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与和平(校对)第145部分在线阅读

字体大小: | | 上一章 / 章节目录 / 下一章 / 返回书籍页面 / 当前阅读进度145/147

关于意志自由的问题存在着这样的矛盾,这个问题自古以来就占据了最卓越的人类头脑,自古以来就有人把它的全部重大意义提出来了。
问题就在于,如果把人当作观察的对象来看待,不论从什么观点——神学的、历史的、道德的、哲学的——我们都发现人正如一切存在的东西一样,必须服从普遍的必然法则。但是,如果把他当作我们意识到的东西从我们内心来看他,我们觉得我们自己是自由的。
这种意识是完全独立的,不依赖理性的自我认识的来源。人通过理性来观察自己;但是只有通过意识他才认识自己。
如果没有自我意识,任何观察和理性的运用都是不可思议的。
要想理解、观察和推理,人首先必须意识到自己是活着的。一个人有了意愿,也就是意识到他的意志,他才知道自己是活着的。但是,当人意识到构成他生命实质的意志时,他只能意识到它是自由的。
假如,人在观察自己的时候,他看出他的意志总是按照同一的法则活动(不论他所观察的是取食物,用脑筋的必然性,还是观察任何别的),他不能不把他的意志总是按照同样的方向活动看作意志的限制。没有自由,也就无所谓限制。一个人觉得他的意志受限制,正因为他意识到他的意识是自由的。
你说:我是不自由的。但是我举起我的手,又把它放下。人人都懂得,这一不合逻辑的答案是一种无法反驳的自由的证明。
这个答案是不属于理性的意识的表现。
假如自由的意识不是一个独立的不依赖理性的自我认识的源泉,那么,它就是可以论证和实验的。但实际并不存在这种情况,而且是不可思议的。
一系列的实验和论证对每个人表明,他,作为观察的对象,服从某一些法则;人一旦认识了万有引力或不渗透性的法则,他就服从这些法则,并且永远不会抗拒这些法则。但是,同样一系列的实验和论证对他表明,他内心感觉的那种完全的自由是不可能的,他的每一动作都取决于他的肌体,他的性格,以及影响他的动机;但是人类从来不服从这些实验和论证的结论。
一个人根据实验和论证知道一堆石头向下落,他毫不怀疑地相信这一点,在任何情况下他都期望他所知道的那个法则得到实现。
但是,当他同样毫不怀疑地知道他的意志服从一些法则的时候,他不相信这一点,而且也不可能相信。
虽然实验和论证一再向人表明,在同样情况下,具有同样的性格,他就会跟先前一样做出同样的事情,可是,当他在同样情况下,具有同样性格、第一千次做那总得到同样结果的事情的时候,他仍然像实验以前一样确定无疑地相信他是可以为所欲为的。每个人,不论是野蛮人还是思想家,虽然论证和实验无可争辩地对他证明,在相同的条件下,有两种不同的行动是不可想象的,但是他仍然觉得,没有这种不合理性的观念(这种观念是自由的实质),他就无法想象生活。他觉得就是这样的,尽管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没有自由这个概念,他不仅不了解生活,而且连一刻也活不下去。
他之所以活不下去,是因为人类的一切努力,一切生存的动机,都不过是增加自由的努力。富裕和贫穷、荣誉和默默无闻、权力和屈服、力量和软弱、健康和疾病、教养和无知、工作和闲暇、饱食和饥饿、道德和罪恶,都不过是较大或较小程度的自由罢了。
一个没有自由的人,就只能看作是被夺去生活的人。
假如理性认为自由的概念是一种没有意义的矛盾,好像在同一条件下进行两种不同动作的可能性一样,或者好像一种没有原因的行动的可能性一样,那只能证明意识不属于理性。
这种不可动摇、不可否认、不受实验或论证所支配的自由的意识,为所有思想家所承认,毫无例外为每个人所感到,没有它就不能有任何关于人的观念的自由的意识,这是问题的另一面。
人是全能、全善、全知的上帝的创造物。罪恶(罪恶的概念是由人类的自由的意识中产生的)是什么呢?这是神学的问题。
人的行动属于用统计学表示的普遍的不变法则。人类对社会的责任(这一概念也是从自由的意识中产生的)是什么呢?这是法学的问题。
人的行动是从他的先天性格和影响他的动机中产生的。良心是什么,从自由的意识中产生出来的行为的善恶认识是什么?这是伦理学的问题。
