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680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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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代初期,集市(或每月有集的天数)在县城普遍增加,这个趋势在15世纪后期和16世纪初期仍在继续。在明代初期市场的增加不一定表示有大市场存在(甚至不一定存在于行政城市内)。1500年后,随着人口的增加,官员或地方头面的精英分子逐渐设立农村集市。有官府(牙行或巡览)出面的市场数似乎与没有官府出面的地方的市场数大致相等。但是这些市场的管理费收入是微不足道的。明末叛乱和军事行动时期,许多市场场址遭到破坏,全部重建它们所花的时间长得出奇。[263]从万历朝末年(17世纪初期)至乾隆时期(18世纪初期至中叶)华北市场场址增加得很少。[264]
在江南区和东南,情况有所不同。苏州的市场数约从1400年的30个增至1520年前后的45个;杭州的市场数约从1500年的21个增至1600年前后的44个;嘉定则约从1520年的6个增至1600年前后的17个;嘉兴约从1530年的7个增至1600年前后的28个。这种增长过程在明清过渡时期看来没有停止。松江的市场数约从1520年的44个增至1700年前后的79个。总之,刘石吉估计,从1500年至1650年,市场数增加了2.5倍。[265]
拥有高级特产品的城市常常是明代文人笔下的骄傲,如作为主要丝绸中心的盛泽、震泽、王江泾、濮院、双林和菱湖,或作为主要棉花中心的枫泾、魏塘(嘉善县治地)、朱泾和安亭(见图9-3)。随着时间的推移,这样的镇更具有城市的特点。[266]但仍难以看出一种全面向更城市化方向的转变,据推测,这种转变应该是一批典型的城市资产阶级推动改革的结果。事实上。城市的发展不可能阻碍有些工业的乡村化。在有些情况下,大规模的城市制造业看来已经萎缩,政府本身就关闭了自己的纺织制造工场。[267]
地图9-3 明代长江三角洲的经济中心
城市不论大小,都可以有数量惊人的专业工匠“行会”。江宁县(其治地在南京)约在1500年有104个,位于长江江畔湖广的旧行政中心江陵附近的新商业城市沙市在明末有99个。[268]事实说明这是过度的分工,而不是“进步的”社会分工,完全可能成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因为工匠极端的专业化一般地会妨碍商业化,尽管大陆的中国史学家中公认的明智意见对此持有异议。[269]
就城市的规模和等级而言,我们知之甚少。歙县(在安徽南部徽州府)县志的一段有趣文字把南京(应天府)、杭州、福州、北京(顺天府)、南昌(江西)、广州列为帝国的一等城市,把苏州松江、淮安、扬州、临清、济宁、仪真(今江苏江北的仪征)、芜湖、瓜州(镇江正对面)和景德镇列为二等城市。[270]湖州和汉口未列入,但后来在明朝肯定发展起来。收列的城市不无令人意外之处,如收入瓜州,把南昌列为一等城,把苏州列为二等城。但所列城市似乎与其他材料相当吻合,并没有过高估计城市的商业重要性。在这些城市化地区的附近,有的农民专门种植蔬菜、水果和花卉,在城市出售。
主要商品:棉花和丝
根据其商业重要性,更严谨地考察明代棉花和丝的生产状况可能会有帮助。宋代引进棉花生产技术。随着轧棉和纺纱技术的改进,它在元代从广东和福建普及,扩大到长江下游;它还从中亚被引进华北。棉织品可用于一般的和高级的衣着;到1500年,它基本上代替了以前使用的苎麻和亚麻。棉布更适宜在碱性土壤和沿海地区的沙质平地上种植。据说上海县50%的土地,邻近的嘉定县和太仓县70%的地,都种植棉花。[271]
