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674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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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138页;26,第2期(1939年),第122—164页。
在少数几个似乎存在相对可靠数据的府和县,它们至1500年的增长率从0.46%到1.27%。[52]这些县大部分在河南和山东,但是江南沿海的经济活力一定至少出现了相似的增长率。我们只能作出结论:当与中国和平条件下已知的增长率相比,我们假设的下面3种不同的增长率方案是很保守的。以下方案的前提是,在整个明代,甚至在其经济增长时,人口增长率几乎肯定是非常缓慢地在下降。此外,这里使用的最初的人口增长率已经低于其他作者提供的估计的“正常”增长率。
第一种假设设想,从1380年至1500年人口每年增长率为0.6%,从1500年至1600年为0.5%,从1600年至1650年为0.4%(由此还可减去战争和灾难的损失,不过这些也可能已包括在最后50年较低的增长率中)。[53]第二种假设的设想分别是0.5%、0.4%和0.3%。难以相信的第三种假设的三个时期较低的增长率则为0.4%、0.3%和0.2%。应用这些数字的结果仍能给人以启示。应用第一种假设的结果是:1500年为1.75亿人,1600年为2.89亿人,1650年为3.53亿人。最后的数字几乎等于1812年的官方数字,而这也许是1393年以后最可靠的官方数字。在第二种假设中,上述三个时期的数字分别为1.55亿、2.31亿和2.68亿人;而相当难以置信的第三种假设为1.37亿、1.85亿和2.04亿人。以上所有的数字,包括1650年最低的三个数字,都比被广泛使用的何炳棣的估算数字要高得多。需要重复的是,在得出这些数字时,使用的是保守的增长率,这种增长率要低于任何可利用的量化数据;尽管文献描述了至少从1500年以来的生气勃勃的经济,这些低增长率仍被人采用。
有种种证据支持以下的意见,即明代的人口增长的速度更接近于前两种假设。总之,这些假设含蓄地指出增长率低于何炳棣为清代作出的假设。尹水源(音)根据1593年至1594年河南饥荒救济的几个措施,确定1600年为2亿人。[54]赵冈由于断然错误地接受1380年恰好为6000万人这一数字,就沿着不同的思路提出1595年为1.64亿至2.98亿人,并提出整个明代“很合理的”总增长率为0.6%。[55]我们作出的数字(止于较晚的时期,但始于1380年的8500万)假定了低得多的增长率。实际的人口数很可能在我作出的第二种和第一种假设之间。但无论如何,所有的证据都说明一个事实,即人口“爆炸”(有的经济和社会史学家以此来总的解答多种多样的社会和经济现象),不仅仅是清代的现象,也是明代的现象。[56]所有的关于晚明人口过剩(相对于在耕地面积而言)的文献数据应予认真对待。此外,人口增长是否为引起晚明许多史料中明显记载的农村商业化的一个重要因素,我们应特别注意。
至于各省的估计数,每省占1393年8500万总数的相对人数被表列出,对1812年的数据也同样处理。[57]这些数字都被平均以取得1600年分布的数字。最后得出的比率再用于所需要的不同乘数,以取得2.3亿(对1600年,使用第二种假设)和2.9亿(对1650年,使用第二种假设;对1600年,使用第一种假设)。这些数据都列在以下的表内,表内其他栏列出了每省的平均增长率[假设A指的是1600年中间的(即第二种)估算,假设B指的是1600年的高(即第一种)估算]。见表9-1和9-2。