联系人类的全部生活来看,人是服从决定这种生活的法则的。但是,孤立地来看那同一个人他似乎是自由的。应当怎样看待各民族和人类的过去生活呢——作为人们自由行动的产物呢,还是作为人们不自由行动的产物呢?这是历史的问题。
只有在我们知识普及、具有自信的时代,多亏最有力的愚昧工具——印刷品的传播,才把意志自由的问题提到这个问题本身不能存在的地位。在我们这个时代,大多数所谓先进人物,也就是一群不学无术的人,从事博物学家的工作,研究问题的一个方面,以求得全部问题的解答。
灵魂和自由不存在,因为人的生活是筋肉运动的表现,而筋肉运动取决于神经的活动;灵魂和自由意志并不存在,因为在远古时代我们是由猴子变来的,——他们就是这样说、写、印成书刊,一点也不怀疑,他们现在那么奋力用生理学和比较动物学来证明的那个必然性的法则,早在几千年前,不仅被所有宗教和所有思想家所承认,而且从未否认过。他们不知道,在这个问题上,自然科学只能阐明问题的一个方面。因为,从观察的观点来看,理性和意志不过是脑筋的分泌物(sécrétion),遵循一般的法则,人可能是在那无人知道的时代从低级动物发展起来的,这事实不过从一个新的方面阐明几千年前所有宗教和哲学理论都承认了的真理,从理性的观点来看,人从属于必然性的法则,但是它一点也没有促进这个问题的解决,这个问题具有建立在自由意识上的相反的另一方面。
假如人是在无人知道的时代从猴子变来的,这与说他是在某个时期用一把土做成的,是同样可以理解的(前者的X是时间,后者的X是起源),而人的自由意识怎样与他所从属的必然性法则相结合的问题,是不能用比较生理学和动物学来解决的,因为从青蛙、兔子和猴子身上,我们只能观察到筋肉和神经活动,但是从人身上,我们既能观察到筋肉活动和神经活动,也能观察到意识。
自以为能解决这个问题的博物学家和他们的信徒,正如这样一些灰泥匠:本来指定他们粉刷教堂的一面墙壁,可是他们趁着总监工不在,在一阵热情发作下,粉刷了窗子、神像、脚手架,以及还未加扶壁的墙壁,他们很高兴,从他们作灰泥匠的观点来看,一切都弄得又光又滑。

在解决自由意志和必然性的问题上,历史比其他知识部门有一个优点:对于历史,这个问题不涉及人类自由意志的实质,只涉及这种意志在过去和一定条件下的表现。
在解决这个问题上,历史与其他科学的关系,就像实验科学与抽象科学的关系一样。
历史研究的对象不是人的意志本身,而是我们关于它的观念。
因此,历史不像神学、伦理学和哲学,它不存在自由意志和必然性相结合的无法解决的奥秘。历史考察人对生活的观念,这两种矛盾的结合已经在人对生活的观念中实现了。
在实际生活中,每一历史事件,每一人类行动,都被了解得非常清楚、非常明确,没有丝毫矛盾的感觉,虽然每一事件都表现为一部分是自由的,一部分是必然的。
为了解决自由和必然性怎样结合和这两个概念的实质是什么的问题,历史哲学也可以、而且应当走一条与别的科学相反的道路。历史不应当先给自由意志和必然性这两个概念本身下定义,然后把生活现象列入那两个定义,历史应当从大量历史现象中引出自由和必然性这两个概念的定义,而那些现象总是与自由和必然相关联的。
我们不论怎样考察关于许多人或一个人的活动的观念,我们总是把这种活动理解为部分人的自由意志和部分必然性法则的产物。
不论我们所谈的是民族的迁徙和野蛮人的入侵,还是拿破仑三世的命令,还是某一个人一小时前从几个方向中选出一个散步的方向的行动,我们都看不出丝毫的矛盾。在我们看来,指导这些人的行动的自由和必然性的限度是很明确的。
关于自由多少的观念时常因我们观察现象的观点不同而不同;但是永远有共同的一面,人的每一行动,在我们看来,都是自由和必然性的一定的结合。在我们所考察的每一行动中,我们都看出一定成分的自由和一定成分的必然性。而且永远如此:在任何行动中自由越多,必然性就越少;必然性越多,自由就越少。
自由比必然性是多还是少,这要看在考察行动时所用的观点而定;但是两者的关系总是反比例的关系。
