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1096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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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C.F.雷默:《中国的外国投资》,第123—147页;徐义生:《中国外债统计资料,1853—1927年》,第240—245页。
[116]雷默:《中国的外国投资》,第160页。
[117]扬格:《中国的建国成就,1927—1937年:财政和经济记录》,提供了全面说明。道格拉斯·S.帕俄:《南京政府时期的中国政府财政》(哈佛大学哲学博士学位论文,1950年);《南京时期的中国国家支出》,见《远东季刊》,12.1(1952年11月),第3—26页;《国民党与经济停滞》,见《亚洲研究杂志》,16.2(1957年2月),第213—220页。
[118]美国人口调查局:《美国的历史统计资料,1789—1945年》,第12页。
[119]周舜萃:《中国的通货膨胀,1937—1949年》,第64—65页;张嘉璈:《恶性通货膨胀》,第140—144页。
[120]扬格:《中国与援助之手,1937—1945年》,第440—442页。
[121]千家驹:《旧中国公债史资料》,第370—375页;扬格:《中国的建国成就》,第459—468页。
[122]扬格:《中国的建国成就》,第98、509—510页。1927—1947年期间,财政部的财政顾问扬格,强烈反对50%—60%的较低估计;这个数字出现在伦纳德·G.迁的《中国的现代银行与政府财政和工业》中,《南开社会经济季刊》,8.3(1935年10月),第591页,以及别的地方,源自朱偰:《中国财政问题》,第231—232页。
[123]扬格:《中国的建国成就》,第98—99页。
[124]校注:交通银行不属于CC系,属于旧交通系;中国银行不属于宋子文,属于政学系;中国农民银行是属于CC系,也不属于“中国军队的最高领导”。
[125]校注:中国农民银行成立于1933年,1928年的统计中不应有农民银行。
[126]弗兰克·M.塔马格纳:《中国的银行业与财政》,第121—196页;宫下忠雄:《论中国银行系统》,第103—221页;德永清行:《论中国的中央银行》,第235—350页;安德烈亚·李·麦克尔德里:《上海的钱庄,1800—1935年》,第131—185页。到1934年底,只有中央银行和中国农民银行是政府完全控制的。南京政府仅拥有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20%的股份,并对两行重要人选的任命有些影响。但这两家银行有很大的独立性,并且时常反对政府的财政货币政策。1935年3月,在一次由财政部长孔祥熙执行的经周密计划的突然行动中,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被“收归国有”。
[127]关于战时和战后的财政和通货膨胀,见周舜萃《中国的通货膨胀》; 张嘉璈:《恶性通货膨胀》;扬格:《中国的战时财政与通货膨胀,1937—1945年》。
[128]罗伯特·F.德恩伯格:《外国人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见珀金斯编《中国现代经济》,第28—30页。
[129]C.F.雷默:《中国的外国投资》,第170—171页。
[130]侯继明:《中国的外国投资和经济发展》,第17—22页。
[131]侯继明:《中国的外国投资和经济发展》,第138—141页。
[132]侯继明:《中国的外国投资和经济发展》,第29页。
[133]见本书第三章,费维恺:《外国在华势力》。
第三章 外国在华势力
民国初年,外国势力就在中国扎下根来,表现在许多方面,如领土、人员,条约规定外国单方面所取得的权利,以及武装力量、外交、宗教、商务、新闻机构,海盗般的冒险活动与种族歧视的态度。本章扼要地论述外国人对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和心态诸方面进行冲击的主要形式;至于外国势力对中国人在生活、知识、精神方面引起的后果,本章仍不能一一论列。
外国在华势力范围
与印度、东南亚(泰国除外)和大多数非洲国家不同,在19世纪后半期,列强虽进入衰弱的清帝国,但中国并没有被列强所瓜分。中国之大,远不能为任何一国所独吞。而列强从中国获得令人眼花缭乱的战利品,各国又不能进行满意的分赃。结果是中国的主权虽受到损害,但却从来没有濒于灭亡。外国人始终承认中国的中央和地方的政权,而这个中央政权一直是和地方势力在进行着斗争。由于外国人的利益要求,而中国政府又软弱无力对其要求加以拒绝;于是在中国领土的某些部分,政府的权力在形式上被削弱了,甚至是被放弃了。这样在中国境内,形成了各种各样的条约口岸、租界、租借地和列强的势力范围。
条约港口
“条约口岸”(treaty
port)是一个有多种含义的词。“港口”的准确界说,是一件引起争议的事,《南京条约》(1842年)的英文本更广义地写成“cities
and