表9-1 1393年和1812年可利用的区域人口数据(单位:千)
资料来源:主要根据梁方仲的《中国历代户口》中表甲69和表甲82;1650年人口的百分比根据1400年(1393年)和1800年(1812年)数据线状算出。
表9-2 晚明中国人口“推测估算”(单位:千)
资料来源:主要根据梁方仲的《中国历代户口》的表甲69和表甲82。
耕地面积
导言:土地丈量
官方人口数据的不可靠性并不准确地反映在表示征税土地(也就是耕地)数量的数据上。土地拥有与征税有着直接的和基本的关系,而且当徭役日益部分地根据拥有的土地来折征时就变得更加重要。这种增加的征收更促使肆无忌惮之徒隐瞒拥有的土地和不正当地进行登记。另一方面,也有对欺诈施加的抵消性的压力:地方官员和善意的人们希望在当地能够保持合理和公平地分担税赋负担的局面。最重要的是,登记意味着官方正式承认了某人的土地所有权——这种承认可用于到处出现的土地争端中。我们听说明朝一开始就有的多种弊端是错误登记土地所有权,而不一定是少登土地。这些弊端表现的几种形式是诡寄(假依附),即以他人(知情或不知情)名义登记土地;飞洒(或洒飞),用这种手法就可以造成一种假象,即此人拥有的土地被分成小块,从而逃避分摊给他的累进的徭役;投献(投靠更有权势的户),把土地委托给贵族或功名获得者的户的成员,这些户在法律上或习俗上,有资格享有豁免的特权。全部或部分的税赋义务常常脱离了财产本身或财产的用益权而被单独出售,以换取部分租金的回报。这种操纵如果巧妙地运用,可以使记录完全混乱。如同所有的时代,公开逃税行为是存在的,不过新开发的土地不纳税是合法的,不算逃税。
甚至土地被合法登记时,权势者仍有许多办法分摊较低的税负。在北方,他们已拥有使用大于“小亩”土地单位的量器丈量的“大亩”,而小亩则是明初推行移民计划时丈量和开垦的土地单位。在南方,权势者以“低税率”登记其土地,他们常常不正当地以民田的低税率代替,而不是以向官田征收的以税代租的较高的官田税率登记。
土地的丈量也常常不准确。缺乏受过训练的人员,缺乏测量不规则土地的有效的数学方法,这些都成了准确测量的障碍。近期一位作者指出,1524年出版的书中提供了测量土地的正确的指导,但实际上在以后的丈量中未被使用。[58]此外,许多持怀疑态度的作者指出[59],大量不合标准的尺和步的量器被用来丈量基本亩(其田面面积约等于1/6英亩)。另外,在明代洪武以后,新编的基本地籍并不总是由中央保存。这个因素容易使地方对其做手脚。
但是,在限制这些主要弊端时,里拥有很大的社会控制权:在登记时,民众可以抱怨其邻居的评估。如果控告属实,原来的犯法者要被严惩,原告作为控方会得到奖赏。中国使用的这种测量方法——先自估和自报,然后用抽样调查来核实——并不是像最持怀疑态度的作者使我们相信的那种不可靠的土地丈量方法。看来它们属于近代以前作出地方能接受的税赋评估最佳方法。在社会控制措施被普遍破坏的那些地区,如寄庄户(村社内无利害关系的不在本地的地主)盛行的地区,或者在法制开始出现矛盾的地区(如那里的特权户已经增加得太多),这种方法就不能行之有效。公平合理的评估可能是正常的;只有一些例外,即出现许多不在本地的地主的特殊情况,除此没有太多的抱怨。
所有这些地方的实际解决办法的结果是否系统地上报上级行政机关,这些解决办法是否应用一致,以致使形成的数据具有可比性,都是很成问题的。遗憾的是,在大部分情况下数据没有可比性。税赋份额定于王朝开始的洪武朝,直到万历朝,税额才被认为增加了。如果上报较新较高的数字很容易引起增加征收的担心,因此就没有了改变上报数的需要,这样常常会造成在一个制度中保持两套记录的情况:用旧份额的一套上报中央政府;另外一套包括更近期的数据,应用于当地。当把两种可利用的记录进行分析,就很能给人以启示。许多作者认为所谓的“折亩”是真正了解在耕面积的数据的障碍[60],但这只是从更早时期起出现的现象的一小部分。事实上,折亩是明代特殊的政治和历史条件造成的。折亩不是表示数据不可靠,而是容许人们对标准亩的总概念有推测的余地,不过折亩只是在这种或那种情况下见之于地方志或其他文献之中。[61]使用一定的折换率,人们有时能方便地取得当地采用的“真实”数字。在其他情况中,从地方志中发现的许多文字修补工作不是出于复杂的现实,而是由于把较新的当地数字折成原先过时的份额的需要。[62]