一个落水的人,抓住另一个人,那人也要淹死了;或者,一个因为哺乳婴儿而疲惫不堪的、饥饿的母亲,偷了一些食物;或者,一个养成守纪律习惯的人,在服役的时候,遵照长官命令,杀掉一个不能自卫的人——在知道那些人所处的条件的人看来,似乎罪过比较小,也就是自由比较少,属于必然性的法则比较多;而在不知道那个人自己就要淹死、那个母亲在挨饿、那个士兵在服役等等的人看来,自由就比较多。同样,一个人二十年前杀过人,从那以后就和平无害地生活在社会中,他的罪过似乎比较小;在二十年后来考察他的行为的人看来,他的行为似乎更属于必然性的法则,而在他犯罪第二天来考察他的行动的人看来,他的行为比较自由。同样一个疯狂的、醉酒的,或高度紧张的人的每一行动,在知道有那种行动的人的精神状况的人看来,似乎自由比较少,必然性比较多;而在不知道的人看来,就似乎自由比较多,必然性比较少。在所有这些情形中,自由的概念随着考察行动时所持的观点而增减,必然的概念也相应地或增或减。所以,必然性的观念越大,自由的观念就越小。反之亦然。
宗教、人类常识、法学和历史本身,都同样了解必然性和自由之间的这种关系。
我们关于自由和必然性观念的增减,一无例外地取决以下三类根据:
一、完成行为的人与外部世界的关系,
二、他与时间的关系,
三、他与引起行动的原因的关系。
一、第一类根据是,我们或多或少认识了人类与外部世界的关系,或多或少明确了每个人在与他同时并存的一切事物的关系中所占的一定的地位。由这类根据可以看出,一个将要淹死的人比一个站在干地上的人更不自由,更多属于必然性;还可以看出,一个在人烟稠密的地域与别人有密切关系的人的行动,一个受家庭、职务、企业束缚的人的行动,比一个离群索居的人的行动,无疑更不自由,更多属于必然性。
假如我们只观察一个人,不管他与周围一切的关系,我们就觉得他的每一行动都是自由的。但是,假如我们只要看到他与他周围一切的关系,假如我们看到他与不论何种事物的联系——与他说话的人、与他所读的书、与他所从事的工作,以致与他周围的空气,与照在他周围东西上的光线的联系,我们就看出,每样东西对他都有影响,至少支配他的行动的某一方面。于是,我们越多看到这些影响,关于他的自由的观念就越减少,关于他服从必然性的观念就越增加。
二、第二类根据是:人们或多或少看出人与世界在时间上的关系,或多或少明确了那个人的行动在时间上所占的地位。由这类根据可以看出,使人类产生的那第一个人的堕落,显然比现代人的结婚更不自由。由此还可以看出,在几世纪前、在时间上与我有关联的人们的生活和活动,我觉得不像一个现代人的生活(我还不知道他的生活的后果)那么自由。
在这方面,关于自由和必然性的逐渐认识,决定于完成那件行动和我们判断它之间所经历的时间的长短。
假如我考察我在一分钟以前与我现在所处的环境几乎相同的环境下所完成的一个行动,我觉得我那个行动无疑是自由的。但是,假如我考察我在一个月前完成的一个行动,那么,因为是在不同的环境下完成的,我不得不承认,假如没有那次的行动,从现在这个行动所产生的许多良好的、满意的、甚至重要的结果也就不会有了。假如我回忆更远的十年或更多的时间以前的一次行动,那么,我就觉得我现在这次行动的后果更为明显;我也觉得难以想象,假如没有那次行动,会是怎么样的。我回忆得越远,或我对同一件事思考得越深,我就对我的行动的自由越加怀疑。
在历史上,关于自由意志在人类公共事业中的作用,我们发现同样的信念的级数。我们觉得,现代的任何事件无疑都是一定的全体人们的行动;但是对于一个比较遥远的事件,我们已经看到它必然的后果,除此之外,我们想象不出任何别的后果。我们考察的事件越远,我们就越觉得那些事件不是任意作出的。
我们觉得,奥战争[39]无疑是俾斯麦的诡诈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事产生的后果。
我们虽然已经觉得可疑,而仍然认为拿破仑那些战争是英雄们的意志所产生的后果;但是,我们已经把十字军看作占有确定位置的事件,没有这个事件,欧洲的近代史就不可想象,虽然在十字军的编年史家看来,这个事件不过是某些人的意志的产物。至于各民族的迁徙,今天已经没有人会认为欧洲的复兴决定于阿提拉[40]的任意作为。我们所观察的历史对象越远,造成事件的那些人的自由意志就越可疑,必然性的法则也就越明显。
三、第三类根据是,我们对理性所必然要求的无穷无尽的因果关系的了解,而且为我们所理解的每一现象(因而是人的每一个行动),作为以往现象的结果和以后现象的原因,应当有它确定的地位。
