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元六书(校对)第9部分在线阅读
照程朱的旧说,此五常即是人所有之人之性之内容。人所有之人之性是俱生底。人之性中有仁,所以人有恻隐之心;人之性中有义,所以人有羞恶之心;人之性中有礼,所以人有辞让之心;人之性中有智,所以人有是非之心。信则如“五行之土,无定位,无成名”,如上所引朱子所说。仁义等是性,是未发;恻隐、羞恶等是情,是已发;而心则包已发未发,所以说“心统性情”。此是程朱对于孟子所说四端之解释。照我们的看法,凡无论何种社会,所皆须有之道德,其理可以说是为人之理所涵蕴。依照人之理者,其行为必依照此诸道德之理。不过此诸道德都是什么,则哲学不必予以肯定。程朱说五常即是人所有之人之性之内容,即是人之理之内容,则对于人之理之内容,肯定过多,可以不必。
第六章 势 历史
(一)势与因之而成之事物
势亦是与理相对者,我们常说“势所必至”,又说“理有固然”。有某理则某种事物可实际地有而不必有。如某种事物能为实际底有,则必先有某种底势。例如有飞机之理,即可有实际底飞机,但实际底飞机,直至最近始有。昔人亦有以种种方法,试作飞行工具者,但均不能成功。今人所以能制飞机者,盖因今人可靠我们现在所有关于物理、气象等方面之知识,可用内燃机之发动机,可用轻金属等材料。此等各方面底事物之联合,即成一种势;在此种势下,人即可发现飞机之理,而依照之以制造飞机。就真际方面说,飞机之理是本然有底。但就实际方面说,若无可以制造飞机之某种势,则人不但不能制造飞机,并且不能发现飞机之理。凡某理发现之时,即某种事物可实际地有之某种势已成之时。
一种事物之实际地有所需要之一种势,与一事物之实际地有所需要之阳,有何不同?大概言之,我们说阳,是就一件事物之实际地有说。我们说势,是就一类事物之实际地有说。例如我们说阴阳,我们可以说,一件事物有一件事物之阴阳;但我们不能说,一类事物有一类事物之阴阳。因为所谓阴阳,只是对于一件事物说。一类事物之相同,在于其有同性,至于其类中各个分子所有之阴阳,则可各不相同。我们说势,则是就类说。我们说:“如有为某种事物之事物,则必有某种势。所谓为某种事物之事物,事实上亦是一件一件底事物,但我们说此话时,我们的意思是以此一件一件底事物为一类之实际底分子而说之,不是以其为一件一件底事物而说之。例如我们说:如有飞机,则必有某种势;事实上所有者,亦是一个一个底飞机,但我们于此说飞机时,我们的意思是说属于飞机一类之物,而不是说某一个飞机。
我们于第二章中说,每一事物皆有其阳圈。其阳圈中之每一事物,又各有其阳圈。如是重重无尽,颇似华严宗所谓因陀罗网境界者。就一种事物之实际地有所需要之势说,其势中之每一种事物之实际地有,又各需要一种势。此一种势中之每一种事物之实际地有,又各需要一种势,如是亦重重无尽。一种事物之实际地有所需要之重重无尽之势,可总名曰大势。在我们普通言语中,我们常说“大势所趋”。严格言之,所谓大势,即是实际底世界于某一时所有之状况。用另一句话说,所谓大势,即是某一时之整个底实际。就一种事物之实际底有说,即就一理之有实际底例说,一种事物之实际底有,需要一种势;就此一种势之实际底有说,一种势之实际底有,需要一种大势。一种大势,即对于一理之有实际底例之某一时之整个底实际。
大势是某一时之整个底实际,势亦可说是实际中某一时之某种状况。所以我们有时亦谓势为时。郭象说:“揖让之于用师,直是时异耳,未有胜负于其间也。”(《庄子·天地》注)尧舜揖让,汤武征诛,是两种事。此两种事之有,俱因于其时之某种状况,其时之某种势。一时有一时之势,简言之,曰时势。
某种势与因之而成之某种事物之关系,是必要底,而不是充足底。此即是说:如有某种事物,必有某种势;如无某种势,必无某种事物,但有某种势,不必有某种事物。所以我们只说某种事物因某种势而成,而不说某种事物由某种势而生。
