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314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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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记录的系统保存
在圣宗朝以前,似乎有宫廷日记人员,而且一些历史的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传说的作品被受命编纂。在941年一件有关王朝创始人奇首可汗的事迹被官方编纂[53];而在太宗时期,《七贤传》(七位名流的传记)写成。[54]
在圣宗时代,已有历史编纂机构国史院和国史负责官员监修国史。在991年他们呈献了第一部辽朝的实录,这些景宗统治时期的记录被分为20卷,监修国史室昉按传统方式获得奖赏。[55]我们还知道在圣宗时代一种每天的记录(日历)——以后实录据以完成的原始材料——已经被编纂,而在1003年官员们被告诫“修日历毋书细事”[56]。1011年规定:“已奏之事送所司附日历。”[57]到兴宗朝的1044年,我们发现这一时期最杰出的学者之一担任翰林都林牙、兼修国史的萧韩家奴[58]把大量中国历史著作翻译为契丹文[59],而且还同两位杰出的契丹学者耶律谷欲和耶律庶成开始[60]早期实录的编撰。
大约在994年辽朝第一次产生了他们自己的历法。[61]
法律编纂
10世纪80年代辽帝国逐步汉化的发展趋势,还可以通过按照汉人方式编纂早期混乱与不规范的一系列法律措施来印证。当时口头的契丹习惯法适用于契丹人和其他部落民,而唐朝编纂的法律适用于汉人。重视以汉式法律作为适用于所有臣民的标准法律似乎归功于皇太后的影响,她以汉式法律为基础,非正式地解决了在她之前出现的所有争端。[62]
在983年,由南京地方当局呈献的唐朝法典被下令翻译成为契丹文以供北府行政官员们使用。[63]通常,唐律载明的刑罚比契丹习惯法量刑要轻,而且唐律更系统更合理。汉式法律至高无上的另一表现是994年的一项规定,即任何契丹人违反了十恶罪——一个纯粹的汉式观念,建立于儒教伦理价值之上——之一,与汉人同罪。[64]
1027年,一部汉式法典被下令编纂修订。[65]该项工作完成于圣宗死后。
对辽朝所有臣民都适用的汉式法律的实施,导致了契丹人内部的敌对反应,圣宗死后的1031年,新皇帝的弟弟、北面官的首领耶律重元要求五京各自设立一个契丹警巡使,以监督法律的执行。这或许是作为对契丹人情绪的一种让步。[66]
作为辽朝统治者中一位公正的,也许是最优秀的皇帝,圣宗留下了美名。但即使是他,也要对武断的个人裁决负有责任,特别是当他喝醉酒时。鉴于此前穆宗曾有过类似的事情,因此在1014年,他下令在他喝醉酒的情况下,他的大臣们不要根据他的各种决定行事,而是要等到翌日由他复查他的决定。
国家与农业
10世纪末,辽朝的经济还是支离破碎的:北方诸部落保持着他们的草原生活方式,依靠他们的牲畜和最低限度的农业生活;但南方的奚人则一直从事农业,渤海人也是如此,而且在占领十六州以后,其原有的汉族农业人口越来越成为生产的中心和契丹帝国人口最稠密的部分。圣宗时政府开始采取一些措施来发展交通,鼓励发展农业和保证合理的税收。
在整个圣宗统治时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允许并鼓励开发和清理荒地,而荒地的耕作者将要作为纳税人。有时候,土地连同耕牛一起分配。1014年的禁止诉讼妨碍农业的法令或许与这些措施有关。996年禁止军队无故行猎和破坏庄稼。监察官被派出查看庄稼和鼓励农业与果树种植。有时皇帝还亲自检验收成。
类似的措施一直延续到约1070年。引起持续争端的是在南京道地区灌溉土地以种植稻谷的汉式举措。在景宗统治时期(969—982年)这样的建议被拒绝,1064年一项禁令被重新强行实施。在1068年,最终下令允许种植稻谷,但军事要道除外。由于水渠与稻田的布局将会构成契丹骑兵作战的不利地形,所以政府的拒绝理由显然是基于军事考虑。