洪武时期的土地丈量
所称的“鱼鳞册”[63]在整个明代用于地籍记录,它叙述附在拥有的土地调查记录上的地图。由于按照图式绘于地图上,许多小块土地的范围外形像鱼鳞。早在1190年宋代已使用这个名称;当时编的修正的或未修正的记录仍被继续使用于元代,以致明代登记地块的所有者都收到所有权的证件。鱼鳞册最为定期修正的地区之一是浙江北部的婺州(明代为金华),1359年,朱元璋在那里与他的顾问开始一起制定他当时创立的政体的治理计划。[64]很可能当时已对作为治理工具的鱼鳞册有了兴趣。[65]
1368年,特别是为了对诡寄(假登记)的弊病进行专项斗争,官府在浙江西部进行了一次监督得力的丈量,使用的是一批来自国子学的可能是廉洁的学员。许多官方记载似乎暗示这次丈量是全国性的,但这肯定与事实不符;洪武朝时耕地数因此普遍不如人口数字可靠。[66]但是根据一些较晚期的记载,奉命在1387年进行的一次全国性的“丈量”至少使政府取得了全国可靠程度不等的数字。[67]
在地方上,这种数字常常根据宋元时期的数据,但在许多地方,它们的耕地数大大低于宋代数字。这些差距使一些学者大为不解。但经更严谨的考察,应该认为耕地数低于宋代数字的原因与其说是明代少报的结果,不如说是因为指导应该登记的原则的不同。宋代许多地方的数字很高,甚至高于20世纪30年代;不论是否明确地说明,它们包括了许多不能耕种的山地。
身为学者的官员霍韬(1487—1540年)[68]声称,普遍的少报现象、赐给王侯的土地从地籍册中剔除的情况以及文书的错误,使全国可征税土地从850万顷减到430万顷(1顷等于100亩)。这些数字已被反复引用,以说明明朝岌岌可危的状况。20世纪40年代,藤井宏公布了对从地方志中摘出的200组地方数字的详细分析,得出了关于明代土地登记的相当肯定的结论,可惜未被广泛利用。[69]在耕的850万顷的高数字证明是根据记录中几个明显的、但仍普遍被人忽视的错误作出的。仅仅湖广数字中这样的记录错误就达200万顷(一个10的因数增加了湖广的数据),另一个河南的记录错误使数据相差100万顷以上!以后的明代官方编纂的文献,如万历时期的《大明会典》由于未加批判地照抄这些1393年的省的数字而沿袭了这些错误,并由此推算出其他的数字。[70]
经过与地方志和洪武时期定的税赋份额比较,我们应沿用藤井宏的假设,即不论与现实是什么关系,实录中记载的1391年的390万顷是政府实际使用的数字。霍韬痛切地哀叹国家控制的耕地面积在减少,而现代的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家认为是残酷剥削的结果,根据上面的假设,这种说法是荒谬的。[71]这个数字与章潢(1527—1608年)[72]编的《图书编》中报道的约1500年的更详细的数据很吻合,《图书编》显示,在16世纪土地丈量前耕地面积反而稍有增加。因此,最好根据1400年的数字,从中得出土地面积的分布状况,虽然它并不反映实际的增长。[73]
洪武帝到张居正的几次丈量
政府正式规定继续采用洪武时期的税赋份额,同时豁免所有新开垦地的田赋。[74]但16世纪20年以后,调整似乎是势在必行了。前面所说的种种非法弊病在北方和南方达到了不可收拾的程度,尽管原因各不相同。在北方,造成日益恶化的问题是,原来的当地拥地者使用“大亩”,而在早期官方重新安置的移民用“小亩”,这就导致了在当地使用一致的亩来丈量土地的新的全面测量的需要,以使赋役更加公平。[75]人们指望,这些丈量应包括新开垦地及以后前来的非官方组织的移民的土地。[76]