已有之某种势,如又无有,我们谓之为势去。在普通言语中,我们常说“大势所趋”;又常说“大势已去”。前者谓其方来,后者谓其已去。如某种势去,则因此某种势而成之某种事物,即不能存在。有某种事物,必有某种势,无某种势,必无某种事物。如有为某种事物之某甲或某乙,其所因以成为某种事物之势如去,则此某甲或某乙,如仍继续存在,必变为可因某种新势而成之某种事物。此某甲或某乙所因以成为某种事物之某种势,如去,则某种事物即不能有;就此某种事物说,此所谓穷。为此种事物之某甲或某乙,于此即须变为可因某种新势而成之某种事物;就此某甲或某乙说,此所谓穷则变。此某甲或某乙必变为某种新事物,然后可以存在,就此某甲或某乙说,此所谓变则通。某种新势之自身,不能即使某甲或某乙变为可因之而成之某种事物,但某甲或某乙,如其继续存在,则必变为此种新事物。
上段所说,可用另一套话说之。理是本然底,“百理俱在平铺放着”。依照某理之事物,即有某性,使有某性之某甲或某乙可以存在之某种势如去,则此有某性之某甲或某乙,如其继续存在,必随顺某种新势,变为可因此种新势而存在之有另一性之某甲或某乙,否则即不能存在。某甲或某乙变为有另一性之某甲或某乙,即是某甲或某乙有一新性,即是其依照一新理,亦即是其入一新类。此某甲或某乙所经之变化,即是自一类入另一类之变化。此即第三章所说道体之变通底日新。如某甲或某乙,能如此随势改变,用《易传》的话说,可以说是“与时偕行”。
我们说,在某种势下,某甲或某乙,如其继续存在,必变为某种事物,而不说,在某种势下,某甲或某乙必变为某种事物。在某种势下,某甲或某乙可以不变成,或变不成,某种事物,不过如其不变成,或变不成,则即不能存在耳。讲演化论者说:“适者生存。”所谓适者,适于其所遇之某种势也。我们所见之生存者,俱系适者。非无不适者,不过不适者已不存在耳。海格尔说:“凡存在者都是合理底。”若照我们所说理之意义,我们可以说:“凡存在者都是合理底,而且又都是合势底。若只合理而不合势者,亦不能存在。”
我们如此说法,异于一种所谓机械论。此种机械论以为在某种势下,一某甲或某乙必可成为某种事物,或以为在某种势下,某种事物必可发生。此后说较通于前说,因此后说并不对于某甲或某乙有所肯定也。然如在某种势下,所有之事物,均未适应成功,在理论上亦非必不可能。
(二)社会制度与思想
我们于上章说,社会有许多种类。每种社会皆有其理。理是本然底,但专就理说,有此理亦不过有此理而已。至于实际上有无此种社会之存在,换言之,实际底社会有无依照此理以成立者,则与理无关,而与势有关。例如中国现所将变成之新社会,其理是本然底,且事实上已有许多社会依照之而成立。但中国以前未成为此种社会,其所以未成为此种社会,即因其未有如现时所有之一种势。
某种社会制度,必须在某种势中,方可实际地有。如某种势去,则因此种势而有之某种社会制度,自然归于消灭。专凭一部分人之愿望,以求某种社会制度之实现,或求阻止某种社会制度之消灭,是不能成功底。《老子》说:“为者败之,执者失之。”某种势未至,而专凭一部分人之愿望以求某种事物之实现,是即“为”之,“为”之是不能成功底。某种势已去,而专凭一部分人之愿望,以求阻止某种事物之消灭,是即“执”之,“执”之亦是必失败底。关于一种社会制度之实现与消灭,尤是如此。
自又一方面说,实际底某种思想,是某种势之反映。此即是说,人必于某种势下,方能有某种思想。就社会制度说,如一社会之中,有一部分人,对于此社会原来所有之旧制度,觉其仍须保存,此即此旧制度所因而有之势尚未全去,其余波反映于此社会中人之思想者。如另有一部分人,觉此旧制度必须变改,而代以某种新制度,此即此新制度所因而有之势已渐来,其先声反映于此社会中人之思想者。若其势毫无,则人即不能知有此新制度,更说不到思想,说不到愿望。人的知识,恰如人的眼睛。人的脚走到那一点,眼睛才能看到那一点。眼睛所看到者,自然比脚所走者远一点,但亦远不了很多。
有人以为某社会内之人,先有某种思想,然后此社会方成为某种社会。就某社会之完全成为某种社会说,此话亦是。于某社会正在成为某种社会之程序中之时,必已有一部分人,先已有某种思想。此是不错底。但不可因此即说,某社会内之人,能凭空有某种思想。凡一某种社会内之人,有所谓新思想之时,即某种社会已到或将到穷之时。于此时必已有一种新势,使为此种社会之国家或民族,若其继续存在,必变为另一种底社会。有些人先感觉此种新势,先表示其感觉。所谓新思想,即此一种感觉之表示也。所谓先知先觉,即知此觉此者也。先知先觉,对于社会,有觉之之力,如所谓“晨鸡一鸣天下晓”者。晨鸡一鸣,有唤醒人之力,其鸣亦在天晓之前,此是事实。但不可说晨鸡一鸣能使天晓。它并不能使天晓,它不过能先觉天晓。非晨鸡一鸣而天始晓,乃天欲晓而晨鸡始鸣也。