towns”(城和镇),外国人在这里有居住和贸易的权利。上海、广州、福州、厦门和宁波是海港,是无疑义的。到了1893年,增辟了28个地方开放对外贸易;在1894—1917年,又增辟了59处;在1917年总数达92处。在这92处通商口岸中,有的是内地城市,有的是在大陆的边境;另有一些是沿海港口或满洲的铁路交叉点;许多增辟的港口是在长江或西江沿岸。总起来说,这些地方统称之为商埠,即贸易港。从法律上说,开放对外通商的口岸可分为三类[1]:“条约港口”,即由某项国际条约或协定而开辟的港口;中国政府无条约义务而自愿开辟的“开放口岸”;“停靠港”,外国轮船获准在该港登岸或载运乘客,并在某种限制下载货,但外国人不得在该处居住。到1915年,92处通商口岸中,只有48处设有海关[2],这说明中国有许多地方在国际贸易中没有发挥重要作用。
在“条约港口”,中国的国家主权在两个方面被外国破坏了:首先,外国侨民在其领事的治外法权管理下,得在此居住,并拥有财产和从事工商活动(而且可以带护照在内地旅行,在法律上除传教士外,不得在内地居住)。其次,在某个条约港口卸下的外国货物,交付一次进口税(按中国不能控制的海关税率)后,如再转运至其他条约港口,即不再缴纳转口税。缔约列强强迫清政府将这种在条约港口实施的税率,扩大到自开口岸。自开口岸和约开口岸是不同的;在自开口岸中,外国“租界”或“侨民居留地”[3],是处于中国地方政府的市政管理和警察控制之下的。
在16个条约口岸设有外国的租界,即专门为外国侨民居住设立的特定区域,其地方的行政权(警察、卫生、道路、建设管理等)由外国人管理,其财政收入是外国当局所征收的地方税。例如天津、汉口、广州的外国人居住区为“租界”。在这些地方,中国政府征用或者买下整个地区,然后永久租给特定的列强(在天津,租给英国、法国、德国、日本、俄国、比利时、意大利、奥匈帝国;在汉口,租给英国、法国、德国、俄国、日本;在广州,租给英国和法国)。[4]占有租界的国家领事,常常得到租界工部局的支持;外国侨民通过租界工部局董事,可以转租到特定的财业。
上海的公共租界和法租界,根据条约,专门划给外国侨民个人居住和经商,但不租给有关国家。中国官员向从原土地所有者手中购买了土地的外国人颁发地契;外国人随即持地契在外国领事馆登记,领事馆发给购买土地的外国人地契保证书,使土地的转让更加确定,并且提高了这些财产的价值,使之对财产托管人的外国律师、传教士和其他的人,能从中获得高额利润。在租界里,虽然有很多中国人通过其外国代理人,实际上也拥有土地,但却是不合法的。在上海的租界内,中国人直接拥有大量土地,其所有权从来没有转让给外国人。
地图5 中国1920年前后的外国“势力范围”
通过在北京的外交使团向总理衙门施加压力(这是列强在中国攫取利益的正式合法手段),上海的公共租界原来是英租界和美租界,大约有一平方英里的地面(见《剑桥中国史》第10卷),在1893年扩展到2.75平方英里,在1899年扩展8.35平方英里。原来面积为0.26平方英里的法租界,经过1881年、1900年和1914年几次扩展,扩大到3.9平方英里。1915年,公共租界工部局和北京的英国公使曾多次交涉,企图正式批准为公共租界划进更多的土地,遭清政府拒绝,而此时中国要求废除所有外国租界的民族主义情绪亦作出反应。但是,租界工部局通过占有邻近租界的土地(先是修建租界以外的道路,即越界筑路,然后铺设自来水总管道和电缆,最后在新扩展的地区征收税款和行使警察权力),事实上,这块土地成了外国控制下的“越界筑路区”,在1916—1925年期间有了相当的发展。
在上海租界,通过外国领事颁布一系列《土地章程》手段,处心积虑建立起完全由外国人独揽大权管理市政的工部局。中国人在同意1842年、1843年和1858年的条约时,没有把这种类似地方自治发展当成一回事,当外交使团提请北京政府正式批准这些条款时,北京也不得不作为既成事实予以接受。在有些时候,使团对条款大加修改,如1898年修改上海的计划。1898年的《土地章程》,在1928年华人代表获准参加工部局以前,是公共租界“宪章”最后一次修正。这个章程,给占统治地位的“大班寡头政治”提供了正式的自治,但较之其所要求的要少一些。因为按照章程,租界每年纳税会议的决议,依然要受上海的领事团和北京外交使团的批准,这就使上海工部局的权力在名义上受到限制。工部局与领事团和外交使团之间的摩擦,也是屡见不鲜,有时达到公开程度。虽然领事团和外交使团对上海的外国侨民以盛气凌人的态度对待中国地方官员作了批评,但通常是支持这种态度的。
上海公共租界的工部局,形式上只是纳税人会议的执行机构,逐步扩大了权力,取得了广泛的行政权力,其中包括向租界中的中国居民征税和维持治安的权力(除了土地税——因为土地是在中国领土之内,和关税以外,中国不得向上海的租界征税)。工部局董事会的9名董事是在外国选民中产生;选民必须拥有不低于500两白银的地产,或每年缴纳不低于500两白银的租金。这类选民,在民国初年略多于2000人,不到在租界内居住的外国人的10%。如无重大事项,纳税人会议的到会人数很少。进入工部局董事会的人选,是由一个核心小圈子里的英国人严格控制,代表工商界的利益。工部局的市政雇员,绝大部分都是英国人(在20世纪20年代初,雇员总数为1076人,其中965人为英国人,还不包括在巡捕房中的792名锡克人),所有的主要部门——卫生处、工程处、电气处、沟渠部、财务处、救火队、万国商团以及工部局、董事会领导职务的负责人也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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