道路
在圣宗朝初期(984—989年),为方便马车通行和发展邮传制度而注重修筑道路与桥梁,这对于上传下达的便捷是极其重要的。[67]在1027年,出于安全考虑,官道两旁各宽30步的狭长地区被下令清理出来。
赋税
契丹的税收历史几乎不可能完全阐明。部落民有传统义务提供皇帝需要时所设定的劳役或赋税。然而,似乎可以肯定的是,政府正常收入的绝大部分是由南京道定居人口缴纳的。这里的赋税比所有契丹地区的还要重。至少宋朝史家认为,辽朝税收比宋帝国要沉重得多。汉人百姓的劳役似乎没有规律可循,人力的专门调用有时很少考虑农业生产的正常需要。
甚至在辽朝末年,其全部税收也没有达到正常的汉式水平。912年,在阿保机的汉人谋士韩延徽(882—959年)的建议下,契丹首次在定居臣民中设立赋税制度。他们继续施行唐朝制定的两税法,加上各种附加税诸如农业履行税,而且他们经常征发人力强迫劳作。海盐和湖盐被征调以实行盐的专卖。还有酒、粬和其他各种商业税在榷场交易和货物运输中加以征收。
圣宗时代没有新的发展,但很明显,多次战争的消耗导致财政拮据。991年首次进行了一次土地测量[68]和人口调查登记,997年进行了各斡鲁朵部民人口的调查登记。[69]在10世纪90年代政府多次通过各种方法来重新调整赋税:991年北府宣徽使被派赴北京周围地区调查逃税和劳役的情况[70];994年政府下令建立“均税法”[71],这样做的意义还不清楚,当然到圣宗时代晚期,仍存在着极其的不公,所以他的继承人下令重新实行新的赋税制度。[72]995年,一些地区的赋税增加很多,997年因南京道新定税法太重,百姓无法承受而减税。[73]998年实行了进一步的让步措施[74],1002年南京及平州地区又一次免租税,而且减少了关市税。[75]
1005年与宋的和议立即减轻了辽朝的财政拮据状况。宋朝政府提供的岁币占辽朝全部国库收入的很大比重。可是以后几年中新的贸易税又被征收,沉重的赋税继续实行。
货币
甚至在阿保机时代之前,契丹就曾铸造铜钱,而且太宗统治时期(927—947年)曾任命过一位官员掌管钱币和铁器的铸造。傀儡后晋政府的建立者与契丹的忠实奴仆石敬瑭提供了大量铜钱支援辽朝的经济。但据宋朝俘虏胡峤的记载,在景宗统治时期,即使在京城也是以丝而不是以钱作为流通的重要手段。[76]起初契丹严重倚赖从中原进口的钱币,所以在辽朝统治地区发现了大量宋朝钱币。只是在景宗晚期,随着982年乾亨通宝的发行,才开始钱币的流通和正式铸造。[77]
983年圣宗即位时开始了另一种新铸币统和通宝。当几乎一个世纪前由卢龙节度使刘仁恭在今北京附近埋藏的一大批铜钱被发现后,又带来了一大批储备钱币,而到圣宗统治时代晚期,似乎已供应充足。[78]大量宋朝钱币在辽朝领土流通。但我们掌握的材料中所提到的钱币的数量,同唐或宋相比仍非常少。圣宗统治时期以后,货币的使用大大增加,但钱币的铸造仍供不应求。
1055年钱币供应的危机似乎加剧了。铜和铁的私造与交易被严格管制,对回鹘人和蒙古人的金属出口被禁止。[79]从1056年开始,通行东京铸造的钱币。[80]
11世纪剩下的时间,虽然新币于1055年、1065年、1074年、1084年、1102年和1112年被铸造,甚至高丽史书也提到了铜钱在辽朝的广泛应用,但辽朝似乎对流通中的钱币的质量不大控制。保存下来的辽朝钱币的粗制滥造证实了这一点。到11世纪70年代,开始出现对钱币短缺的传统官方反应:铜器铸造禁令(1084年)和金属与钱币出口禁令(1088年)。[81]在1090年,作为使节被派往辽朝的苏辙记载道,那里所有流通的钱币都是宋朝的铜钱。[82]到12世纪初期,政府开支开始远远超过其岁入和钱币生产,王朝伴随着严重的钱币短缺而结束。
中京的建立与奚的最后归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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