有人以为某时某地之思想,皆所以拥护其时其地之社会制度者。某时某地之思想,固可有此功用,但不可以为某时某地之有此种思想者,对于其自己之思想,亦持如此看法。亦不可认为某时某地之有此种思想者,皆有意如此作。有思想者对于其自己之思想,皆笃信其为超时代超地域之最后底真底道理。如其无此笃信,而但有意地作逢迎社会之说,所谓哗众取宠,曲学阿世者,其思想即不能有任何力量。一时一地之有思想者,如果他是有思想者,必不是为拥护其时其地之社会制度,而有其思想,不过历史家于事后观之,可以见其是如此而已。
又有人以为某时某地之思想,皆为其时其地之统治阶级所创造,以麻醉其所统治者。此说亦不全是。某时某地之统治者,皆利于维持其时其地原有之社会制度,故对于拥护其时其地之社会制度之思想,或与之相应之思想,自然积极提倡。不过谓某时某地之统治者,能有意地创造一种思想,则又过于重视统治者之人力。其实人在某社会中,如其有思想,其思想必为与某种社会相应之某种思想。人有某种思想,则自然觉其所在之社会所有之社会制度是合理底,是天经地义,不容改变底。如对于其时其地之社会制度,及与之相应之思想,能有怀疑之论发生,则必其社会制度所因而成为实际地有之某种势,已发生变动,此怀疑之论,即其变动之反映也。若其势无任何变动,则怀疑之论,即无从发生,而在此社会制度中之人,皆自觉其制度是合理底。我们处现在世界中,见有许多不同底社会制度,不同底思想,同时存在,遂以为对于社会制度或思想之怀疑与争论,乃极易有而且应有之事,不知此乃由于我们现在世界之特有情形。我们现在之世界,因交通工具之进步,全世界已成为一片。但此一片之中,各处之改变,则非一律。有已全改为新制度者,有正在改变中者,有尚在用旧制度者。于是各种制度,各种思想,纷然杂陈,此为一所谓过渡时代所有之情形。若在一定底社会制度中,则其人之思想见解,自必以其制度为合理底,而不能对之有疑义发生。
(三)社会制度之好坏
若问:各种社会制度,何者是好,何者是坏?我们答,就各种社会之理本身说,无所谓好坏;就人对于社会制度之愿望说,能使人之欲得到满足愈多者,即能使人愈快乐者,其制度即愈好;就一时一地之社会说,则合乎其时其地之某种势之社会制度是好底;否则是坏底。
凡理,就其本身说,或从真际之观点说,皆无所谓好坏,或善恶。从实际之观点说,则凡理皆可说是最好底,最善底,因为每一理都是其类之事物之极。此点我们于第四章中已说。
我们于第四章中说,由人所有之性或由一个人所有之性发出之事,其是恶者,有些是与由人之性发出之事冲突,有些是与某种社会制度冲突。我们在第五章又说,在一社会内,其分子必遵守其社会所依照之理所规定之基本规律,其行为合乎此者是道德底,反乎此者是不道德底。但各种社会之理所规定之基本规律不同,所以在某一种社会之内是不道德底行为者,在另一种社会之内可以不是不道德底。假定有两种社会,在其一种中之有些不道德底行为,在其另一种中不是不道德底,则此另一种社会所有之制度是比较好底,因为在其中之人,其欲可以得到较多底满足,其人可以较快乐。
某国家或某民族于一时所行之某种社会制度,本亦是因一种势而有;若其势既变,则此国家或民族所行之社会制度即不能有。此国家或民族,即到我们于上文所说穷则变之阶段。此国家或民族即应因此种新势而变为另一种之社会。如其能如此,此国家或民族即到我们于上文所说变则通之阶段。但此种新势只能使此国家或民族能有一种新社会制度,而不能使其必有一种新社会制度。如此国家或民族不能变通,则即与其原来所行之社会制度,同归于穷,同归于尽。
由此说,一种之社会制度,适合于某国家或民族于一时所遇之某种势者,都是好底。道家注意此点。《庄子·天运》说:“夫水行莫如用舟,而陆行莫如用车,以舟之可行于水也,而求推之于陆,则没世不行寻常。古今非水陆与?周鲁非舟车与?今蕲行周于鲁,是犹推舟于陆也,劳而无功,身必有殃。”郭象说:“夫礼义,当其时而用之,则西施也。过时而不弃,则丑人也。”(《庄子·天运》注)法家亦注意此点。《商君书》说:“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因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更法》)《韩非子》说:“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五蠹》)此皆说:一种社会制度,合时则是好底;不合时即是坏底。合时即是合势。