著名的官员桂萼(1511年科进士,死于1531年)[77]在北直隶成安县任职时,于1522年倡议一种新的折亩登记法,即把实际增加的耕地亩数折成固定亩数加入原来的税赋份额中。土壤的肥沃程度以及用于给土地分等的其他标准也加以考虑,这样,一定数量的特定等级实际亩数可考虑折成一亩用于纳税的“官”亩。这样就使拥地者在计算税率时更为简便,因为不再需要把不同税率用于不同等级的土地:这种差别在登记一块地的官定面积时已经加以考虑。此后,“小亩”和“大亩”之称就被用来区分实际的亩和官亩。使用这种新法的地区,从北方的山东、陕西和河南扩大到南方的江西、安徽和广东。[78]官府对这种做法时而鼓励,时而又禁止,理由是与此有关的工作会落入县衙书吏之手,这批文人—官员总是被怀疑为容易“腐化”的集团。
与此同时,中央政府推行了其他的纠正措施。对新的丈量出现了抵制,大拥地者担心他们拥地真相一旦大白就会增加税负,但事情不仅如此。实际上,随着税制的任何变化,有的拥地者会受益,而其他拥地者受损,尽管税制改变后总的说更加公平。新丈量的一个普遍令人注意的后果是,经过一段短期间歇后,地价上涨,市场活动增加。这些现象表明,至少在土地市场上,人们发现新的赋税分摊制度是一个改进。[79]这些丈量的结果是,许多地方准备了新鱼鳞册,有的还是第一次编制。[80]此外,以后每次土地交易都有土地所有证。另一个副产品是归户册[逐户列的(土地)登记册]。一户的所有地块被列入册内。[81]它们代替了黄册——由于前面所说的理由这种人口登记册已没有用。通过这几次丈量,有关土地所有权的大部分混乱现象得以清除。
张居正的丈量
1581年,万历朝初期的宰相张居正(1528—1582年)[82]下令在全国进行土地丈量,并大力推行。20世纪的学者通常把这次丈量视为并不重要的举措。清水泰次、何炳棣和黄仁宇的意见是典型的。他们争辩说,这次丈量从未完成,因此无重要的实际意义。如上所述,藤井宏早就指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在更近期,一小批中国和日本的史学家开始对它重新评价,认为它具有很重要的历史意义,而且是提供重要数据的有价值的史料来源。[83]它可以被描述为宋代以来第一次全国的丈量,其范围之广,丈量质量之细致,都是在近代以前无可比拟的。[84]中国大部分区域的鱼鳞册或是第一次编制,或是已经过修正。事实上,鹤见尚弘已经指明,所有的明、清地籍可追溯到1581年或1582年,而不是洪武时期。[85]这次丈量产生的一些现存地籍簿册包括了其他文献史料一切可信的内容,簿册中应该有:地块的名称;面积计算法(至今甚至还保存着单独的计算书籍); 土地所有权;租佃情况;标明大部分小地块的图;至今常常还没有得到解释的山区地块的特征,这些地块可能是村社所有,或者是数人共有。但许多地籍册没有实际的税赋数据,这令人吃惊。情况似乎是,这次丈量主要着眼于土地的布局,不是税赋本身,不过地籍簿册中的确有详细的拥有地地图。
经过几次地方性的试行后,全国范围的丈量在1580年12月16日宣布进行,此时离张居正之死不到两年。官方提供的关于推行这次新的普遍地籍测量理由是拖欠应缴官方的税款(税款总是低于评估之数)的情况,和对日益普遍的一田数主制的做法的不满,这种做法使纳税义务由经纪人而不是由真正的应税田拥地人或耕作者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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