外交官中,是对中国的政治经济事务了解得最多的外国人。
1898年至1905年的美国公使,是前共和党议员康格,通过其与麦金莱总统的私人关系而获任此职的。康格的继任者为1905年至1909年任职的柔克义,是一位职业外交官,在19世纪80年代已经在北京和汉城任职。柔克义是一位颇有造诣的语言学家和学者(熟悉西藏的佛教,中亚及近代以前的中国与西方世界,现代以前的朝鲜和东南亚的关系)。1909年至1913年的美国驻北京公使嘉乐恒,是塔夫脱总统选派的,长期在伊利诺伊州共和党内活动,并曾作为麦金莱总统和老罗斯福总统的特使,派往古巴和委内瑞拉,是一位有经验的外交官。1913年至1919年的美国驻华公使芮恩施,曾在任威斯康星大学政治学教授时,其学术著作曾引起两任总统威尔逊的重视。芮恩施的回忆录《一个美国外交官在中国》(1922年),表达其对中国人渴望国际平等的深切同情(虽然是无效的)。巴黎和会把山东交给日本后不久,芮恩施就辞职了。
与中国外务部的日常接触,由主要国家公使馆中的“汉务参赞”进行。“汉务参赞”往往能影响公使馆负责人的观点。例如,从1911年至1922年任汉务参赞的巴尔敦,便是英国公使馆中起支配作用的人物。巴尔敦娶了怡和洋行一名董事的长女为妻,狂热地维护英国利益,其人虽不机敏,却惯于使用强硬手段,因之颇受在华的英国人喜爱;而其须对付的中国官员,则视其为不受欢迎的人。1922—1929年,巴尔敦任英国驻上海总领事。美国的驻华公使馆的汉务参赞,多来自美国在华的传教士。[36]
使馆界(东交民巷)
驻北京的公使及其属僚居住在使馆界内,是国际法上的不正常现象。1901年的《辛丑和约》规定:“大清国国家允定,各使馆境界,以为专与住用之地,并独由使馆管理。中国民人,概不准在界内居住,亦可自行防守。”新的公使馆界区,比1900年以前扩大了九倍[37],位于内城宏伟的南城墙内,周围新建了一道围墙(和常驻的卫兵守卫)。使馆界的北面和东面,以一块地势略为倾斜的“缓冲地带”为界——这一块开阔的空地,是义和团运动中被夷为平地的帝国翰林院旧址,此时用作打马球,踢足球,学骑马和公使馆卫队训练的场地,也算是用来保护使馆界的。使馆界是从南城墙的前门向东延伸到哈德门(崇文门)(萨道义爵士等人在1904年谴责其同僚们的胃口太大了)。
事实上外交使团扩大的“权利”,大大超过《辛丑和约》第7款规定的范围。部分缓冲地被租给公使馆卫兵常常光顾的旅馆、酒吧间和一个领有执照的妓院。从理论上来说,这块缓冲地是列强共同拥有的产业;与这一原则背道而驰的,是个别国家颁发建筑许可证是有偿条件的。实际上使馆界内已经有了商业企业、商店、教育机构和大量非外交人员——尽管清政府从来不打算开放北京,使之成为外国侨民居住和经商的一个中心。在使馆界内或周围,有顺利饭店、北京饭店[38]、六国饭店(常常聚集一批寻求贷款和采矿合同的人);有汇丰银行、道胜银行、德华银行和横滨正金银行;有几个外国大型货栈,有一个士兵基督教青年会,两家卫理公会医院,一座为公使馆卫兵用的天主教堂,一座卫理公会教堂(可容纳1500人),一所卫理公会女子学校和燕京大学[39](也是卫理公会办的);有伦敦布道会的罗克哈特医学院,美国海外布道会的教堂和学校,盲人慈善堂等。按照规定,华人只有穿着特定制服的使馆仆人及雇员,才准许进入使馆界。事实上,使馆界内经常住有相当数量的中国人,这些人通常住在六国饭店。在1911年以后,六国饭店是以北京政府下台官员避难去处而出名。外交使团屡次向中国政府要求在使馆界内的“避难权”。张勋将军在1917年实行溥仪复辟失败后,就藏在使馆界内的荷兰公使馆内。
1914年才对使馆界进行联合治理,取消了三个独立部分(西段、英国段和东段)。在此以前,各段都是自行治理,并有自己的章程。由三名《辛丑和约》缔约国代表,两名使馆界内的居民代表组成行政委员会,监督执行新的治安章程和道路章程。公使馆和居民私人缴纳土地税,来维持行政委员会的费用。
总的来说,在北京的外交官,是生活在一个与中国人隔开的社会里。这种情况,在清末的最后十来年开始发生变化,民国以后变化更大。1885—1898年任美国驻华公使的田贝所说有一定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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