我们亦不能说,在与我们不同底,或即是较不好底,社会制度中之人,亦必是不快乐底。假使在一种社会制度中之人,能知有一种可以使之较快乐之社会制度,而且知其可以实现,则在此种社会制度中之人,相形之下,定须感觉痛苦。但如在一种社会制度中之人,并不知有可以使人较快乐之别种社会制度,或知之而不知其可以实现,则此人即在原来社会制度之中,亦不必感觉不快乐。例如坐惯飞机之人,因火车较慢,以坐火车为苦事。他可以坐火车为苦事,但不能以为凡坐火车之人皆以坐火车为苦事。若常坐马车之人,今坐火车,不但不以坐火车为苦事,且以为乐事。但如已能坐火车,即无人愿坐马车,如已能坐飞机,即无人愿坐火车。如其有之,如诗人宁舍火车而坐马车,以流连光景者,则系别有原因,乃系个人之例外。若就全社会之一般人说,则不是如此。许多人以为不在我所愿望之社会制度中之人,必痛苦异常,此“以为”是不对底。
不过某社会内之人,如知有较其社会原来所行之社会制度更可使人快乐之社会制度,而且知其可以成为实际底,则对于其社会原来所行之社会制度必感觉不满。其向此新社会制度以趋之力,又非其社会内之保守者的努力所能阻止。盖某种社会内之人,若知有一种新底社会制度,而又知其可成为实际底有,此即此种新底社会,所因而可成为实际地有之某种势已渐来,而此某种社会所原行之某种社会制度,所因而成为实际地有之某种势已渐去之时。
于如此之时,主张革新者,对于势说,是顺;主张保守者,对于势说,是逆。顺势者我们谓之为顺自然。我们于上文说,一理之有实际底例需要一种势,一种势之实际底有需要一种大势。一种大势即对于一理之有实际底例之一时之整个底实际。实际一称自然,所以说是顺自然。
有人说顺势是顺必然,但我们于此只说顺自然,而不说顺必然。照我们的说法,只对于理可说必然。一社会如是某种社会,则此某种社会所有之各种制度,此社会必须行之。用另一句话说,一社会若依照某种社会之理,则必依照所有其所涵蕴者。此是必然。但人之顺势只是顺自然,而不是顺必然。因为势是实际底,并不是理。
(四)无为
先秦道家,如老庄,主张顺自然;此自然是对人为说者。我们所说之自然,则亦包括人为在内。人亦是宇宙之一部分,人为亦是道之一部分,蚂蚁之洞其穴,小鸟之筑其巢,亦是道之一部分。人之创造其所谓文明,自道之观点看,与蚂蚁之洞其穴,小鸟之筑其巢,是一类底。人与蚂蚁小鸟,均是有所为,不过一是人为,一是蚁为,一是鸟为而已。
道家从人之观点,将宇宙划为两大部分,一是属于人为者,一是属于天然者。此在逻辑上亦无不可。不过以为我们必须放弃人为,纯依天然,则于事实上不可行,理论上说不通。因人本来是人,人既需生存,则必有所为,又必依靠其所为。如《老子》所说小国寡民之境界,其中有许多事物仍是人为底。若说人为亦要,不过不可太多,但如何为太多,亦是不易定者。
老庄所想象之理想底社会,亦是一种社会,不过此种社会所因而有之势,在先秦之时,久已过去。所以老庄对于社会之主张是开倒车底,是逆势底。
汉以后之道家,如写一部分《淮南王书》之人,及郭象,虽亦说顺自然、无为,但其所说顺自然、无为之意义,已与老庄不同。《淮南》云:“若吾所谓无为者,私志不得入公道,嗜欲不得枉正术,循理而举事,因资而立功,推自然之势,而曲故不得容者。事成而身弗伐,功立而名弗有。非谓其感而不应,攻而不动者。若夫以火熯井,以淮灌山,此用已而背自然,故谓之有为。若夫水之用舟,沙之用鸠,泥之用,山之用蔂,夏渎而冬陂,因高为山,因下为池,此非吾所谓为之。”(《修务训》)郭象说:“夫高下相受,不可逆之流也;小大相群,不得已之势也。旷然无情,群知之府也。承百流之会,居师人之极者,奚为哉?任时世之知,委必然之事,付之天下而已。”(《庄子·大宗师》注)此所谓无为,有两种。一种是为首领者之无为:为首领者责其所属,各为其事,而自己不为。此是为首领者之无为。此种无为,我们不论。一种无为是“委必然之事”之无为。照郭象之意,事有其“必然底”趋势。此等趋势,我们助之无益,阻之亦无效。我们只须听其自然;听其自然,即是无为。
