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125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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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见杨联陞:《东汉的豪族》,载《中国社会史》,孙任以都和约翰·弗朗西斯编(华盛顿特区,1956),特别见第103—115页。
[61]镂刻着地契术语的若干铅条常常被当做买卖土地及其条件的证据加以引用。但是,因为许多这样的残片十分明显的是赝品,故就其所标记的年代来说,它们不能立即作为证据来采用。公元182年的一份真正的契约(可惜不能充分辨认或不完整)以彩绘的形式出现在河北省一座墓壁上(见河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望都二号汉墓》〔北京,1959〕,第13、20页)。关于土地买卖契约的比较全面的考证,见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土地法,取引法》(东京,1960),400—462页;何四维:《汉代的契约》,载《中国的法》,兰孝悌编,佛罗伦萨,1978。
[62]《后汉书》卷四九,第1651页。
[63]关于后汉租佃制和土地占有权问题,见平中苓次:《关于汉代田租或田赋和发生天灾时的减免租情况》,载《东洋文库研究纪要》,31(1973),第53—82页;32(1974),第73—97页;33(1975),第139—160页,特别见第1卷,第69—81页。也见许倬云:《汉代农业》,第53—67页;多田狷介:《后汉豪族的农业经营》,载《历史学研究》,286(1964.3),第13—21页。
[64]《四民月令》,第9、68页(许倬云:《汉代农业》,第216、226页)。
[65]从村社的角度或者从村社关系的角度讨论这个问题的日本学者几乎都认为这些变化是当然的。简短的英文讨论见平中苓次:《田租》,第67—69页。也见以上第10章。广泛的分析见好并隆司:《秦汉帝国史研究》(东京,1978),第33—36、123—158页。也见增渊龙夫:《中国古代的社会与国家》(东京,1960);川胜义雄:《汉末的抵抗运动》,《东洋史研究》,25:4(1967),第386—413页;五井直弘:《后汉王朝和豪族》,第403—444页。采用马克思主义分析法的中国学者常常用类似的方法进行论述,见贺昌群:《汉唐土地所有制》,第131—211页。
[66]《后汉书》卷七七,第2489页。关于蛮横的地方血缘集团更多的例子,见瞿同祖:《汉代社会结构》,杜敬轲编(西雅图和伦敦,1972),第455—459页。
[67]《隶释》卷三,第4—9页。
[68]见本书第5章《叛乱与战争》;第16章《汉代末年民间的道教》。
[69]霍华德·利维:《黄巾教和汉末的叛乱》,《美国东方学会会刊》,76∶
4(1956),第214—227页;石泰安:《论公元 2世纪道教的政治宗教运动》,载《通报》,50(1963),第1—78页。关于这些运动中宗教和思想的含义,见第16章《汉代末年民间的道教》。
[70]《三国志·魏书八》,第263页以下。也见上文第5章《曹操的晚年》。
[71]关于这个问题,见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北京,1955),第3—29页;见贺昌群关于这个问题的评论:《关于宗族宗部的商榷》,载《历史研究》,1956.
11,第89—100页。
[72]这段文字是在《三国志·吴书四》(卷四九),第1190页注释中从已失传的《江表传》中摘引来的。
[73]见宇都宫清吉:《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东京,1955),第443—450页。
[74]《三国志·蜀书一》(卷三一),第866页;《三国志·蜀书十一》(卷四一),第1007页;《三国志·吴书十一》(卷五六),第1309页。
[75]例如,见《三国志·魏书十一》,第340—341页,关于田畴(公元169—214年)的功绩:他把五千余户避难家庭组织起来,赢得它们的父老赞成二十余条法律。
[76]关于公元220年以前制止刘节专横行为的企图,见《三国志·魏书十二》,第386—387页。
[77]关于这种区别,见杨联陞:《东汉的豪族》;宇都宫清吉:《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第405—472页;贺昌群:《汉唐土地所有制》,第166—211页;五井直弘:《后汉王朝和豪族》;瞿同祖:《汉代社会结构》,第63—249页。
[78]《全后汉文》卷十三,第5叶。桓谭著作残篇译文载蒂莫特斯·波科拉:《〈新论〉及桓谭其他作品》(安阿伯,1975)。关于引证的这节文字,见第15—16页。
[79]见《风俗通义》卷三至五。关于《后汉书》中复述轶事的传记的例子,也可在《风俗通义》中找到,见《后汉书》卷五三,第1746—1750页;《后汉书》卷三九,第1294—1295页;《风俗通义》卷三,第8页;卷五,第10、11页;卷四,第11页。
[80]《后汉书》卷二七,第930—931页。
[81]《后汉书》卷四一,第1477页。
[82]《论衡》三十(《自纪篇》),第1196页以下(福克:《论衡》第1卷,第80页)。
[83]《后汉书》卷四九,第1629页。
[84]《论衡》十二(《程材篇》、《量知篇》和《谢短篇》),第535—577页(福克:《论衡》第2卷,第56—85页)。
[85]《论衡》十二(《程材篇》),第547页(福克:《论衡》第2卷,第65页)。
[86]《潜夫论》八(《交际篇》),第335、337页以下。
[87]《潜夫论》一(《论荣篇》),第34—35页。关于丹,见高本汉:《书经》,载《法国远东学院学报》,22(1950),第11页。
[88]原书缺注。——译者
[89]《后汉书》卷十八,第675页以下;《后汉书》卷四一,第1395—1403页。
[90]《后汉书》卷五八,第1865页。于定国生活于公元前1世纪中叶;《后汉书》卷七一,第3041页以下。
[91]《后汉书》卷四八,第1614页;《后汉书》卷三一,第1109页;《后汉书》卷六七,第2213页。
[92]《后汉书》卷四六,第1543—1546页。
[93]埃伯里:《后汉石刻碑文》。
[94]《隶释》卷五,第15—23页。
[95]《后汉书》卷二四,第838页;《后汉书》卷四五,第1525—1527页。
[96]《隶释》卷十二,第7—8页。
[97]《后汉书》卷三五,第1207页。
[98]《隶释》卷一,第1—4、8—13页。
[99]《两汉金石记》卷十二,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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