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1284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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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与官僚政治:历史的进程
从这里提供的材料看,本章开头提出的两分法似乎全然不足以表现一个真实的矛盾。事实上,地方自治的发展并不是在参与更多一些或官僚政治更多一些这两者之间的一连串的选择。毋宁说,它是以一种交替更迭的方式进行的,表现为民众要求参与地方政治,却提供了官僚政治得以造成更大危害的格局。清廷决定制定宪法,是出自一种心态,认为参与最终将导致增强官府的特权。县议会的历史表明,起初是充满热情,地方名流广泛卷入,但却以县知事操纵的参事会增选议会的领导人,从而极大地加强县知事的行政权力而告终。
县以下区划的模式(翟城“模式”),起源于乡绅的积极精神和鼓吹社区者的热忱,却促进了一种严厉的官僚政治的和极权主义的地方管理制度(阎锡山的“村制”)。孙逸仙自底层向上的政治发展模式,不乏响亮的平民主义的论调和“自治”的指示,确实产生过一些有创见的计划,本可以引导民众更多地参与地方政治。然而,南京政权在30年代修改这些计划的做法,意味着那些原应是“自治”载体的单位变成了使官僚政治更深地渗透进地方社会的单位。
参与和官僚政治看上去已在密切的历史关系中相互联系起来。名流(和一定程度上的更广大的公民)迫切要求参与政治,确实曾激起体制改革的汹涌波涛。但是,浮在波峰浪尖的是官僚政治国家的机构。波涛退却以后,留下来的是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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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伊懋可:《集镇与水道:从1480年至1910年的上海县》,载史坚雅:《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第441—473页。关于地方名流积极参与的兴起,见本书第1章《清代权力机构的失衡》与《名流积极精神的兴起》两节。
[2]《嘉定县续志》卷1,第4—5页。
[3]伊懋可:《上海的行政,1905—1914年》,载伊懋可和史坚雅编:《两种社会之间的中国城市》,第240—250页;雪莉·S.加勒特:《商会与基督教青年会》,载同书,第218页;今堀
诚二:《北平市民的自治机构》,第23—24页。
[4]《财政说明书》20卷。刘善述:《自治财政论》,第25页。孔斐力:《中华民国的地方税收与财政》,《远东研究中心论文选》第3集(1978—1979年),第100—136页。
[5]张玉法:《中国现代化的区域研究:山东省,1860—1916》,第458—459页关于士绅卷入地方税收,见孔斐力:《中华民国的地方税收与财政》。
[6]见《剑桥中国史》第10卷,第9章中的《长江下游的战后问题》一节,刘广京著。
[7]黄遵宪:《在南学会上的讲话》,载《湘报类纂》,第307页以下。对地方行政的评论追溯到清初顾炎武和黄宗羲的论著,在19世纪末,日本和中国学者都研究这些论著。见乔舒亚·A.福格尔:《政治与汉学:内藤湖南(1866—1934年)个案》,第182—190页。
[8]闵斗基:《清代封建论之近代变形》,见《中国近代史研究》,第228—273页。孔斐力:《民国统治下的地方自治:控制、自治和动员问题》,载魏菲德和卡罗林·格兰特编:《中华帝国晚期的冲突与控制》,第272—276页。
[9]孔斐力:《晚清关于政体的种种见解》,《远东研究中心论文选》第4集(1979—1980年),第10—16页。
[10]斯蒂芬·R.麦金农:《中华帝国末年的权力与政治:袁世凯在北京和天津,1901—1908年》,第137—179页。约翰·H.芬彻:《中国的民主:地方、省和国家政治中的自治运动,1905—1914年》,第30—42页。
[11]地方志中有很多资料谈到地方名流进入县教育系统的情况。例如,见《完县新志》,1933年版,第3卷,第8—9页,第4卷,第37页以下。另见路康乐:《中国的共和革命:广东个案,1895—1913年》,特别是第4章。关于直隶,见理查德·A.奥布:《晚清时的直隶书院及其他学堂:制度调查》,载柯文和石约翰编:《19世纪中国之改革》,第231—240页。
[12]见《剑桥中国史》(英文版)第11卷,第563页,M.巴斯蒂-布律吉埃所著;《剑桥中国史》(英文版)第12卷,第721—825页,白吉尔所著。
[13]芬彻:《中国的民主》,第104页。宪法起草局有关地方自治的工作纪要,刊载《大清光绪新法令·宪政》第2卷,第44—62页。又见孔斐力:《民国统治下的地方自治》(见注8)。比较《剑桥中国史》第11卷,第7章,市古宙三著。
[14]肖邦齐所作的浙江个案研究,指出这类机构的发展在先进地区和落后地区的差距:《中国名流与政治变革:20世纪初期的浙江省》,第31—33页。关于山东和江苏自治机构的详细情况,见张玉法和王树槐的论文,载《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6集(1977年6月),第159—184、313—328页。
[15]《大清光绪新法令》,第45页。
[16]芬彻:《中国的民主》,第112、223页。
[17]参阅《剑桥中国史》第12卷,第4章,P.E.扬所著论袁世凯独裁的段落。
[18]肖邦齐:《中国名流与政治变革》,第31—34、186—190页和各处。
[19]参阅本书第6章(比昂科著)。
[20]王树槐:《清末江苏地方自治风潮》,《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6集(1977
年6月),第319—327页。马飞文:《川沙的地方自治与当地民众,1911年》,《远东研究中心论文选》第1集(1975—1976年),第47—84页。罗克珊·普拉兹尼阿克:《中国农村的社会与抗议:辛亥革命前夕的抗税与县乡政治》(加利福尼亚大学戴维斯分校,博士学位论文,1981年)。
[21]尹仲材编:《翟城村志》(1925年;台北重印,1986年),第211页。艾恺:《最后一位儒家学者:梁漱溟与中国关于现代性的困境》,第146页。
[22]关于袁世凯的法规,见陈伯心:《中国的地方制度及其改革》,第58页以下。
[23]里甲单位的演变及其与行政村的关系可见于《潞城县志》第2卷,第7—10页。又见《乡宁县志》第5卷,第7页;《太谷县志》第3章。又见萧公权:《农业中国:19世纪的帝国控制》。
[24]翟城地方的鼓吹者自然急于显示他们的创造在全国多么有影响。见《翟城村志》,第165—231页。山西制度的全面论述见周成:《山西地方自治纲要》,载《地方自治讲义》。关于摊款及其影响,见普拉森吉特·杜阿拉:《乡村社会中的权力:华北农村,1900—1940年》(哈佛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983年),第326—336页。
[25]邱昌渭:《广西县政》,第222—241页;《广西民团概要》。李友华:《地区与国家:中国政治斗争中的桂系,1925—1937年》,第170—193页。
[26]孙逸仙:《建国大纲》,第126—149页。
[27]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第826页。
[28]赵如珩:《地方自治之理论与实际》,第77页。
[29]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第825—829页。
[30]钱端升:《民国政制史》,第553页。
[31]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第829—832页。
[32]同上书,第830—831页;赵如珩:《地方自治之理论与实际》,第350页以下。
[33]《内政部年鉴》1936年B篇,第639—6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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