这种看法,虽不是开倒车底,逆势底,而却是上所说之机械论底。我们于上文说,一种势只能使一种事物可有,而不能使其必有。就社会说,有一种势,即可有一种社会,但一团体之能否变成为此种社会,则仍须此团体中人之努力。此种势能使此团体不能存在,如此团体不能变成为此种社会,但不能使此团体必变成为此种社会。
我们仍可说无为,不过所谓无为者,不是无人为之,亦不是说无人努力为之;若事是人之事,必须人为之。所谓无为者,即谓此等人为,并不是矫揉造作,而是顺乎自然。
不顺乎自然者,是矫揉造作,此义是郭象所说。郭象说:“夫先王典礼,所以适时用也。时过而不弃,即为民妖,所以兴矫效之端也。”(《庄子·天运》注)一种社会制度,若其所因而成之势已去,而一社会仍欲维持之,则即是矫效,即是有为。若一社会因一种新势而变成为另一种社会,此变即是顺自然,即是无为。
以上所说之无为,是就势说,顺势之行为是无为,逆势之行为是有为。宋儒亦说无为,其中心学家之说无为,是就心说。其中理学家之说无为,是就理说。
程明道说:“天道无心而成化,圣人有心而无为。”又说:“君子之学,莫若廓然而大公,物来而顺应。”明道此所谓无为,是就心说。心若能廓然大公,物来顺应,则即如一明镜,物来则照,物去镜仍是空空洞洞底。此即所谓“寂然不动,感而遂通”。能感而仍是寂,亦即所谓“寂而恒照,照而恒寂”。此亦是无为;此无为是就心说。
朱子说:“廓然大公,只是除却私意,事物之来,顺他道理应之。”又说:“至于圣人,则顺理而已,复何为哉?”(《语类》卷一)能如此亦是无为;此无为是就理说。朱子又说:“义理明则利害自明。古今天下,只是此理。所以今人做事,多暗与古人合者,只为理一故也。”(《语类》卷一百三十九)我们于上章说,在某种社会内,某种事有某种本然办法;此即是其理。顺此理去办,即是无为。此亦是无为,此无为是就理说。
(五)历史
历史是构成势之一主要部分。历史中有某种事,此某种事即构成现在之某种势之一主要部分。历史中之事皆一往不再现,但虽不再现而却并不是无有。不但并不是无有,且不可改易,并且亦非无力。
一事物之历史,即其已往所曾有之事迹,其整个是此一事物之整个之一部分。不知某一事物之历史者,不能算是对于此事物有完全底知识。例如南岳,有其在地的历史中之历史,有其在人的历史中之历史。如知其在人的历史中之历史,知其为慧思所曾住,朱子所曾游,则立可感觉其精神底价值。如不知此,则视之亦一不甚高底山而已。一事物能使我们“发思古之幽情”者,即因其本身之历史,有与我们之历史相通处也。古董之所以可爱,正因其有历史,其历史又与我们的历史相穿插,能令人“发思古之幽情”,而有其精神底价值。《墨经》说:“可无也,有之而不可去,说在尝然。”(《经下》)《经说》云:“可无也,已然则尝然,不可无也。”历史中之某一事,就其本身说,是可无底,但既有之,则即是尝然;尝然永不可无。
所以历史是不可改变者。已往之事,已如此即永如此。常闻乡间小儿斗口,一小儿谓另一小儿云:“你为什么骂我?”另一小儿云:“我已经骂了,看你把我怎样。”此所说甚有力。骂成为已经,则虽有上帝,亦未如之何也矣。一个人可以另说一句话,取消其前一句话。但此所谓取消,只是说,我现在不如此说,至于其所已说,已是尝然,不能取消,且亦无所谓取消。
历史亦非无力。就势说,历史中有某种事,此某种事即构成现在之某种势之一主要部分。就一事物说,一事物之历史是决定此事物之现在与将来之行为之力量之重要部分。例如一个人之行为,其一生之历史,对之有一部分决定底力量。僧肇说:“成山假就于始篑,修途托至于初步,果以功业不朽故也。功业不可朽,故虽在昔而不化,不化故不迁,不迁则故湛然明矣。”(《物不迁论》)凡以往之事,均是不化,不迁,不朽,其本身虽寂然不动,而却非无力。关于此点,于第九章中另有说。
历史之力,在人事方面,尤为重大。有哲学家以为一有生命底物之历史,对于其自己是有大关系底,一无生命底物之历史,对于其自己,是无关系底。此说之当否,我们不论。不过人的历史对于人之关系,是很重大;此是无人能否认者。