依照这类根据,我们对那些由观察得来的属于人类的生理的、心理的、历史的法则认识得越清楚,我们对行动的生理的、心理的、历史的原因了解得越正确,——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我们所观察的行动越简单,我们所研究的人物的性格和头脑以及他的行动越不复杂,于是我们觉得,我们的行动和别人的行动就越自由,就越不属于必然性。
当我们完全不了解一种行为的原因时——不论这是罪行还是善行,或者甚至是一种无所谓善恶的行为,我们就认为这种行为的自由成分最大。假如是罪过,我们就急切地要求惩罚它;假如是善行,我们就给予很高的评价。假如是无所谓善恶的行为,我们就承认它是最富于个性,独创性和自由的行为。不过,我们只要知道无数原因中的一个,我们就会看出一定成分的必然性,也就不那么坚持惩罚罪过,认为善行并不是了不起的功绩,对貌似独创行动也认为并非那么自由了。一个犯人是在坏人中长大的,这就使得他的罪过不那么严重了。父母为子女的自我牺牲,可能得到奖赏的自我牺牲,比无缘无故的自我牺牲更可理解,因而似乎不那么值得同情,自由的程度比较小。教派或政党的创立者或发明家,一旦我们知道他的行动是怎样准备起来的,用什么准备起来的,就不那么使我们惊异了。假如我们有大量的经验,假如我们的观察不断地在人们的行动中寻求因果关系,那么,我们越是更准确地把因果联系起来,我们就越觉得他们的行动是必然的,是不自由的。假如我们考察简单的行动,并且有大量那一类的行动供观察,我们对那些行动的必然性观念一定更强了。一个不诚实的父亲的儿子的不诚实行为,一个落到坏人中间的女人的不正当行为,一个酒鬼的醉酒等等,我们越了解这些行为的原因,就越觉得这些行动是不自由的。假如我们考察智能低下的人的行为,例如,考察一个小孩、一个疯子、一个傻子的行为,那么,因为我们知道他们的行为的原因和性格与智力的简单,我们就会看出必然性成分很大,自由意志成分很小,甚至我们一旦知道造成那行为的原因,我们就可以预言它的结果。
一切法典所承认的无责任能力和减罪的情形,就完全建立在这三点根据上面。责任的大小,要看我们对受审查的那个人所处的环境认识的多少,要看完成那行为和进行审查相距多少时间,还要看我们对行为的原因了解的程度。

因此,我们对自由意志和必然性的观念,依据人与外部世界的联系大小,依据时间距离的远近,依据对原因的依赖大小(我们是从这些原因中来考察一个人的生活现象的),而逐渐减少或增加。
因此,假如我们考察一个人的这样一种情况:他同外部世界的联系是最为人所知的,他完成的行为离判断这个行为的时间是极长的,行为的原因是最容易理解的,那么,我们就得到最大的必然性和最小的自由意志的观念。假如我们考察一个与外部条件的关系最少的人,他完成行为的时间离现在非常近,他的行为的原因是我们难以理解的,那么,我们就得到最小的必然性和最大的自由意志的观念。
但是,不论在前一种情形或者在后一种情形,不论我们怎样改变我们的观点,不论我们怎样弄清楚人与外部世界之间的关系,或者不论我们怎样觉得那关系无法了解,不论把时期怎样延长或缩短,不论我们觉得原因是可知或不可知,我们都不能想象出完全的自由或完全的必然性。
一、不论我们怎样想象一个人如何不受外部世界的影响,我们永远得不到在空间上自由的概念。人的任何一个行动都不可避免地受他自己的身体和他周围的事物的制约。我举起胳膊,然后放下来。我觉得我的行动是自由的;但是,问问自己:我能不能朝所有的方向举起胳膊呢?于是就看出,我是朝着行动最不受周围的事物和我自己的身体构造的妨碍的方向举胳膊的。我从所有可能的方向中选出一个,因为在这个方向上障碍最少。如若要我的行动自由,必须使我的行动不致碰上任何障碍。如若想象一个人自由,我们必须想象他超出空间以外,那显然是不可能的。
二、不论我们使判断的时间怎样接近行动的时间,我们仍然得不到时间上的自由概念。因为,假如我考察一秒钟以前完成的一种行为,我仍然认为那行为是不自由的,因为它是与完成它的那时刻分不开的。我能举起胳膊吗?我举起它来;但是问问自己:我能在已经过去的那时刻不举胳膊吗?要使我自己相信这一点,我在下一个时刻不举起胳膊。但是,我并非在向我自己提出关于自由的问题的那第一个时刻不举起它的。时间已经过去了,留住它不是我能办到的,我那时举起的胳膊已经不是我这时不举的胳膊了,我举胳膊时的空气也已经不是现在围绕着我的空气了。完成第一个活动的那个时刻是一去不复返的,在那个时刻我也只能完成一种活动,不论我完成什么活动,那种活动只能是唯一的一个。在那时刻之后我不举胳膊,并不证明我能不举它。因为在那一个时刻我只能做一个动作,它不可能又是别的任何动作。要把它想象作自由的,就必须想象现在的它,又是过去和将来之间的它,就是说,超出时间以外的它,这是不可能的。