松江成为产棉中心并非偶然。它位于南方纺织区和北方种棉区交界处的重要地带。特别在江南平原的东北部(大部分在长江以北)全部,种棉已经普及,这是由于那里有良好的水运和当地从丝业中取得的织布知识。在那些地方,种棉代替种稻,水稻因为土壤条件,在那里长势不好。[272]从1433年起,棉布在这些地区也可用来缴税,因为政府需要大量的棉布供应北方的守军。严中平估计,每年的需要量为1500万匹。[273]在土地肥沃的地区,种植棉花当时不能成功地与种植大米竞争。[274]事实上,棉花的最大的成功是为它找到了合适的社会位置,甚至地理上的更合适的位置。妇女用私有的织机织成大部分棉布,不过在城市中棉布生产逐渐也成为男人的职业。棉花可以与大麦和豆类套种;作为次要作物,它不一定要纳税。
松江以外的区域相当晚才转向棉花生产;晚至1486年,浙江的官员试图从松江引进织工来鼓励棉花生产,吕坤在16世纪末在山西也照此行事。[275]特别在16世纪的山东和河南的一些地区,生产的普及甚至达到产棉开始代替产粮的程度。
产丝比产棉更加有利可图,但风险也更大。有明显的迹象说明丝的生产是如何普及的。约在1420年,丝的生产从其中心苏州向南扩大到邻近的县城吴江。在15世纪以后的时期,它又扩大到震泽及其附近各地,它们成为新兴的丝镇,为包括40—50个里的一个区域提供加工和销售的方便。丝加工看来在产棉业以前就成了男户主的主要专业,它有望取得厚利。由于在生产过程的几个特定阶段继续使用过时的技术,养蚕、种桑树和织丝基本上是分开进行的。在高度专业化的地区,如湖州、嘉兴和杭州,丝显然是为市场生产的。生产者不穿丝织品,他们似乎主要在市场上出售,市场则由购买商而不是出售的生产者控制。[276]由于私营部门加强了专业化和分工,明初期二十多个官办丝厂减少到三个,分别设在南京、苏州和杭州。[277]
1485年后,以政府市场来弥补其需求之不足。丝绸工人为城市劳工,从1590年至1630年时期是反对宦官滥用职权而引起的骚乱的主要参与者。[278]
商人集团
明代商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盐的分配制度提供的动力。为了确保主要驻在北方边境以及四川的军队能取得充分的粮食供应,政府于1389年开始在云南、1419年开始在贵州实行所谓的开中法(盐的实物交换制度)。这个制度规定,在交换运往这些边境区的粮食和牲口饲料时,政府颁发可以在产地换盐的盐引,商人然后可以在专卖条件下在指定的分销地售盐。这个办法可保证商人比在自由市场分配制度下取得更多的利润。理论上,政府压缩所有的官办盐场生产,以致盐的需求总是大于供应。[279]
江苏北部沿海的两淮盐场所产之盐质量最佳,产量最多。每年只准从盐场到交盐地点往返一次。这个限制将除了资本雄厚的大商人以外的其他商人挤出这个行业,但对驻于北方边境区附近的商人有利,因为他们需要的运粮费用较少。因此,山西和陕西的商人占有很大优势并充分加以利用。驻于诸如陕西的三原、泾阳和绥德,以及山西的平阳(其治地在临汾)、泽州和潞安诸府的商人熟悉本地的环境条件,把粮食隐藏在地下的黄土洞穴,以防止蒙古人的侵袭。[280]他们还通过建立所谓的商屯——商人控制的农业庄园——以鼓励本地生产粮食。他们还合法地或非法地从事马茶贸易,并在其北方基地和江南地区之间运输丝和棉花。[281]
政府定期提高粮食换盐引的价格,对粮食愈来愈大的需求使发出的盐引数量过多,这就减少了商人对盐引的追求,因为这种交换的利润减少了。商人面临的其他问题是,运输过程中浪费粮食太多,与丝棉市场竞争性的机遇相比,周转缓慢。为了诱使更多的商人参与盐的贸易,1492年政府在1491年至1496年任户部尚书的叶淇的敦促下,决定把以银换盐引代替以粮换盐引的做法合法化,尽管换盐的比价要高于以往。虽然这一措施在财政上对政府更有利,因为它增加了收入,但它一定使北方戍军的粮食供应更不稳定。如果不是这样,对这些戍军的粮食供应问题不会如此糟糕,因为军垦自15世纪中叶以来每况愈下。但是新制度对商人更加方便,它解除了他们向遥遥的戍军供应粮食和饲料的义务。[282]