历史是继续底。就一方面说,此话是等于废话,因为历史总是继续底。一国家或民族之社会组织是某一种底社会,如于一夜间忽然变为一完全不同的另一种底社会,我们亦不能说它的历史不是继续底。但如此底突变,是不可能底。我们亦常听说有突变,不过所谓突变之突,只是表面底。一战争之起,在表面上看似是突发,但事实上常是有酝酿数年或数十年者,这些突变都是似突非突。真正底突变,是不可能底。我们说,历史是继续底,正是说这个意思。一国家或民族自某一种社会变为另一种社会,此变往往须经过很长底历程,很久底时间。在此程序中,旧底之须去者,逐渐去掉,新底之须加者,逐渐加入。在所谓变通底日新中,一国家或民族是逐渐成为一种新底社会,而不是将所谓新底制度,一下套上,如人将一套新底衣服一下穿上。
或者可说,上章所说对于制度之革命,正是将一套新底社会制度,一下与一国家或民族套上。革命与演化之不同在此,上段所说,只能就演化说,而不能就革命说。其实照我们的看法,所谓演化与革命之分,只是表面底。革命是演化中之一种事,而不是与演化对立底另一种事。历史上无论哪一个革命,都是事前经过数年或数十年底酝酿,事后又经过数年或数十年底改革,然后一国家或民族,方能自旧底一种社会,变入新底一种社会。即在其所入之新底一种社会中,其所有之旧底一种社会制度中之与其新底一种社会制度无冲突者,仍然依旧存在。历史上每一个革命之后所建设之新社会,常较革命家所想像者、所宣传者,旧得多。当然有些直是社会制度,而不是某一种社会制度,此当然是不可改者。但有些亦是某种社会制度之制度,为此国家或民族所旧有者。但因其无碍于新制度,故仍继续存在。就此方面看,一新底社会之出现,不是取消一旧底社会,而是继承一旧底社会。社会中任何事,如思想、文学、艺术等,均是如此。
看一社会之如何变化,须将其社会作一整个看。此社会中有许多事,是此整个社会所应负责者。《庄子·天运》“人自为种而天下耳”,郭象注云:“不能大齐万物而人人自别,斯人自为种也。承百代之流,而会乎当今之变,其弊至于斯者,非禹也,故曰天下耳。言圣知之迹非乱天下,而天下必有斯乱。”“承百代之流”,是就一社会所有之历史说;“会当今之变”,是就其所遇之时势说。于其历史与时势交叉之处,此社会所经之变,非一二人所应负其责任,所以说“非禹也,天下耳”。言整个底社会应负此责任也。例如中国之在今日,正所谓“承百代之流,而会乎当今之变”者。有许多事,无论是好是坏,皆不能指定为哪几个人或哪几种人之功罪。我们亦只可说:“其弊至于斯者,非禹也,天下耳。”
第七章 义理
(一)何为义理
旧说将学问分为三部分,即所谓义理之学、辞章之学、考据之学;我们现在所谓义理之意义,大致与旧说所谓义理相同,不过亦大致相同而已。照我们的说法,有本然底义理,有本然底说底义理,有实际底说底义理。
义理可以说是理之义。一理可涵蕴许多别底理。此理所涵蕴之理,即此理之义;此理涵蕴许多理,即此理有许多义。例如人之理涵蕴动物之理、生物之理、理智之理、道德之理等。凡此皆是人之理之义。又例如几何学中所说关于圆之定义等,亦均是圆之理之义。理之义即是本然底义理。
说底义理,即是说本然底义理之理论,例如说圆之理之义之理论,即是说底义理。说底义理之实际地为人所说者,是实际底说底义理。实际底说底义理所依照之理,是本然底说底义理。例如尤可利所讲之几何学是实际底说底义理。尤可利所讲之几何学所依照之理,是本然底几何学,此本然底几何学是本然底说底义理。又例如义理是义理,上所谓义理之学是说底义理。朱子等所讲之义理之学是实际底说底义理,朱子等所讲之义理之学所依照之理,是本然底义理之学,本然底义理之学是本然底说底义理。
(二)是非
本然底说底义理即是真理,而且是绝对底真理。实际底说底义理,如与本然底说底义理相合,亦是真理,亦是绝对底真理。不过我们于本章中不用真理一名,因为我们若用真理一名,恐与我们所说与气相对之理相混。我们所说与气相对之理,真正可以说是真理。
因此有关于几个字底问题,我们须先解决。在中国言语中,真字及假字皆有两个意义,都是我们所常用者。我们说:这个桌子是真底,不是假底。我们亦可说:“这个桌子是真底不是假底”这一句话是真底不是假底。此两处所谓真及假之意义,完全不同。我们于本书中所谓真际之真,大致是就真之前义说。我们说“大致”,因为就此所举例中,真即是真实,而真际之真,则可以只是真而不是实。在此所举例中,真之后义,即普通所谓真理之义。为分别起见,我们于此用是非二字,以指上例中真假二字之后义。《庄子·齐物论》说:“言恶乎隐而有是非。”《墨经》说:“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者胜也。”(《经说下》)《小取篇》亦说:“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上例中真假二字之后义,古人即谓为是非。
