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97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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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关于设置乡及更低一级的单位和指定专人任职的情况,见《汉书》卷一上,第33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75页);《汉书》卷十九上,第742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03页以下。
[35]《汉书》卷二八的注释表明专使的存在,例如:关于铁的情况,见《汉书》卷二八上,第1569页。关于盐的情况,见《汉书》卷二八下,第1616、1617页;关于柑橘的情况,见《汉书》卷二八上,第1603页。关于派官员驻守以控制前线要塞的通行或者监督国家兴办的屯田的农业生产的情况,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卷,第61、70、107页。关于其他的专署的情况,见本书第10章。盐、铁的管理,见本书第10章;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44、95页;毕汉斯:《汉代的中兴》第4卷,载《远东古文物博物馆通报》,51(1979),第153页以下及地图11—12。
[36]关于征募人员服役的情况,见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50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80页注2;《汉书》卷五,第141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312页);《汉书》卷二三,第1090页(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329页);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卷,第77页以下、162页以下。在秦代,人们在15岁时被征,见何四维:《秦法律残简:1975年湖北省云梦发现的公元前3世纪的秦法律和行政规定的注释译文》(莱顿,1985),第11页。
[37]从各种兵源征募的部队的组成,见《汉书》卷八,第260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241页);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卷,第78页。
[38]例如见《后汉书》卷四七,第1577、1580、1590页。
[39]关于正规军事将领的情况,见《汉书》卷十九上,第726页。关于度辽将军,见《汉书》卷七,第230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171页)。关于由于缺乏统一的指挥而产生的困难,见《汉书》卷九五,第3865页以下有关武帝出征朝鲜战役之一的记载。
[40]关于军事将领的领导权,见鲁惟一:《汉武帝的征战》,载于小基尔曼与费正清合编:《中国的兵法》(坎布里奇,麻省,1974),第87页。
[41]关于这些部队的组织及战斗命令,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卷,第74页以下;第2卷,第384页以下。
[42]关于驻守边防线的士兵的各项任务,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卷,第39页以下、99页以下。
[43]这种性质的报告,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2卷所收集的残件。
[44]《汉书》卷七四,第3135页。
[45]关于汉代法典,见本书第9章;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6页。
[46]关于残存诏令的书籍,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2卷,第227页以下、245页以下。关于木简的不同形式,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卷,第28页以下。关于诏令的形式,见大庭脩:《秦代法制史研究》(东京,1932年),第201—284页。文件的准备情况,见本书第2章《行政的任务》。
[47]关于残存的几部分历法及形式,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卷,第36页以下、138页注53;第2卷,第308页以下。关于数学和天文学方面的含义,见西文:《古代中国数学天文学中的宇宙和计算》,载《通报》,55:1—3(1969),第1—73页。关于与宇宙的联系,见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伦敦,1974),第303页;鲁惟一:《中国人的生死观》(伦敦,1982),第61页。
[48]关于对公元2年和742年之间中国人口统计数字的分析,见毕汉斯:《公元2年至742年时期中国的人口统计》,载《远东古文物博物馆通报》,19(1947),第125—163页。部分郡、县的统计数字见本章《郡的主要行政单位》和《郡的下属单位》及本章第453页注2。
[49]这些数字见《汉书》卷二八下,第1640页;《后汉书》志第二三,第3533页。表中括号里的数字是毕汉斯在《公元2年至742年时期中国的人口统计》第128页纠正的以百万为单位的数字。
[50]关于颁布大赦令的时间表,见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载《通报》,48:1—3(1960),第165—171页。关于下诏令赏赐物质或免税的情况,例如见《汉书》卷二,第85页以下(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174页以下);《汉书》卷四,第174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58页以下);《汉书》卷八,第257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234页)。关于大赦令,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25页以下。关于批评大赦过多以致不起效果的情况,见《汉书》卷八一,第3333页(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159页);《后汉书》卷四九,第1642页以下;《潜夫论》四(16),第173页。
[51]爵位的等级,见本书第1章、第2章;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该制度及其社会效果的最详细的论述,见西嶋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构造》(东京,1961),第55页。
[52]赐爵使家庭一个以上成员获益的观点,见西嶋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构造》,第252—262页。
[53]公元前123年专门设置一系列军事爵位的等级,见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第129页。
[54]关于法律条文与法律程序的详细论述,见本书第9章。
[55]见本书第10章《政府和皇室的财政》。
[56]关于使用征用的劳工建筑或修水利的情况,见《汉书》卷六,第 193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90页);《汉书》卷二九,第1679、1682页;《史记》卷二九,第1409、1412页(沙畹:《〈史记〉译注》第3卷,第526页以下、532页);《汉书》卷二九,第1688页(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191页)。碑文见王昶:《金石粹编》卷五,第12叶。
[57]见本书第3章《王莽的统治》之末。毕汉斯:《汉代的中兴》第1卷,第145页。
[58]关于迁移,例如见《汉书》卷四三,第2125页;《汉书》卷五,第139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309—310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与货币》,第61页。好并隆司:《秦汉帝国史研究》,第209页以下、227页以下、239页以下。本书第6章《后汉与南匈奴》和《汉朝的移民尝试》。
[59]如王符(约公元90—165年)、崔寔(约生于公元110年)和仲长统(约生于公元180年),他们的情况见白乐日:《汉末的政治哲学和社会危机》,载芮沃寿、芮玛丽编:《中国文明和官僚:一个主题思想的变异形式》(纽黑文和伦敦,1964),第187—225页。又见本书第12章《整饬风纪的号召》。关于种种不同观点对实际问题的影响,见鲁惟一:《西汉经济协作的几个尝试》。
[60]关于控制市场,见本书第10章《城市和商人》。关于盐铁工业,也见第10章《制造业》。关于铸币的变化情况,也见第10章《币制的改革》。关于与外族进行商品交换的观点,见《盐铁论》卷一(第2篇),第12页(盖尔英译:《盐铁论》,第1—19卷〔莱顿,1931;台北,1967年再版〕,第14页)。
[61]见本书第2章《存亡攸关的问题》; 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91—112页。
第八章 后汉的制度
研究后汉制度最重要的史料是《后汉书》中的《百官志》。这部文献比《汉书》的《百官公卿表》更系统,更详细,内容也更丰富。从过去汉代作者所著关于官僚政治的全面记载的尚存残篇中又可以进一步找到材料。因此对后汉的制度知道得比前汉更完整,尽管二者的基本形式无疑是一样的。[1]
前汉时期,确定官员身份的标准,从最顶端的头衔和俸禄均为1万石的官员开始,直到最底端的左史结束。自公元前23年以后,品级的数目为18个。太傅的品级最高。各级俸禄都比照这个理论上的品级,但与它并不直接构成比例。[2]
中央政府
太傅
前汉时期,太傅一职只设于该朝代初年和末年。后汉与此不同,终后汉一朝共任命了12位太傅。新皇帝登基以后不久就正式挑选一位受人尊敬的长者任太傅,但太傅通常在几年以后就会逝世,于是这位皇帝以后岁月的太傅一职就空缺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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