以银换盐合法化的另一个结果是更靠近两淮盐场的商人此时能从事盐的贸易。结果新安(安徽南部徽州府的别名)的商人逐渐与北方山西和陕西的商人相匹敌。[283]他们常常搬进产盐区附近的城市,特别是靠近两淮区而又不远离两浙盐场的扬州。山西商人也开始住进这些城市[284]。这些商人以分销盐为基业,在全国建立了巨大的网络,还经营其他的产品:茶(也部分地是专卖品)、棉布、木材和丝。大米和其他谷物每磅又恢复到较低的利润,常常只与其他产品一起经营。[285]愈来愈多的盐商参与放债,由于普遍缺乏资本,放债一定有利可图。[286]
商业是赚钱的事业:17世纪开始时,东林党学者耿桔(1601年科进士)[287]估计,工匠赚取的利润是农民的两倍,商人是三倍,而盐商则是五倍。根据万历时期的一个数字,全国有17名拥资50万两的人。三名为山西商人,两名为徽州商人,两人住在江苏的无锡城内;其他人或是亲王,或是显宦。[288]在1617年,跻身于最富的盐商行列的活动在1617年受到严格限制,此时为了解决未兑现的盐引过多的问题,政府限制了有资格参加盐业专卖的商人人数。在那些保持其资格的商人中,有的成为清代的巨富。
还有其他几个著名商人集团,如福建帮、江西帮和苏州帮。苏州帮的一个分支集团称为洞庭帮,它来自太湖边苏州附近的富饶的郊区。[289]这种商人集团在中国到处可见,离开故地在异地经商的商人称客商。客商必须与经营规模小得多的坐商区别开来。后者为客商提供仓储设施,以及店铺和某些批发设施。
农业的反应
走向农业集约化
农业对人口增长的反应落后于社会和经济的变化。到近几十年为止,有人一直求助于忽视人口增长的“王朝循环论”来解释社会—经济的变化,而且有些人士仍继续持这个论点。这个概念坚持,王朝开始时,官方的政策以及存在大范围未耕的和遭受破坏的地区容许拥有少量土地的农民的出现;当时的和平环境和增加的财富导致土地所有制日益向两极分化;富人于是合法地或非法地逃避赋役,从而增加了小土地拥有者的税负,他们最终发动叛乱并造成王朝的垮台。这种模式预先就假设人口是固定不变的,经济出现零增长,它还假设小农的分化在和平时期是自然现象。因此,它不能解释以下的重要事实就不足为奇了,即不能解释每个人与土地之比率的减少、小规模经营的继续、佃租和雇工之比率的变化,以及其他中国经济上某些特有的特点。其他的历史特有特点包括功名拥有者的社会经济的重要地位、宗族土地所有制、北(产麦)南(产米)两个农业体系之间的巨大农业差别。在以后的帝国时期,有人不用王朝循环论来解释社会经济变化,就能概括地辨认出农业史中一个朝集约化和商业化发展的线性趋势,这个趋势又以各种复杂的方式与更纯的社会经济趋势互相联系起来。[290]
毫无疑问,明代的农业生产有了进步,这些进步使空前众多的民众或多或少地得到适当的供养。明代停滞论是一种偏激的观点,一些学者,特别是顾炎武(1613—1682年),对它进行宣扬;它不是纯经济的观点,其论述是出于对满洲人的仇恨和对沦于他们之手的清王朝的愤懑情绪。[291]现在非常难以肯定人均产量究竟是增加,保持不变,还是减少。答案必须考察到以下几个因素的时空差别:社会劳动力分化的加剧、非农业的商业追求、劳动不太密集的农业耕种方法(因引进新作物而出现)的进步,当然还有天气条件。相对地说,所有这些因素是互相独立的,任何一种因素的变化趋势不一定是直线型的。不妨比较保险地承认,我们仍不知道产量或人均收入状况是如何发展的,即使凭主观印象也做不到,倒不如像有的人所做的那样脱离历史记载去假设,当时能维持固定的基本生活水平。