有人以为是非是相对底,有以前是而以后非者,又有以前非而以后是者;有在此是而在彼非者,又有在此非而在彼是者。道家最注意此点。《庄子》说:“仁义之端,是非之途,纷然淆乱。吾恶能知其辩。”(《齐物论》)郭象说:“是若果是,则天下不得复有非之者也;非若果非,亦不得复有是之者也。今是非无主,纷然淆乱,明此区区者,各信其偏见,而同于一致耳。”(《齐物论》注)墨家主张有绝对底是非,《墨经》说:“辩,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是争彼也。是不俱当,不俱当,必或不当。”(《经说上》)如有相反之二说,则必有一当,有一不当;当者是而不当者非;所谓“当者胜也”。
(三)本然命题与实际命题
一说如何可谓之当,《墨经》未说。我们亦主张是非是绝对底,我们亦说:说之当者是而不当者非。照我们的说法,所谓当者,就一普遍命题,或一种理论系统说,即是一实际底说底义理与一本然底说底义理相合。就一特殊命题说,即是一说底命题与一事实相合。
凡命题都是说底。命题之实际地为人所说者是实际底命题。凡命题皆依照命题之理。此外,就普遍命题说,一个实际底命题所依照之理,是一个本然底命题。就普遍命题说,命题之所说者是义理。本然底命题是本然底说底义理。实际底命题是实际底说底义理。实际命题如与本然命题相合者,为是底命题,否则为非底命题。例如我们说:人是有理智底。此是一实际命题,亦即一实际底说底义理。如人之理涵蕴理智之理,则即有此本然底义理,即有一本然底说底义理,有一本然命题,与此本然底义理相应。而此实际底说底义理,此实际底命题,与此本然底说底义理,本然命题,相合,即为是底。如人之理不涵蕴理智之理,则即无此本然底义理,即无“人是有理智底”之本然底说底义理,无此本然命题。如此则“人是有理智底”之实际底说底义理,实际底命题,即为非底。
一实际特殊命题,如与一事实相合,则此命题为是底,否则为非底。例如我们说:“孔子是鲁人。”如孔子是鲁人是事实,则此实际特殊命题即与之相合,即为是底,否则为非底。普遍命题是关于义理者,所以亦可称为义理命题。特殊命题是关于事实者,所以亦可称为事实命题。
如一实际普遍命题,与一本然命题相合,或一实际特殊命题,与一事实相合,则此实际命题为是。如一实际命题为是,则即永远为是。实际命题之为是者,不能成为非;实际命题之为非者,不能成为是。就此方面以观是非,则是若果是,即不得有非之者;非若果非,即不得有是之者。
如有有人先以为是之实际命题而后成为非者,其原来本即不为是底,不过有人以为是底而已。有有人先以为非之实际命题,而后成为是者,其原来本即为是底,不过有人以为非而已。例如以前人以为“地是方底”之实际命题为是,以“地是圆底”之实际命题为非。现在人以“地是圆底”之实际命题为是,以“地是方底”之实际命题为非。有人以为于此可见所谓是非是变底,相对底。其实是非是不变底,绝对底。“地是方底”之实际命题,本无事实与之相合,本来即不为是底,以之为是者,乃一时代之人的错误底见解也。若“地是圆底”之实际命题,则本有事实与之相合,本来即为是底,以之为非者亦是一部分人之错误底见解也。所以若就实际说,今以为是者,昔或以为非,此以为非者,彼或以为是,但此乃由于人之知识不够,不是是非本来是相对底。
我们何以能知某实际命题有一本然命题或一事实与之相合,某实际命题无一本然命题或一事实与之相合?若有一全知全能底上帝,站在宇宙之外(此说是不通底,不过姑如此说),而又全知宇宙内之事,则所有实际命题及所有本然命题以及所有事实,皆一时了然于胸中;如此则自无上述之问题。但我们不过是人而已。我们既不能站在宇宙之外,又不能知所有实际命题,所有本然命题,及所有事实。我们所知之实际命题,本然命题,及事实,即就最有学问之人说,比于其总数,尚不能说是九牛一毛,太仓一粟;其比例还要小得多多。至于我们所知之实际命题,其中何者有本然命题或事实与之相合,何者无本然命题或事实与之相合,我们人亦不能一望而知。我们必需用种种方法,方能知之。