三、不论对原因的了解有多么大的困难,我们永远得不出一种完全自由(就是说,完全没有原因)的观念。不论我们对我们自己的或别人的任何行动中的意志表现的原因是多么难以了解,智能的第一个要求就是假设和探求一个原因,因为没有原因的任何现象都是不可想象的。我举起胳膊进行活动,与任何原因无关,但是我要做一个没有原因的动作,这就是我的行动的原因。
但是,即使设想一个完全不受一切影响的人,只考察他现在这一瞬间的行动,假定他这行动不是由任何原因引起的,认为必然性的残余小得等于零,我们也得不出人有完全自由的概念,因为不受外部世界的影响、超出时间以外,与原因毫无关系的生物,已经不能算是人了。
同样,我们也绝不能想象一个人的行动完全没有自由,完全服从必然性的法则。
一、不论我们怎样增加我们对于人所处的空间的条件的知识,这种知识永远是无穷尽的,因为这些条件的数目是无限的,正如空间是无限的一样。因此,既然不能确定所有的条件,不能确定人所受到的一切影响,那就不会有完全的必然性,也就是存在着一定成分的自由。
二、不论我们怎样延长我们考察的现象和判断那现象之间的期限,而这期限是有限的,时间是无限的,因此,在这方面也决不会有完全的必然性。
三、不论行动的原因这条锁链怎样容易了解,我们也永远不会了解全部的锁链,因为它是无穷无尽的,因此我们还是永远得不出完全的必然性。
但是,除此以外,即使认为残余的意志自由小得等于零,我们认为,在某种情形下,例如在一个将死的人、一个未生的胎儿,或者一个白痴的情形下,完全没有意志自由,这样我们就连我们考察的那个人的概念也毁掉了;因为一旦没有了意志自由,也就没有人了。因此,一个人的行动完全服从必然性的法则,没有丝毫的意志自由,这种观念正如一个人完全自由行动的观念一样,是不可能的。
因此,要想象一个人的行动完全服从必然性的法则,没有任何意志自由,我们就得假定有无限数量的空间条件、无限长的时限和无限多的原因,都了如指掌。
要想象一个人完全自由,不服从必然性的法则,我们就得想象他是一个超空间,超时间,与任何原因无关的人。
在第一种情形下,假如没有自由的必然性是可能的,我们就由那个必然性自身得出必然性法则的定义,也就是得出一种没有内容的单纯的形式。
在第二种情形下,假如没有必然性的自由是可能的,我们就达到一种超空间、超时间和无原因的无条件的自由,这种自由本身既然是无条件的、无限制的,那就是什么也没有,或是没有形式的单纯的内容。
概括地说,我们达到形成人类全部宇宙观的两项原则——不可知的人生实质和究明这种实质的法则。
理性说:一、空间及赋予它本身可见性的各种形式——物质,是无限的,否则是不可想象的。二、时间是没有刹那间休息的无限的运动,否则是不可想象的。三、原因和结果的联系没有起始也不可能有终结。
意识说:一、只有我一个,一切存在都不过是我;因此,我包括空间。二、我用现在静止的一刹那来测量流动的时间,只有现在这一刹那我意识到我活着;因此,我是超出时间的。三、我是站在原因之外的,因为我觉得我生活中的每一现象的原因就是我自己。
理性表达出必然性的法则,意识表达出意志自由的实质。
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是人类意识中的生活实质。没有内容的必然性是三种形式的人类理性。
自由是受考察的对象。必然是考察的对象。自由是内容。必然是形式。
只有把两种认识的源泉分开——这两种认识的关系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就得出单独的、互相排斥的和无法理解的自由和必然性的概念。
只有把它们结合起来,就得出关于人类生活的明确观念。
离开这互相规定为形式和内容的结合的两个概念,任何生活都是不可想象的。

< 章节目录 >   < 上一章 >   当前阅读进度145/147   < 下一章 >   < 返回书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