[292]我们不必附和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悲观论者,他们认为对群众的封建主义剥削日益加剧,群众的生活水平日益下降[293];也不必追随美国的乐观论者,他们认为明代是不断“成长”和“高度综合”的经济。人们在读到认为经过几个世纪假定的有力增长以后19世纪和20世纪中国的商业化水平仍相当低的作品时,头脑倒常常会清醒起来。[294]有迹象表明,15世纪和16世纪的经济增长以后,社会经济结构在食品生产力方面已经达到极限。导致作出这个结论的因素包括:在探讨清代时发现死亡率增加,寿命缩短,地主及农业专家要求恢复种稻以代替种经济作物的压力加大。[295]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紧密相连,达到的极限并不一定意味着是纯经济因素所致。
在17世纪的江南,特别在30年代和40年代,普遍出现一种不满情绪,即佃户种棉太多,代替了地主需要的稻米。[296]这种不满的出现,是经济实践和社会实践复杂的相互作用的结果。地租以棉花缴付,租额在很早以前确定,不能改变。由于歉收、人口压力、所谓的“白粮”(宫廷需要的最佳的税米,以实物缴纳)的需要和急剧增加的战争征用,大米的需求增加,米价也被抬高。以棉花缴纳的地租再也不够缴这些税和其他的特种税,因此地主陷入困境。另一方面,佃户受到棉花的低需求的困扰,因为大部分佃户必须用大部分收入购买食品。棉花产量的增加不能弥补佃户遭受的棉价下跌的损失。但是棉花在与大麦、小麦或豆类(它们不用缴租)套种时,就能保证棉农最低的生活水平。转种稻米牵涉到缴租。种稻比种棉需要更多的灌溉,但建造和维修灌溉系统或者重建这些已经损坏的系统所需要的社会机制在监督这些活动的地主移居他处时就消失了。不像以前普遍产米的时候,水的管理对大部分农业人口来说多少已不相干。如果每个人无一例外地都种水稻,恢复米的生产就会增加农民的平均收入,但这容易鼓励一些自由搀和者,他们会在短期内从灌溉系统取得更多的利益而花费较少的力量去开发或维护它。由于同样的原因,一个使用者的疏忽能够破坏整个灌溉系统的效用。因此,即使宏观经济指导农民在其他方面能够获利,但出于社会原因,棉花生产仍在继续。
17世纪初期最进步区域粮食生产利润的增加(这意味普遍的人口压力使中心区的多种生产不能再靠其他地方生产的多余粮食来支撑)还可以在江南以外的地区看到。例如在1615年至1617年的福建,地主们不断增加压力要求恢复交谷租种制,并放弃以定额的现钱缴租(后一种办法马克思主义学者认为在历史上是更加进步),并要求官方的支持。此时地主和佃户分享的粮食生产的剩余显然是如此之少,以致不惜为之斗争。[297]
弗朗西丝卡·巴里近来总结出适用于北方产麦粟区和适用于南方产米区的不同的农业发展机制。[298]她与其他几个专家在细节上有所不同,特别在农业差别方面,她为各种一般的社会发展找到了基本的解释,但她的大部分论点被其他人从不同的意识形态的立场上加以重复。
早在6世纪,北方已经找到了适宜本地的技术。集中种植小麦的监管费用高昂,但是通过适当的轮种(如麦或粟与豆类或苜蓿轮种)和更合理地利用肥料、牲畜和雇用劳动力,就会产生几种规模经济效益;较大庄园的利润要大于小农场。[299]牲畜的利用在北方很重要,耕地面积在100亩以上获利最高。[300]在高价时期,大庄园地主雇用劳动力,或严密监督在自己小块地上种植赖以生存的作物的分成缴谷租种者。但是,随着南方的农业制度能取得高得多的利润,北方进一步的发展日益受到阻碍,政府和富人的注意力都集中到南方。
在南方,种植的灌溉和集约化一般都比新开发地区更为廉价,是提高生产力的非常重要的方法。劳动集约化的一年两熟作物,只要有额外劳动力和土壤肥沃程度不减,仍在耕种,在明代从江苏、浙江、福建扩大到安徽,甚至扩大到黄河的有些排水区。由于大米的改良品种的扩大使用,以及肥料用量的增加,报酬递减现象的冲击推迟了。[301]甚至在把更多的劳动力用于插秧、除草和种植多种作物时,报酬递减的现象依然推迟出现。[302]新稻田的产量增加了。