此种种方法即归纳逻辑所讲之方法,即实验论者所讲之试验逻辑所讲之方法。实验论者所讲求是之方法之程序及其性质,是不错底。我们是人,我们求是之方法,其程序是步步推索,其性质是试验底。但我们不能以求是之方法之性质,为“是”之本身之性质。我们是人,我们或者永不能有一是底实际命题,或者我们所以为是底实际命题,皆不过是我们以为如此,所以皆是相对底,可变底。但这不过是由于我们人之能力薄弱,与所谓“是”之性质,并无关系。
就人的观点说,是底实际命题之最大特色,即在其通。凡一是底实际命题,在消极方面,与别底是底实际命题,必无矛盾。在积极方面,与别底是底实际命题,必可互相解释。此即所谓通。我们现在以“地是圆底”之实际命题为是者,即因此实际命题,与现在我们所有别底是底实际命题,不矛盾而且可以互相解释。我们以上说,一是底实际命题之为是,在于其与一本然命题或事实相合,乃是就其为是之性质说。此所说一是底实际命题之为是在于其通,乃就求是之方法说。二者所说,乃自两种观点说,所以并无冲突。
或说:用归纳法所得之结论,不能是必然底命题,而真正义理命题,是必然底;所以真正义理命题,不是用归纳法所能得到者。于此我们说,用归纳法虽或不能得到必然命题,但归纳法最后之目的,总在于找出事物所循之公律;如公律是公律,则必须是义理;如其是义理,则必须是必然底。专靠归纳法,不得证明义理之为义理。但我们之开始寻义理,必始于归纳法。即我们开始学算术,如二加二等于四,亦始于先知例证。小儿必先知两个东西加两个东西等于四个东西,然后可知,离开具体底东西,自有二加二等于四者。自义理之本然说,例证是不必要底,但就我们的知识之获得说,例证是必要底。所以归纳法虽不能予我们完全底知识,但我们的知识始于用归纳法。
或可问:实际特殊命题与一事实相合,即为是底。实际普遍命题,何不可与一义理相合即为是底?何必于实际普遍命题与其所说义理之间,加一本然命题?如一实际普遍命题与其所说义理之间,必须加一本然命题,则一实际特殊命题与其所说事实之间,又何不可加一本然命题?
为答此问题,我们须先从一实际底理论系统说起。例如人实际所讲之几何学,是一实际底理论系统,此实际底理论系统所说者,是关于方圆等之本然义理。但此实际底理论系统所依照之理,其完全底标准,即其“极”,并不是关于方圆等之本然义理,而是最完全底一套命题,如定义定理等,最能完全表出关于方圆等之本然义理者。此最完全底一套命题,即是本然底几何学,本然底说底义理,而人实际所讲之几何学,乃此本然底几何学,此本然底说底义理之实际底例证。此一套命题如此,此一套中之每一命题亦如此。每一实际底普遍命题,皆是一实际底理论系统之一套命题中之一命题。如此一实际底理论系统,有一本然底理论系统以为之极,则此一实际底理论系统之一套命题中之每一命题,亦有一本然命题以为之极。所以是底实际普遍命题,只间接与一义理合,而直接与一本然命题合。
虽有各种本然底说底义理,而无本然底写底历史,亦无本然底历史。历史是具体底,个体底,事实之尝然,写底历史是对于尝然之记述。有尝然之理,有记述尝然之理,但没有本然底历史,亦没有本然底写底历史。因为具体底、个体底事实,不是本然底。它们的有是自然,它们的已有是尝然。自然,尝然,离不了本然。但本然之中,离开实际,专就真际说,无自然尝然。实际底特殊命题是写底历史中之命题,或自命为写底历史,如小说等中之命题。既无本然底写底历史,故亦无本然特殊命题。所以是底特殊命题,只与事实相合,而无本然命题与之相合。
一是底实际普遍命题,以其所合之本然命题为极。其极即其所依照之理。一理可有许多例证。例如我们说:“人是有死底。”此是一个实际命题。他们说:“人是有死底。”又是一个实际命题。有许多人说,说许多次,“人是有死底”,即有许多实际命题。此许多实际命题,都是一类的物,此一类的物都必有其所依照之理。其所依照之理,即是“人是有死底”之本然命题。此本然命题即使实际上没有人说它,它亦是有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