一个成年男丁集约种植稻米适当的单位面积约为一亩,即六分之一英亩。几个世纪中,这个适当的面积没有多大变化。种植不用机械,因为对小块土地不很适用或根本不适用;有成效的种植需要有质量的劳动;特别在人口密度高的地区,租佃比大规模的农场耕种更加有利,因为监督种稻米的工作几乎与自己耕种一样花钱。务农的家庭能够通过酿酒,制作豆腐、酱油、酱菜和种春季作物(常常可以免租)来增加收入。由于家庭兴衰循环而造成的可利用的劳动力供应的变化导致土地的高流通率,大部分家庭每一代人至少一度有一定数量的土地。真正的农奴制基本上与生产稻米的总的状况是不相容的,已知的准农奴制的事例,几乎都见之于北方、边境和山区。分成缴谷租种制在江南很少见。[303]在这些耕作劳动集约程度很高的地区,帝国晚期出现了朝固定地租发展的明显趋势,这给了佃户一种甘冒风险的动力,以增加他们的收获。另一方面,拥地者似乎丧失了为改善他们土地而投资的兴趣,因为进行严密监督的费用高昂,这个困难意味着最终反而使佃户获益。下面将会谈到,出于商业和政治的原因,土地所有制会带来利润,但严密管理的庄园并不有利可图,所以不去发展。
关于明代的农业改进,我们可以提到北方高粱的普及,高粱可以补粮食之不足,还可用作牲畜饲料。高粱因能在碱性土壤生长,所以特别有用。棉花种植的普及已在前文讨论过。糖在南方占有重要地位,精白糖制造业始于16世纪中叶的广东和福建。糯米主要用于酿造米酒,在有些地区已广为种植,以致像浙江的绍兴,食用的普通大米不得不从外界购买。茶在山西和陕西是国家的专卖品,在长城以外用来交换马匹,但在其他地方种茶没有限制。产茶业在广东、福建、安徽和江西尤为发达,特别在与欧洲国家开始进行贸易后更是如此。[304]
在南方,人口的增长及随之而来的对劳动集约型农业的依赖,说明了有些早期的作者认为是表现出明代农业落后的几个特点。不但很少出现任何新开发的或改进的农具,甚至以前样式引人注目的农具在有些情况下被用人力而不用畜力的更简单的农具所代替——因为人力更加便宜。[305]在北方,唐代就已存在的长柄翻土犁板普及得很快。它翻土不很深,因此在供水不很稳定的地区可以防止水分过快的蒸发。对比之下,南方则需要深耕,增加施肥和使用更加廉价和简便的农具,如铁搭(铁犁)和耘荡(除草器)。[306]人口压力在北方也引起了集约化,尽管规模不同。根据税制改革,可以明显地看出,北方许多地区随着多种作物轮种法的增加,原来夏、冬田地之分逐渐被取消。[307]
据说在江苏南部的苏州,有一头牛或水牛的家庭最大的耕地面积为10亩,如果无牛,则为5亩。其他材料的数字与此相似或稍高——在耕作集约化程度较低的地方,多达20—30亩。[308]这些数字与宋代的情况形成鲜明的对比,当时使用耕牛的面积从60—100亩的自耕地相当普遍。[309]宋代使用国家资金开垦的大面积低地被进一步划分——这是由于人口增长而造成的一个必然过程。宋代低地中部未耕的大沼泽地和湖泊区都被排水,小河被开挖,把宋代的低地分成200—500亩的较小的区域。这些小河形成运输网络的基础,沿岸出现了村社组织。[310]明代在原来征税的土地上开挖小河的地方,此税或是被取消,或是在其他土地上分摊。有的小河为村社所有,有的则为私有。小河提供肥料,也用于排水,是农业的一大进步。棉花通常种在堤坝和河堤上,这样就可把劣质土壤用于生产,可以方便地把河流的淤泥用作肥料。棉花还便于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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